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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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告 知 书 (建筑工程) 深圳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二○○七年修订) 目 录 一、前言 第2页 二、监督依据 第2页 三、监督程序 第3页 四、监督内容 第3页 五、监督方式 第4页 六、监督组织形式 第4页 七、监督频次 第5页 八、监督措施 第6页 九、竣工验收 第7页 十、特别提示 第11页 附录一、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执法检查内容 第12页 附录二、监理内容及施工阶段监理职责、监理人员配置、旁站监理范围 及监督方法 第20页 附录三、监理工程师必须通知监督小组的事项 第25页 附录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 第26页 附录五、质量通病及投诉热点 第30页 附录六、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 第33页 附录七、竣工验收表格 第42页 附录八、廉政承诺 第49页 一、前言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质量监督站作为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 我站按照“公开公正,廉洁高效,预防服务,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将监督程序、内容、形式、方法、措施等内容列入监督告知书,目的是强化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希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按照本告知书的要求配合监督小组的工作。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与我站监督小组保持密切联系。总包单位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将本告知书分发至各分包单位。告知书中若有不详之处或有改进意见,请与我站技术室联系,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电话: 二、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6、《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7、《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 8、设计文件及现行规范、规程和规范性文件 三、监督程序 1、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图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到***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并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由***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向***区质监站下达《深圳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区质监站技术室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划分单位工程,根据工程所在区域和工程性质向监督室/分站下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书》。 3、监督室/分站把监督任务指派到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查阅相关资料,与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取得联系,了解工程相关信息,制订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4、监督小组召集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告知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5、监督小组对重要分部(子分部)的中间验收进行监督。参加与质量相关的重要技术会议。跟踪各类监督文书中提出的问题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查收监理报告。 6、巡查小组随机巡查,抽查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 7、通过各种大检查,普查工程整体质量。 8、技术室验收小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四、监督内容 监督机构实施行为监督和实物监督并重的原则,具体监督内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行为监督: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建设程序、承发包行为、从业资格、工作质量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2、实物监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重要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分部或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测。 3、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并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五、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实行集体监督制度,在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二人并佩带执法证。监督机构签发的各种文书必须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具体的监督方式如下: 1、日常监督 由项目监督小组根据工程进度,定期(事先通知明确检查内容)和不定期(事先不通知随机检查)到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巡查 实行三级巡查监督方式,小组级巡查(不同监督小组之间交叉巡查),部门级巡查和站级巡查,均为随机动态监督检查。 3、工程质量大检查 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主体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燃气工程等实物质量大检查,同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质量责任主体进行质量行为大检查,对检查结果按优劣排序,并上报市质监总站和市建设局。 4、验收监督 ①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监督小组审查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机构的质量评价报告,监督小组和监督室/分站领导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②竣工验收监督 技术室验收小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 六、监督组织形式 1、日常监督和小组级监督巡查由项目监督小组(不少于2名监督人员)自行完成或小组间交叉进行。 2、部门级巡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监督小组进行,部门级巡查也可与小组级巡查结合进行。 3、站级巡查由站技术负责人组织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监督人员进行。 七、监督频次 监督频次是对三层以上建筑物进行监督检查的最少次数要求。本站对受监工程实行差别化监督模式,监督人员可以根据工程量大小、工程重要性、结构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含建设、施工、监理)的业绩、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等综合情况,对监督检查次数进行适当增减。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本站要求(详见附件三)及时通知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事先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①开工阶段1次 监督告知,可以在图纸会审时进行,同时检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所提问题的落实情况、项目管理机构(含建设、施工、监理)的设置情况。 ②地基与基础2次 地基处理、桩基、深基坑、地基验槽、钢筋隐蔽、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 ③主体结构3次(A级-1次,C级+1次) 二层梁板钢筋隐蔽、重要的结构部位隐蔽、主体结构分部验收。 ④其他分部2次(A级-1次,C级+1次) 装饰装修、屋面、给排水及电气、通风与空调、建筑智能、建筑节能。 ⑤质量事故监督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 ⑥专项工程 地处处理、桩基础、深基坑、边坡挡墙、网架、幕墙、二次装修、室外工程等单独报建的工程,原则上不少于3次。 2、不定期检查(事先不通知随机检查) A级:除定期检查外,有不少于1次的不定期随机检查。 B级:除定期检查外,有不少于2次的不定期随机检查。 C级:除定期检查外,有不少于4次的不定期随机检查。 3、监督检查的总频率不应少于每月1次。当检查频率少于每月1次时,应增加不定期检查次数,以满足不少于每月1次的最少频率要求。 八、监督措施 监督人员通过调阅相关质量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施工现场以肉眼观察、便携式检测仪器随机检测、或对使用的材料进行取样送检等方式,对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当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监督人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发出以下不同类别的监督文书: 1、工程质量监督备忘录:用于提醒质量责任主体,对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阶段或技术环节引起注意和重视,对轻微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提出警告和责令整改。 2、责令整改通知书: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工程实物质量已经形成严重缺陷,材料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至清除隐患或达至合格标准。 3、责令停工通知书: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工程已经发生质量事故,或对《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内容拒绝整改,或未整改完毕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4、不良行为认定书:用于的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认定。 有关责任主体收到第1~3类监督文书后,必须对监督文书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至符合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交监督小组。责任单位是施工企业的,整改报告必须有项目经理签名,并有监理意见及总监签名; 责任单位是监理企业的,则整改报告必须总监签名并由建设单位书面确认意见及签名盖章。监督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对于收到第2~4类监督文书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本站将依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上网公示,直至予以行政处罚。 九、竣工验收 1、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⑥有重要分部(子分部)中间验收证书; ⑦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检测报告; ⑧初验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基本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首先在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勘察、设计单位检查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后,再由监理单位组织竣工初验,经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核查合格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质监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商品住宅应按照《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逐套检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3、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①竣工初验是检查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进行设备调试的重要验收,监理和施工单位应重视初验整改工作,必须将初验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在初验时全部解决。 ②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a、未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的; b、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 c、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没有进场试验报告的; d、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签署质量合格文件的; e、 施工单位未签署工程保修书的; f、 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 g、 未验收先使用且未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h、 未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 i、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 j、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凡存在上述问题之一的,我站不参加验收监督! ③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a、 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 b、 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c、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d、 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e、 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f、 初验时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质量通病防治 近年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通病和群众投诉热点(附录五)仍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应引起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重视。此类问题在设计、施工时发现很容易解决,在初验前发现有充裕的整改时间。因此,要求建设、 设计、监理、施工各方结合《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和附录五的内容,在图纸会审时特别留意,施工时重点关注,初验时认真检查,对不合格项目认真整改。商品住宅初验合格后,应填写《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附件六),竣工验收前与其它验收资料一起交质监站技术室查验。 5、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框图 验收准备工作: 验收工作: 7、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验收监督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程序、执行标准或评定结果不准确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改正或停止验收。对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合格要求的质量问题,签发监督文书。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后,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8、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签字盖章确认后,将该报告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送质监站技术室。对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及存在重要的整改内容的项目,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9、工程合格 9、对不合格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其它验收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后,重新验收。 4、监理单位组织初验 监理单位邀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各方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填写整改报告,监理单位整改情况。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0、验收备案 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监督机构将监督报告送交市建设局。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市建设局备案。 5、建设单位提交验收资料,确定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核查合格后,填写《竣工项目审查表》,该表格应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建设单位向质监站收文窗口(质检大厦A409室)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送达“竣工验收联系函”;质监站收文窗口核对竣工资料完整性后,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发出“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 九、特别提示 1、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监督机构及建设主管部门,欢迎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举报和投诉,我们将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2、、为加强廉政建设,监督人员将按《廉政承诺》(附录八)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请各有关单位予以监督。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举报,由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录一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执法检查内容 责任主体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建 设 单 位 1 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包括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 设计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工程质量条例第七、七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7号部令)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第九条 设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248号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建设部77号令第十九、二十条 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 1、责令改正;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5、责令停止经营; 6、没收非法所得; 7、处非法所得5倍以上罚款。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 有无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质量条例第五十五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暂停项目执行; 4、暂停资金拨付。 3 是否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建设部令89号第三条 招标法第三条 质量条例第八条 招标法第四十九条 1、责令改正; 2、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招标法第四十九条 ①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是否对工程建设的重要设备、材料进行招标 5 是否有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 质量条例第十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 是否有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 7 是否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质量条例第九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工程是否擅自开工 质量条例第十三条 1、责令停止施工; 2、限期改正; 3、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9 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质量条例第十条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施工图是否经审查合格 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 质量条例第十一条 建 设 单 位 11 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建设部86号令第二至八条 质量条例第十二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2 是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十三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七条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是否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质量条例第十四条 14 在装修过程中是否有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设计条例第二十九条 质量条例第十五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1、责令改正;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 工程是否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质量条例第十六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 是否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17 是否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8 工程是否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建设部令第78号第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承担赔偿责任; 4、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19 是否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0 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21 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是否签署工程保修书 22 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质量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五、六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建设部令第78号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1、责令改正; 2、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4、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5、承担赔偿责任;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是否及时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1、责令改正; 2、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 察 单 位 1 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九、十、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八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条 设计条例第三十五条 1、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予以取缔; 3、没收违法所得。 设计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 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质量条例第十八条 1、吊销资质证书; 2、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 有无用其它勘察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设计条例第八、二十条 质量条例第十八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 设计条例第三十五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5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6 有无转包所承揽的工程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7 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8 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 质量条例第十九条 设计条例第二十五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承担赔偿责任。 9 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九、十、十一条 设计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承担赔偿责任; 5、吊销资格证书。 设计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没收非法所得; ③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④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质证书。 