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测监督管理标准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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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测监督管理标准 45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华能德州电厂 发布 -04-01实施 -03-31发布 电测监督管理标准 Q/HNDZ-AQ06-06— Q/HNDZ 华能德州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标准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2 5 流程与风险分析 5 6 管理内容与方法 5 6.1 主要设备范围 5 6.2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6 6.3 设计与设备选型监督管理 6 6.3.1 对常见测量仪表的要求 6 6.3.2 对电能计量装置的要求 7 6.3.3 对电测量变送器的要求 9 6.3.4 对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的要求 9 6.3.5 对测量用电流、电压互感器的要求 9 6.3.6 对电流、电压回路及二次测量回路的要求 10 6.3.7 其它要求 11 6.4 验收监督管理 11 6.5 检验监督管理 12 6.5.1 基本要求 12 6.5.2 对计量检定专业人员的要求 12 6.5.3 对电测标准装置的要求 12 6.6 电测标准试验室配置一般要求 13 6.7 周期检定及考核指标 14 6.7.1 标准仪器仪表及装置的周期检定 14 6.7.2 电测仪表和装置的周期检定 14 6.7.3 考核指标与统计办法 16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16 8 报告和记录 17 9 附录 17 前 言 本标准根据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和DL/T 800-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厂具体情况而编写的。编写要求和表述方法与《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完全一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标准有关的历次版本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策划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兰海。 审 核:李 杰。 审 定:王春明。 批 准:李庆义。 本标准于 7月31日首次发布, 4月第1次修订, 5月第2次修订,本次为第3次修订。 电测监督管理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德州电厂电测监督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德州电厂电测装置的工程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改造、设备监造、工程验收等阶段的全过程技术监督。 1.3 电测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各相关部门、班组都必须熟悉和认真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T 1051-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 DL/T 1049- 《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规程》 DL/T448- 《国家经贸委《《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5043—95 《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 JJG 124 《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及电阻表检定规程》 JJG 307 《交流电能表(电度表)检定规程》 JJG 596 《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规程》 JJG 1033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山东电力电测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编制) QZ/GL-03-26 《电测技术监督规定》(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编制)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测监督 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有效的测试和管理为手段,对电测装置的性能及指标、整定参数、设备健康状况、装置检验及调试、图纸资料、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以确保电测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3.2 电测监督网机构 由电测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厂电测装置进行技术监督的组织。