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规范的建立及其体系的嬗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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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规范的建立及其体系的嬗变20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知识产权规范的建立与产权体系的嬗变唐昭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讲师上传时间: -5-24 关键词: 产权体系/物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权 内容提要: 物权规范奠定了大陆法系产权制度的基础,知识产权理论虽始于物权理论而最终超越物权理论形成完全独立的理论体系。随着传统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规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建立,”产权”便嬗变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并形成全新的产权体系。 一、”产权”的嬗变 据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的相关理论,产权的形成需满足一个条件内在化的所得大于内在化的成本1。经济学分析
2、法学将其诠释为”由私人所有的应该是具有对抗性和排她性的私人产品,而由公共所有的应该是具有非对抗性和非排她性的公共产品。准确地说,所有权应该赋予任何一种资源,只要被称为财产的一组权力将带来使用那种资源的更大效率并由此增加社会财富,只要建立和履行这些所有权的代价小于收益”2。因此,产权化是受经济条件制约的,当然亦受既存法律规范体系的影响。产权法律体系自罗马法以来发生了惊人的嬗变。在罗马私法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为客体范畴,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奠定了产权法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物”的内涵由有体物、无体物衍生至有价证券、自然力、人体器官、环境要素,”物权”的规范功能随
3、之扩张。然而,知识产品因其非物质性以及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殊为紧密,难以容入”物”之客体范畴,知识产品之上之产权亦难以置身物权体系,因此人们在物权体系之外创立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由此”,产权”提升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产权法律体系则嬗变为包括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产权家族。 二、传统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形成 (一)著作权规范及理论历经数百年的理性锤炼 著作权制度萌芽于中世纪,当时即产生了作品乃”神授予的报偿”因而禁止她人自由使用的法律思想。著作权制度最初表现为印刷特权制度。18世纪,欧洲各国开始摈弃印刷特权制度,建立保护作者利益的著作权制度。17 ,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
4、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1791年与1793年,法国亦先后颁发了两个著作权法令:、。在英法两个先驱国家的引导下,著作权法制度逐渐分流成为两个哲学派别,即英美国家建立在”财产价值观”上的”版权”法系与欧洲大陆国家构筑在”人格价值观”上的”作者权”法系3。大陆作者权法系的理论塑造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精神所有权论、古典一元论与二元论、现代一元论与二元论4。 精神所有权论是为建立出版所有权而产生的,其基本理念在于将作品类比物,将著作权类比所有权。1726年德国学者Gunding撰文称:书的作者非但对自己的思想具有所有权,对于出售与出版人之价值也具有所有权。于是开始了精神所有权论的构建。19世纪初叶,随着历史
5、法学派的兴起以及”物必有体”观念的确立,精神所有权论趋于势微。古典一元论伴随人格权理论的兴起而展开,它从根本上否认了精神所有权论。1853年,Bluntschli发表论文称:作品源于作者个性,因此著作权当归属于作者。1885年,Gierke进一步完善了古典一元论,她首先将私法体系划分为法规范总体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总体,并认为能够成为后者主体的能力便是人格,此人格受法律规范认可时即产生一般意义上的人格权,著作权是以作者固有人格为构成要素并以作品为对象的人格权。与此同时,古典二元论也露端倪,其代表人物Kohler认为:著作权由无体财产权与个人权两种权利组成,此二者以完全相异的要件构成,其间并无
6、关联,如作品未经许可而发表时,则既侵犯了个人权,亦侵犯了无体财产权。 1932年,德国学者deBoor借德国著作权法修订之机对古典一元论提出诘难并推出现代二元论。她认为著作权乃是由各个独立的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格权构成的双重权利,作者利益的维护仰赖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因而不能完全脱离作者,但作者须经一定途径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故应将著作财产权划分为使用权(Werknutzungsrecht)与变价权(Verwertungsrecht),前者为可处分的个个权能,后者为作为诸权能之源的不可处分的单一权利,前者之转移构成后者之负担,如同所有权与限制物权的关系一般。与现代二元论相峙,现代一
7、元论主张作品之经济利用权与作者之精神利益密切相关,包含此二种利益的作者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一身专属的人格权,而是二者有机结合的单一权利;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格权密不可分,相伴始终;著作财产权的让与为设定移转,被移转之著作财产权为由著作权母权派生之派生权,派生权消灭之际,著作权即恢复至圆满状态。 (二)专利权规范及理论超经济垄断权的构建 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与1623年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这两部法律虽具备了现代专利法的雏形,但均未脱离封建的恩惠主义。完全的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则始于1790年美国专利法与1791年法国专利法。专利法学理论随之昌盛,主要的学术流派有财产权论、受益权论、创造鼓励
8、论、创造公开论5。 财产权论是基于自然法思想,根据”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对专利制度加以解说的理论。早期的财产权理论认为:创造创造是一种精神财富,应当与有形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由于财产私有,因此必然出现对财产的独占,在这一点上,创造创造与有形财产并无二致;专利权并非法律的创设,而是法律对创造人自然权利的认可。1791年的法国专利法集中体现了上述思想,其前言中宣称:”所有对社会有益的新颖构思,原来就应属于研究出此构思的人,如不承认创造为其创造者所有,就等于无视人权。”6此后,德国学者在早期财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非物质理论,认为:创造人对其创造投入了自己的生命,她人对创造的侵犯,即是对
