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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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水平,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结合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及重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试验检测业务,须执行《本办法》。农村公路、县乡道路建设项目及养护大修工程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承担公路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在开工前应申请办理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取得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后,方可从事该项目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不能开展的试验项目,须委托经交通部或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认证具有《等级证书》的,并且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条件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资质条件 1.凡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从业单位方可设立工地试验室,否则须委托具有《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并对其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2.工地试验室按高速和一级公路、二级以下公路分为两个等级标准。资质条件依据主要试验仪器设备及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试验检测项目等,具体详见附件一:《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条件》。 3.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检测内容主要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路面工程、桥涵、隧道及混凝土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专业。 4.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可根据实施情况,可另行申请增加试验检测专业。 第八条 主要职责: 1.承担该公路工程土工、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无机结合料、水泥、砂、石材料、钢材、混凝土及制品等原材料常规试验。 2.承担该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及桥涵结构物、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为分项、分部工程的评定提供必要的检测数据和试验报告单。 3.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提供有关试验检测报告。 4.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与编制工作。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填报申请材料,并经该项目执行机构审核后,向质监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1份,主要内容包括: 1.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表 (见附件二)。 2.试验检测机构关于成立工地试验室的文件或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合同文件。 3.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4.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5.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及被聘用的证明材料(原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初步评审 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问题需要澄清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澄清,并出具补正证明材料。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后可进入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组从新疆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1.重点考察在材料初审时发现的疑问及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 2.专项评审的内容:通过对档案材料和内业资料的查阅,核查检测人员的状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试验检测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计量标定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相符;对检测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 3.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现场评审报告》(附件三)。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评分75分(含75分)以上者初定合格,75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具体详见(附件三)中《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考核评分表》。 第十二条 资质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审核认定后,30日内颁发《新疆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对评审不合格的工地试验室要求限期整改,合格后再颁发资质证书。发放《新疆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依据自治区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证书有效期为本工程项目发证之日起至交工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实行动态管理,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按要求,检查评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评为合格的由质监机构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取消其资质。监督检查内容详见《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评分表》(附件四)。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工地试验室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2.进入工作场地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地试验室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中,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厅1999年5月15日发布的《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新交质监字(1999)00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省高速、一级和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从事施工、监理、建设管理等单位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在工程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规范、满足检测频率、及时指导生产、严格控制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某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所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及试验检测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评定 第五条 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可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取得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经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合格工地试验室,并到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工地试验室评定申报手续。 第七条 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应采用完全委托的方式,委托取得《等级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合格工地试验室,并到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工地试验室评定申报手续,同时提供委托合同。