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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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1、 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 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 由于B交货品质太好, 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 使A商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 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请问, 如起诉到法院, 将如何判决, 原因如何? 2、 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 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 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 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 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在货物装运前,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 买方认为, 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 要求减价。卖方认为, 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 而且所交货物, 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 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 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 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 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 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 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你认为中国仲裁机构会如何处理? 我方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3、 中国内地某公司按L/C付款方式向HK出售一批货物,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 指定包装运输标志为三角形中一个” 東 ”字( 繁体”东”字) , 卖方刷制包装唛头时, 使用了简体”东”字, 开证行以包装唛头与L/C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后经卖方向开证行说明”东”是”東 ”的简体, 并经开证人与开证行联系, 后才予付款, 结果遭受晚收货款30天的利息损失。试分析我们从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4、 我出口风扇1000台, 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船时发现有40包包装破裂, 风罩变形或开关脱落。为保证质量, 卖方认为: UCP600有规定, 即使不许分批装运, 数量上能够有5%的溢短装。于是, 少装40台。但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问: 议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为什么? 5、 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 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 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 服装有严重的色差, 难以销售, 要求赔偿。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6、 国外某商人拟购买我”菊花”牌扳手, 但要求改为”鲨鱼”牌, 并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问: 我方可否接受? 应注意什么问题? 1、 法院将判决B败诉。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律与惯例, 凭样品成交时, 卖方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一致。在一般情况下, 如交货品质优于样品, 买方一般会接受, 故很少发生因此而引起的争议。可是, 如果出现本案情况, 或者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买方觉得这笔交易对自己不利时, 就有可能以交货品质与样品不符为由而提出索赔, 甚至拒收货物。 2、 分析: 本案原来订立的合同, 原来是一个凭规格合同买卖的合同, 但由于签约后, 卖方又确认所交货物与签约前寄送的样品相似, 这能够理解为对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补充, 从而改变了此笔交易的性质, 使其变为既凭规格买卖、 又凭样品成交的交易。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解释, 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 必须既符合约定的规格, 又必须与样品达成一致。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减价、 索赔, 甚至拒收货物。教训: 1, 要正确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事。本案合同系规定凭规格买卖, 履约时, 只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及时交货就行, 根本没有必要再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这是多此一举。反而增加了卖方承担的责任, 给履约造成实际困难, 并导致不必要的损失。2, 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凭样成交的做法。凭样成交时, 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 故履约时容易产生争议, 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法, 特别是与其它表示品质的方法同时并用, 更应慎之又慎。当采用凭样成交时, 应保存好样品, 以利对照。为了宣传商品, 对交易前寄送的样品, 应明确表示仅供参考, 以免对方产生误解。3,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发生争议后, 双方在仲裁地点方面又达不成协议, 致使解决争议带来一定的困难。 3、 分析: 中国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家, 它们习惯上使用繁体字, 加之, 本案合同项下的交易是凭L/C付款方式, 故不宜随意将来证中使用繁体字的规定改为简体字, 以免发生误解或引起麻烦。还要指出, 唛头本属于货物包装的标记, 原则上应与指定的字体和符号相同, 不得随意改动。否则, 会导致不良后果。 4、 因为《UCP500》中关于数量和金额的增减规定主要是针对大宗散装货, 按数量计量的情况, 但不适用于包装货物和按个数计件者。 5、 根据国际上一般执行的”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 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能够不予理会。至于所制服装的色差, 完全有可能是由于对方加工部门将不同批次的原料任意混用所致, 对此, 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6、 对方这一要求事实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能够接受。应注意的问题: ( 1) 在接受指定牌号或商标时要了解该商标或牌号是否在国外已有第三方进行注册。( 2) 为安全起见, 在合同中列明: 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 1、 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 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 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 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 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 则应选用什么术语? 2、 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 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 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 不然, 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 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3、 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 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 共装运了5000公吨, 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 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 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 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并认为根据CFR合同, 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 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 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4、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 称租船较为困难, 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 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 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 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 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5、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草编制品, 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 指定的中国某港口装船完毕, 船公司签发了提单, 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 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 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 草编制品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 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1、 答: 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性质。因为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 即完成交货义务, 而且风险划分界限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因此卖方并不负责货物一定能安全到达目的港。而本案中规定卖方保证到货与”装运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另外, CIF术语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卖方凭单交货, 买方凭单付款, 而本案规定”如货款已收, 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与象征性交货的特点相抵触。||若对方要求我方保证到货, 则应选用D组术语。 2、 答: 美方此举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 本案依据的贸易惯例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根据该惯例的规定, 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 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没有包括此项费用, 因此美商要求合理。 3、 答: 仲裁机构将裁决卖方对损失负责。因为按照《 通则》的规定, 原来CFR术语下, 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 可是风险的转移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 即货物需要特定化。