9、创造人个人权利的侵犯。 受益权论基于自然法思想,根据”社会契约论”理念阐释专利制度。该理论认为:创造乃是对社会有益的贡献,社会理应回报创造人;赋予创造人一定时期的独占实施创造的权利,从而使之暂时排除竞争,获取相当经济利益,这便是社会对创造人回报的报酬创造鼓励论,又称”刺激论”,该理论立足于产业政策思想诠释专利制度:授予专利权旨在鼓励创造创造,刺激企业对创造创造的投资,推动创造创造的实施,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 创造公开论的基本理念仍是产业政策思想。该理论认为:授予创造人排她的独占的专利权,目的在于鼓励创造人公开创造内容,便利技术信息的交流与传播,促进技术进步;专利权既是公开创造的代价,也
10、是确保创造公开后创造人的利益不会因她人假冒和仿制而遭损害的法律手段。 综观专利法学理论,虽种类众多,但在专利权性质的确认上却殊途同归,专利权是超经济垄断权,不可与物之所有权同日而语。在物之所有权的规范中,就分别独立的物可存在数个所有权,而在专利领域,虽然多个独立的创造人就同一主题产生多重创造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专利权仅授予最先申请人或最先创造人”,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国家法律经过超经济强制,以一种法律上的垄断权即专利权来产生经济上的垄断,刺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7上述诸学说形成了构筑这种超经济垄断权的合力。 (三)商标权规范及理论宏大的权利体系 商标诞生于中世纪的欧亚非沿海商业中心。当时的商标有两
11、种:一种用以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和来源,另一种用以表明商品的所属关系。这两种商标皆由同业行会制定和使用,以便确保统一的商品质量,追究生产者的责任。1857年法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商标法,1862年英国商标法诞生。商标法在法律体系上可划分为大陆法系商标法与英美法系商标法。 商标权的法学理论主要有财产权理论与经济活动理论。商标权的财产权理论与前述的专利权的财产权理论并无二致,此处不再赘言。商标权的经济活动理论是依据产业发展政策提出的,该理论认为:商标是用以保护、维持和扩展经营者的经济活动以及维系经营者与公众的联系的;赋予经营者商标专用权有利于产业发展;商标专用权的期限以经营者需要及经营活动的
12、存续为限。商标权的经济活动理论提示人们,商标权涉及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市场竞争关系,因此各国商标法除16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期认可经营者的商标专用权外,大多给予消费者利益及经营者公平竞争利益以特别眷顾,此点在商标禁止权中有突出表现。能够说,商标权是一个宏大的权利体系,无怪乎美国学者总结道:”商标法是宏大和复杂的。” 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法理追溯,使我们认识到源于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不但具有非物质性并构成产业发展的原动力,同时还是人类进入更高境界的阶梯,因而它不但仅满足人类生产与生活消费需要的物一般局限直观,将这类信息产权直接嵌入物权体系是行不通的,因此信息产权的塑造虽起步于物
13、之所有权原理,但又与之大相径庭。需要强调的是,信息产权并非对以物权为基石的产权制度的否定,亦非另起炉灶,它是在既存法律框架下的超越与升华。 三、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制度迁延数千年,历久而弥新。在技术信息产权化的条件尚未成熟时,它表现为技术信息私有的非正式规约形态。至工业社会,产业生产主要倚赖科技和大规模的产业工人,而产业工人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因此,这一时期商业秘密立法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呈上升趋势。19世纪早期的英国判例法认可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后来美国继承了这一法律制度。19 德国制定了,它给予商业秘密的侵害以私法救济。到社会信息化时代,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
14、对于技术信息的保护已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商业秘密制度遂再度受到青睐。1967年签订、1970年生效的将知识产权的范围扩大至”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1994年TRIPS正式文件明确规定了”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从此,商业秘密正式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一)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概述发展与演变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是在英、美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尔后又为大陆法系所借鉴。18 发生英国大法官Edon勋爵审理的Newbery诉James案8是近、现代商业秘密法制史上最早的判例。1837年,美国麻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审理Vickey诉Welch一案时引进了英国的商
15、业秘密法律制度。此后美国各州及联邦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了这一法律制度,创立了丰富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理论。商业秘密法律制度虽在早期英美普通法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但亦呈现出理论上的混淆与立法上的纷乱,这一混乱的局面直至本世纪在英美法系的成文法立法活动中才得以澄清。 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经1939年的()及1978年的()两次成文法立法活动后,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中法规定:”商业秘密为包括公式、图样、汇编、计划、构造、方法、技巧或工序的信息。该信息:具有独立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不被普遍所知,不能为从其泄露或使用中取得经济价值的其它人用适当的方法查明;在各种情况下保持其秘密都是正当
16、的。”进而对普通法所使用的非契约义务的各种财产、准契约及失信理论进行了限定。的产生与适用使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趋于完善。 大陆法系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是从英美法系继承而来的。这一法律的继承以德国为最先,19 的德国即规定有商业秘密法律规范,但由于深受概念法学的影响,德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始终未能走向成熟与发达。德国法律认为商业秘密缺乏排她性特征,因此,对于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主要适用合同责任,而且只是在发生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后,才对侵犯进行法律制裁。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兴时期,大量引进西方技术,同时亦引进了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不过,当时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侵权行为法、契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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