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政部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doc(23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财政部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规章的 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40630 【实施日期】 199407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 、局财务(经调)司(局): 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 发展,我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研究制定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有关问 题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要通过广泛宣 传培训,提高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认识,逐步把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纳入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宣传工作可以结合会计电算化 知识培训进行。 (二)不断完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我部( 94)财会字第15号《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的精 神和印发的三个会计电算化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三)继续搞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今后,我部主要负责 指导、监督全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主要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备一定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 。各地区、各部门向我部推荐要求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每年应不 超过两个,今年下半年推荐应不超过一个。 附件: 一、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 三、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章名】 附件一: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 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条 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及专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评审会计核算软件,引导会计核算软件质量不断提高;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软件市场; (五)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 (六)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 算化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 负责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 者财政部组织进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 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 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 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 在国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 当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后 ,可以在我国市场上销售。 第八条 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 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 能规范》的要求; (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 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 (三)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 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四)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 施; 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 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 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五)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六)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其会计凭证、会计帐 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会计电算化 单位、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单位、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单位和研制非 商品化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1989年12月9日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 (试行)》同时废止。 【名称】 附件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质量,维护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 件单位的利益,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公开在市场销售 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有 相对独立的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或者财政部组织。具备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 织评审。 财政部门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对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主要审查软件的功能符合会 计基本原理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检测软件的主要技术性能, 对财务会计分析功能和相关信息处理的功能以及软件开发经销单位的售后 服务能力也适当予以评价。 第五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的要求。 第六条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财 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 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在报刊上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公 布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名单及有关情况。 第八条 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 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其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抽查。 【章名】 第二章 申请评审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软件开发研制单位是在我国注册的经济实体;具有与软件开发 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 (二)软件经销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其经营范围 包括软件产品,且具有与软件销售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三)软件开发和经销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能够依 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具备第九条的要求外,还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三种或者三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包括帐务处理功能模块; (二)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 月,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两个单位运用了软件的 全部功能模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求的其他 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具备本规则第 九条的要求外,还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六种或者六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包括帐务处理和报表处理 功能模块; (二)在十个或者十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跨年度运 行,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五个单位运用了软件申 请评审的全部功能模块并已经开始替代相应模块的手工记帐; (三)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评审一 年以上;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 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推荐。 第十二条 地方各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的, 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申请。