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四川省境内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简称工地试验室),适用本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 三 条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负责全省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并对全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分站)对本地的地方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部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和市州质监分站简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基本要求 第 四 条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一)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水工试验检测资质等级,并在其《等级证书》或等级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承担责任,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还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二) 省外检测机构欲在四川省境内建立工地试验室,需先在厅质监站登记,并纳入检测机构信用管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检测机构派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3、检测机构对派出机构的授权(人)及管理办法; 4、检测机构拟在四川省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项目及参数范围; 5、质监机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 工地试验室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必须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其检测人员《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注册单位为该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 (四) 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 (五) 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3人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高速公路和地方重点项目及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有1人以上持有公路水运检测工程师证书; (六)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由具有授权资格的试验检测工程师签发。 第 五 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设备应按其试验检测项目的要求参照附件1配置。 第 六 条 工地试验室环境要求 (一) 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及项目相匹配,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便于试验操作,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二) 试验室内通风、采光良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三) 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设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 试验室遗弃的废渣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五) 养护室的温度、湿度等满足标准养护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第 七 条 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工地试验室建立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 组织与管理机构图; (二) 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四) 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六) 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七) 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 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九) 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 (十) 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设置 第 八 条 建设项目中每一施工标段均应设置工地试验室。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是完成所承担工程项目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及各检测指标的自检。对于检测机构自身不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各项检测指标均应满足100%的自检频率要求。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及所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作为施工单位质量自评的依据。 第 九 条 建设项目中每一个监理合同段均应设置工地试验室。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是完成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和各检测指标的抽检,以及对材料或工程质量有怀疑时的判定检测。各检测指标的抽检频率应满足监理规范规定的要求。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作为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评定的唯一依据。 第四章 工地试验室的申请和审核 第 十 条 在四川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设立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能力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实际检测参数的需要,并在《等级证书》所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 十一 条 各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检测机构、所投入的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等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检测业务对外委托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所委托的参数指标、检测机构。 第 十二 条 施工、监理企业建立工地试验室应向试验室所在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审核通过后,报相应质监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以施工标段为工地试验室申报单位,监理单位应以监理合同段为工地试验室申报单位。 若工地试验室需要设分试验室,其环境、设备以及人员配置应满足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明确各分试验室所承担的试验检测任务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 十三 条 申请设立工地试验室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 工地试验室审核申请书(见附件2); (二) 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 (三) 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授权书中应明确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代表本检测机构从事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 (四) 拟投入本工地试验室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 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计量认证证书》、委托合同; (六) 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和各检测指标的检测频率和计划; (七) 工地试验室建立的规章制度。 上述(三)~(七)装订成册,作为申请书的证明及补充材料,证书提供复印及扫描件的,应同时交验原件。 第 十四 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检测机构的申请对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及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查。 项目业主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审核时审核组成员不少于3人。 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审核,审核组应由项目业主、本标段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对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审核,审核组应由业主及相关专家组成。 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审核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 十五 条 检测业务对外委托时,受委托检测机构应根据实际项目需要考虑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确定是否建立工地试验室。 受委托但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应当向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的检测方案,并取得项目业主同意,同时将有关资料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查。 第五章 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第 十六 条 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规章制度及其母体资质等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 第 十七 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公平、公正的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及时。 第 十八 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从事在本项目上申请的试验检测任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 十九 条 工程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撤出现场。 