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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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的基本原则:一、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二、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三、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四、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
2、原则商号选取规则:1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22商号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3某些商主体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这主要包括:(1)法律规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词的商主体。(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商主体。(3)外商投资的商主体。4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商主体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商号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第一部分是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第二部
3、分是主体的具体字号;第三部分是依照国家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第四部分是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商号的选定作出了一系列限制,主要有:3(1)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新登记的商号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的商号相同或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厂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商主体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商号。(2)商号的内容和文字涉及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这类商号将被禁止使用: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号;可能对公众和社会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商号;以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作为内容的商号;以党政名称、
4、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作为内容的商号;以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作为文字的商号;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商号。(3)商号的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外,其他商号一般应使用汉字。如果在企业名称中需要增加外文名称的,该外文名称应该与所翻译的中文名称相一致。(4)设分支机构的商主体,该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之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在商主体的商号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商主体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的
5、字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以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中的字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5)联营商事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联营商事企业应当在其商号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6、、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一、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足额到位,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其主要内容包括:1、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另有规定除外),一人有限
7、公司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规定时,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法定资本制。第一,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缴纳最低额度,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第二,规定公司不得任意增、减资本;公司增、减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在减资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增、减资本时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3、验资制度。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
8、明。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基于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扩大营业、弥补亏损等目的,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抽取的累积储备金。法定公积金: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从公司的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提取比例为公司税后利润的10%)和资本公积金(从公司的利润以外的收入中提取的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包括股票溢价款、法定资产的重估增值、公司接受的财产赠与)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基于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人已提取的公积金。用途:弥补公司亏损。公积金的首要用途,也是维持公司稳定发展和保护债权人利益
9、的必然要求。转增为公司资本。将公司的部分公积金按股东的原油股份比例派送一定数量的新股或是增加每股的实际金额。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存留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数不得超过5人;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序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须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产所和必要的而生产经营条件。程序:发起人发起定力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出资方式:出资并等制(公司股东的没分出资额数量均等,股东既可认购一份也可认购数份);出资不平等制(没位股东只可以认购一份出资,而每一份
10、的出资数额可以不同);基本出资制(每一股东只可以认缴一份出资,而每一份出资数额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基本出资额的总倍数)。股东的权利1.出席会议权或者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有多少出资就有多少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股东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根据股东地位平等的原则,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一律平等。3.红利分配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红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心,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即通过公司的盈余分配获得红利。4.剩余财产分配权。即公司解散时,对于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所留下的财产进行分配的权利。5
11、.查阅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产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为封闭式公司,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一般不对外公开,但对于公司的股东不能保密和封锁,股东可随时进行查阅。6.增资优先认购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7.转让出资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全体股东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一人公司:公司法58条第二款:本法
12、所称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59条第二款: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责任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公司的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完备的组织机构,由公司住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募集设立的程序:操你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足部分股份(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总数的35%)办理公开募集申请及批准手续公告招募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创立大会申请登记组织机构:股东会
13、: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的权力机关。职权:1、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报告、方案;作出决议 2、通常的决议事项:任免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确定其报酬;对董事会、监事会提起诉讼的事项;承认董事会非会计表册;确定公司英语的分配和股息红利等事项 3、特别决议事项:增加或减少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公司的解散、合并等股东会的决议:1、 普通决议:适用于公司普通的决议事项。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以出息回忆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2、 特别决议:适用于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公司法要求出席会议的固定以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三同意才为通过。董事会:对内管理公司事务(股东大会的着急;经理人的任免;新
14、股的发行;公司债的募集等);对外代表公司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决议:一般过半数的董事出席,并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对已一些特别决议事项,法律或规章还规定了更高的要求: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有的国家还规定与特别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表决。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判定标准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 现金流量标准2.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 资产负债表标准3.停止支付 外在行为标准构成要件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已到清偿期;是金钱或可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偿还.
15、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债务不论是否到期。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依主观意志作出的外部行为,非财产客观状况;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种行为;对到期的金钱债务停止制度;持续一定期间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严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破产:管理人的任命
16、:1、由法院甄选和指定;2、由债权人会议选定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同事为了实现债权人集体对管理人的监督,又规定了债权人会议有请求人民法院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予以更换的权利。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1、 欺诈破产行为(1) 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2) 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2、 个别清偿行为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企业破产法36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
17、,管理人应当追回。”取回权: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抵销权:指破产债权人在宣告破产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破产抵销权的行使: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以意思表示为之;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债权申报为必要;附条件的破产抵销权(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抵销后的差额处理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1、 债务人的债务在破产生情受理后取得的对他人再无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
18、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面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债权申报: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时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力的必要条件。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 决议方式。企业破产法64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一半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 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3、 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
19、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4、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其所议事项的决议声称会议记录。5、 决议未通过的补救。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有限受偿的权利。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的清偿原则:1、 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两项费用时,二者清偿不分先后。2、 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情况下,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 按比例清偿。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公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 不足清偿时中介程序。债务人
20、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如果此时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则无需宣告。破产宣告的效力:1、 对破产案件的效力。一旦宣告破产,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3、 对债权人的效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无担保债务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破产程序启动的效力1.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所拥有的及在程序开始之后新取得的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但自然人维持生存的必需品应从破产程序中排除。 2. 破产程序一经启动,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应转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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