其成员称为电测监督人员。 3.3 电能计量装置 各种电度表及其二次回路、计量PT、计量CT、电能计量柜(箱)等。 3.4 电测装置 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功率表、频率表、变送器、计量PT、计量CT、电测标准装置等电力测量和计量设备的总称。 3.5 电量变送器 将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相位角或频率交流电量变换为直流电流或电压模拟量的测量变装置。 3.6 电测标准装置 用于检定各类电测仪器、仪表、电能计量装置的标准电压表、标准电流表、微机综合校验台等标准装置。 3.7 交流采样测量装置 交流采样测量装置是将工频交流电量量值经数据采集、转换、计算、转变为数字信号传送至本地或远端显示器。如电流、电压、频率、功率、相位角、功率因数等。 4 职责 4.1 基本要求 4.1.1 电测监督在主管副厂长的领导下,由策划部归口管理,并接受上级监督部门的业务领导。确保全厂电测监督装置安全可靠运行。 4.1.2 成立全厂电测监督网机构,监督网机构设立负责人(组长)1名,专责工程师1名。专责工程师一般由策划部电气专工担任,成员由策划部、检修部、运行部等有关部门电测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 4.1.3 电测监督人员必须事业心强、工作认真细致、肯钻研技术,具有中专及以上水平的理论知识。 4.1.4 从事电测监督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相关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标准中有关的规定。 4.2 主管副厂长职责 4.2.1 负责审批本标准。 4.2.2 负责全面贯彻执行本标准。 4.2.3 负责组织成立全厂电测监督网机构。 4.2.4 根据机构调整和现场实际,及时对电测监督网机构进行调整和补充。 4.2.5 加强对电测监督工作的领导,审批电测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4.2.6 了解电测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根据工作情况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4.3 电测监督网机构负责人(组长)职责 4.3.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测监督的规定和制度,组织制定本厂电测监督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4.3.2 经常检查和了解电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监督工作情况,督促解决存在存在的问题。 4.3.3 审批本厂管辖范围内的电测设备的设计及改造方案、调试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监督年度计划、反事故措施等。 4.3.4 检查电测监督的执行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提出奖惩意见。 4.4 策划部职责 4.4.1 在策划部设立电测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全厂电测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4.4.2 做好电测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上级颁发的有关电测监督管理的规程、规定及反事故技术措施,掌握全厂电测装置的运行情况。 4.4.3 组织审核全厂电测装置的运行规程、检修和试验计划、安全技术措施等;组织编制重大试验方案和技术改造方案、计划等,并督促按期实施。 4.4.4 参加电测设备的事故、障碍、异常及不正确动作等事件的调查分析,研究制定整改和反事故措施,并督促组织实施。 4.4.5 定期检查电测设备的定检计划、反措、规定制度等执行情况。 4.4.6 组织对电测设备的重大检修项目和技术改造工作进行验收。 4.4.7 定期组织召开电测监督会议,对电测监督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监督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和总结报告。 4.4.8 检查检修和运行人员的电测培训计划,抓好技术培训工作。 4.4.9 掌握电测专业的检修和运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人员配置,必要时,向厂建议进行必要的调整。 4.4.10 掌握电测专用试验仪器仪表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督促定期校验,根据需要,提出增加配置的计划。 4.4.11 对检修和运行部门的电测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整改和考核意见。 4.4.12 对于改造设备或新采用的装置,负责对装置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产品质量、运行可靠性等综合了解,如需要招(议)标,负责组织编制招标的技术规范书,推荐招(议)标单位。 