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准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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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准送审稿 2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准 (送审稿) 前 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套内空间, 4.共用部分; 5.室内环境; 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 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汁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赵冠谦 开 彦 林建平 张 华 叶茂煦 业祖润 张锡虎 张菲菲 阎春林 朱显泽 李耀培 朱昌廉 李桂文 陈华宁 1 总则 1.0.1 为加强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竣工验收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改建工程也可参照执行。 1.0.3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工地的随工质量检查,及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验和签证工作;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智能化系统的工程验收。 1.0.4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1)系统的各种设计技术文档与资料; (2)隐蔽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3)工程施工记录; (4)系统调试报告。 1.0.5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为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并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1.0.6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系统功能检测及技术文档验收等内容。 1.0.7 系统功能检测包括信息通信、技术防范、建筑设备监控、家庭智能化及物业管理等子系统的功能检测。 1.0.8 智能化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测,应按设备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最小抽样数不应小于10;抽样时,应注意地理位置分布的均匀性,重要部位的设备属于必抽部分。 1.0.9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及小区建设的设计要求。 1.0.10 本标准所列内容为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基本检测内容,每一住宅小区具体的检测内容可根据住宅小区工程设计的工艺要求、系统工程设计文件为依据。 2 信息通信系统检测 2.1 一般规定 2.1.1 住宅小区信息通信系统检测应包括住户宽带接入系统检测、有线电视系统检测、住宅小区内部局域网工程电气检测及住宅小区中心机房检查。 2.1.2 住宅小区的住户宽带接入系统检测,应按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执行。 2.1.3 住宅小区的有线电视系统检测,根据《有线电视系统测量方法》GY/T121-95执行。 2.1.4 住宅小区中心机房检查应按照相关行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2.2 内部局域网检测 2.2.1 住宅小区信息通信系统内部局域网络检测包括系统传输介质电气性能检测和内部局域网络性能检测。 2.2.2 传输介质电气性能检测包括非屏蔽双绞线(UTP)和光纤(Fiber)的电气性能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 )执行。 2.2.3 内部局域网络性能检测应按《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验收规范》(YD5070-1998)执行,包括: (1)硬件检测:检测硬件配置的正确性,检测系统各种物理设备及其端口的完好性与可用性。 (2)系统检测:检测系统基本功能,检测节点的系统服务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 (3)全网路由检测:包括全网节点路由连通性检测。全网路由协议检测、全网路由策略检测、专用用户路由连通性检测。 3 技求防范系统检测 3.1 一般规定 3.1.1 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应包括周界防范报警系统检测、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检测、楼宇访客对讲系统检测、门禁系统检测、家庭安全防范系统检测、巡更系统检测、车辆出人管理系统检测、公共广播系统检测及其安保管理中心检查。 3.1.2 全部检测项目应在系统正常使用情况下进行。 3.1.3 若干系统间实现协调联动,应依据系统的设计要求对联动功能进行检测。 3.2 周界防范报警系统检测 3.2.1 人侵探测器安装质量检查 (1)探测器安装的高度和位置应符合安防技米的要求,同时满足制造厂技术条件的规定。 (2)探测器的安装数量、规格、型号应满足安防技术的要求。 