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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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36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公允地处理会计事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对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会计核算体制 第四条 财会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 1、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2、公司设立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3、公司设置财务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财务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4、财务部部长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5、公司有权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予以推荐,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熟悉本单位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守公司秘密,按规定提供会计信息。 第六条 账簿设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使用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账。 第七条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财会( )3号文的规定,公司于 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九条 会计年度:公司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记账本位币: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一条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经济业务发生时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第十二条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 现金等价物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十三条 外币业务: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期末按照下列方法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汇兑损益除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其余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1、分类:金融工具分为下列五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其它金融负债。 2、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的,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持有期间按照实际的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3)应收款项: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的,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5)其它金融负债: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3、主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 (2)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公司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4)公司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它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能够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4、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 期末,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1)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2)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期末,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则按其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坏账损失: 坏账的确认标准: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清偿义务超过三年而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按账龄分析法结合个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列示如下: 账龄 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 2% 一至二年 5% 二至三年 15% 三至四年 30% 四至五年 60% 五年以上 100% 关联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四届九次会议决议,对于拥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本公司关联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至多不超过60%。 第十六条 存货: 1、分类 本公司的存货分为原材料、物资采购、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等。 2、计价及摊销 (1) 各类存货的购入与入库按计划成本计价,发出按加权平均法核算; (2) 按当期实际成本结转产成品成本,按加权平均法结转销售成本; (3)低值易耗品采取领用时一次摊销的办法。 3、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 4、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在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时,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在期末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1)公司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公司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公司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2)除公司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它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它必要支出。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经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确定。 2、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公司期末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而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能恢复,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十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的规范标准 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2、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它支出。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以其它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3、后续计量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 4、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标准: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2、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进行初始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确定。 3、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其折旧年限及分类折旧率分别为: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30年 3.33%-5% 机器设备 6- 6.67%-16.67% 运输设备 5- 10%-20% 其它设备 5- 10%-20%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期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兴建中的厂房、设备及其它设施,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期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在期末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均不再转回。 第二十一条 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它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借款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根据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根据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将发生额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它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无形资产计价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上述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上述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可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公司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3、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公司摊销无形资产,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2)能够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而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公司于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将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公司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将估计其使用寿命。 4、无形资产减值的处理 期末公司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按单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二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 有明确受益期的,按受益期平均摊销,其它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四条 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它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统筹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外,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费用或资产。 第二十五条 收入确认原则: 商品销售:公司已将产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不再对该产品、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提供劳务: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在确认劳务收入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实现。利息收入按让渡资产使用权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二十六条 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第二十七条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会计报表以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以及未达到半数以上,但实际拥有其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为依据进行编制。公司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等,均在合并时抵消。 第四章 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会计核算内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发生的下列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要求,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其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对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填制会计凭证。 