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公司税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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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田服务公司税务管理办法 23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海油田服务公司税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使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程序化、系统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已颁布实行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条例等,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关的税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遵守税收法规、依法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分公司、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海外作业机构。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1.公司财务部设立专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 2.分公司、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海外作业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部门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本部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协调与管理工作,并对第三章规定的有关事项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 3.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工作,负责需要应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4.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生产作业、供销、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管理建议。 5.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 6.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公司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发挥税务管理的效益。 第七条 分公司财务部门税务管理职责 1.负责分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协调与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第三章规定的有关事项具体负责。 2.负责所在地区分公司、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与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统一接洽、协调和沟通工作,负责需要应以分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3.负责分公司所在地各项税收政策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工作,及时对公司税务管理工作提供税务信息和建议。 4.分公司在办理税收政策的申请或处理征管协调争议未果的问题需要公司统一协调的,应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以便公司协助分公司及时解决。对于税务机关审计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沟通与协调,并以详细的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 5.对其税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财务部门税务管理职责 1.负责本单位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上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境外作业)、协调与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第三章规定的有关事项具体负责。 2.事业部本部负责对其分支机构税务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与管理工作。负责需要应以事业部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3.负责本单位业务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工作,及时对公司税务管理工作提供税务信息和建议。 4.事业部或其分支机构办理税收政策的申请或处理征管协调争议的问题需要由公司或分公司统一协调的,应及时向公司或分公司书面报告,以便公司或分公司协助事业部或其分支机构及时解决。对于税务机关审计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沟通与协调,并以详细的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 5.本单位对其税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海外作业机构财务部门税务管理职责 1.负责按照作业机构所在国家有关的税务法规进行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协调与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第三章规定的有关事项具体负责。 2.负责与所在国的税务机关的统一接洽、协调和沟通工作,负责需要应以境外作业机构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3.负责所在地各项税收政策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工作,及时对公司税务管理工作提供税务信息和建议。 4.境外作业机构在办理税收政策的申请或处理征管协调争议未果的问题需要公司统一协调的,应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以便公司协助作业机构及时解决。对于税务机关审计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沟通与协调,并以详细的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 5.对其税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税务管理 第十条 税务管理工作原则 1.企业所得税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申报、分级负责,公司本部汇总缴纳、统一汇算清缴原则。 (1)公司本部负责公司本部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纳税计算、纳税调整、纳税审核管理工作。 公司本部并负责公司本部、分公司、事业部企业所得税的整体汇总纳税调整、汇总纳税申报、汇总纳税审核、汇总缴纳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 (2)分公司负责自身纳税计算、纳税调整、纳税审核、纳税上报公司本部等管理工作。 分公司并负责所在地区分公司、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汇总纳税调整、汇总纳税审核、汇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汇总向公司本部上报等属地管理工作。 (3)事业部本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纳税计算、纳税调整、纳税审核,并按照属地原则分别上报公司本部或分公司,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统一向税务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事业部本部并负责其本部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整体汇总纳税调整、汇总纳税审核、汇总向公司本部上报等管理工作。 (4)境外作业机构负责按照境外所在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纳税申报、纳税审核、缴纳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 2.其它税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1)公司本部负责公司其它税种的整体管理;负责公司本部所在地区事业部本部其它税种的申报审核、申报汇总、汇总缴纳等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本部其它税种的具体计算、申报、纳税等管理工作。 (2)分公司负责属地其它税种的整体管理;负责所在地区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其它税种的申报审核、申报汇总、汇总缴纳管理工作;负责分公司其它税种的具体计算、申报、纳税等管理工作。 (3)事业部本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其它税种的具体纳税审核、纳税计算等管理工作,并按照属地原则上报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统一汇总申报纳税。 (4)境外作业机构负责按照境外所在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进行其它税种的计算、审核、申报、缴纳等管理工作。 (5)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统一缴纳的税费,要经过财务转账方式,由业务发生的相应单位或个人承担;业务发生单位必须在税务有关规定的申报期限之前两日内向所在地公司本部或分公司进行纳税申报,并附送纳税申报计算明细表、有关票据复印件等其它纳税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季度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季度终了15日内,分公司要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所在地公司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报表及季度会计报表(分公司所在地公司分支机构汇总)。原则上在季度终了12日内向公司本部报送纳税申报表(电子邮件),并附送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季度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以便公司本部对分公司报送报表的齐全性、填写的准确性、已申报调整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予以复核和反馈。 2.季度终了8日内,事业部分支机构要向所在地分公司报送纳税上报表及会计报表;并同时向事业部本部报送纳税上报表,并附送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季度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 3.季度终了10日内,事业部本部向公司本部报送事业部本部的纳税上报表。事业部同时向公司本部报送事业部本部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的纳税上报表,并附送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季度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 4.季度终了15日内,公司本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公司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公司汇总的季度会计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入库。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年度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各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年度上报或申报,按照上述季度上报的管理程序,随年度会计决算报告一同上报公司本部或分公司。 2.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要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套的正式申报表(附软盘)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等资料。 3.对于重大调整项目、特殊事项等问题,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和沟通,必要时,由公司财务部上报公司领导和总公司研究、协调、解决。 4.各单位要按照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年度核定要求建立基础资料台账,填制基础资料报表等事项。 5.年度终了后45日内,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全套纳税汇总申报表及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公司于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根据公司现行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模式,结合公司历史和当前增值税业务运行的实际状况,公司当前涉及的增值税业务主要发生在制造/销售事业部,增值税业务的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增值税业务管理暂时由制造/销售事业部负责。 制造/销售事业部须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报的有关资料复印件上报公司本部备案。 第十四条 营业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公司本部营业税申报缴纳管理 (1)财务部负责销售收入核算的岗位人员应于每月收入进账完成后,次月3日内向税务管理岗位人员提供公司本部的销售收入明细表。 (2)财务部税务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公司本部及燕郊地区事业部本部上报的销售收入明细表和纳税申报明细计算表,按照规定汇总申报、汇总缴纳营业税,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3)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完税凭证等)要及时传递给业务发生的相应单位,以便及时地予以对应账务处理。 2.分公司营业税申报缴纳管理 (1)分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分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明细表(应附发票复印件)、纳税计算表及相关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及时地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汇总缴纳,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完税凭证等)要及时传递给业务发生的相应单位,以便及时地予以对应账务处理。 3.事业部本部营业税申报缴纳管理 (1)燕郊地区事业部本部营业税的缴纳(物探事业部本部纳入天津分公司),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归口按照规定汇总申报、汇总缴纳。 (2)燕郊地区事业部本部应于次月3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其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明细表(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明细计算表等相关纳税资料。 (3)燕郊地区事业部本部应对公司财务部下转的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完税凭证等)要及时地予以对应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第三条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2.扣缴范围: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3.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薪资核算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4.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 公司、分公司、事业部财务部门 w 负责及时向劳资部门提供和解释国家、地方及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及扣除项目的政策和征管方面的变化及依据。 w 负责进行政策申请及申报和征收管理中的相关协调。 w 负责及时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各单位劳资部门负责对各种用工薪资和报酬(含临时和一次性劳务报酬)进行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于每月3日前向公司或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支付薪资的会计提供应税所得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及有关的计税、申报依据资料。 负责向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提供薪酬政策的变动情况,以及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审计进行配合和提供相关支持。 (3)公司财务部机关财务、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支付薪资的单位负责扣缴税款,并将相应的扣缴依据提供给公司或分公司财务部门税务管理岗。 (4)公司、分公司和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上报或申报、缴纳、账务处理等在财务部门之间的操作运行管理,参照上述营业税业务的操作运行进行。 第十六条 印花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纳税管理原则 各类合同、工作定单、协议、证照等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事宜,原则上遵循谁负责签合同、谁负责保留正本,谁负责上(申)报纳税的原则。 2.