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认可人士制度对我国建筑业管理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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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的认可人士制度对我国建筑业管理的启示 摘要:目前我国建筑业的管理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政府管理部门正在积极探讨建设产品市场化以后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市场规范问题,而我国香港地区是市场化机制建立多年并积累大量经验的地方,其中私人工程利用认可人士制度的管理模式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发扬光大。 关键词:香港;认可人士;建筑业;管理 国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建筑业的管理都有各自的特点,按照工程项目全过程可分为项目可行性 研究、项目决策、协作招标、制定合同、项目实施阶段监督和管理、设施管理等。每个项目都有诸多 程序,若全部由政府设定相应机构进行管理,势必形成庞大的管理机构,同时也容易给政府官
2、员留下 滥用职权的空间,形成腐败的土壤。利用工程咨询组织的力量为政府服务,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 管理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做法,因为工程咨询组织服务的对象既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是供货单位,并且咨询组织中的咨询工程师都是经严格的考试和审查批准执业的 专业人士,是提供建设投资方和承包方二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进行交易解决方案的具有资格的专家 。这些专业人士无论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还是私人投资工程项目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英 、美、德等国家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政府除了自身对项目进行管理外,一般都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 和委托相应的工程咨询公司来管理,政府实施监督。而私人
3、投资的工程项目则完全由业主自主决定是 否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和确定委托范围及权限,政府不予干涉。在整个建设业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是非 常强大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认可人士(Authorized Persons)制度在整个建筑业管理中所起的作 用给我们建筑业管理的体制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一、香港认可人士制度概述 (一)香港认可人士的权威性 香港认可人士的权威性在于认可人士资格是在政府的严格管理之下进行注册授权的,并具有法律 效力。 香港的认可人士是按照建筑物条例的规定,由有关的专业学会推荐,政府经过考试批准有资 格代表业主统筹建筑事物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身份必须是注册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或测量师
4、。 香港管理法规定了认可人士的注册,由香港政府建立认可人士注册簿,并设立注册委员会。具体 操作如下: 1入册资格:将认可人士的注册分成三类表,第一类为认可建筑师注册簿,被认可的条件是:香 港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委员会承认的别国建筑师;第二类为认可工程师注册簿,被认可的条件是:香港 注册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委员会承认的别国工程师;第三类为测量师注册簿,被认可的条件是 :香港测量师并有令注册委员会满意的实际经验。 2入册考试:每个申请列入认可人士注册簿的专业人员,要向注册委员会出示相关的文件证明, 以表明自己已经符合入册资格规定;在专业面试时,应向注册委员会提供一切证实他适合入册的材料 ;在缴纳规
5、定的费用后就可以参加按注册委员会规定的大纲进行的一项专业实践或其他内容的考试。 认可人士的权威性还体现在,这些认可人士在香港的建筑工程管理中的职责是处于统筹负责、举 足轻重的地位。在香港进行的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都需要委任一名认可人士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工 程的监督与统筹。这些认可人士分布在政府、咨询服务单位、施工企业等部门,负责签发每一个工程 的任何一种向政府申请的许可文件,并对所签发的文件向政府负责保证符合香港政府颁发的建筑物 条例的规定,一旦发现因失职而违例或提供不真实、不负责任的文件就将受到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 处分。 (二)香港认可人士的可靠性 如果说上述的规定赋予了认可人士的资格,那么
6、政府对认可人士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都对认 可人士的风险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从而约束了认可人士的自身行为和道德规范,同时赋予了他们 在参与建设事务管理过程中的诚信度。有关制度如下所述。 1有关规定:认可人士不得在没有书面向业主公开实情的情况下,作为承包商、经营建筑材料或 从任何承包人、分包人、建筑材料以及其他与建筑工程或道路工程有关的供应者那里直接或间接地接 受任何报酬、佣金、利益或诸如此类的好处。 2法律责任:根据香港的建设规程,任何一项工程均应按照法规要求向建筑事务主管送交各种不 同的通知、表格、证书、设计图及其他文件,而每项通知、表格、证书或图纸均要由认可人士签署并 承担法律责任。比如
7、对送交的设计图认可人士的责任规定如下: 每份送交的建筑事务主管审批部门的设计图和全部结构样图、结构计算书和应力图,应由编制设 计图的认可人士签字,而且签字的认可人士对签署的任何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3注册与继续注册:认可人士的资格具有有效,希望继续注册的认可人士需要在有效期时限内提 出保留资格的申请,并缴付保留注册的费用,如果没有有关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决定,该认可人士的注 册申请被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继续有效。 对于以下情况建筑事务监督可将注册的认可人士从名册中删除:已故身亡者;虽以某专业人士入 册但并非正在从事该专业活动;注册有效期届满,建筑事务监督没有接到有关注册申请;建筑事务监 督对上述提出的申
8、请不予批准。除名从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生效。被除名的认可人士在有关注册有 效期届满后的2年内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香港认可人士制度的管理程序可简单用下图表示: 4注册管理机构 认可人士的注册是由注册事务委员会负责,认可人士注册事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有4名认可人士中 的建筑师;2名认可人士中的工程师;1名认可人士中的测量师;1名屋宇署助理署长(政府公务员)和 1名由建筑事务监督局提名的符合相应规定的其他人员。 5监督管理机构 香港的建筑事务监督就是分别由认可人士注册事务委员会及结构工程师注册事务委员会负责。这 两个注册事务委员会可对提出要求入册专业人员的申请进行相应的处理,他们的职能可归纳为如下几
9、个方面: 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对申请人的业绩进行查询,审查申请人的是否具备有关的经验; 对申请人进行专业面试; 对申请上册的人员做出接受、暂缓(押后)或拒绝等评定意见,上交建筑事务监督。 6 监督检查机构 认可人士的纪律处分程序由纪律委员会执行,纪律委员会则是由规划地政局局长不时地进行委任 。委任的成员必须符合建筑物条例上的有关规定。 纪律委员会推选出纪律委员会主席,纪律委员会主席必须委任一名法律顾问,协助纪律委员会执 行纪律处分程序,并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向纪律委员会提供意见。纪律委员会在聆讯结束之 后,宣布执行决定之前与要法律顾问商议,使法律顾问对提出的事项发表意见。 纪律委员会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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