第三十一条 登记会计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写启用表,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逐笔登记,月底进行结账、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说明书,按月编制会计报表,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 第五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内容:本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会计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股东权益变动表; 5、有关附表。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含汇兑损益的处理)、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5、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6、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7、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 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8、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与事项>的相 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9、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10、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11、其它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是指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月份会计报表原则上应于月份终了后7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20天内报出。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须遵循相关规定。控股子公司的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天内报到母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 天内报到母公司。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对其它单位的投资如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 % ) ,或虽然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 % ,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 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日期等,并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四十一条 记账要求 1、记账、填制原始凭证要使用蓝黑色或碳素墨水书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复写除外)和铅笔。所写文字必须符合国家的文字规范,不得任意造字和简化汉字。 2、红色墨水在下列情况方可使用: (1)冲销原始记录数字; (2)划线改错; (3)结账划线。 3、各种会计记录中的数字必须端正、工整、清晰、标准。 4、各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不许涂改、挖补、乱擦或用其它方法消除字迹,所有改错与更正要按规定划红线注销原始记录,再在己注销记录的上方重新正确记录或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5、各种会计记录中的签章必须齐全。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企业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会计凭证。 2、会计凭证分类 (1)原始凭证:它是经济业务发生后的原始记录和书面证明,要求各部门、 各环节凡是发生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或取得相应的原始记录凭证,明确经济责 任,提供会计记账依据。它分为以下两种: A、自制原始凭证:是企业根据需要,自行规范填制的原始凭证,如入库形成入库单、商品调拨单等。 B、外来原始凭证:是企业从发生业务的对方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购货发票、运货单等。 (2)原始凭证汇总表:将业务内容相同且数量较多的原始凭证,按要求汇总填制的凭证。 (3)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经济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填制的凭证。 (4)记账凭证汇总表:将数量较多的记账凭证按各个相同的会计科目汇总填制的用以登记总账的凭证。 第四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1、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其中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3、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属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 经总经理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4、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还款时,应另开收据(不 得退还原借据,借款时不准白条顶库)。若从工资中扣款时,可不开收据,但必 须写明应发数、所扣还金额、实际发放数等。 第四十四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 1、填制凭证使用会计科目应按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2、摘要栏的内容简明扼要,清晰可辨。下列几种经济业务摘要中应着重说 明: (1)现金收付业务的收付对象和款项性质; (2)银行结算业务的结算方式、票据号码、结算对象及款项性质; (3)购货业务的供货单位名称及主要品种、价格、数量; (4)预收、预付款项的业务对象及业务内容; (5)预提、应摊销业务的提、摊期限及依据; (6)待决、待处理事项的责任单位(人)和原因; (7)物资内部转移业务的内容、对象、原因和发生时间; (8)物资内部转移业务的对象、品名和数量。 3、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 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它记账凭证摘要内注明附有原始 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部门共同负担的, 应开出分割单进行结算。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能够不附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的编号按月依日期先后顺序排列。一组会计分录使用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在顺序后面用分数形式编制分号。 第四十五条 登记账薄 1、登记账薄,必须依据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记账。 2、记账时,应将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逐项记入账内。 3、账薄中书写的数字和文字一般只占格高的二分之一,上面要留适当空距, 不要顶格。 4、各种账薄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行。如果发生跳行、隔行、隔页,应将空行、空页划斜红线注销或注明”此处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 5、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及时结出余额,没有余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用”O ”号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商品(物资、用品)明细账须逐笔结出结存数金额。 6、每张账页记满需转记次页时,须在最后一行摘要栏注明”过次页”,计出余额及需要计的发生额,并将计出余额等记入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其摘要栏注明”承前页”。 7、记账时发生错误,应用单红线删掉错误的文字或数字,要求使删去的原有字迹可辩认,在划红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单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部分数字。文字差错可只划去错误部分进行更正。 8、月度终了,记完账后都要办理结账,结出余额后,在下一栏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并结出当月各栏发生额合计数,在数字下端划单红线。季度终了,在当季每三个月月结的下一行摘要栏注明”本季合计”,并结出本季三个月度发生额累计数。年度终了,在第四季度季结的下一行摘要栏注明”本年累计”,并结出全年发生额累计数,在数字下端划双红线。 9、对账。会计部门内部总账与二级、三级明细账之间应账账相符,涉及财产、物资的,须账实相符。现金账必须天天核对;银行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会计账与业务调拨、仓储管理、柜台实物负责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财产、物资、业务周转金等业务账、保管账、三级明细账、备查簿之间的账目,包括进、销、存金额及数量都应定期(每月)进行对账。在对账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更正处理。 对逾期未收未付的商品、材料、款项以及各种悬账悬案,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结清账目。凡实物保管负责人员变更,必须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明确经济责任,并与会计核对账目,结清手续。 第四十六条 原始记录的管理 凡在本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环节的单证,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做到填写完整、传递迅速、汇集全面、反馈及时,要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 财务部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装订整齐、汇集全面、归档及时、妥善保管。资料的传递、交换应由交换双方签字认可。重要资料的移交由财务部部长监交。会计凭证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借用须经财务部部长批准。 第四十七条 财务稽核 财务活动中的所有会计凭证、账务处理、报表编制,须经稽核审验,会计人员负责审核与自己经营账务有关的外来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设专人负责记账凭证审核,或交叉审核记账凭证。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它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它 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 及文字说明,其它财务报告。 4、其它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它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 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会计电算化所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光盘上的会计数据。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财务部专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类别、按顺序立卷登记入册,移送公司档案室保存。当年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第二年由财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会计档案的移交,应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按移交清册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 年、5 年、10 年、15 年、25 年5 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1、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调阅入库档案,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2、公司内各部门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经财务部部长同意,方可办理相关调阅手续。 3、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详细登记调阅会计档案人员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查阅理由、会计档案的名称、归还时间等。 4、调阅会计档案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确实需要将调阅的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必须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同意,填写借据,办理借阅手续后,方能携出,并在约定的限期内归还。 5、若需要复印会计档案时,应经财务部部长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复印。 6、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图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十二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签字或盖章。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档案的内部移交。财务部各岗位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制作的符合管理规范的各项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移交保管人。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资料,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财务部部长监交;财务部部长交接,由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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