4.4.13 对于改造设备或新采用的装置、设备修缮等,负责组织编制技术协议书。 4.5 检修部职责 4.5.1 负责电测设备的检修管理工作,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分解、细化和落实,做好电测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检修技术水平和设备健康水平,使电测设备的正确率维持一个较高的水平。 4.5.2 负责本部门的电测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4.5.3 负责编制反事故措施、试验方案、改造方案、设备改造图纸、设备招标用的技术规范书等。 4.5.4 参加新、扩建工程的审核工作,审核工程方案、检验报告、试验措施。 4.5.5 参加电测设备的事故、障碍、异常及不正确动作等事件的调查分析,分析原因,提出反措。 4.5.6 贯彻上级规定制度,落实反措施计划,掌握设备缺陷情况。 4.5.7 编制本部门的全年技术监督计划,分解编制季度、月度定检计划和工程改造计划。 4.5.8 根据生产需要,编制改造方案、检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收集整理电测设备图纸资料和设备参数。 4.5.9 负责全厂电测装置的定检和维护。 4.5.10 负责本部门的电测装置设备台账的管理工作。 4.5.11 参加电测设备检修和改造工作的验收,对不符合反措要求或有关规定的设备,有权不予接收。 4.5.12 发现电测装置有问题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可行措施或提出处理意见,紧急情况下,能够先处理后汇报。 4.5.13 对管辖范围内的电测设备提出更新改造的方案和意见。 4.5.14 配合山东电研院和德州供电公司,对关口计量电度表定期检测和检验。 4.5.15 定期检查电测监督计划的完成情况,对有关周期定检率、调前合格率等技术考核指标进行统计。 4.5.16 属于水库站、燃料部、物业公司等管辖的电测设备,应分别由各设备分管部门提出年度检定计划,提交策划部和电气队。 4.5.17 应严格执行电测装置检定的有关规定,调前合格率达到100%,确保整定结果正确无误,防止误整定导致计量误差超标。 4.5.18 二次回路压降和互感器二次绕组精度等级直接影响测量误差,新互感器安装投运前,必须测试计量绕组的值误差和角误差,精度等级必须符合要求,核查二次负荷在25%~100%额定范围之内。定期测量计量二次回路的压降,关口电度表用的二次回路压降不大于0.2%,其它不大于0.5%,并尽量减少压降。 4.5.19 在一些重要或复杂回路的设备上工作,如关口电度表现场检验工作,可能会危及其它带电运行的设备,应办理安全措施票,现场专人监护。 4.5.20 在运行中的二次回路上工作,必须由一人工作,另一人监护,监护人由技术经验水平较高者担任。 4.5.21 在PT二次回路上通电工作,必须可靠断开至PT电压二次侧的回路,防止反充电伤害在一次设备工作的人员。 4.6 运行部职责 4.6.1负责本部门电测监督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分解、细化和落实,做好电测设备的运行管理。 4.6.2 负责本部门专业人员的电测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4.6.3 编制电测设备运行方式、运行规程、运行说明和反事故措施。 4.6.4 参加电测设备事故、障碍、异常及不正确动作等事件的调查分析。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记录下发生故障的时间、故障设备及相关设备的现象,为故障分析提供第一手资料。 4.6.5 收集整理电测设备图纸资料和设备参数。 4.6.6 负责处理电测设备日常调度运行事项。 4.6.7 掌握电测设备的运行情况,督促检修部及时处理设备缺陷。 4.6.8 负责本部门电测装置的运行技术台账,记录电测装置的运行情况。 4.6.9 参加电测设备检修和改造工作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反措要求或有关规定的设备,有权不予接收投入运行。 4.6.10 发现电测设备有问题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可行措施或提出处理意见,紧急情况下,能够先处理后汇报。 4.6.11 对管辖范围内的电测设备提出进行更新改造的方案和意见。 4.6.12 应按照规程要求,对电测仪表进行监视和记录,如发电机在线检测仪表、关口计量电度表、母线电压表等,防止监视失误导致发生事故。 4.6.13 当处理事故或改变运行方式时,应注意计量电度表是否运行正常,防止由于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导致电量损失。 4.6.14 掌握装置的最大允许负荷定值,监视运行设备的负荷,必要时进行及时调整,防止设备正常运行时的过负荷跳闸。 5 流程与风险分析 5.1 电测监督管理流程图 电测监督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5.2 关键控制点 5.2.1 设备设计/选型。 5.2.2 仪器仪表定检。 5.2.3 试验方案、措施。 5.2.4 项目及质检点验收。 5.3 风险分析。 5.3.1 电测监督设备的设计与选型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应选用上级主管部门质检合格和现场多年运行可靠的产品。如果设计与选型不当,将会给将来的系统运行、检修维护造成很大的被动,不但会造成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机组运行稳定性、全厂经济效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时甚至会危及电网的安全运行。 