3.2.2 报警功能检测: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中心应可实时接收来自入侵探测器发生的报警信号,包括时间、区域及类别。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手动复位。 3.2.3 故障报警功能检测:报警控制中心与人侵探测器、起传输入侵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之间的连接发生断路、短路或并接其它负载时,应有故障报警信号产生,并指示故障发生的部位,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报警不应影响非故障回路的报警功能。 3.2.4 报警反应速度检测: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以探测器市测指示灯亮为起点,以报警控制中心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令外部连线断路或短路,以断路或短路为起点,以报警控制中心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应在报警信号发出后上之内报警。 3.2.5 联动功能检测:人为触发人侵探测器,报警系统宜在发出声光报警的同时,联动开启图像复核系统,将现场图像传输到监控中心,同时进行图像记录。 3.2.6 稳定性检查:系统处于正常警戒状态下,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连续工作七天,不应产生误报答和漏报警。 3.2.7 主控设备应能所有的报警事件进行记录和查询。 3.3 小区重点部位图像监视系统检测 3.3.1 系统的时序、定点、同步切换、云台的遥控操纵、多画面分割器、录放像及电梯层叠加显示等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3.2 系统的复合视频信号,在监视器输入端的电平值应达到1Vp_p±3dB VBS。 3.3.3 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达到4级图像的要求。 3.3.4 黑白电视系统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400线。彩色电视系统不应低于270线。 3.3.5 系统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 3.4 楼宇对讲系统检测 3.4.1 选呼功能检测。网楼宇入口处的主机应能正确选呼任一分机,并能听到口铃声。 3.4.2 通话功能检测:用楼宇入口处的主机对任一分机选呼后,应能实施双工通话,话音清晰,不应出现振鸣现象。 3.4.3 电控开锁功能检测:应可在分机上实施电控开锁。 3.4.4 可视对讲系统所传输的视频信号应清晰,应能实现对访客的识别。 3.4.5 联网型的小区楼宇对讲系统,其管理主机除应具备可视对讲或非可视对讲、电控开锁、选呼功能、通话功能外,宜能接收和传送住户的紧急报警(求助)信息。 3.4.6 对带有紧急报警(求助)功能的楼宇对讲系统的检测,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使管理机处于通活状态,同时分别触发2台报警键,管理机立即发生与呼叫键不同的声光信号,逐条显示报警信息包括时间、区域; (2)使系统处于守候状态,同时分别触发呼叫键和报警键,报警信号具有优先功能,管理机应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发生的部位,并应至少能存储5组报警信息。 3.5 门禁系统检测 3.5.1 本标准所指的门禁系统为联网式门禁系统,不联网式门禁系统可依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3.5.2 使用门禁卡在不同区域刷卡,相应门户电控锁应能正确动作;开门后,中央工作站应能经过门磁信号正确掌握被控门的开关状态。 3.5.3 出门按钮狱下后,门禁应能正确释放。 3.5.4 系统发生故障时,中央工作站应以声音或文字告警,实现自检。 3.6 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检测 3.6.1 入侵探测器安装质量检查:应符合本标准3.2.1条的规定。 3.6.2 报警功能检测:人为触发家庭内部的入侵探测器、燃气泄露探测器与紧急求助按钮,报警控制中心应可实时接收来自入侵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包括时间、区域及类别。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手动复位。 3.6.3 故障报警功能检测:应符合本标准3.2.3的规定。 3.6.4 报警反应速度检测:人为触发人侵探测器,以探测器布测指示灯亮为起点,以报警控制中心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令外部连线断路或短路,以断路或短路为起点,以报警控制小心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若为电活线传输方式,则报警控制中心应在报警信号发出后20s之内报警,否则应在报警信号发出后2s之内报警。 3.6.5 解除与恢复受苦功能检测:检测人员向中心发送撤防报告,触发相应防区的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不应发出报警;检测人员向中心发送设防报告,触发相应防区的人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报警。 3.6.6 延迟报警功能检测: (1)检测人员按动室内外出延迟按钮,外出延迟指示灯亮,同时计测外出延迟时间,未达到预定值时,人体移动时,报警控制器不产生报警信号;达到预定值后,人为触发人侵探测器,探测器产生报警信号。 (2)调节进入延迟电位器,或输入编码数据,检测人员在延迟时间内进入警戒区,报警控制器不产生报警信号,同时计测延迟时间。进入延迟及固定外出延迟应符合设什要求。 3.6.7 稳定性检查:应符合本标准3.2.6的规定。 