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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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7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三明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 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4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6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7 2.1 领导小组构成和职责 7 2.1.1领导小组构成 7 2.1.2领导小组职责 7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和职责 8 2.2.1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 8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8 2.3 指挥部构成和职责 8 2.3.1指挥部构成 8 2.3.2指挥部职责 9 2.4 市有关部门职责 10 2.5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责 12 2.6 应急救援队伍构成和职责 13 2.6.1应急救援队伍构成 13 2.6.2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13 2.7 工作组职责 13 2.8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14 2.9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14 3预警与信息报告 14 3.1预警 14 3.2信息报告 15 3.2.1事故报告的程序 16 3.2.2报告的内容 17 4 应急响应 18 4.1 分级响应 18 4.2 响应程序 19 4.2.1事故发生单位响应 19 4.2.2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响应 19 4.2.3领导小组办公室响应 19 4.2.4领导小组响应 20 4.2.5市有关部门响应 20 4.3 现场处理措施 20 4.3.1事故现场一般处理措施 21 4.3.2不同事故类型应急处理措施 22 4.4 信息发布 22 4.5 应急结束 23 5 后期处理 23 5.1善后处理 23 5.2清点工作 24 5.3总结与评估 24 6 保障措施 24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24 6.2 应急队伍保障 25 6.3 应急救援专家保障 25 6.4 应急保障 25 6.4.1救援装备保障 25 6.4.2物资保障 25 6.4.3交通运输保障 25 6.4.4医疗卫生保障 25 6.5 应急经费保障 25 7 预案管理 26 7.1 培训与宣传 26 7.2 预案演练 26 7.3 预案修订 26 7.4 预案实施 27 8 附件 27 8.1 三明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 28 8.2 三明市非煤矿山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系方式 29 8.3 三明市有关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1 8.4 发生紧急情况应急救援电话 33 8.5 三明市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33 8.6 三明市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34 8.7 不同事故类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5 8.7.1坍塌滑坡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5 8.7.2采空区塌陷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6 8.7.3冒顶片帮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7 8.7.4透水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8 8.7.5中毒窒息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9 8.7.6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0 8.7.7爆炸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1 8.7.8坠罐跑车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3 8.7.9尾矿库溃坝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4 8.7.10排土场滑坡和泥石流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4 8.8 危险性分析 45 8.8.1非煤矿山主要危险类型 45 8.8.2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46 8.2.2.1全市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46 8.2.2.2风险分析 4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三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三明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处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三明市境内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下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事故的前期处理;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理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一般非煤矿山事故; (4)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市级处理的非煤矿山事故; 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迅速救援的理念,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分级负责。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理第一响应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 (3)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协调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事故救援。 (4)讲求科学。坚持科学有效施救,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依法依规施救。 (5)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6)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理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三明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作组、市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等构成。 2.1 领导小组构成和职责 2.1.1领导小组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武警三明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总工会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见附件8.2。 2.1.2领导小组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前期处理工作,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和消防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和职责 2.2.1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为。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制定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较大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2.3 指挥部构成和职责 2.3.1指挥部构成 指挥部是发生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后县(市、区)成立的临时机构,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党委)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救护队伍负责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等组成。 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作调整): (1)现场指挥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和矿山救护队、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2)抢险救援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领导小组紧急调集的有关专业救护队救助人员组成,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协调。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4)医疗救治组:由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救护人员组成,市卫计委负责协调。 (5)安全疏散组:当地政府负责,由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公安、民政部门人员组成,市公安局负责协调。 (6)治安保卫组: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民警组成,市公安厅负责协调。 (7)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经信、交通、商务、工会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当地政府负责协调。 (8)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民政、工会等单位组成,当地政府负责协调。 (9)宣传报道组:由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办、宣传、安监等部门组成,当地政府负责协调。 2.3.2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及救援工作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领导小组协调,并说明需要增援的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指挥部工作小组职责: (1)现场指挥组: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2)抢险救援组: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保障安全技术措施。 (3)技术专家组:主要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保障抢险救援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抢险过程遇到的技术问题。 (4)医疗救治组:负责受伤人员现场紧急救护和转运伤员。 (5)安全疏散组:负责对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 (6)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安全警戒、治安巡逻、矿区社会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 (7)后勤保障组:负责参加现场抢险的人员、伤亡人员家属的食宿、接待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补偿或赔偿及其它善后事宜和社会稳定工作。 (9)宣传报道组:负责新闻组织与发布工作。 