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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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1章:132W 食物及藥物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規例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賦權條文賦權條文 30/06/1997 (第132章第55條)1960年11月11日 1960年A132號政府公告 (本為1960年A74號政府公告)條:1 引稱引稱 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條:2 釋義釋義 L.N.90 of 2014 13/12/2015 (1)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s)指所有含最少一個非共軛反式雙鍵的不飽和脂肪酸的總和;(20
2、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加工製嫩肉類”(tenderized meat)指經解朊酵素處理的肉類及取自經解朊酵素處理的活的動物或活的禽鳥的肉類;(1970年第116號法律公告)“主管當局”(Authority)指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1999年第78號第7條)“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available carbohydrates)指總碳水化合物,但不包括膳食纖維;(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奶類”(milk)指牛奶,並包括忌廉及離脂奶,但不包括奶粉、煉奶、再造奶、水牛奶或山羊奶;(1963年第32號第20條)“奶類飲品”(milk beverage)指將流質奶脂與從奶類衍生的其他固體合成的
3、飲品,不論其中有無食物添加劑或其他物質;(1977年第217號法律公告)“冰凍甜點”(frozen confection)指任何通常以冰凍或冷藏狀態出售供人食用的甜點;(1969年第163號法律公告)“再造奶”(reconstituted milk)指將奶類的成分,即奶脂及從奶類衍生的其他固體(不包括其他物質),再與水混合而成的產品,並包括冰凍濃縮奶經溶解而成的產品,而“再造奶”(to reconstitute milk)須據此解釋;(1967年第30號法律公告)“肉類”(meat)指擬供人食用的(a)任何動物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或(b)任何禽鳥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1970年第116號法律公
4、告;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 for Food Additives)指食品法典委員會採用作識別在預先包裝食物的配料表中的食物添加劑的編碼系統;(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指世界衞生組織和糧食及農業組織為制訂食品標準、指引及相關文件而於1963年設立的團體;(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宣傳品”(advertisement)指用意以公眾為對象,並以包括以下方式發布的任何形式的宣傳(a)報章或其他刊物;(b)電視或電台廣播
5、;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2(c)電子訊息;(d)陳列公告、告示、標籤、宣傳牌或貨品;(e)派發樣品、傳單、貨品目錄、價目表或其他材料;或(f)展示圖片或模型,或放映影片,而“宣傳”(advertise)須據此解釋;(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配料”(ingredient)指用於製造或配製食物並繼續存在於製成品中的任何物質(即使形態已有所更改),包括任何添加劑或合成配料的任何成分;(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特殊醫用嬰幼兒配方產品特殊醫用嬰幼兒配方產品(formula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for infants and yo
6、ung children)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a)該產品按照其描述或使用指示,是經特別加工或配製,用於符合指明情況的、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的膳食管理,及擬供該等人士作唯一食物或其中一種食物(即使該產品的描述或使用指示,如適用的話,也聲稱該產品適合年齡滿36個月的人士食用亦然),上述指明情況,是指有關的人(i)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普通食物或其中某些營養素的能力,受到限制或損害;(ii)經醫學斷定,具有特殊營養需要;或(iii)不能僅靠食用作特殊膳食用途的其他食物或調節正常膳食,以達致其膳食管理;且(b)該產品只可在醫生指示下使用;(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准許染色料”(permitte
7、d colouring matter)指食物內染色料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H)附表1所指明的染色料或該等染色料的任何混合物;“能量”(energy)就任何食物而言,指由該食物提供的、符合以下說明的能量(a)以該食物所含的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如該食物是嬰兒配方產品,則指總碳水化合物、蛋白質、總脂肪、乙醇及有機酸所提供的能量總數計算所得的;及 (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b)按照食品法典委員會採用的食典營養標籤準則計算的;(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容器”(container)包括各類包封有物品或物質的箱盒、瓶、金屬罐、紙板箱盒、包裝或包裹物,但不包括因託付或交付而另加的外封套或外包裹
8、物;“添加劑”(additive)指於任何階段中添加於或使用於食物內或食物上面通常不視為或用作食物的任何物質,用以影響食物的耐藏性、組織、稠度、外形、味道、氣味、鹼性或酸性,或對食物起任何其他科技上的作用,並包括作用如前述般添加於或使用於食物內或食物上的加工處理助劑,但不包括(a)僅用以增強或增濃食物養分或回復食物成分的維他命、礦物質或其他營養素;(b)用以調味的香草或香料;(c)蛇蔴子;(d)鹽;(e)酵母或酵母精;(f)食物蛋白質任何水解作用或自溶作用的全部產品;(g)發酵劑;(h)麥芽或麥芽精;(i)僅因添加於動物、禽鳥或魚的飼料而存在於食物中的物質,或僅因用於農作物耕作、畜牧、獸疾醫療
9、或貯存所進行的某種程序或處理方法而存在於食物中的物質(包括任何除害劑、溴甲烷、發芽抑制劑或獸醫藥物);或(j)空氣或水分;(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3“售賣”(sell)包括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以及為出售而管有,而“出售”(sale)及“售出”(sold)須據此解釋;(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飲食供應機構”(catering establishment)指在業務運作中,配製食物交付最後消費者即時食用的食肆、食堂、會社、酒館、學校、醫院或其他機構(包括車輛、固定攤檔或流動攤檔);(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最後消費者”(ult