3.6.8 主控设备应能所有的防盗事件如布撤防、报警、报警用户的取消等事件进行记录和查询。 3.7 巡更系统检测 3.7.1 离线式巡更系统数据传输功能的检测:将已经采集了巡更钮信息的采集器经过数据传送器传输至主机中,应能正确实现进行显示巡更钮信息。 3.7.2 在线式巡更系统实时报警功能的检测:分别模拟巡更人员对巡更点漏检、提前到达及未按时到达指定巡更点,控制主机应能立即接收到报警信号,并记录巡更情况。 3.7.3 模拟改变在线式巡更系统的巡更路线,并进行实时报警功能的检测应符合工7.2的要求。 3.8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 3.8.1 在中央控制室进行选区广播及强切转换检验,控制功能应正常,音质应清晰。 3.8.2 线路衰减测量:自中心机房至最远端扬声器问的线路衰减应小于ldB(1000Hz) 3.9 车辆出人管理系统检测 3.9.1 系统功能检验: (1)月租卡、储值卡的检查内容宜包括:发卡、入口控制机的操作、入口处自动道闸的升起、入口处自动道闸的回落、停车、出口控制机的操作、出口处自动道闸升起、出口处自动道闸的回落、卡的使用情况查询及挂失。 (2)临时卡和特种卡的检查内容宜包括:取卡、入口处自动道闸的升起、入口处自动道闸的回落、停车、收费、打印票据、出口控制机、收卡、出口处自动道闸的升起、出口处自动道闸的口落、卡的使用情况查询及挂失; (3)上述两项的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9.2 系统统计功能检测,宜实现车辆进、出场情况、场内车辆情况、收费情况、IC卡发行情况的查询;并宜实现日报表、月报表及年报表的打印。 3.9.3 脱网运行功能检测:出、入口控制机脱网运行,进出车辆10次,系统正常工作。 3.9.4 系统技术指标检查,主要包括: (1)读写速度检测,宜≤0.2s; (2)读写距离检测,宜≤25mm。在距离出、入口控制机读写区域前0,5,10,25mm处用卡以均速晃过读写区,要求读写功能应正常。 (3)道闸升降时间检测,宜满足系统设计指标。 3.9.5安全能力检查 (1)卡的安全性能检查,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未进先出; --已出场的卡再重复出场一次; --临时卡未交款先出场; --临时卡交款后在超出规定的时间后出场: --进场车和出场车的车牌号和车型不同,但使用同一张卡循用于配置了图像对比系统和车型识别系统的停车场管理系统)。 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道闸的安全性能检查,在道闸下放置一物体,道闸应不能够放下。 3.10 安保管理中心检查 3.10.1 直有专用房间,并配置不少于两种的通信手段。 3.10.2 室内环境宜满足以下要求 (1)室内温度宣为16-28℃,相对湿度:20%~80%。 (2)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其架空高度不低于0.15m;各类导线直在活动地板下线槽内敷设,电源线与信号线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3.10.3 机房内应配备有效的灭火消防器材。凡要求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必须保持性能良好。 3.10.4 系统应有可靠的电源保证。实现无间断连续运行。 3.10.5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工作接地应构成系统一点接地。 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l 住宅楼(高层)的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子系统必须满足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1.2 住宅楼弱电系统的防雷、漏电保护、接地必须满足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1.3 住宅小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包括现场控制器功能检测和系统功能检测。 4.2 现场控制器功能检测 4.2.1 数字量输入(DI)检测,用程序方式或手动方式对全部DI点进行动作检测。对于脉冲或累加信号,按设备说明书和设计要求检查其发生脉冲数与接受脉冲数是否一致。 4.2.2 数字量输出(DO)检测,用程序方式和手动方式检测全部DO点进行动作检测。其检测数值和观察受控设备的电气控制开关工作状态应正常;如果单体受电试运行正常,则能够在受控设备正常受电情况观察其受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4.2.3 模拟量输入(AI)精度检测,测量值和显示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4.2.4 模拟量输出(AO)检测,用程序和手动方式检测其每一检测点,在其量程范围内读取五个测点(0%、25%、50%、75%、100%);控制效果应满足合同技本文件与控制工艺对功能的要求。 4.2.5 运行可靠性检测 (1)关闭中央监控主机、数据网关(包括主机至现场控制器之间的通讯设备),系统全部现场控制器及至受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重新开机后抽检部分现场控制器设备中受控设备的运行记录和状态,同时系统框图和其它图形是否能自动恢复。 (2)关闭现场控制器电源后,现场控制器及受控设备是否运行正常,重新受电后现场控制器是否能自动检测受控设备的运行,记录状态并予以恢复。 4.3 系统功能检测 4.3.1 住宅小区公共用电设备监控宜实现:各用电设备运行状态在管理中心显示;各用电设备的电费计量;各建筑物内通风用送排风机的运行状态显示和控制;高层住宅楼电梯运行状态的显示;电梯故障报警;电梯系统与消防信号的联动。 4.3.2 给排水设备监控直实现:显示生活水池、水箱(包括与消防合用)、集水井、污水池的液位,超高或超低液位报警及其水位控制;各种生活水泵、排水泵污水处理设备及电磁阀的启停控制和台数控制(可扩展)、运行状态和故障报警显示。 