2.4 市有关部门职责 市有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2)市经信委:负责保障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3)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协调卫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人员的职业诊断,负责指导事故发生矿山疫情防控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运输的畅通和安全。 (5)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理工作;协助善后处理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市级应急救援演练经费保障。 (7)市人社局:负责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待遇的支付工作;协调事故中伤亡的从业人员的抚恤、补偿、赔偿工作。 (8)市国土局: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国土资源部门向指挥部提供抢险矿山相关地质资料等情况。 (9)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11)市总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负责协调、组织当地工会开展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2)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相关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13)市安监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参与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社会影响大的事故,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14)市水利局: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水利部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抢险矿山水利设施资料。 (15)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16)市通信发展管理办:负责指导、协调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 (17)武警三明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根据救援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现场救援。 市有关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附件8.3。 2.5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责 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理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2.6 应急救援队伍构成和职责 2.6.1应急救援队伍构成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其它专业救援队伍和武警消防等其它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请求驻明部队、省级矿山应急救护队伍或外地市矿山救援力量支援。 2.6.2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理工作。 2.7 工作组职责 工作组是根据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并派往事发现场的临时工作机构, 指导协助指挥部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工作组成员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组的职责是: 较大事故发生后,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理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理工作,但不替代指挥部的指挥职责;指导当地做好舆论和善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8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应急救援专家从市、县两级矿山救援专家库中抽调,分别由市、县安监局下达调度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经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理提供辅助决策建议。 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8.5。 2.9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 事故发生单位要如实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或险情情况,接受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生产人员执行应急处理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区)政府接到可能或者已经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事故预警信息,若认为情况严重可建议市政府安委会发布可能发生非煤矿山较大灾难的预警信息。市政府安委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生或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电话、发布范围等 预警信息可经过短信、传真、电视、广播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也可经过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信息要依据事态或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应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3.2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已经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事态的监控工作。已经发生的较大事故及其发展态势和抢救情况的信息,以及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1事故报告的程序 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 省属、央属在明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1)发生非煤矿山发生较大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应越级上报。市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市安监局。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理情况。 (3)对于已经明确发生较大事故以上以及因非煤矿山发生爆炸、塌方等事故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时,市安监局接到信息报告后采用速报方式在15分钟内上报市政府。 (4)市安监局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送至省安监局。 (5)市安监局值班室及值班人员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局主要领导、带班局领导、分管局领导以及相关业务科室、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安监局报告和续报。 (6)市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当班人员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接受全市事故报告信息,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为。 3.2.2报告的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抢险救援情况;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速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2)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或险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启动I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事态发展严重,国务院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矿山重大事故。 I级响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2)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 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 (3)出现下列情况,启动III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非煤矿山一般事故。 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4)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非煤矿山事故时启动IV级响应。 IV响应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4.2 响应程序 4.2.1事故发生单位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响应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和互救,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超级上报。 4.2.2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响应 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报告后,事发地县(市、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有关业务科(股)室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事发地政府立即成立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所属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至市政府和领导小组。 4.2.3领导小组办公室响应 (1)立即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 (2)立即向领导小组副组长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省安监局。 (4)草拟工作组组成人员,报领导小组批准,经批准后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与工作组人员一同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事态发展到可能造成Ⅲ级以上事故时,要及时报告省安监局。 (6)各县(市、区)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故或事态进展,按规定报告领导小组,通报其它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2.4领导小组响应 (1)研判是否启动本预案并作批示; (2)根据需要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武警三明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矿山救护队和县(市、区)矿山救护队伍。 (4)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 4.2.5市有关部门响应 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国土局、气象局、环保局、市总工会、市委宣传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根据工作安排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其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 市有关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附件8.3。 