评审通 过一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认为软件运行 正常,有关经销单位售后服务良好,具备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 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推荐表格式见附一)。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直属单 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的,应当先由各部门参照本办 法的规定组织对软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一年后,认为具备本规则第十一 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推荐表格式见附一)。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接到要求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申请后,应 当审查其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进行评审的决定,并将 决定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 为了保护会计核算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单位在申请评审 之前,应当到软件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单位接到财政部门同意评 审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向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会计核算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会计核算软 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 (二)会计核算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 (三)用户操作手册; (四)规定数量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五)用户单位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样本; 以上(二)、(三)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 准的要求编写。 第十七条 评审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说明会计核 算软件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 已经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如果经过重大修改 ,其软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 门。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审。 【章名】 第三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十九条 组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由财 政部门领导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必要 时,可以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评审工作组,负责 评审的日常事务。评审工作组可以由财政部门自己组织,也可委托经评审 委员会认定的单位组织。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成员应当相对稳定,一般 应在工作两至三年后根据需要进行必要调整,每次调整名额不应超过组成 人员的1/3。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成立的商品化会计核 算软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或组成人员作调整时,应当报财政部 备案。 第二十条 每个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委员会由3—7名会计电 算化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设立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委 员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各项评审资料; (二)指导评审工作组完成工作任务; (三)审议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工作报告书; (四)拟定通过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每个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组由3—7名在会计 电算化方面具有较丰富理论或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设组长一人,其主要 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各项评审资料; (二)调查用户单位使用软件的情况: 1.随机选择用户单位发放《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使用情况调查 问卷》(见附二),保证问卷的回收数量不低于申请评审规定的用户单位 数量; 2.实地调查一个以上用户单位的使用情况; (三)拟定会计核算软件测试大纲和模拟测试数据,并根据测试大纲 和模拟数据对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审查和测试; (四)形成评审工作组报告书,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工作组全体成员以集中评审的方式为主。如果回收的问卷不能确 定该软件达到了申请评审的条件,或者多数用户单位反映使用情况不好, 则应推迟或者停止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工作的主要工作步骤和内容; (二)对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提出的建议修改和必须限期修改 的意见,以及开发单位的修改情况、评审工作组对修改内容的审查情况等 ; (三)对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评价和是否提交评审委员 会审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于评审工作组认为不能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商品化 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由评审 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组提交的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应当 进行认真的审议,发现所提交的资料不充分或者评价不准确的,要责成评 审工作组进行修改补充或者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不设立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组的工作由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完成。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评审工作组的工作报告书,对申请 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报组织评审的财政 部门审批。评审意见的通过方式,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可 以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也可以用通信方式表决通 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必须获得2/3以上(含2/3)评审委员同 意才能通过。评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评审的日期、地点和工作方式; (二)是否同意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对软件的评价; (三)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通过或不通过评审的功能模块 名称; (四)会计核算软件的适用范围; (五)对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售后服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组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对评审委 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通过评审的,应当以正式文件通知 推荐单位和申请评审单位,并核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 软件评审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每年 年底,应当将本年组织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按照评审先后顺 序填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备案表》(格式见附三)报财政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重新进行评审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章名】 第四章 对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第三十条 在中国境外研制开发并广泛应用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 经过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颁发《商品化 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组织。 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申请财政部评审的,其软件开发研制单位应 当在提出申请前三个月将开发研制单位背景情况和会计核算软件简介提交 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财政部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应当符 合本规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单位在我国依法设有办事机构和 经销单位; (二)软件的屏幕画面提示及打印输出的资料均采用中文或者中外文 对照; (三)证明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文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提交的有关评审资 料,均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 第三十四条 申请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其软件开发单位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连同《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申请表》( 格式见附四)报财政部。