5.3.2 仪器仪表及相关回路的定检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并严格控制不超周期运行。如果试验和定检标准、方法掌握错误,将导致错误的试验和检查结果,或如果设备超过试验和定检周期运行,设备存在的制造和运行缺陷等安全隐患就不能及时被发现或测量误差超过国家标准,会使运行监视人员的判断失误,造成较大的电量经济损失,甚至导致设备突发故障。 5.3.3 试验方案和措施是保证检修工作、新设备投运工作的重要环节,应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讨论确定。如果没有试验方案和措施或试验方案和措施有缺漏、错误,将可能会使设备投运前存在的质量问题不能被发现,也可能会使试验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 5.3.4 项目及质检点验收是对设备和工程项目是否合格的重要验证,是设备投运前进行监督检查的关键控制环节,应认真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反事故措施。如果项目及质检点验收不认真、该发现的问题没有被发现、马虎过关,设备投运后将遗留下安全隐患,甚至投运时就会发生严重问题,造成设备不能按期投运。 5.3.5 电测监督工作专业技术性较强,重要的计量二次回路、电度表、电压表等有问题,将可能造成运行人员误判断,导致运行误操作;关口电度表及其回路有问题,可能会造成电量损失,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对电测工作的技术监督,做好风险性分析和予控。 6 管理内容与方法 6.1 主要设备范围 6.1.1 电工测量仪表 6.1.2 电工记录仪表 6.1.4 电能计量装置 6.1.5 计量用电流、电压互感器 6.1.6 电量变送器 6.1.7 电测二次回路 6.1.8 电测标准装置 6.1.9 集中抄表系统 6.2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6.2.1对各类电气测量仪器、仪表、变送器(包括传递校验用的标准仪器、试验用的仪表、运行用的配电盘仪表、仪用互感器、仪表用分流器、仪表用变换器以及计量回路接线的正确性等)的定期校验、调整,确保主要电测仪表(即0.2及以上的标准表、供试验用的0.5级表、同步表、主要检测仪表、涉及电力生产经济指标的电能表)的调前合格率、检验率、损坏率指标的完成。 6.2.2 对计量装置综合误差进行测定,经过测试、计算和改进,确保传递校验标准仪器、仪表和现场计量装置的综合误差合格。 6.2.3 标准检定装置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须向原考核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申请的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6.2.4 新购置的电测仪表标准装置,须及时提出申请,并经上级计量部门考核认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2.5 加强电量变送器、计量用CT和PT、以及其它电测设备的技术监督,保证计量准确、电量平衡一致。 6.2.6 加强仪表的运行监督,定期检查运行仪表的正确性。 6.2.7 要杜绝仪表部件差错、接线差错、倍率差错、卡针卡字、电压互感器断保险、电流互感器开路、仪表线短路、因标准表不准造成表计误调返工等计量差错,消除各种不合理的计量方式。 6.2.8 做好电测装置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设备台帐、标示卡与实物相符,记录、证书、检定报告等资料完整,规章制度齐全。 6.2.9从事电测监督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相关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标准中有关的规定。 6.2.10 电测监督定期工作(见附录 A) 6.3 设计与设备选型监督管理 6.3.1 对常见测量仪表的要求 6.3.1.1 常见测量仪表的配置应能正确反映电力装置的电气运行参数和绝缘状况。 6. 3.1.2 常见测量仪表指装设在屏、台、柜上的电测量表计,包括指针式仪表、数字式仪表、记录型仪表及仪表的附件和配件等。 6.3.1.3 常见测量仪表可采用直接仪表测量、一次仪表测量和二次仪表测量方式。 6.3.1.4 常见测量仪表的准确度最低要求见表1。 表 1 常见测量仪表的准确度最低要求 仪表类型名称 准确度最低要求级 指针式交流仪表 1.5 指针式直流仪表 1.0(经变送器二次测量) 指针式直流仪表 1.5 数字式仪表 0.5 记录型仪表 应满足测量对象的准确度要求 6.3.1.5 仪表用电流、电压互感器及附件、配件的准确度最低要求见表2。 表 2 仪表用电流、电压互感器及附件、配件的准确度最低要求 仪表准确度 等级 准确度最低要求级 电流、电压互感器 变送器 分流器 中间互感器 0.5 0.5 0.5 0.5 0.2 1.0 0.5 0.5 0.5 0.2 1.5 1.0 0.5 0.5 0.2 2.5 1.0 0.5 0.5 0.5 注:0.5级指数字式仪表的准确度等级。 6. 3.1.6交流采样测量装置,在DL/T 630给定的参比条件下,输出范围内任一点的误差不应超过表3给定的以基准值百分数表示的基本误差的极限。 表3 以基准值百分数表示的交流工频输入量误差极限和等级指数的关系 误差极限 ±0.1% ±0.2% ±0.5% ±1% 等级指数 0.1 0.2 0.5 1 6.3.1.7指针式测量仪表的测量范围,宜使电力设备额定值指示在仪表标度尺的2/3左右。