第 二十 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地试验室的主要检测人员以及设备等需要变更时,其变更后的条件应不低于本办法和合同文件的规定,同时需取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并将变更资料报质监机构备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 二十一 条 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以及项目业主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 二十二 条 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通过业主审核,是否在相应的质监机构登记; (二) 业主对工地试验室的审核是否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 有无超过其《等级证书》的范围进行检测; (四) 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 试验检测人员试验工作能力的考核; (六)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校; (七) 试验室检测工作开展是否规范; (八) 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九) 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等变化情况; (十) 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 二十三 条 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其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母体检测机构的责任。 (一) 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二) 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 (三) 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四) 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 (五) 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六)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 二十四 条 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其母体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新的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母体检测机构管理档案,作为其母体检测机构资质年审、降级、注销的依据。 第 二十五 条 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暂扣检测人员证书及注销检测人员证书的处罚。 (一) 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 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 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四) 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五) 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 二十六 条 市州质监分站及项目业主等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厅质监站。对于发现四川省外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违规情况,厅质监站将该机构或人员的违规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同时抄送部质监总站。 第 二十七 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 二十八 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 二十九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参照配置表 1. 土:标准筛、摇筛机、比重计、电子天平、烘箱、光电液塑限测定仪、自动击实仪、路面材料强度试验仪、多功能脱模器、CBR试验装置、杠杆压力仪及承载板或路面材料强度仪及配件 2. 集料:标准筛、摇筛机、压碎值测定仪(水泥砼用和沥青路面用)、压力机、洛杉矶磨耗机、针片状规准仪、游标卡尺、砂当量试验装置、电子天平、烘箱、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加速磨光机、冲击试验仪、细集料棱角性测定装置 3. 石料:电动切石机、砂轮磨平机、压力机、低温试验箱 4. 水泥:电子天平、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标准稠度仪、雷氏夹、煮沸箱、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胶砂振实台、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电动抗折试验机、压力机、负压筛析仪、透气比表面积仪 5. 水泥混凝土、砂浆、外加剂:标准养护室、水泥混凝土搅拌机、水泥混凝土标准振动台、压力机、抗折试验夹具、水泥砂浆稠度仪、水泥砂浆分层度仪、胶砂流动度测定仪、坍落度筒、容量筒、混凝土贯入阻力仪、分析天平、烘箱、比重计、试验筛、含气量测定仪、劈裂试验夹具、混凝土渗透仪、千分表、阳极极化仪、酸度计、螺旋测微计、钻孔取芯机、混凝土试模 6.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压力机、直读式测钙仪、分析天平、滴定设备、负压筛析仪、高温炉、电子天平、烘箱 7. 沥青:针入度仪、低温延度仪、软化点仪、闪点仪、电炉、薄膜烘箱、秒表、电子天平、烘箱、动力粘度仪、沥青比重瓶 8. 沥青混合料:沥青混合料拌和机、马歇尔自动击实仪、浸水天平、烘箱、马歇尔稳定度仪、恒温水槽、沥青抽提仪、轮碾成型机、车辙试验机、低温试验箱、沥青路面抗滑性能测试设备、标准筛、脱模机、电热取样钻孔机 9. 钢筋:万能材料试验机、游标卡尺 10.道路工程:环刀、灌砂筒、取芯机、弯沉测试设备、平整度测试设备、摩擦系数测试设备、路面渗水仪、承载板、路面构造深度测试仪 11.结构混凝土:回弹仪、取芯机、压力机、碳化深度测量装置、钢筋位置及保护层测定仪、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读数显微镜 12.地基基础:承载板、静动力触探仪 13.基桩: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低应变仪 14.公路线形及几何尺寸:全站仪(或经纬仪、测距仪)、水准仪、钢尺 15.隧道工程:隧道断面仪、锚杆拉拔仪 附件2: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 审核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工程项目: 申请日期: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统一采用A4尺寸纸张,内容必须打印,检测机构对填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二、本表可复印,填写的内容受表格限制时,可按本表格格式增加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 页,共 页。 三、申请单位为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 四、表二中,职务为拟在本工地试验室担任的职务;职称主要是指专业技术职称;试验检测工作年限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年限;试验资格是指取得诸如交通部的检测工程师、检测员等资格证书。 表三中,核准范围是指参数是否在《等级证书》范围内;运行状况是指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及良好等。 表五中,检测机构审查初审意见要说明工地试验室配备是否可以开展工作,并代表其母体试验室出具试验检测报告;项目经理部以及监理企业等审查意见是指工地试验室是否满足工地施工和监理试验检测需要;监理企业工地试验室可不需要填写项目经理部审查意见;业主最后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全面的审核,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满足本办法以及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要。 一、 基本情况登记表 工程项目及标段名称 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内容 工程合同工期 试验检测机构 名称 等级及编号 发证机关 地址 联系方式 工地试验室 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试验室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职称/资格 资格证书 二、 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格式)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建设项目业主): 本授权书宣告:(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合法地代表我机构,授权(姓名、身份证号、检测资格证书号)为我机构在四川省(建设项目)第 合同段工地试验室的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代表我单位在该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参数为:(参数范围)。 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检 测 机 构: (盖章) 年 月 日 三、 试验检测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试验检测 工作年限 试验检测资格 试验检测证书编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四、 试验检测参数及仪器设备登记表 序号 拟检测参数 核准范围(是/ 否) 参数检测所用到的主要仪器设备 操作人员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运行 状况 计量及 有效期 1 2 3 4 5 6 7 8 9 注:核准范围是指该检测参数是否为其母体检测资质参数范围。 五、 工地试验室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清单 序号 名称 相应编号 备注 六、审查意见 检测机构初审意见 (章)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部审查意见: (章) 年 月 日 项目驻地办(总监办)审查意见: (章) 年 月 日 项目业主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沈阳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公路建设的建设、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建立的工地试验室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简称省交通质监局)是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是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机构能力资格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监理、施工单位在进行投标前,应到市质监站办理试验检测市场准入手续。