而本案中货物装船时是混装的, 并没有对货物进行特定化, 则风险不转移, 因此该案中货物遇高温天气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4、 答: 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因为按照FOB成交, 应由买方负责办理运输, 卖方能够接受委托代办, 可是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风险, 本案中卖方租不到船, 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卖方不承担延误装运的责任。 5、 答: 我方应拒绝客户的要求。因为按照《 通则》的规定, CIF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 卖方凭单交货, 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 买方就应该付款, 不论货物是否安全到达。而且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本案中我方已经向银行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 并已经议付了货款。现在货物损失, 我方不负责, 买方自己承担该损失, 可是她能够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为卖方将保险单背书后, 买方即成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 而且买方对货物有可保利益。 6、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 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 装运期为10月份。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 为及时装船, 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 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 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 该笔业务中, 我方选用的贸易术语是否妥当? 若不妥, 应选用何种贸易术语? 7、 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 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 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 2日是周末, 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 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 货物灭失, 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应由哪方承担该损失? 为什么? 8、 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同, 计划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 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 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 则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使双方都满意? 1、 我向美国某公司出口五金器材一批, 价值数十万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D/P托收。因货物须经日本转船而由某船公司出具转船联运提单。货到美国后因原进口公司倒闭, 全部货物被另一家公司以伪造提单取走。待我正式提单及其它单据寄达国外后, 已无人赎单付款, 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时也提货不着。随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索赔, 船公司以她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拒赔。问: 船公司的这种做法能否成立? 2、 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A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 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 7-12月份分批装运, 每月装1500公吨”。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 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 但由于台风登陆, 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 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 亦遭银行拒绝。问: 在上述情况下, 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为什么? 6、 答: 我方选用FOB术语不妥当, 应选择FCA术语成交。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 若采用FCA术语成交, 比采用FOB术语有以下好处: ( 1) 能够提前转移风险( 2) 能够提早取得运输单据( 3) 能够提早交单结汇, 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4) 能够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 7、 答: 卖方应赔偿损失。因为根据《 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CFR合同中卖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根据《 通则》的规定,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 8、 答: 应选用EXW或FCA术语。因为根据”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的要求, 可排除C组和D组术语, 因为这两组术语下都是卖方负责办理运输; 根据”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的要求, 可排除FAS和FOB术语, 因为这两个术语下, 卖方都需承担货物装船前的风险。而EXW或FCA术语可满足双方的要求。但采用EXW术语的前提是买方能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采用FCA的前提是交货地点应在乌鲁木齐。 1、 船公司的这种说法不成立。因为联运提单是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保证在目的港提货的提单。如货物在第二程船上发生灭失或损失, 则第一承运人能够不负直接责任。现货物已经安全到达目的港, 则与第二程船无干。第一承运人必须负责。 2、 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 要求银行凭单付款。因为: ( 1) 根据《UCP500》的规定, 一个限量分批交货信用证, 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按量装运, 则本批以及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 2) 根据《公约》规定,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按时履行合同时, 该当事人能够免除违约责任, 但《公约》不适用于信用证。根据《UCP500》的规定, 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利。 3、 我某公司按CFR条件、 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350箱, 装运条件是CY/CY。货物交运后, 我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 提单上表明: ”Shippers load and count”, 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 我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20天后, 接买方来函称: 经有关船方、 海关、 保险公司、 公正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 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 每箱均有短少, 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 为此, 买方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 并承担全部检验费2500美元。问: 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4、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 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 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 ”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 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 取得一套提单; 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 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 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 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 银行以分批装运, 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为什么? 5、 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 证中规定: 最迟装运期为 12月31日, 议付有效期为 1月15日。我方按信用证的规定完成装运, 并取得签发日为 12月10日的提单, 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 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 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为什么? 6、 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上海与香港M公司成交铁矿砂一批, 港商即转手以CIF价格条件转手给澳大利亚某公司, 港商信用证规定: 价格条件为FOB上海, 目的港为悉尼, 但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问港商为何这样做? 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7、 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 5月份装运,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 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 又于5月15日将 箱装上”飞雁”号轮, 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 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 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 将导致什么结果? 为什么? 3.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本案中,装运条件为:CY/ CY, 意指整箱装运, 整箱交货,即货物由出口方自行装箱,自行封箱后将整箱货物延至集装箱堆场。箱内货物的情况如何,船方概不负责。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集装箱堆场负责将整箱货物交给收货人,并由收货人开箱验货。本案中,经有关船方、 海关、 保险公司、 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 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 说明货物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装箱时的疏忽造成的, 因而,我方不能推卸责任。 4.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根据《UCP500》第四十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 接受监管地、 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我方500吨货物虽然分别在青岛和烟台分两次装船, 取得两套单据, 但系装到开往同一目的地的同一轮船上, 不属于分批装运。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无理。 5、 答: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12月10日的提单,于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行议付,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根据《UCP500》第四十三条a款的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因此,我方提交的过期提单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6、 答:港商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将运费转嫁由我方承担。