对于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设备和回路,测量仪表应选用过负荷仪表。 6. 3.1.8 对多个同类型电力设备和回路可采用选择测量。根据生产工艺和运行监视的要求,可采用变送器、切换装置和公用二次仪表组成的选测接线。 6.3.1.9 经变送器的二次测量宜采用磁电系列直流仪表,其满刻度值应与变送器的校准值相匹配。 6. 3.1.10 对双向功率的交流回路,应采用具有双向标度尺的电流表和功率表。对有极性的直流电流、电压回路,应采用具有极性的仪表。 6.3.1.11 对重载起动的电动机以及有可能出现短时冲击电流的电力设备和回路,应采用具有过负荷标度尺的电流表。 6.3.1.12 当装设有远动遥测、计算机监测(控)系统时,二次测量仪表、计算机、远动遥测三者能够共用一套变送器。 6.3.2 对电能计量装置的要求 6.3.2.1 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能量的多少和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分四类(Ⅰ、Ⅱ、Ⅲ、Ⅳ)进行管理。我厂的电能计量装置分类范围如下: 1)Ⅰ类电能计量装置:#1~#6发电机、#1~#6主变、#1~#6启/备变、220kV及500kV线路关口计量点等高压计费用户。 2)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35/6KV磨制变、35/6kV保安变、水库站35kV#1主变、水库站35kV#2主变等高压计费用户。 3)Ⅲ类电能计量装置:变压器容量315kVA~ kVA的计费用户。 4) Ⅳ类电能计量装置: 企业内部经济技术指标分析、考核及负荷容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用户。 6.3.2.2 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等级(最低要求)。 表4 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等级 电能计量装 置类别 准 确 度 等 级 有功电能表 无功电能表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Ⅰ 0.2S 2.0 0.2 0.2S或0.2 Ⅱ 0.5S或0.5 2.0 0.2 0.2S或0.2 Ⅲ 1.0 2.0 0.5 0.5S Ⅳ 2.0 3.0 0.5 0.5S 0.2级电流互感器仅指发电机出口电能计量装置中配用。 6.3.2.3 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原则 (1) 贸易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在上网线路上应设置 考核用电能计量装置。 (2) 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按等级选)感应式或电子式电能表。为方便电能表试验和检修,电 能表的电流、电压回路可装设电流、电压专用试验接线盒。 (3) 对于双向送、受电的回路,应分别计量送、受的有功电能和无功电流,感应式电能表应带 有逆止机构。 (4) 对有可能进相和滞相运行的回路,应分别计量进相、滞相的无功电能,感应式电能表应带 有逆止机构。 (5) 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方式 a) 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三线有功、无功电能表。接入非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有功、无功电能表或3只感应式无止逆单相电能表。 b) 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的3台电压互感器,35kV及以上的宜采用Y/y方式接线;35kV以下的宜采用V/V方式接线。接入非中性点绝缘系统的3台电压互感器,宜采用Y0/y0方式接线。其一次侧接地方式和系统接地方式相一致。 c) 对三相三线制接线的电能计量装置,其2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宜采用四线连接。对三相四线制连接的电能计量装置,其3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宜采用六线连接。 (6) 为提高低负荷时的计量准确性,应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的电能表。对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电能表,其标定电流宜不低于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对S级为20%),额定最大电流为额定二次电流的120%左右。 (7) 装设有远动遥测、计算机监测(控)时,电能计量、计算机、远动遥测三者可共用一套电能表。电能表应具有脉冲输出或数据输出,或者同时具有两种输出的功能。脉冲输出参数和数据通信口输出的物理特性及通信规约,应符合DL/T 645的要求。 (8) 当电能计量电能表不能满足关口电能计量系统的要求时, 应单独装设关口电能表,并设置专用的电能关口计量装置屏。 (9) 电能关口计量点和系统电能关口计量点当采用电子型电能表时,宜装设两套同厂家、同型号、同规格、同准确度等级的主、副电能表,且电压回路宜装设电压失压计时器或具备断线报警功能。 (10)关口表的辅助电源应单独设立,且运行期间不允许停电。 