10 出据报告的人员是否有资格 11 提供的勘察成果是否真实 质量条例第二十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 ①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2 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情况是否准确 13 勘察报告提供的测量情况是否准确 14 勘察报告提供的水文情况是否准确 设 计 单 位 1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设计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 质量条例第十八条 设计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十二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设计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条 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没收非法所得; ③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④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质证书; ⑤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⑦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 是否依法取得资质(注册)证书 1、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予以取缔。 3 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1、吊销资质证书;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 有无用其它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设计条例第八、九条 质量条例第十八条 设计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5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6 有无转包所承揽工程 设计条例第三十九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7 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8 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 设计条例第九、十、十一、二十五、二十七条 质量条例第十九条 建筑师条例第十三至廿八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设计图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设计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承担赔偿责任; 5、吊销资格证书。 10 设计人员是否有资质 设 计 单 位 11 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设计 质量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③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⑤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2 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 13 是否注明工程使用年限 14 设计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设计条例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质量条例第二十二条 15 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行为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16 审查合格的设计图是否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条例第三十条 质量条例第二十三条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条 17 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设计条例第三十条 质量条例第二十四条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 18 是否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 监 理 单 位 1 是否依法取得资质(注册)证书 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部第102号令第五、六条及附件:工程类别及等级 质量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部第102号令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予以取缔。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③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⑤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1、责令改正;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 1、吊销资质证书;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 有无用其它监理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 建设部第102号令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 1、责令改正; 2、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5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 有无转让监理业务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部第102号令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责令停止整顿;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 7 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质量条例第三十五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5、没收违法所得。 8 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9 有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三十五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 10 有无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1 是否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理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12 是否选派总监、监理师进驻现场 质量条例第三十七条 13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是否有监理师签字 14 是否采取旁站、巡视、平均检验等方式监理 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 施 工 单 位 1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没收违法所得。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 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予以取缔。 3 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吊销资质证书。 4 有无用其它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 建设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4、责令停业整顿;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 5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6 有无转包所承揽的工程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 4、责令停业整顿;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 7 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8 质量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 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 比照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五、六十六条 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责令停业整顿; 6、降低资质等级; 7、吊销资质证书; 8、承担赔偿责任。 比照质量条例第七十、七十二、七十三条 造成质量事故: ①停止上岗1年; 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取消岗位资格证书,5年内不允许从事岗位工作; ③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④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⑤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报告不及时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是否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负责 质量条例第二十七条 施 工 单 位 10 按设计图施工情况 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 质量条例第二十八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设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负责返工; 4、责令停业整顿; 5、赔偿造成的损失; 6、降低资质等级; 7、吊销资质证书。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③停止上岗1年; 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取消岗位资格证书,5年内不允许从事岗位工作。 11 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 12 是否有偷工减料 13 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4 建筑材料、配件及商品混凝土的进场检验是否合格 质量条例第二十九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设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负责返工; 4、责令停业整顿; 5、赔偿造成的损失; 6、降低资质等级; 7、吊销资质证书。 15 是否执行质量检验制度 质量条例第三十条 16 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的送检情况 质量条例第三十一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建设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 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是否及时返修 质量条例第三十二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筑部令第78号第八条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负责返工; 4、责令停业整顿; 5、赔偿造成的损失; 6、降低资质等级; 7、吊销资质证书。 18 职工培训是否到位 质量条例第三十三条 比照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 责令停止上岗 19 是否履行了保修义务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承担赔偿责任。 附录二 监理内容及施工阶段监理职责、监理人员配置 旁站监理范围及监督方法 一、监理内容及施工阶段的主要职责 (一)监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2、工程质量; 3、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 4、建设工期; 5、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二)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1、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2、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4、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6、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8、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9、每月按时向质监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10、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11、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2、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3、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4、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三)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发现-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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