我方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1)要求港商修改信用证,将"运费已付"改为"运费到付";2)要求港商在装船前将从中国口岸到悉尼的运费付给我方,在此基础上同意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 7、 答: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 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是分别由不同名货轮, 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 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因此银行能够单证不符为由, 拒付货款。 1、 我按CIF出口45头银铃牌餐具100箱, 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落而落海。( 1) 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为什么? ( 2) 如果按CFR条件成交, 结果又如何? 2、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 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 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3、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 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 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 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 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 该轮又突然触礁, 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 价值为8000美元。问: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 为什么? 4、 我按CIF条件向中东出口货物一批, 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海运途中因中东战争货船被扣。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为什么? 5、 我按CIF向欧洲出口棉布一批, 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海运途中, 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使其中30包遭受水渍。问: 保险公司对此损失是否赔偿? 为什么? 我方应该怎么办? 6、 我某公司出口花生糖一批, 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 速度慢, 加上沿途揽载, 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 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潮解, 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7、 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 价格条件为CIF悉尼, 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 A) 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未将手套的湿度降低限度, 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 再装入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检验结果表明, 全部货物湿、 霉、 玷污、 变色, 损失达8万美元。据分析, 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 进口地不异常冷, 完全属于正常运输。问: ( 1)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 为什么? ( 2) 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 为什么? 1.(1)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因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 2) 不赔付。因为在CFR价格条件下, 由买方办理保险。保险条款虽然规定的是”仓-仓”但因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无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责任其实是”船舷-仓”。 2、 保险公司能拒赔。因FOB价格条件下, 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无保险利益, 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而卖方因不是被保险人, 也无权索赔。 3、 赔付。因为根据中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的规定, 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 货物如果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在此前或此后由遭受了海上自然灾害, 则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 4、 保险公司不赔付。因战争而导致的提货不着属于战争险的承保范围。即不属于水渍险也不属于偷窃提货不着险的承保范围。 5、 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使货物遭受水渍的损失属于淡水雨淋险的承保范围, 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该损失是由于船方的过失造成的, 我方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索赔。 6、 尽管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 但并非一切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本案属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即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的规定: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 本质缺陷、 特性及市价跌落、 运输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因此, 花生糖变质是由于运输延误造成的, 因此保险公司不赔偿, 可凭清洁提单向向船公司索赔。 7、 ( 1) 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 2) 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CIF是象征性交货, 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只要单单相符, 单证相符就必须付款。可凭商检证书和合同向卖方索赔。 8、 我方按CIF纽约出口冷冻羊肉一批, 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 罢工险。货到纽约后, 适逢码头工人罢工, 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 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 该批羊肉已变质。问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合理? 8、 不合理。因为罢工险, 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对于间接损失, 如由于罢工而引起的劳力不足或不能运用, 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雨淋日晒而受损、 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等不赔偿 9、 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 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 船舶搁浅, 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 但船底划破, 致使海水渗入货舱, 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继续航行, 船长发出求救信号, 船被拖至就近港的船坞修理, 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 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 增加各项费用支出( 包括员工工资) 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次日, 忽遇恶劣气候, 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1) 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 以上所属的各项损失, 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 2) 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为什么? 1、 某国受益人根据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提供了合格的单据, 其汇票由香港保兑行立即议付。可是, 议付行以后向受益人寄去利息清单, 因为议付行向纽约偿付行的电传索偿迟延了30天才获付款。受益人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否认其支付利息的责任。请问根据UCP600的规定, 受益人是否有承担利息的责任? 2、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 000箱, 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 每月2500箱, 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 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与合同相符, 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 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 2月份装出4000箱, 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能够? 为什么? 3、 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 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 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 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 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 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 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4、 中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 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 而对方所开来的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 希望将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改成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即以木箱进行包装。卖方由于已经装运, 因此拒绝接受修改。待卖方向有关银行结算以后, 却收到买方提出的抗辩: ”……关于第X号合同, 合同中规定采用木箱包装, 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显示该批货物系装于出口标准纸箱之中, 我方亦与我方的最终用户联系, 其表示不能接受。因此, 我方对于贵方所 提供的货物和单据亦不能接受, 希望贵方退还已从银行结算的货款, 并承担我方的损失费用。……”请问卖方应该如何处理? 理由何在? 9、 ( 1) 案中海水渗入船舱造成货物损失和船舶遭遇恶劣气候, 导致某货主的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其它一切损失都属于共同海损。 ( 2) 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对所有损失都赔偿。 1、 港方银行保兑信用证表示它承诺进行无追索权的议付, 但款项最终由开证行支付。但根据《UCP 500》第十九条d款的规定, 如果偿付银行未能在第一次提出索偿或按照信用证规定或双方同意的方式提出索偿时进行偿付, 开证行应该负责议付行的利息损失。因此, 本案例中受益人无需对议付行因为迟延偿付而遭受的利息损失负责。 2、 不能够。因为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履行。 3、 开证行仍需承担责任, 只要出口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完成装运并提交合格单据, 开证行就应付款。