10、imate consumer)指非為以下目的而進行購買的任何在香港的人(a)供轉售之用;(b)供飲食供應機構之用;或(c)供製造業之用;(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follow-up formula)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a)該產品按照其描述或使用指示(i)被表述為母乳或嬰兒配方產品的替代品;及(ii)是擬供年齡滿6個月但未滿36個月的人,在逐步多元化膳食中,作為液體成分食用(即使該產品的描述或使用指示,如適用的話,也聲稱該產品適合任何其他年齡人士食用亦然);或(b)該產品被加上“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或“follow-up formula”
11、的標記或標籤,或帶有具類似意思的任何其他文字;(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預先包裝食物”(prepackaged food)指任何經全部或部分包裝食物以致(a)如不打開或不改變包裝,則不能將包裝內的食物變更;及(b)該食物可隨時作為單份食品,交給最後消費者或飲食供應機構;(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prepackaged food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指符合以下說明的預先包裝食物:該食物按照其描述或使用指示,是擬供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食用(即使該食物的描述或使用指示,如適用的話,也聲稱該食物適合年齡滿36個
12、月的人士食用亦然),但不包括嬰兒配方產品或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煙酸 煙酸(niacin)(a)就嬰兒配方產品而言,指煙酰胺連同煙鹼酸;及(b)就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煙酰胺;(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葉酸 葉酸(folic acid)就嬰兒配方產品或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N-蝶酰-L-谷氨酸;(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電離輻射”(ionizing radiation)指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產生離子的伽馬射線、X射線或微粒輻射,但下述的射線或輻射除外(a)由測量或檢查裝置發出的射線或輻射;及(b)以不高於適當的最高水平的能量水平發出的射線
13、或輻射;(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維他命A維他命A(vitamin A)(a)在附表1第IV部及附表6A第1(1)及(3)條中,指按視黃醇當量或國際單位計算的所有反式視黃醇(以1 微克視黃醇當量相等於3.33國際單位計);及(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指有關食物所含的、按視黃醇當量計算的視黃醇及-胡蘿蔔素的總和(以6微克-胡蘿蔔素相等於1微克視黃醇當量計);(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維他命C維他命C (vitamin C)(a)就嬰兒配方產品而言,指抗壞血酸連同脫氫抗壞血酸;及(b)就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抗壞血酸;(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維他命E 維他命E(vitamin
14、E)(a)就嬰兒配方產品而言,指按-生育酚當量或國際單位計算的d-生育酚(以1 國際 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4單位相等於0.67毫克-生育酚當量計);及(b)就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按-生育酚當量或國際單位計算的-生育酚化合物(i)(來自天然成分的-生育酚化合物)以1國際單位相等於0.67毫克-生育酚當量計;或(ii)(來自人工合成的-生育酚化合物)以1國際單位相等於0.45毫克-生育酚當量計;(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維他命K維他命K(vitamin K)就嬰兒配方產品或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維他命K1;(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標籤”、“
15、加上標籤”(labelling)就食物而言,包括與食物有關並出現於食物包裝上或出現於附連食物的文件、告示、標籤、圓環或圈扣上的文字、詳細資料、商標、牌子名稱、圖畫或符號;(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糖”(sugars)指所有存在於食物中的單糖和雙糖;(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膳食纖維”(dietary fibre)指藉著就認可及核准食物及農作物測定方法而獲國際認可的、名為AOAC INTERNATIONAL的獨立組織所採用的任何正式方法而測定的任何纖維;(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輻照食物”(irradiated food)指任何經電離輻射處理的食物;(1996年第80號法律公
16、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嬰兒配方產品嬰兒配方產品(infant formula)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a)該產品按照其描述或使用指示,是擬作母乳的替代品食用的,且經特別製造,以在該人獲餵哺適當的補充食品之前,單憑該產品本身即滿足年齡為12個月及以下的人的營養需要(即使該產品的描述或使用指示,如適用的話,也聲稱該產品適合年齡滿12個月以上的人士食用亦然);或 (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b)該產品被加上“嬰兒配方產品”或“infant formula”的標記或標籤,或帶有具類似意思的任何其他文字;(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營養素營養素(nutrient)(a)指存在於食物中的、符
17、合以下說明的任何物質(i)屬以下其中一項類別,或是以下其中一項類別的成分 (A)蛋白質;(B)碳水化合物;(C)脂肪;(D)膳食纖維;(E)維他命;(F)礦物質;及(ii)符合以下任何條件 (A)該物質提供能量;(B)該物質是身體生長、發育及維持身體正常功能所需的;(C)缺少該物質,將導致出現生化或生理的特性變化;及(b)在附表1 第IV 部及附表6A中,包括肌-肌醇,L-肉鹼及牛磺酸;(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營養素比較聲稱”(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指比較相同食物的不同版本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水平的營養聲稱,或比較類似食物的不同版本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水