4.3.3 小区照明设备监控直实现:楼道内照明的节电控制开关控制和开关状态显示;应急照明的应急启停控制,开关状态显示和故障报警;高层住宅楼障碍照明的开关控制,开关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景观照明和停车场照明的开关控制,开关状态显示;各照明系统的电费计量。 5 家庭智能化系统检测 5.1 一般规定 5.1.l 家庭智能化系统直可实现对家庭内通信、安防报警、远程自动抄表、家电设备及环境控制功能,各部分的功能直在统一的系统工作平台上实现集成管理。 5.1.2 家庭内通信、安防报警、三表抄送功能的检测宜根据本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 5.2 家电设备及环境控制功能检测 5.2.1 在家庭内直接进行控制或远程遥控时,被控对象应能正确动作。 5.2.2 在进行远程遥控时,用户应能进行安防的控制;在进行安防控制时,用户应能进行远程遥控。 5.2.3 在对家电设备及环境进行控制时,报警信号应能优先显示。 6物业管理系统检测 6.1 一般规定 6.1.1 物业管理系统检测包括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检测、智能卡系统检测及物业管理系统软件功能检查。 6.1.2 建筑面积相对较大的智能化住宅小区宜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将应用于小区的各厂家的各种应用子系统汇聚在一个中央平台上,为系统的运行、维护带来方便。 6.1.3 分期建设的智能化住宅小区的系统方案应能够作到合理的前后衔接,便于实现系统集成。 6.2 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检测 6.2.1 系统所采用的远传式电表、燃气表、水表均应为相应行业配套公司提供的具有计量许可证的专用表具。 6.2.2 数据采集终端应能将采集到的各种表具的量值传送到集中器或计算机内;若系统与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联网,应能将数据传送到配套公司计算机的管理系统。 6.2.3 系统所配置的系统集中器、路由器、采集终端等设备如发生故障,系统应能进行自动报警。 6.2.4 系统应能按照水、电、燃气配套公司的业务需要,自动形成各自所需的数据文件,以满足各配套公司自动查询和自动结帐的需要。 6.2.5 系统主机宜能与水、电、燃气公司的营业收费及管理部门直接建立通信联系,水、电、燃气公司可收集水、电、燃气用量信息,自动结帐、打印和查询。 6.2.6 模拟电源瞬时及长时间断电,设备不应出现误差并有数据保持措施;电源恢复时,内存数据不丢失,内部时钟正常运行。 6.3 智能卡系统检测 6.3.1 使用一张经过授权的智能卡,应能实现按设计要求所能实现的功能,如停车管理、门禁管理、娱乐、购物消费等服务。 6.3.2 系统管理中心应能实现对智能卡的管理、消费统计、系统硬件设备管理、软件设置及报表功能。 6.4 物业管理系统软件 6.4.1 软件管理程序和管理方法应符合上海市房地局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6.4.2 软件信息管理在功能上宜实现以下内容: (1)物业接收管理:宜能实现对建筑图纸资料、附属设施等接管验收资料的录人整理、分类建档及查询管理功能。 (2)业主人户管理:宜能实现对住宅楼资料、单元资料、单元信息及住户信息等住宅信息的录入、查询与统计功能。 (3)物业修缮管理: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及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资料维护、维修记录、使用记录和更新记录的管理。 (4)绿化养护管理:对小区内绿化情况、保洁服务安排和管理。 (5)保安管理:对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及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采集,并对报警信号作出响应和处理。 (6)经营服务管理,包括: 1)提供对水、电、燃气费和物业管理费的单价设置、需缴费用收取和查询管理需对财务的管理;物业收支管理;罚款没收管理;物业维修基金帐户管理;物业维修基金分摊管理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管理。 2)提供财务核算、财务分析功能,向管理者提供各项业务的收支状况。 3)提供对收费超时期限的设置功能,当有住户未能按时缴费时,系统可自动发出提示信息,并列出超时用户资料。 (7)在建有信息网络局域网的住宅小区,宜为住户提供因特网的链接;并宜建设小区Web网页,提供具有社区特色的网上服务,使居住业主从中获得本居住小区的相关信息和服务,同时应使其经过Web有条件地直接访问物业管理软件数据库中相关信息。 四阳常管理:直按照物业修缮、保洁管理、绿化养护、保安管理和经营服务等主要项目内容,实现以下功能: 1)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及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资料维护、维修记录、使用记录和更新记录的管理。 2)对小区内绿化情况、保洁服务安排和管理。 3)对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及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采集,并对报警信号作出响应和处理。 4)对财务的管理,宜包括对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对收费标准的设置、需缴费用收取和查询管理;物业服务收支管理;物业维修基金帐户管理;物业维修基金分摊管理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管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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