4.3 现场处理措施 4.3.1事故现场一般处理措施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理措施: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参与救援; (3)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应注意防止救援过程中产生次生伤害事故; (4)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影响救援工作开展的道路、井巷工程、供电系统、通风系统、供排水系统等各相关系统,努力创造事故救援的有利条件;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及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各项活动以及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用水,尽快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须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收集,非救险工作所必须时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现场及所有物证,尽可能进行现场拍照、录像; (8)矿井井口、进入露天矿山的通道、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9)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4.3.2不同事故类型应急处理措施 坍塌滑坡、采空区塌陷、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排土场坍塌滑坡事故应急处理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详见附件8.7。 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各类信息要按规定经相应级别的有关部门核实、审批后,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发布。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事故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发布的信息。 指挥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3)上级政府批示; (4)下一步的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对于跨地区、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事故,由宣传报道组协调主流媒体及时开播指挥部提供的事故信息。 4.5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教,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清点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5.3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参与依据之一。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理组织、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领导小组和各组成单位的联系方式,并要确保联络畅通和及时更新。市安监局24小时值班电话:。 事故发生地通信线路中断,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公司组织抢修恢复,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发生紧急情况救援电话见附件8.4。 6.2 应急队伍保障 我市矿山救援队伍联系方式见附件8.5。 6.3 应急救援专家保障 我市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8.6。 6.4 应急保障 6.4.1救援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装备。非煤矿山企业和各级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建立和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4.2物资保障 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物资和装备。 6.4.3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保证应急人员、应急交通工具、应急物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4.4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卫计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督促医疗卫生单位配备相应的矿山医疗救治药物、器材,开展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矿山事故的救治能力。 6.5 应急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对需要由财政负担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和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与宣传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经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7.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可采用实战演练、桌面演练和功能演练等多种形式。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组织预案演练。经过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理事故的实战能力。演练结束后,主管处理部门及参演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7.3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发生下列情况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附件 8.1 三明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 8.2 三明市非煤矿山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系方式 8.3 三明市有关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4 发生紧急情况应急救援电话 8.5 三明市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8.6 三明市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8.7 不同事故类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8 危险性分析 8.1 三明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 事故发生 信息反馈 接警 信息传报 信息接报与处理 否 指挥部成员到位 有关成员到岗 专家赶赴现场 专家到位 应急启动 专业力量支援 专业应急队准备 工程抢险 信息收集与分析 响应升级 救援行动 医疗救护 应急增援 人员疏散与安置 事态控制 否 现场清理 环境保护 解除警戒 现场监测 应急恢复 善后处理 公众信息沟通 总结 应急结束 事故调查 8.2 三明市非煤矿山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系方式 组 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 杨华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林延株 (市国资委副主任) 林道兴 (市经信委副主任) 于修芹 (市卫计委副主任) 肖文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葛明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清华 (市安监局副局长) 林庆强 (市国土局支队长) 高 伟 (市人社局副局长) 邓纯喜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 光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礼森(市水利局副局长) 陈衍忠(武警三明市支队支队长) 叶智勇(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陈立兵(市总工会副主席) 邱赠东(市气象局副局长) 聂晓平 (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日常工作。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 8.3 三明市有关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邓芳芳 市委宣传部 科 长 罗 麟 市经信委 科 员 邱盛瑾 市卫计委 副主任 刘万武 市公安局 主任 曾美珍 市民政局 副主任科员 刘 健 市人社局 工商管理科长 韩国洪 市国土局 科 长 吴昌秋 市财政局 科 长 罗光平 市环保局 主任科员 洪荣湘 市交通运输局 科 长 邱有钰 市水利局 科 员 曹德梁 市国资委 副科长 陈黎生 市质监局 科 长 林 辉 市安监局 科 长 李明芳 市总工会 部 长 张表宁 市气象局 副主任 晏飞发 武警三明支队 股 长 崔鹏飞 市公安消防支队 副科长 连福局 市交警支队 科 员 吴玉萍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 主 任 林志勇 国网三明供电公司 主 任 8.4 发生紧急情况应急救援电话 单 位 电 话 传 真 公安局 110 消防 119 交警 122 医疗急救中心 120 电力抢修 95598 污染事故 12369 安全隐患举报 12350 市委值班室 8223694 8511883 市政府值班室 8222990 8242122 市安监局值班室 8224347 8286928 省安监局值班室 8.5 三明市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序号 名 称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福能集团矿山救护大队永安救护队 永安市 刘大海 2 福能集团矿山救护大队上京救护队 大田县 许荣旺 3 福能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广元救护队 大田县 温进通 4 三明三泉矿山 救护队 大田县 石辉荣 8.6 三明市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单 位 姓 名 专 业 联系电话 闽西地质大队 林昌威 地质高级 工程师 大田矿业集团公司 柳奕积 采矿高级 工程师 永安市安监局 葛 鲁 采矿高级 工程师 福建水泥股份公司 建福水泥厂 邱建荣 采矿高级 工程师 三明正兴安全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 曹泉福 采矿高级 工程师 8.7 不同事故类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7.1坍塌滑坡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7.1.1技术措施 (1)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被坍塌滑坡事故埋压、围困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边坡技术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 (4)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存在的其它坍塌滑坡体及浮石、危石等危险源; (5)确定救援方案; (6)分析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清除坍塌滑坡体等危险源的技术方案与具体方法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7)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8.7.1.2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设备、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边坡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坍塌滑坡事件扩大事故; (4)防止已撤离人员回到坍塌滑坡影响区内。 8.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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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生产 安全事故 应急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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