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一经开立, 开证行就应负责。 4、 按照UCP500第三条”信用证与合同”的规定: ”a) 就性质而言, 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 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 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且不受其约束。因此, 一家银行做出付款、 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 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b)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简言之,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文件。但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 很容易使卖方处于或违反贸易合同、 或不能得到正常结算的两难境地。 6、 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 对方答复: 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 并经过她指定的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试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是什么? 6、 一则使其付款期限延长, 减轻资金负担; 二则由进口商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 主动权便掌握在进口商手中。 5、 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 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经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 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 由于用货心切, 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 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 A商因经营不善, 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 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 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7、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 由设在中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 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 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 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 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 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 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8、 10月15日由英国一家银行开给国内ABC公司L/C。L/C有关数量条款规定如下: 总金额约USD100, 000, 数量1000公吨, 圆粒白大米, 每公吨USD100, CIF利物浦。ABC公司接到L/C后即备货, 于10月25日全部货物装运完毕, 持整套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后不同意议付, 其理由为议付金额USD100, 500, 超出L/C规定的USD100, 000。请分析银行这样处理合适吗? 为什么? 9、 某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中, 提单开立日期为某年5月8日,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需要在运输单据开立后15天之内向银行结算, 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16日。请问汇票需要在哪一天之前开立? 10、 某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 并经过另一家银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取得单据并向通知银行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将单据传递给开证行,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7个工作日以不符点为由拒付。请问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 1、 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 即期信用证付款, 货物装运后, 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 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 1) 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 抽查20箱, 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 ( 2) 收货人是实收998箱, 短少2箱。( 3) 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 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 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 并说明理由。 5、 我外贸企业应坚持向代收行索款, 因为D/P?T/R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 与出口商无关。但如果受出口商指示借单, 则出口商自担责任。 7、 坚持向该外资银行索款, 因为信用证经过保兑后, 保兑行和开证行同样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8、 银行这样处理是合理的。根据《UCP500》第三十九条b款的规定, 这种情况下, 5%的增减幅度要满足三个条件, 其中之一是支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9、 据《UCP500》第四十二条”到期日及交付地点”a款的规定: ”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 承兑交单地点。……规定的付款、 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 将视为提交单据得到期日。”b款: ”除第四十四条( a) 款规定外, 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提交单据。”因此, 汇票的出票日期必须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另据第四十三条”对到期日的限制”a款的规定: ”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 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 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期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 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 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由此可见,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汇票日期不应迟于从装运日期第二天起计算的第21天, 但无论如何不应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而这一前者为准。另据第四十四条”到期日的顺延”a款的规定: ”如信用证的到期日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 或第四十三条规定所适用的交单的期限的最后一天, 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因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原因而中止营业, 则规定的到期日及/或装运日后一定期限内交单的最后一天, 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本案例中, 出口商需要在5月16日之前开立汇票向银行结算。 10、 根据《UCP 500》的规定, 银行需要在收到单据后七个银行工作日之内决定拒绝或接受单据。因此本案中, 即使不符点存在, 开证行也不得拒付。 1、 答: 第( 1) 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 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 2) 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 因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 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第( 3) 种情况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 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以内, 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 也能够向卖方索赔。 2、 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 12月交货。11月底, 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 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为由, 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美方不同意, 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次努力, 于 1月初交货, 美方要求索赔。试问: ( 1) 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 2) 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3、 中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 订约时, 中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 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 向我提出索赔。问, 中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4、 某国A外贸公司向国外B公司进口普通豆饼2万公吨, 8月份交货。在4月份, B商豆饼收购地发生洪灾, 收购计划落空。B致电我A公司要求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免除其交货责任。问: 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1、 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 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 将羊毛的数量、 质量、 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 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 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 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 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 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 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2、 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传真请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传真中声明: 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 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 而开标日为5月31日。德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 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德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 发来传真通知撤销她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 示不同意, 于是双方发生争议。5月31开标, 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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