纳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凡各单位业务部门涉及印花税数额较大的,应按月于次月15日前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交上月签订的应税合同印花税汇总表等计税申报资料。业务部门应对其没有及时提交应税合同及印花税纳税资料而造成税款滞纳、漏缴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部门税务岗人员应具有催促、催缴及对计税资料审核的职责。 (2)凡印花税额不超过500元的小额贴花,应在签约当日到属地财务部门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处领取印花税票,并贴花划销。 (3)印花税由公司、分公司财会部门归口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汇总缴纳。 (4)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受理合同付款时,应在确认此合同已申报或缴纳印花税的前提下,方可接受付款申请,否则应予以拒付。 3.公司、分公司和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印花税上报或申报、缴纳、账务处理等在财务部门之间的操作运行管理,参照上述营业税业务的操作运行进行。 第十七条 其它税种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各项地方税费及附加随同主税征收的,按照主税管理。 2.纯地方性税费按照属地管理。 3.海关关税及代征税项的政策申请、征管协调,由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向总公司请示;申报缴纳事项由各单位具体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各单位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税务管理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报告、税务管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行政责任。 第四章 合同涉及的税务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与国内签订合同涉及的税务管理事项 1.各业务部门在与国内提供服(劳)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如下税务相关条款: (1)各自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及税务相关事宜的职责。 (2)注明含税价格条件。 (3)外埠单位必须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异地或本地完税凭证(税票)及服(劳)务发生所在地主管税务局认可的合法发票前提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款。 (4)海油系统内关联企业及同城结算在提供服(劳)务发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发票前提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款。 2.关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承包人或承租人有关情况及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1)各业务部门在与国内非海油企业签订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合同自合同签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各单位财务部门报送(合同报告书)及合同复印件,统一归口公司或分公司交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及时通知对方单位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向各主管海税局报验登记。 (3)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关情况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3.对未向主管海税局报送合同等备案资料或未提供各主管海税局监制或认可的发票的合同,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必须在补报或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的前提下,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4.各业务部门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应明确如下税务相关条款: (1)各自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及税务相关事宜的职责。 (2)注明含税价格条件。 (3)涉及到退税的设备采购合同必须在提供已认证经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专用(出口货物)缴款书等合法发票的前提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方可付款。 (4)其它未涉及退税的设备采购合同能够用普通发票。 5.凡税法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有明确规定由我方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或主管海税局规定,认真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单独记载代扣代缴税款备查帐。 第二十条 与国外签订合同涉及的税务管理事项 1.根据各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各单位签订英文合同时,应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交中文参考文本备案,由公司或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归口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签英文合同的中文参考文本。 2.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汇发〔1999〕372号文及有关规定,凡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1000美元以上购付外汇需提供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因此,各单位在对外发标或与国外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 (1)按照中国税法及主管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各自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及税务相关事宜的职责。 (2)在提供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及合法发票的前提下方可付款。 3.凡未按上述规定提供税务证明等资料的,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付,并要求在补交提供上述证明后予以支付。 第二十一条 关于产品销售合同涉及的税务管理事项 1.按税法及主管税务部门规定,各自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及税务相关事宜的职责。 2.注明含税价格条件。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必须在出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原件及复印件的前提下,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一律按规定开普通发票。 4.对于随同产品销售合同一并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税法明确规定的各项视同销售行为,应比照正常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相关的税务条款。 第五章 其它税务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及上报审批程序、时限按照<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津国税海发〔 〕3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2.对已上报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尚未明确批复的财产损失,应在上报申请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依法做自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已上报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已明确批复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各单位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复文件后应当: (1)及时将主管税务机关批复文件传真至公司财务部。 (2)修改已上报的当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将同意批复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从当年度依法自行纳税调整中剔除,即重新调整计算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及公司财务部补报更新的当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3.