只有通过试验检测市场准入审查的单位方可参与各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只有经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资格核准并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单位,方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本单位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取得交通行业《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通过计量认证许可的试验检测机构可承担本单位之外的试验检测工作。 未取得交通行业《等级证书》的单位必须通过委托方式,选定符合上述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建立工地试验室。 第六条 在我市参加二级及以上公路(除项目单个合同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二级公路)、独立特大桥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现场建立满足质量控制需要的简易工地试验室。为便于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设立工地试验室。 第七条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熟悉并掌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标准方法、规范及规程,保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㈡工地试验室的人员配备必须符合附件一表1的要求。 ㈢工地试验室应具备与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相应的常规试验检测能力,非常规检测项目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外,可视情况配备。试验室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及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附件一表2和表3的要求。简易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及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由市质监站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㈣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以下主要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⒈试验检测报告的审核、签发制度; ⒉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⒊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⒋安全管理制度; ⒌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的填写、计算、复核、分析和归档保管制度。 ⒍具备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资料及各种试验检测表格。 ㈤工地试验室的工作与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技术规定和规程的要求,同时应满足附件一表4的要求。 ㈥国家有检校规程的试验检测计量器具必须通过取得计量检定资格的检定机构的定期标定;对试验检测结果有影响的非标器具应定期进行自校。 第三章 能力认定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是指从业单位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在工程现场设置的所应具备的试验检测能力。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试验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和检测资格且通过计量认证许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的能力认定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要求,逐级进行审查确认后统一向市质监站申请试验检测能力认定(建设单位的工地试验室可直接向市质监站申请)。工地试验室只有经市质监站认定通过后方能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认定,应在开工前向市质监站提交以下材料,同时到省交通质监局网站进行网上填报: 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二); ㈡申请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 ㈢申请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授权书; ㈣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㈤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㈥仪器设备标定证书复印件。 ㈦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认定工作分为受理、现场核查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市质监站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㈡试验检测人员及试验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试验检测能力标准相符; ㈢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试验检测能力是否相符; ㈣仪器设备标定工作是否按规定完成。 第十四条 市质监站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确认受理的,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质监站做出认定决定、颁发能力认定证书、核发试验检测专用章并可开展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现场核查达不到要求的工地试验室,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不能作为质量验评的依据。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须在现场进行的自检或抽检的试验项目,不得接受其它方的委托试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任务是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进行一定量的抽检试验。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对施工单位的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签认,并按抽查频率进行独立验收试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样频率进行施工前的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以及各工序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验收试验。 第二十条 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形式应符合上级管理部门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不得随意更换检测人员,确须更换的由建设单位审查认可,报市质监站核准备案;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检测人员。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结束前,工地试验室不得将现场的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移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质监站在检查中如发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试验检测人员和单位将给予警告、清退出场或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试验检测资格证书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对工地试验室进行管理,督促其诚信履约、科学严谨地做好各项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如有违规行为的,由其母体或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责任。对违反规定或超越核准试验检测项目范围从事试验检测行为的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相应表格请到下载中心下载完整文件 呼和浩特市 2009年公路工程试验检测 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交质监发【2007】183)、自治区交通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交发【2007】363)以及自治区质监站《关于2009全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的通知》(内交质监【2009】22号的要求,呼市交通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呼市公路质监站及相关人员从2009年3月15号—11月15号在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了针对试验检测数据资料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超范围开展试验检测业务的行为;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造假行为;试验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现象;试验室管理不规范以及实际能力与试验检测要求不相符现象。通过专项治理活动的展开有效地遏止了试验检测数据造假,规范了公路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进一步提高了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性及结论科学性,提高试验检测的公信力。 一、 对工地临时试验室建设情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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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 试验室 临时 资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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