其它申报程序和评审过程与一般商品化会计核算 软件相同。 第三十五条 港澳地区和台湾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申请评审,按 照本章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开发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 按照一般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申请和进行评审。 【章名】 第五章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评审后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开发经销单位经销会计核算软件必 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软件的价格应当合理,并明码标价; (二)应当承担用户使用软件的培训、软件维护、软件版本更新、应 用咨询等项售后服务工作,并对其分支机构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售后服务工 作承担责任; (三)向用户单位提供组织评审财政部门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 件用户证》; (四)据实进行广告宣传,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用户情况(见附五)报组织评 审的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对用户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情况进行调查; (六)每两年向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报告软件版本更新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组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财政部门,对通过评审 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的软件宣传、售后服务的情况进行监 督: (一)监督其按照评审意见进行广告宣传,对夸大或者容易引起误解 的宣传,要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二)每年对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用户进行一次抽样调 查,调查数量应占用户总数的5%以上; (三)对抽样调查结果,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可以取消商品化会 计核算软件通过评审的资格,收回颁发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 证》: (一)售后服务水平较差,经限期整顿后仍没有较大改进的; (二)进行不实的广告宣传,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不听从 财政部门的劝告,情节严重的; (三)连续两次不按照规定报送用户情况和会计核算软件版本更新情 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 (四)有1/2的用户对其会计核算软件不满意的; (五)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了错误的改进,造成用户不能正常进行会 计核算的。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开支,包括 聘请评审人员和审查人员的技术咨询费、财政部门对用户情况调查费用等 ,由申请评审单位负担。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将采用适当方式公布通过财政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名单,以便 用户选用。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 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7月1日起实 施。财政部1990年7月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 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 一、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推荐表 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使用情况调查问卷 三、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备案表 四、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申请表 五、用户情况统计表 【章名】 附一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推荐表 填表日期:199 年 月 日---------------- --------------------会计核算软件名称及版本 |------------------ -------|----------开发经销单位(名称、地址、邮 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主要开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专 业职务) |---------------------- ---|----------专职售后服务人员人数 |其中:本部售后服务人员人数(人) | 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售后服务人员人数(人) |-------- -----------------|----------送审会计 核算软件累计销售额(至填表日止) |---------- ---------------|----------会计核算软件 功能模块名称 |------------ -------------|----------会计核算软件适用 范围 |-------------- -----------|----------推荐单位 | (加盖公章)--------- --------------------------- 附注材料: 1.会计核算软件简介 2.全部用户单位清单(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3.推荐理由 【章名】 附二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使用情况调查问卷 填制说明:在( )内打“√”表示赞同或认可,打“×”表示不 赞同或不认可。 1.你单位使用该软件的情况是: 没有使用 超过三个月运行 跨年度运行 替代手工记帐 帐务处理 ( ) ( ) ( ) ( ) 报表处理 ( ) ( ) ( ) ( ) 存货核算 ( ) ( ) ( ) ( ) 销售核算 ( ) ( ) ( ) ( ) 固定资产 ( ) ( ) ( ) ( ) 工资核算 ( ) ( ) ( ) ( ) 成本核算 ( ) ( ) ( ) ( ) 应收应付 ( ) ( ) ( ) ( ) 财务分析 ( ) ( ) ( ) ( ) ( ) ( ) ( ) ( ) 2.试运行期间,手工记帐与计算机记帐的数据是否一致。( ) 3.请你们评价该套软件是否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制度。( ) 如果有不符合的地方,请具体指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4.对该套软件总的评价是: (1)操作方便( ) (2)功能齐全( ) (3)操作手册通俗易懂( ) (4)经过二次开发才能使用( ) (5)使用中经常出现问题( ) 5.对软件销售单位提供的售后服务(包括培训、维护、软件版本升 级等) (1)是否满意( ) (2)具体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6.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 (2)职工人数: (3)单位类型:工业企业( )、商品流通企业( )、行政 事业 单位( )、其他( ) 【章名】 附三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备案表---------------- ---------------软件名称及版本 开发单位 功能模块 评审日期------------------- -------------------------------- -------------------------------- -------------------------------- -------------------------------- --------填表日期:199 年 月 日 填表 单位(公章) 【章名】 附四 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申请表 填表日期:199 年 月 日---------------- ----------------------会计核算软件名称及版 本 |------------------- ---|---------------外国开发经销单位(名称、地 址、联系人、电话)|---------------------- |---------------设在中国的有关机构或代理经销单 |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 -------------------|------------ ---在中国专职售后服务人员人数 |其中:本部售 后服务人员人数(人) | 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售 | 后服务人员人数(人) |----------- -----------|---------------送审会计核 算软件累计销售额 | 元(人民币 ) (至填表日止) |其中:在中国境内累计销 售额 |-------------------- --|---------------会计核算软件功能模块 |----------------------| ---------------会计核算软件适用范围 |----------------------|--- ------------开发经销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 --------- 附注材料:1.申请评审理由。2.会计核算软件简介。3.在中国 全部用户单位清单(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 人、电话) 【章名】 附五 用户情况统计表 (截止:199 年12月31日)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是否为 |购买|使用| 是 否 |序 |用户| 地 |邮政| 联 | 电 | | | | | 备 | | | | | |新 增 |功能|功能| 替代手 | |单位| | | 系 | | | | | | | | | | | |用 户 |模块|模块| 工记帐 |号 |名称| 址 |编码| 人 | 话 | | | | | 注 | | | | | |(是√)|数量|数量| (是√)|---|--|---|--|---|---|----| --|--|----|--- | | | | | | | | | |--------------------------- -------------- 附列资料: 1.报告期(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会计核算软件销售收入(万元): 会计电算化劳务收入(万元): 2.