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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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
2、的签发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健康证书第四条 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授权机关名称;(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第七条 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一)年满16周岁; (二)
3、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 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第九条 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条 健康证书损坏或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向原签发健康证
4、书的体检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 健康证书损坏的,应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二) 健康证书遗失的,应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三)申请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健康证书补发的,应向体检机构提交事故证明。补发的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第十一条 船员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的,应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一)申请健康证书所载船员身份信息纠错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变更身份信息后,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二) 申请
5、健康证书所载的除船员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纠错的,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第十二条 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健康体检,主检医师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的;(二)因医疗原因离船的;(三)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 健康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第三章 体检机构第十四条 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业体检保健机构,并取得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健康体检资质;(三)开设附录
6、1规定的诊疗科目;(四)自有具备健康证书签发权的主检医师2名及以上;(五)具有附录2规定的仪器、设备;(六)配有STCW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等技术资料;(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签发健康证书的主检医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三)熟练掌握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熟悉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及海船船员职业特点。第十六条 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
7、主检医师报备申请表(附录3);(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四)主检医师有效身份证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从业经历相关证明材料;(五)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等资料(附录4);(六)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该机构所在地未设立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第十七条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体检机构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名单。第十八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体检机构、主检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无效。 公布的体检机构的分院、子院从事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主检医师离开其备案的体检机构,其健康证书签发权自动终止。第十九条 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条 体检机构依船员申请,对申请船员按要求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当自船员健康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发或者不予签发健康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签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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