6.3.2.4 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 (1) 安装在生产运行场所的电能计量装置,运行人员应负责监护,保证其封印完好,不受人为损坏。 (2) 当发现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对造成的电量差错, 应认真调查、认定,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差错电量的计算。 (3) 对安装了主副电能表的电能计量装置,主副电能表应有明确标志,运行中主副电能表不得随意调换,对主副表的现场检验和周期检定要求相同。两只表记录的电量应同时抄录。当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否则应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检验,只要主电能表不超差,仍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表不超差时才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两者都超差时,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4)待装电能表和现场检验用的计量标准器、试验用仪器仪表在运输中应有可靠有效的防震、防尘、防雨措施。经过剧烈震动或撞击后,应重新对其进行检定。 6.3.3 对电测量变送器的要求 6.3.3.1 变送器的输入参数应与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参数相符合,输出参数应能满足测量仪表、计算机和远动遥测的要求。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不应采用电能变送器。 6.3.3.2 变送器的模拟量输出能够是电流输出或电压输出,或者数字信号输出。变送器的电流输出宜选用4mA~20mA的规范,串联使用。 6.3.3.3 变送器模拟量输出回路所接入的负荷(包括计算机、遥测装置、测量仪表和连接导线等)不应超过变送器输出的二次负荷值。 6.3.3.4 变送器的校准值应与二次测量仪表的满刻度值相匹配。 6.3.3.5 变送器的交流电源宜由交流不停电电源供给。 6.3.4 对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的要求 交流采样装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DL/T630-1997中的有关规定。 6.3.5 对测量用电流、电压互感器的要求 6.3.5.1 电流互感器技术要求 (1) 对于Ⅰ、Ⅱ类计费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应按计量点设置专用电流互感器或二次绕组。 (2) 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宜按正常运行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2/3左右,至少不小于30%(对S级为20%)。也可选用较小变比或二次绕组带抽头的电流互感器。 (3) 对于正常负荷电流小、变化范围大(1%Ie~120%Ie)的回路,宜选用特殊用途(S型)的电流互感器。 (4) 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电流可选用5A或1A的规范。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宜选用1A的电流互感器。 (5) 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中所接入的负荷(包括测量仪表、电能计量装置和连接导线等)应保证实际二次负荷在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应为0.8~1.0。 6.3.5.2 电压互感器技术要求 (1) 对于Ⅰ、Ⅱ类计费用途的电能计量装置,应按计量点设置专用电压互感器或二次绕组。 (2) 电压互感器的主二次绕组额定二次线电压为100V。 (3) 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中所接入的负荷(包括测量仪表、电能计量装置、继电保护和连接导线等),应保证实际二次负荷在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额定二次负荷功率因数与实际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0.3~0.5)相接近。 6.3.6 对电流、电压回路及二次测量回路的要求 6.3.6.1 对电流回路技术要求 (1) 当几种仪表接在电流互感器的一个二次绕组时,其接线顺序宜先接指示仪表,再接记录仪表,最后接发送仪表。 (2) 当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接有常测与选测仪表时,宜先接常测仪表,后接选测仪表。 (3) 直接接于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一次测量仪表,不宜采用开关切换检测三相电流,必要时应有防止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的保护措施。 (4) 测量表计和继电保护不宜共用电流互感器的同一个二次绕组。如受条件限制仪表和保护共用一个二次绕组时,宜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a) 保护装置接在仪表之前,中间加装电流试验部件,以避免仪表校验影响保护装置正常工作; b) 加装中间电流互感器将仪表与保护装置从电路上隔开。