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打官司中有哪些规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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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在打官司中有哪些规矩法律层面上的讲理和我们日常生活中俗称的讲理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下面我为你整理律师打官司的法规,盼望能帮到你。 俗称的讲理 俗称的讲理是指我们运用自己对社会、生活的熟悉的总结和自我对社会价值观的推断,对是非曲直进行评论,也称之为情理。 这里强调的讲理指的主要是情理,这种讲情理包含个人主观因素很高,在个人熟悉因素的影响下,往往缺乏或者简单忽视一些重要的客观因素。 由于每个人接受的教育各有差异、社会环境对自己的影响不同,再则涉及的个人利益不同,讲出的道理、对是非曲直的评述也会各自不同。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所谓讲理的人还都认为自己讲的理最正确。 这样
2、就消失双方或者多方都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一般此种情形需要第三方(中立方)来进行评理,确定哪一方是正确的。 由于每个人在讲理的时候各自说法均有不同,熟悉不同,所以司法机构(法院)不能够凭借当事人各自讲的情理来处理案件,法院解决争议的根据必需是统一的标准,即法律规定。 法院的讲理 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这种讲理指的是基于客观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为自己的诉求(维权主见)进行陈述的理由。 此种讲理是有严格要求的,由于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当事人将事实详尽地陈述并附有证据证明,该事实与法律根据还要相对应。 法院的审判人员才能运用当事人供应的大量事实根据对争议的焦点及性质作出客观的推断,再结合法律根据作出公正的
3、判决。 但是,当事人仅是一味地强调自认为的人情事理,感情颜色的渲染大于客观事实表述,就很难让法官对争议问题区分是非曲直,也就难以得出相应的结论。、 当法官不让当事人讲解并描述情理的时候,当事人会认为法院不让自己讲理。 例如,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询问当事人你主见加班费,你陈述一下详细加班的情形,法官的意思是问当事人主见加班都包括哪些内容,如公休、节假日、延时等,这样便于计算加班费的数额。 而当事人却回答我在单位当牛做马,干得没白没夜,根本就没休息的机会,单位这种做法是严峻违法的。 再例如,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在陈述离婚理由和提交证据时,没有良好地把握此时陈述的机会,反而大量表达自己为家庭的付出,对
4、方有多么不负责任,甚至于将曾经争吵中各自的言语,一股脑倾倒给法官。 此类的回答,在案件中我们是常常遇到的,然而当事人此类的讲理不能够给法官供应事实信息,法官依此类陈述也无法做出推断。 所以,当事人此种讲理自认为很煽情、生动,能够赢得法官的认可。 但恰恰相反,法官最不盼望看到这样的陈述,由于此种讲理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反而影响法官对事实推断的思路。 法官询问的问题 一般状况,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向当事人询问状况,这是案件审理的需要,法官所问的问题是高度概括的,法官盼望当事人的回答也是言简意赅的,这样也便于书记员全面的记录。 例如我们曾办理过一件离婚案,法官问原告你们夫妻双方生活十几年,原告
5、如今提出离婚理由是什么? 法官的目的是盼望查明双方是否存在感情确已裂开的法定情形。作为原告应当很简洁地讲解并描述双方感情裂开、不能连续生活的要件,列举一两个实例即可。 原告人却从两个人第一次见面开头讲起,延长到被告父母的做人品质,又扩展到被告亲友的素养等等。 法官曾几次打断原告的发言并提示原告应当回答什么问题,而原告确不能理解,认为法官不允许自己讲解并描述生活的经受,从而偏袒对方。 律师提示 1、发表看法要言简意赅,条理清楚,观点明确。 2、说话的语速不能过快,平和的语速、简要的表达,便于书记员记录。 3、建议较为冗杂的陈述或辩论制作成书面形式,可以保证意思表示的完好性,也能节约庭审中记录的时
6、间。 4、不要随便地质问对方,充分利用自己发言的机会将自我陈述或者辩论做到详尽。 法官为什么不让我说话? 律师剖析:合适的时候说合适的话 必需按照庭审程序发言 庭审程序要求 庭审是有程序要求的,不是可以随便发表自己的看法,假如将自己的看法发表得很详尽,必需根据程序的要求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看法。 否则,将会适得其反,该说的话没有说,该留意的重点没有强调。所以在开庭过程中要留意各程序阶段,包括事实调查、举证质证、辩论、调解、最终陈述等。 当事人发表看法假如不能对应程序,等于自己没有说话。 法官偏向对方,是不是对方找关系了? 律师剖析:官司打得糊涂,自我感觉好象是法官偏向。实践中,例如没有搞清晰法官审
7、理的是什么争议焦点而随便作答、争论,就简单消失错误。 什么是争议焦点? 由于当事人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看法,即为原告方坚持自己的诉求,被告方坚持不同意对方的诉求(坚持抗辩理由),这样形成双方各持己见的区分点。 法院审理案件,争议焦点特别重要,通过固定争议焦点,法院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哪一方理由成立、哪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哪一方的主见具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根据。 但是,许多当事人在庭审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在一条线上。例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所涉及的并不是首先考虑公司是否承当责任问题,而是先确定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 没有确定劳动关系,就谈不到由谁来承当法律责任。 而当事人一方强调公
8、司应当向其赔偿,而另一方强调没有劳动关系,双方不是在一个争议点来争吵。 此时,一般法院为了将案件审理清楚,会总结争议焦点,将当事人之间杂乱无章的争吵看法归纳起来,形成焦点。 在法院整理争议焦点不偏差的前提下,当事人应当随着法院所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主见,围绕争议焦点绽开陈述、举证、辩论。 但许多当事人在这种状况下,不顾及法官总结的焦点,而一味地去强调自己应当赢得哪些权益,大大偏离了诉争主线,直至败诉都没有搞清晰自己错在哪里。 握好争议焦点 没有搞清法官审理的争议焦点,或者根本不去理睬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而仅是一味地强调自己的道理,这样做对诉讼是特别不利的。 由于法官判决案件需要当事人向其供应所需
9、要的大量事实素材,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目的是在判决中能够表达公正性。 搞不清案件的争议焦点源于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法官总结的焦点与当事人自认为的焦点不吻合,换言之当事人不认可法官所归纳总结的争议焦点,在焦点确定方面,可能当事人与法官的思路就消失分歧; 其次种,是法官虽然总结了案件焦点,当事人却不能够对焦点进行良好地理解,虽然是根据法官的要求进行陈述、举证、辩论,但实质上没有与法官争议焦点保持全都,从而偏离了审理核心,其结果就是该去力争的问题没有争,而不重要的内容却成为自己的核心观点; 第三种,是当事人根本不去理睬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究竟是什么,只顾自己在法庭上一吐为快,把自己所谓的委屈倾诉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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