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财务会计制度典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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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财务会计制度典范 610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试行)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1 目 录 第一部分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设计概述 1 第二部分 基本制度 3 第一章 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4 第二章 基本会计政策 7 第三部分 财务管理体制 12 第一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13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5 第四部分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18 第一章 会计基础工作 19 第二章 财务专用章管理 23 第三章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 24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32 第五章 财产清查管理 39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 43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48 第五部分 资金管理 73 第一章 资金预算管理 75 第二章 资金集中管理 81 第三章 融资管理** 83 第四章 担保管理* 86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90 第六章 资金中心管理 93 第六部分 收入与成本费用管理 99 第一章 建造合同管理 100 第二章 工程项目成本管理 106 第三章 期间费用管理 115 第七部分 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 119 第一章 会计科目设置与核算 121 第二章 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管理 133 第三章 存货核算 138 第四章 固定资产核算 146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与核算 161 第六章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 164 第八部分 投资管理 174 第一章 对外投资管理** 175 第二章 内部投资管理 179 第九部分 直管单位财务管理 189 第一章 集团公司本部经费管理*** 190 第二章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 195 第三章 驻外办事(联络)处财务管理*** 210 第四章 境外机构财务管理** 213 第十部分 财务分析与监管 218 第一章 经济活动分析 219 第二章 财务风险预警** 223 第三章 资本投资监管** 227 第四章 资产评估管理** 232 第五章 利润分配管理** 242 第十一部分 纳税管理 243 第一章 日常纳税管理 244 第二章 流转税类管理 245 第三章 所得税类管理 247 第四章 其它税类管理 250 第五章 出口退税管理 252 第一部分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设计概述 第一条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设计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将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到财务制度中。 (二)适用性原则 1、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设计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等相适应。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设计应与时俱进,根据企业内外发展变化情况及财务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3、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设计要以具体应用为目的,具有可操作性。 (三)全面性原则 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财务管理也必须是对其全过程的管理。因此,设计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覆盖全部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使每一财务行为、每一财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条款予以规范。 (四)统筹兼顾原则 统筹兼顾原则是指进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设计要全面平衡、综合考虑。既要符合财务管理理论,又要有利于企业的财务实务;既要有利于内部控制,又要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既要有绝正确原则性,又要有相正确灵活性。 第二条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设计的目的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正确处理各种财务关系,以确保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资金运作高效化、经济信息真实化、管理行为制度化、管理手段现代化、业务建设规范化、财务风险最小化、队伍建设正规化八大目标。 第三条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设计的目标管理机制 (一)建立目标约束机制。完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对企业内部各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行为予以约束,使之符合国家的要求和企业的整体利益。 (二)建立目标评价机制。对企业经营管理业绩、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评价,揭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财务评价、分析和决策,发展有利因素,改进不利因素,促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目标激励机制。调动企业的各经济利益主体参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其树立完成目标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激励其为自觉完成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而共同奋斗。 第四条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设计的依据 集团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依据<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 第五条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除下列特殊规定外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指挥部(经理部)、办事处和社管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 (一)各子公司可依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但重大的财务制度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二)各分公司应严格遵循集团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可依据相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集团公司直属各指挥部(经理部)、办事处和社管中心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目录中带”*”内容仅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带”**”内容仅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带”***”内容仅适用于集团公司相关直属机构。 第六条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解释与施行 (一)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中第四部分的”会计档案管理”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部分的”固定资产核算”由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和机械物资部共同负责解释,第八部分的”对外投资管理”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对内投资管理”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械物资部、财务会计部和办公室以及房产处负责解释,其余内容均由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二)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自 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三)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发布之日前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文件等的规定中凡与本制度有抵触者均按本制度要求执行。 (四)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等执行。返回 第二部分 基本制度 第一章 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节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三节 资金管理 第四节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节 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 第六节 收入管理 第七节 财务分析与监管 第八节 公司清算 第二章 基本会计政策 第一节 会计政策制订原则与变更条件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会计核算的处理方法 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返回 第一章 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集团公司是以法人企业为主体,以资本运营为核心,以资金融通为纽带,形成具有多层次结构和经营功能的母子关系的企业集团。 第二条 集团公司既从事直接生产经营又从事资产投资的管理。为了保护出资者的权益,实现资本保值增值,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子公司能够自行拟订财务管理制度,但不能与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相抵触,各项财务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要由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是产权纽带关系,按照资本保全原则,在子公司存续期间,集团公司不得任意抽回投资。集团公司能够依法在股东之间或向股东以外,全部或部分转让自己拥有的资本。