中间电流互感器的技术特性应满足仪表和保护的要求。 (5)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的中性点应有一个接地点。测量用二次绕组应在配电装置处接地。和电流的两个二次绕组的中性点应并接和一点接地。 (6) 电流互感器二次电流回路的电缆芯线截面,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来计算,5A宜不小于4mm2,1A宜不小于2.5mm2。 (7) Ⅰ、Ⅱ、Ⅲ类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按计量点配置计量专用电流互感器或者专用二次绕组。电能计量专用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及其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6.3.6.2 对电压回路技术要求 (1) 测量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允许电压降,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常见测量仪表不大于额定二次电压的1%~3%; b) Ⅰ、Ⅱ类电能计量装置不大于额定二次电压的0.2%; c) 其它类电能计量装置不大于额定二次电压的0.5%。 (2)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有单独设置专用电压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时,Ⅰ、Ⅱ、Ⅲ类电能计量装置的电压回路应单独由电压互感器端子箱引接,并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和监视电压回路完整性。 (3) 对贸易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的二次电压回路,35kV以下应不接入隔离开关辅助接点和熔断器;35kV及以上应不接入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但可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并监视电压回路完整性。 (4)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一个接地点。对中性点有效接地或非有效接地系统,星形接线的电压互感器主二次绕组应采用中性点一点接地方式;对于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V”形接线的电压互感器主二次绕组应采用B相一点接地方式。 (5) 为了减少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的电压降和提高电能计量的准确度,电能表屏可布置在配电装置附近的小室内。 (6) 电压互感器二次电压回路的电缆芯线截面,应按6.7.2的允许电压降要求计算,一般不小于2.5mm2。 (7) Ⅰ、Ⅱ、Ⅲ类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按计量点配置计量专用电压互感器或者专用二次绕组。电能计量专用电压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及其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6.3.6.3 对二次测量回路技术要求 (1)测量二次接线应符合DL/T 5136和DL/T 5065的有关规定。 (2) 当变送器电流输出串联多个负载时,其接线顺序宜先接二次测量仪表,再接计算机和远动遥测装置。 (3) 计算机和远动遥测不应共用电能表的同一脉冲输出或数据口输出。如受条件限制,脉冲回路应有防止短接的隔离措施。 (4) 接至计算机和远动遥测系统的弱电信号回路或数据通信回路,应选用专用的计算机屏蔽电缆,电缆屏蔽层的型式宜选用铜带屏蔽。且屏蔽电缆两端均应接地。 (5) 变送器模拟量输出和电能表脉冲量输出回路,宜选用对绞分屏蔽加总屏蔽的铜芯电缆,芯线截面不小于0.75mm2。 6.3.7 其它要求 6.3.7.1 当确定需要对电测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时,由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对产品技术性能、技术指标、产品质量、运行可靠性等综合了解,如需要招标,则负责组织提出招标的技术规范书。 6.3.7.2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运行中存在普遍问题的产品,会同厂家共同商议解决,及时向上级监督部门汇报。 6.4 验收监督管理 6.4.1 新建、改造工程中新安装的电测装置在报竣工投运前,应严格履行验收手续。 6.4.2 改造工程完成后,安装部门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厂策划部提出验收申请。 6.4.3 关口结算电度表安装后的验收工作由电测监督网组长主持,专责工程师负责组织安装、检修、运行、计划等有关部门参加。 6.4.4 验收工作应执行《 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及电阻表检定规程》、《交流电能表(电度表)检定规程》、《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规程》、《交流电量变换为直流电量电工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等有关规定。 