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铜都镇深沟村第三村民小组41户村民因诉东川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上诉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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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城区铜都镇深沟村第三村民小组41户村民因诉东川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上诉一案东城区铜都镇深沟村第三村民小组41户村民因诉东川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上诉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云高行终字第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深沟村第三村民小组41户村民(以下简称深沟村41户村民,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杨天荣,男,1950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昆明市东川区人,住东川区深沟巷2号。诉讼代表人邓绪昌,男,1955年4月7 日生,汉族,农民,昆明市东川区人,住东川区深沟巷21号。诉讼代表人段发德,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昆明市东川区人,住东川区深沟村三社
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住所地:东川区铜都镇市府街11号。法定代表人田文,区长。委托代理人蒋定岳,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深沟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深沟村三组)。负责人刘兴荣,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欣桦,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一审原告深沟村41户村民因诉一审被告区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行初字第1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200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沟村41户村民的诉
3、讼代表人邓绪昌、杨天荣、段发德,被上诉人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蒋定岳,第三人深沟村三组的委托代理人王欣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昆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昆政请(2006)148号关于东川区铜都镇2006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同年9月大部分村民同意征地,10月14日召开组代表会拟订补偿款分配方案,10月20日第三人深沟村三组与区政府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区政府征收第三人的集体农用地105.7亩);10月23日签订补偿协议和地上附属物拆迁包干赔偿协议,同日区政府向第三人支付全部土地补偿费,至2007年5月全部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
4、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土地协调费)共计10,547,265.60元兑现给农民。2007年8月27日省政府作出云国土资复(2007)185号关于东川区铜都镇2006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准征地7.0437公顷(同意区政府征收第三人的集体农用地7.0437公顷,即105.7亩),其中耕地6.1856公顷,其他农用地0.8589公顷。2007年9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将云国土资复(2007)185号批复转发给区政府。同年8月29日区政府发布第一次征地公告;10月10日发布第二次征地公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深沟村41户村民与本案被诉的组织征收土地及补偿行政
5、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合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本案被诉组织征收土地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深沟村41户村民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区政府及第三人深沟村三组认为深沟村41户村民起诉不符合起诉法定条件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区政府组织征收第三人所有的集体土地先与第三人及其村民协商,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过程中,区政府与第三人签订的涉及征地补偿的各种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在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征收土地之后,区政府予以了公告,征地公告与补偿方案合并。区政府组织征地的行政程序与法律规定有不一致的情形,但并未违反行政法的原则,尚不应当或可以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深沟村41户
6、村民已经得到适当补偿,并无证据证明本案组织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及补偿行政行为对深沟村41户村民利益产生明显不利的影响。昆明市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3万元/亩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纳入市社保专户,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予以发放,并非深沟村41户村民认为的应当作为本案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发放。本案区政府与第三人签订及履行的征收土地补偿的各种协议未违反行政合同的原则、程序,也没有违法等应当或者可以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形。因此,深沟村41户村民提出撤销区政府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区政府组织征收土地及补偿等被诉行政行为,主体适格,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深沟村41户
7、村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2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驳回深沟村41户村民确认被告征用土地行为违反法定土地征用程序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深沟村41户村民撤销区政府与深沟村三组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深沟村41户村民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
8、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土地征收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于2006年10月20日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及补偿等行为,在2007年8月27日省政府正式批准征地之前己履行完毕。这是典型的“未批先用”、“先斩后奏”的违反法律程序征收土地的行为,应确认征地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一方面确认了上述事实,另一方面却又认定该行为合法,难以自圆其说。本案被上诉人在得知昆明市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征每亩3万元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后,为了规避每亩增加失地保障金的义务,不顾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在十天之内不仅完成了土地征收协议的签署,而且签协议的当天就将所谓的征地补偿款发放到位,便开始对该幅土地进行平整施工
9、。在整个过程中,上诉人对征地用途、征地性质、补偿安置方案、失地保障等均一无所知。直到2008年12月15日开庭审理时才得知,该土地的征收是在上诉人诉讼期间才被批准的。需经批准的行为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本案尽管征地协议是在2006年10月,但只能说明该协议成立并未生效,要待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后才生效。因此,本案的征地行为应认定为2007年8月27日才合法完成,被上诉人应履行每亩3万元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义务。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征收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违反了行政法上的程序法定原则,给上诉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一审法院既然承认被上诉人组织征收土地及补偿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却认为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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