报告期(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专职售后服务人员(人 ): 其中:报告期分支或代理机构售后服务人员人数: 填报说明: 1.本表可以书面形式报送,也可以微机软盘数据库形式报送,数据 库的结构如下: Structure for detabase: C: USER. dbf Field Field Name Type Width 1 用户 字符 30 2 地址 字符 30 3 邮编 字符 6 4 联系人 字符 8 5 电话 字符 12 6 新增 字符 2 7 购买 数字 2 8 使用 数字 2 9 替代手工 字符 2 10 备注 字符 10 2.报送本表时,必须同时报送附列资料。 【名称】 附件三: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软件,保证会计核算软件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 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 计算机程序。 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是指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的功能 和完成这些功能的基本步骤。 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具备相对 独立地完成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部分。例如:功能模块 可划分为帐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售核 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财务分析等。 本规范有关规定除特别指出外,均指采用借贷记帐法。 本规范所称对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修改、审核和查询的功能,均指对 输入计算机的机内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的修改、审核和查询。 第三条 会计核算软件分为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和 仅适用于个别单位的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 第四条 中国境内各单位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基 本要求。 第五条 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 第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 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同时 具有提供按照其他会计年度生成参考性会计资料的功能。 第七条 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 中文,也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 第八条 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 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 【章名】 第二章 会计数据的输入 第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会计数据输入采用键盘手工输入、软盘转入 和网络传输等几种形式。 第十条 会计核算软件具备的初始化功能,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包括:总分类会 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 指标等; (二)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帐的未达帐项; (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 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 (四)定义自动转帐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 (五)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 、操作密码等。 上述初始化功能也可以在程序中加以固定。 第十一条 初始化功能运行结束后,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必要的方 法对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软件中采用的总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方法,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记帐凭证的功能,输入项目包 括: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或编号、金 额等。输入的记帐凭证的格式和种类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记帐凭证的编号可以由手工输入,也可以由会计核算软件 自动产生。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对记帐凭证编号的连续性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在输入记帐凭证过程中,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以下提示 功能: (一)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编号是否与已输入的机内记帐凭证编号重 复; (二)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应当提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 目名称; (三)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 有输入金额,应予提示并拒绝执行; (四)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 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予提示并拒绝执行; (五)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 目、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应提示并拒 绝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帐簿的机内 记帐凭证(不包括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的机内记帐凭证)进行修改的功 能,在修改过程中,应同样给出第十五条的各项提示。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帐记帐凭证的审 核功能,审核通过后即不能再提供对机内凭证的修改。会计核算软件应当 分别提供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控制。 第十八条 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帐的记帐凭证有错误的, 可以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记帐凭证输入时,红 字可用“-”号或者其它标记表示。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对需要输入的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进行处理: (一)输入记帐凭证的同时,输入相应原始凭证;输入的有关原始凭 证汇总金额与输入的记帐凭证相应金额不等,软件应当给予提示并拒绝通 过;在对已经输入的记帐凭证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对输入的所附原始凭证 进行审核;输入的记帐凭证通过审核或登帐后,对输入的相应原始凭证不 能直接进行修改; (二)记帐凭证未输入前,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 生成记帐凭证;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予审核的原始凭证 进行修改和审核的功能,审核通过后,即可生成相应的记帐凭证;记帐凭 证审核通过或者登帐后,对输入的相应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进行修改; (三)在已经输入的原始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相应记帐凭证审核通过或 者登帐后,原始凭证确需修改,会计核算软件在留有痕迹的前提下,可以 提供修改和对修改后的机内原始凭证与相应记帐凭证是否相符进行校验的 功能。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软件提供的原始凭证输入项目应当齐全,主要项 目有: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软件一个功能模块中所需的数据,可以根据需 要从另一功能模块中取得,也可以根据另一功能模块中的数据生成。 第二十二条 适用于外国货币核算业务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 入有关外国货币凭证的功能。通用会计核算软件还可以在初始化功能中提 供选择记帐本位币的功能。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统帐制核算外国货币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在 当期外国货币业务发生期初和业务发生时,输入期初和当时的外汇牌价的 功能。记帐凭证中外国货币金额输入后,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立即自动折合 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章名】 第三章 会计数据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帐凭证及 所附原始凭证登记帐簿的功能。在计算机中,帐簿文件或者数据库可以设 置一个或者多个。 (一)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帐凭证或者计算机自动生成的记帐凭证 或者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二)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帐凭证和相应机内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分 类帐; (三)总分类-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财政部 印发 会计 电算化 管理办法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二***】。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二***】,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二***】。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二***】,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