6.4.5 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自检报告、竣工图纸、调试报告、装置说明书等验收资料。 6.4.6 所有电测计量设备和仪器仪表的设计审查应根据JJGl24和DL/T 448等规程中所规定的要求审查经过。 6.5 检验监督管理 6.5.1 基本要求 6.5.1.1 按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建立电测标准试验室,制定试验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6.5.1.2 应具备必要的法规和技术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各类计量标准和计量规程;各类证书及计量标准考核文件;电测标准装置技术台账;电测装置技术台账;电测标准装置说明书和图纸;相关一、二次图纸。 6.5.1.3 经检定合格的电测装置在库房中保存时间超过6个月时,应重新检定。 6.5.1.4 检定原始记录应逐步实现无纸化,及时存入计算机进行管理。原始记录至少保存3个检定周期。 6.5.1.5 经检定合格的电测装置应由检定人员实施封印。 6.5.2 对计量检定专业人员的要求 6.5.2.1 应具有中专及以上的文化水平,应掌握必要的电工学、电子技术和计量基础知识;熟悉电测计量方面的原理、结构,能操作计算机进行工作。 6.5.2.2 应经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后才能开展工作。 6.5.2.3 计量检定人员中断工作1年以上重新工作,应重新进行操作考核。 6.5.3 对电测标准装置的要求 6.5.3.1 电测计量标准装置必须工作正常,无缺陷,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测试)合格证书。电测计量标准装置的主要配套设备工作正常,技术指标符合要求。新购置的电测计量标准装置应立即送检,并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电测计量标准实验室根据被检电测计量装置的准确等级、规格、工作量等现场实际配置齐全。 6.5.3.2 电测计量标准装置选用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检定合格的产品,选用时应经过上级主管监督部门的同意认可。选用的标准装置应检定工作效率高且带有数据通讯接口,检定数据应能自动存入计算机且不能被人为改变。 6.5.3.3 新装置使用前,必须经过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合格证才能开展检定工作;并定期复检。 6.5.3.4 不论任何原因,标准器具、标准仪表和装置未按规定的周期检定计划或批准的调整计划进行检定者,即为失准。失准的标准器具、标准仪表和装置不得使用。 6.5.3.5 暂时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标准仪表和装置可报请上一级计量检定监督部门封存,再次使用的启封权属于批准封存的单位,并需经过再次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6.5.3.6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仍需继续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应当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6.5.3.7 计量标准的复查前的准备工作: a) 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b) 具有稳定性试验数据和测量重复性试验数据。 6.5.3.8 电测计量标准标准装置经检定不能满足等级要求但能满足低一等级的各项技术指标的,经上级计量标准检定部门认可后可允许降级使用。 6.5.3.9 基本配置要求,按照上一级量值传递机构的规定及本厂电测仪表的准确度,配备电测计量标准器具及检定装置,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6.6 电测标准试验室配置一般要求 6.6.1 电测标准试验室应设置在生产办公楼或其它远离振动、烟尘和强电磁干扰的场所。 6.6.2 电测标准试验室应设置标准室、检修间、贮藏室和办公更衣室。 6.6.3 标准室应装设空调器,试验室温度、湿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电能表试验室温度20±2℃时试验室湿度45%--75%(仅对电子式电能表要求)电能表检定宜按单相、三相、常规性能试验、标准以及不同等级的区别,有分别的试验室,电能表的试验室应有良好的恒温性能,温度场应均匀,并应设立与外界隔离的保温防尘缓冲间; b) 互感器:试验室温度10℃—35℃、试验室湿度不大于80%; c) 指示仪表:试验室温度23℃±2℃、试验室湿度40%-60%; d) 电量交送器:试验室温度 20℃±1℃; e) 校表室应采取防尘防火措施、室内光线充分、噪声低、布局整齐清洁。 6.6.4 电测标准试验室设备一般配置 表 5 电测装置标准试验室设备配置表 序 号 设备名称 规 范 单位 数 量 备 注 1 直流电压、电流表检定装置 0~1000V,0~20A或0~50A, 0.1级 套 1 0~20A和0~50A可任取一种规格 2 交流电压、电流、功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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