山西科技厅考勤及请销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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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技厅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深入规范办公秩序,强化机关工作作风,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机关规定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准时参与会议。 (二)工作期间严格执行“三个不准”,即:不准迟到早退;不准上班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事情。 (三)参与多种会议,应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早退,积极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 (四)机关工作人员碰到特殊状况不能准时上下班或上班时间需要外出,或不能参与会议,要事先向处室负责人请假,归岗后要及时销假。 (五)工作考勤实行处室负责制,由各处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反应考勤状况,杜绝弄虚作假,要逐月将考勤表归档;人事教育处将不定期对机关上下班状况进行抽查。 (六)会议考勤实行召集部门负责制,由会议召集部门负责 人指定人员负责考勤。 (七)考勤状况将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二、请销假内容及程序 (一)请销假内容 请销假内容分为出差请销假和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事假请销假。 (二)程序 1. 出差请销假程序 省管干部出差,按管理权限办理请销假手续。机关处室负责人和厅属各单位重要负责人出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组书记、厅长审批,报备办公室;处室其他人员出差,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处室负责考勤人员归档。出差人员均要填写“山西省科技厅人员出差审批表”(详见附件1),返回后要及时销假。 2.病事假请销假程序 请病事假,省管干部按管理权限办理请销假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写“山西省科技厅人员请休假审批表”(详见附件2)。请病事假,处室负责人和厅属单位重要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组书记、厅长审批,报办公室和人事教育处立案。其他人员请病事假,2天(含)以内,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处室负责考勤人员归档;超过2天(不含),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报人事教育处立案。请病假超过1周,还必须有医疗机构证明。 遇有突发状况,确实无法事前履行请假手续,应按上述程序,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电话逐层汇报,状况容许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3.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请销假程序 (1)厅机关各处室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年休假计划报送人事教育处立案。 (2)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厅属各单位重要负责人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需人事教育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党组书记、厅长审批,报办公室和人事教育处立案;机关处室其他人员休假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报送人事教育处立案。 (3)休假人员要填写“山西省科技厅人员请休假审批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均填写此表),休假期满后到人事教育处销假。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5)干部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如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年休假,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未休假补助。 三、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 1.在职干部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如下简称年休假),机关和厅属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干部职工休假。 (1)合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年休假5天(不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下同)。 (2)合计工作已满不满,年休假10天。 (3)合计工作已满,年休假15天。 2.当年已休婚假、产假、丧假,仍可休年休假;当年已休探亲假者,不再安排年休假;若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可改休探亲假并补足假期,但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3.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有当年年休假: (1)请事假合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2)合计工作满1年不满职工,请病假合计2个月以上; (3)合计工作满不满职工,请病假合计3个月以上; (4)合计工作满以上职工,请病假合计4个月以上; (5)新调入单位职工,在原单位已享有年休假。 (二)探亲假 1. 探亲假是指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干部职工,看望配偶或父母假期。 2.干部职工看望配偶,每年予以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下同)为30天。 3.未婚干部职工看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假如因工作原因,当年难以安排假期,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干部职工看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可选四年中任何一年),假期20天。 5.干部职工请探亲假时,可根据实际状况批给旅程假。探亲假一次使用,不分期使用。 6.干部职工看望配偶和未婚干部职工看望父母来回路费,按有关财务规定报销。 (三)婚假 干部职工依法办理了结婚手续,可休婚假30天,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四)产假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长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种婴儿,增长产假15天;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可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有护理假15天。产假、护理假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享有产假15天;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享有产假30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享有产假42天;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享有产假98天。 女干部职工产假期满至婴儿一周岁,每天给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种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长30分钟。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合适延长该女职工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五)丧假 直系亲属死亡时,予以丧假(不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3天。在外地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可以根据旅程远近,另予以旅程假。 四、 责任追究 1.无端旷工1天不请假,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本处进行通报;无端旷工持续2天不请假,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外,还要在全厅进行通报;无端旷工持续3天(含)以上15天(含)如下不请假,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旷工或者出差、请假期满 无合法理由逾期不归,持续超过15天(不含)或一年内合计超 过30天(不含),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解雇。 2.建立执行制度各环节追责机制。对制度执行各环节有过错人员视状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五、 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请销假制度同步废止。厅属各单位可参照此制度执行。 附件:1.山西省科技厅人员出差审批表 2.山西省科技厅人员请休假审批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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