对已上报并在每年4月30日后已明确批复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 (1)各单位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 将主管税务机关批复文件传真至公司财务部。 (2)及时做好所得税调整备查记录,以便在下一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准确列入依法自行纳税调整表,即调减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三条 发票、收据及印花税票的管理 1.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和海洋石油税务各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发票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各种发票和收据。 2.公司对发票、收据及印花税票的管理实行属地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即: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归口购买、使用、保管由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印花税票和企业专用收据。 3.销售/制造事业部财务部门统一负责领购、使用、保管公司所有销售业务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4.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借用或代开发票。各单位领取的各种发票应设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发票收发登记制度。如有违反发票使用规定借用或代开发票及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则经办人及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要承担发票管理不善及相应的税务处罚责任。 5.各单位(含业务部门或项目组)收取的各种发票应设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发票收发登记制度。如发生发票丢失,则经办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要承担发票管理不善及相应的税务处罚责任。 6.各单位(含业务部门或项目组)采办物资时,应确保发货单位、收款单位和发票开出单位的三者统一,若无意取得了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 (1)要及时退换,并附销货方主管税务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2)若经努力实在无法退换的,应在收到发票90天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司或分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行规定国税函〔 〕187 号对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在次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依法如实自行调增所得。 (3)未按规定做纳税调整,一经税务检查并出现税务处罚的单位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要承担相应的税务责任。 7.各单位领取的收据要严格按财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扩大其使用范围。经查处有违法规定的单位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税务责任。 8.各单位与海总系统内部单位或外部单位发生业务往来时,应严格遵守发票使用管理规定,严禁以收据代替发票(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除外)或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凭据入账。 第二十四条 税务登记、变更及年检的管理 1.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负责各自税务登记、变更及年检的管理工作。 2.销售/制造事业部按照规定暂时负责自己税务登记、变更及年检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项税收日常管理职责划分 1.各单位业务部门在签订和变更合同、协议或收、发标书时,凡涉及税务、发票、结算等重要条款修改时,应在签约之前,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2.各单位(含业务部门)与各税务机关就有关税收征管及纳税申报等问题达成的各类协议(包括:协议、会议纪要、会谈纪要、备忘录等)应及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查。 第二十六条 纳税专用账户开立 各单位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及书面通知要求,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开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类涉税文书档案的管理 1.公司涉税事项备忘录(见附表1)。 2.各类涉及税务的文书档案(含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它有关涉税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公司系统税费缴纳情况表 本报表为月度报表,要求每月随会计报表一并报送,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岗。 第二十九条 税务检查 1.税务机关的各项审计及执法检查 (1)各单位在接到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或执法检查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岗。 (2)同时应及时通知到本单位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并明确各项检查的准备及配合工作。 (3)各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各种税务检查问题核实单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并连同税务检查问题核实单及相关依据一并书面报告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岗。 (4)公司财务部门税务管理岗收到各单位税务检查问题核实单及处理建议后,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各单位。 (5)非重大税务问题由分公司财务部门直接与各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处理。 (6)重大税收问题由公司财务部与各单位财务部门共同协商,提交处理建议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与各主管税务机关协调解决。 (7)税务机关与公司争议分歧较大,又不能协商一致的问题,应先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先补交税款、滞纳金,其次再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公司内部税务自查 (1)企业所得税专项自查 每年3月31日前为各单位自查阶段。 自查结果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并连同书面自查报告一并于3月31日前报送公司财务部。 每年4月30日至税务机关进入执法检查前,为公司内部自查阶段。 公司财务部将抽调各单位财务、税务相关人员组成所得税检查组。 检查组将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专项审查。 审查结果经各单位审核确认后,一并在公司所得税审核评税期限内申报完税。 (2)其它税务事项自查 各单位每季度应组织一次自查工作,自查报告随季度会计报表同时报送,应补交的税款应在查清当月及时申报入库完税。 各单位以自查为主, 公司财务部每半年组织一次交叉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责任 任何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现行税务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履行纳税义务及各项扣缴义务职责的,一经税务机关查出,由此产生任何处罚、滞纳以及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在对其单位的经济责任制中予以扣罚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未尽之处,以税务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公司各项涉税事项备忘录 2.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 3. 业务收入及纳税上报表 4. 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 5. 纳税自查反馈报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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