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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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1、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答:(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依据罪行轻重,对社会危害性大小量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2、 简述西周的“六礼”。答:六礼是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
2、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3、 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答:西周的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4、 田里不鬻。答:周初,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
3、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5、 质剂。答: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6、 五听。答: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是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章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论争。答:(1
4、)公布成文法的措施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叔向和孔子都认为公布成文法,百姓就会引征法条为自己辩护,这样便破坏了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但他们的反对未能阻挡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潮流。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答: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
5、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3、 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答: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整顿户籍,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4、 战国时
6、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答:(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5、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
7、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五章1秦国的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2秦朝的“读鞫”是什么?秦汉时期,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3请简要说明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
8、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4简述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划分的两种诉讼形式。(1)“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予以受理。(2)“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婢对主人加诸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5简述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规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1)关于产品规格。要求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对评为下等不合质量标准的,加以惩罚;为追查产品
9、生产责任,在生产的器物上都刻有制作官署名和工匠名。(2)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第六章1、两汉的法律形式。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 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科-由秦代的“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比-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春秋决狱-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 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法律解释-汉朝私家注律
10、颇为盛行,只有政府认可的才具有法律效力。2、九章律的简要情况。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作律九章,即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 (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九章律是汉朝一代的大法,也是汉律的核心部分。3、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
11、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5、春秋经义的含义。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 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因此,春秋经义成为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6、两汉的继承制度。王位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强调父死子继。汉律不承认“非子”(非亲生之子)、“非正”(非嫡妻之子)的爵位继承权。 财产继承-在土地和其他财物的继承上,汉代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7、两汉的契约关系。买卖契约-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债务契约-汉
12、律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汉代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8、汉朝的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称作廷尉,主要负责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重大疑难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9、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约法省禁-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德刑并用-汉朝武帝时期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 把刑、礼结合起来使用。 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主张司法机关在霜降之后万物肃杀之际断狱行刑,以顺
13、应天时。10、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以缇萦上书为起因,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共同议定了修改现行刑制的方案,并得到文帝的批准。其具体内容是:以徒刑、笞 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 斩右趾改为弃市。 由于上述方案扩大了死刑范围,加重了刑罚的残酷程度,因此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
14、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 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第七章1、试述“八议”。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
15、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2、试述“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3、官当。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北魏律规定:公、侯、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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