18、平的營養聲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素功能聲稱”(nutrient function claim)指描述某營養素在身體生長、發育及維持身體正 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5常功能方面所擔當的生理角色的營養聲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素含量聲稱”(nutrient content claim)指描述食物所含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水平的營養聲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素表營養素表(list of nutrients)(a)就第4B條適用的預先包裝食物而言,指附表5第1條規定的營養素表;及(b)就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或預先包裝嬰
19、幼兒食物而言,指附表6A第1條規定的營養素表;(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營養素參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指附表7列出的任何參考值;(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聲稱”(nutrition claim)(a)就第4B 條適用的預先包裝食物而言,指附表5 第1 條規定的營養素表;及(i)能量值;(ii)蛋白質、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總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鈉及糖的含量;或(iii)維他命及礦物質的含量;及(b)包括營養素含量聲稱、營養素比較聲稱及營養素功能聲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1A)在第(1)款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
20、配方產品的定義中,提述母乳或嬰兒配方產品的替代品(替代配方產品替代配方產品)包括提述任何產品作為替代配方產品的替代品或任何替代配方產品其後的替代品。(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1B)為免生疑問,如任何產品兼屬第(1)款中嬰兒配方產品嬰兒配方產品及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的定義所指者,則就本規例而言,該產品須視作嬰兒配方產品,而不視作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2)為施行本規例,凡在業務運作中供應食物的地方,或在該等地方之內,或從該等地方,以非出售方式供應食物,須當作出售該食物,而凡提述買方之處,亦須據此解釋。(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21、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條:3 成分組合標準成分組合標準 L.N.90 of 2014 13/12/2015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附表1所指明的食物及藥物的成分組合標準,即為該附表就該等食物及藥物而訂明的標準。(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2)附表1A所列項目,獲豁免而不受附表1第IV部的標準規限。(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條:4 加上標記及標籤加上標記及標籤 30/06/1997 附表2所指明的食物及藥物須依照該附表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條:4A 預先包裝食物的加上標籤預先包裝食物的加上標籤 L.N.90
22、of 2014 13/12/2015 (1)在不影響第4、4B 及4C條的原則下,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預先包裝食物須依照附表3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2)附表4所列項目,按該附表所指明的範圍,豁免受本條的規定規限。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6(3)主管當局可藉憲報公告將附表4修訂。(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條:4B 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標籤以及營養聲稱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標籤以及營養聲稱 L.N.90 of 2014 13/12/2015 (1)在不影響第4、4A及4C條的原
23、則下,除第(2)、(6)及(7)款另有規定外,預先包裝食物須符合附表5第1部的規定,加上標明其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的標記或標籤。(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2)除第(3)及(4)款另有規定外,以下項目獲豁免而不受第(1)款規限(a)附表6第1部訂明的任何項目;或(b)根據附表6第2部獲授予豁免的任何項目。(3)如(a)附表6第1部訂明的任何項目,被加上標明其能量值或任何營養素含量的標記或標籤;或(b)在附表6第1部訂明的任何項目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有作出任何營養聲稱,則第(1)款就該項目而適用。(4)如(a)根據附表6第2部獲授予豁免的任何項目,並無以主管當局所規定的方式加上標籤或陳列以供出
24、售;或(b)在根據附表6第2部獲授予豁免的任何項目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有作出任何營養聲稱,則第(1)款就該項目而適用。(5)除第(6)及(7)款另有規定外,在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作出的任何營養聲稱,均須符合附表5第2部的規定。(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6)本條不適用於(a)-(b)(由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廢除)(c)供特殊膳食之用的食物。(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7)在不影響第(6)款的原則下,如預先包裝食物(該食物該食物)是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或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則本條只在以下情況下適用於該食物:該食物的描述或使用指示,聲稱該食物適合年齡滿36
25、個月的人士食用。(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條:4C 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 L.N.90 of 2014 13/12/2015 附註:本條文自2015年12月13日起實施,但實施條文只限於關乎任何嬰兒配方產品的範圍內 見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 (1)在不影響第4、4A 及4B 條的原則下,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或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須符合附表6A 的規定,加上標明其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的標記或標籤。(2)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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