集团公司作为出资者,享有财产所有权,子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条 集团公司凭借对子公司拥有的资本份额,享有子公司的收益分配权,子公司应按同股同利原则,分配给集团公司投资收益。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可经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的重大财务活动,如投资决策、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行使审批权和决策权。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当控股子公司宣布破产时,集团公司依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工程分包、财产、劳务转移等经济往来,依照契约、合同,采用商品交易方式。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与分支机构(含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或指挥部和驻外办事处或联络处)为上下级隶属关系。分支机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第八条 建立集团公司统一的经济核算体制。根据集团公司内部生产经营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集团公司分成三个不同层次的管理中心:集团公司为投资决策管理中心;子、分公司为利润中心,是生产经营主体;各子、分公司内部的施工生产单位为成本中心。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政策、分级核算、适度集中、有效控制”的财务管理原则。 第二节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财务信息系统、财务预算、财产清查、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目标为:以公司发展战略为指导,逐步建立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以系统化管理思想为指导,经过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推进财务集中管理,实现财务信息系统的扁平化管理。各单位应做好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合理分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按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上报、调整和分析等工作,保证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为”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集团公司财产清查的相关规定做好财产的定期和不定期清查盘点工作。各单位必须定期在年底决算前进行全面清查,经过对各项财产的盘点和核对,确定其实存数额。财产清查的范围包括: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存货、固定资产和其它财产。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按照编制时期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财务会计报告属于企业商业秘密,非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设置必要的库房和柜架,做好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统计和销毁等工作。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节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预算、融资、担保和对外投资以及债权债务的管理等。各单位要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控,强化资金管理,完善内控机制,防范资金风险和债务危机,确保资金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适度集中、分级管理”的资金预算管理体制。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资金预算管理工作,明确资金预算管理的工作职责,加强资金预算的策划、编制与执行工作,保证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必须加强融资管理,在充分考虑融资风险的基础上,做好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融资,以保证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量。集团公司融资遵循预算管理,分级管理、集中调控,综合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统一管理、集中控制对外担保事宜,集团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外,其它所属单位无权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对外提供担保要在保证企业资产安全的基础上,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对外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投资风险,事先进行技术论证、预测项目的预期收益,针对不确定性因素制定控制和防范措施。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坚持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债权债务管理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其它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债权债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债权债务账目核对、应收款项台账、债权债务清理和坏账损失等。 第四节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以(总)经理为首,生产、经营、财务三位一体,共同参与,系统管理的成本费用管理组织机构,并整章建制明确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为成本费用管理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各单位必须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抓好成本费用管理,经过成本费用绝对额控制降低成本,经过增收节支相对降低成本而实现增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严格遵守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划清成本核算的界限,保证成本费用核算质量和成本费用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成本的过程控制。工程项目应建立以工程项目预算成本为依据,项目经理为主责人,作业队为成本控制主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体参建员工共同参与的成本费用管理体系,从工程项目预算成本编制、成本费用目标的分解和落实、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安全质量管理、劳务协作队伍管理、调差索赔管理等多方面,切实控制工程成本支出,确保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期间费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即集团公司和各子分公司分别负责本部期间费用管理工作。各子分公司应运用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包干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方法,加强期间费用管理,降低费用支出,防止和杜绝浪费现象。 第五节 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依据集团公司有关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的规定,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各项资产的货币价值。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的管理,明确岗位分工、职责权限,正确、及时地进行货币资金收支核算,并确保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的采购、收发和保管等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项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在遵守<企业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准确、及时、简捷和实用的指导思想进行各项资产的核算,并加强相关资产的采购、收发、保管和处理等工作,保证各项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实物的安全性。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在收集基础资料、询价、盘点资产等等基础上,于年末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六节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收入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作业、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第三十四条 产品销售和设备租赁等其它收入的确认,以收取现款或取得应收款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七节 财务分析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做好经济活动分析工作。经过分析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充分挖掘管理潜力,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为正确引导、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各子、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防止财务状况恶化,经过资本投资监管、内部效绩评价和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各子、分公司的资本、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管、评价、预警和分析,以实现企业资本保值增值,有效控制财务风险,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必须按相关规定向投资者分配。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对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程序、额度进行督促和管理。 第八节 公司清算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因营业期满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宣布营业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机构,对公司的资产依法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的出资;结清纳税事宜以及处理公司的剩余财产。返回 第二章 基本会计政策 第一节 会计政策制订原则与变更条件 第一条 会计政策的制订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即确定的会计政策适应集团公司的所有权性质、经营规模及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管理水平等若干理财环境。 (二)公认性原则。择定的会计政策与公认会计准则相符合。本会计政策的择定,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为基本依据。 (三)一致性原则。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集团公司择定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尽量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如按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在会计报表中予以披露。 (四)重要性原则。对事关全集团公司的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做出明确的、无弹性的规定;对特殊核算业务或对会计核算无重大影响的会计业务则只做原则性规定。 (五)谨慎性原则。会计政策的择定要充分体现集团公司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有利于提高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第二条 集团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集团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三条 下列各项会计行为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范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四条 会计政策是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会计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会计年度: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为保证日常会计核算的及时性,每月最后一天为结账日。 第七条 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 记账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原则。 第九条 记账方法:采用复式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计价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 第十一条 外币核算方法:外币业务发生时按当月1日的汇率(中间价)记账,月末按期末汇率调整账面值,并确认汇兑损益。 第十二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及能够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包括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三节 会计核算的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 货币资金核算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核算设置日记账,并按照业务发生顺序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 (二)对于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按实际支付的款项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 债权债务核算 (一)对债权债务账户应按单位或个人设立明细账,及时、详细、完整登记每笔往来款项,每年度末进行一次账龄分析。对应收账款应定期向债务方核对账目,并签认对账记录。 (二)坏账核算方法: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在每年年末计提,计提范围为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以及按照制度规定应转入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的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应收集团公司内部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经撤消、破产、资不抵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短期内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况,应考虑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财务部门年末应对调整后的应收账款和其它应收款依据应收款项账龄确认标准进行账龄统计(不含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填列”应收款项账龄统计表”。并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为: 1年以内应收款项的5‰;1-2年以内应收款项的5%; 2-3年以内应收款项的10%;3-5年以内应收款项的30%; 5年以上应收款项的50%-80%,单笔款项也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全额计提100%。 第十六条 存货核算 (一)存货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等物资。 (二)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的日常核算可采用实际成本法或计划成本法。 (三)产成品日常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 (四)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元以下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劳动资料,在领用时一次摊销。 (五)存货盘存实行永续盘存制与定期盘存制相结合的存货盘存制度。盘存数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会计处理。 (六)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当存货遭受毁损、陈旧过时或市价低于其账面成本时,按其可变现净值与账面成本的差额、按存货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七条 非货币性交易核算 (一)涉及非货币性交易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应满足补价占接受补价方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的原则。收到补价时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比率乘以补价确定应确认的收益。 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确定的价值记账。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权益性资本比例20%以下的按成本法核算;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权益性资本比例20%以上且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按权益法核算。 (二)长期债权投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债券溢价、折价在债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当期收益按应计提的利息及应摊销债券溢价、折价额确认。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当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时,根据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按单项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核算 (一)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按固定资产类别分别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 (三)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停用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停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计提折旧的基数以月初在用固定资产原值为依据。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核算 (一)无形资产是指公司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权等。 (二)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入账;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 (三)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相关合同或法律有规定年限的,摊销期不超过相关合同或法律规定年限,无规定受益期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当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 (四)公司期末对无形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 (二)长期待摊费用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三)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时,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二十二条 流动负债核算 各项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短期应付债券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面值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二十三条 长期负债核算 (一)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项反映。 (二)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三)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分别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应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 第二十四条 借款费用核算 (一)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它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二)筹建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办费。 (三)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1、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四)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实收资本核算 (一)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公司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二)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三)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五)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六)实收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2、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返还投资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六条 营业收入核算 (一)营业收入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作业、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二) 产品销售和设备租赁等其它收入的确认,以收取现款或取得应收款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成本费用核算 (一)实行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或派出机构),指挥部(经理部)三级核算,公司本部及子、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管理本部经费核算,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负责成本核算。 (二)成本费用按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进行归集、核算和管理。 (三)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支出计入生产成本。 (四)各级项目经理部为直接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五)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营业费用。 (六)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七)为筹集和使用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过程中而发生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八)各级社管中心的管理经费支出由所在公司负责核算列销。 (九)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财物、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的支出,捐赠、赞助性支出等各项开支不得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十)有关费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提取和管理: 1、职工福利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其中福利费为6%,医药费为8%; 2、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3、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控制使用; 4、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的限额控制使用。 (十一)差旅费开支标准应结合公司及所在地区实际,拟订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利润及所得税的核算 (一)利润总额的构成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 (三)集团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第二十九条 利润分配核算 (一)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必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严格按照下列顺序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净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净利润。 (二)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年度决算中应至少按照当年净利润的50%预分配(包括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及弥补年初亏损)。当年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必须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里向投资者分配完毕。 (三)分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年度决算中全额上缴集团公司。 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自行决定编制内部管理财务会计报表,内部管理财务会计报表属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其它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应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返回 第三部分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组织管理体制 第二节 财务部门职责 第三节 财务部门工作标准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人员管理体制 第二节 财务人员任职条件 第三节 财务人员轮岗制度 第四节 财务人员交接 第五节 财务人员培训 第六节 财务人员考核返回 第一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组织管理体制 第一条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工作。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分别设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依照国资委颁发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具体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分别设立财务会计部,其它独立核算的单位均设相应的财务机构。 第二节 财务部门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财务会计部,负责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各级财务部门的业务工作。下设五个科室:综合财务科、会计科、项目财务科、资金结算中心、机关财务科。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职责范围 (一)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二)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 (三)负责集团公司资金的筹集、营运、分析及管理。 (四)制定集团公司财务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五)负责在集团公司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成本管理与核算,参与集团公司各项经济责任制的制定与考核。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经济预测、经营决策、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方案的确定。 (七)负责集团公司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实现利税、上缴利税及利润分配的核算与管理。 (八)对集团公司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九)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十)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子公司财务会计部职责范围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可依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但重大的财务制度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二)负责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对所在公司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三)负责所在公司的资金筹集、运营、核算和管理。 (四)负责所在公司财务预算的组织实施。 (五)为所在公司的经济责任制的考核提供各种财务资料和数据,编制会计报表。 (六)负责所在公司的经济活动分析工作,为领导进行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七)协调好各种财务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团公司与所在公司的各种利益关系。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职责范围 (一) 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负责所在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对所在分公司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三)负责所在公司财务预算的组织实施。 (四)为所在分公司的经济责任制的考核提供各种财务资料和数据,编制会计报表。 (五)负责所在分公司的经济活动分析工作,为领导进行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六)协调好各种财务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团公司与所在分公司的各种利益关系。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财务管理职责范围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二)负责所在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对项目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三)负责所在项目经费预算的组织实施,按时上缴集团公司总包收益和代扣的集中款。 (四)为所在项目的经济责任制的考核提供各种财务资料和数据,编制内部会计报表。 (五)负责所在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驻外办事处财务管理职责范围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二)负责所在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对项目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三)负责所在办事处经费预算的组织实施。 (四)为所在办事处的经济责任制的考核提供各种财务资料和数据,编制内部会计报表。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节 财务部门工作标准 第十条 财务部门工作标准 (一)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二)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定期组织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的周转,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四)根据经营情况,合理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核算、监控经济责任制中有关财务指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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