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故障管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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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概述与适用范围1.1 本程序阐述了飞机维修活动中,对保留故障项目的申请、审批、控制和撤销的管理要求。1.2 本程序适用于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生产计划部、质量部、航空器材部、航线维修部、基地维修部、福州分公司机务部。1.3 程序属性 CCAR121 CCAR145航线 CCAR145定检/部件2 依据文件2.1 AC-121-63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2.2 AC-121-49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2.3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保留故障/缺陷”。2.4 外站维修管理手册“外站保留故障及推迟维修项目管理”。3 术语和定义3.1 保留故障:航空器在飞行后和/
2、或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故障项目。3.2 最低设备清单(MEL):运营人依据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并考虑到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项目清单。最低设备清单(MEL)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的设备项目不工作时继续运行。3.3 日历天:指包含所有节假日在内的天数。3.4 推迟维修项目:为保证飞行计划的正常完成,有必要将一些缺陷、故障的排除推迟到适当的时候进行。推迟维修项目是法定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控制条件所允许的,它包括保留故障和一般故障/缺陷的推迟维修。4 要求4.1 所需的人员岗位4.1
3、.1 整机放行人员、维修人员、工艺工程师、维修工程师4.1.2 授权检验员、质保工程师、质量部主管4.1.3 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4.1.4 维修调度人员(MCC值班员)、生产计划工程师、工具工程师4.1.5 航材管理人员、航材采购人员4.2 职责4.2.1 各维修单位:a) 负责报告发现的故障/缺陷;b) 负责对所申请的保留故障项目进行技术审核;c) 负责保留故障的申请;d) 负责按MEL要求完成贴挂标牌等相应维修工作。4.2.2 质量部:a) 负责保留故障的批准,监督并控制其是否按规定期限修复;b) 负责汇总每月保留故障清单,上报局方。4.2.3 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负责保留故障项目
4、的技术支援。4.2.4 生产计划部:a) 负责保留故障项目在保留期限内各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以及监控各经停站机务检查/测试项目的具体情况;b) 负责安排、落实保留故障项目在保留的期限内修复;c) 负责排故所需工具、设备的准备。4.2.5 航空器材部:负责排故所需航材、设备的准备,必要时应申请紧急订货。5 保留故障管理的规定5.1 保留故障/缺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见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保留故障/缺陷”。5.2 对存在保留故障而未经本公司正常的程序审批的航空器确定为不适航,放行人员不得对该航空器放行。5.3 保留故障在批准前应由维修工程师/工艺工程师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内容应包括:a) 按照航空器持
5、续适航文件确认飞机的故障/缺陷或故障/缺陷件;b) 确认故障保留是以飞机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缺损清单(CDL)为依据,如果不能在MEL、CDL中找到明确依据,确认故障/缺陷不影响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c) 对于飞机构型与MEL、CDL不符的缺陷/故障,应确认收到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的书面评估许可报告;d) 确认多套系统或部件失效时,不会因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而导致飞机的整体性能下降;e) 当MEL允许某一系统内的单独部件不工作时,如果该系统也需保留,应确认该系统在MEL允许范围;f) 对于与MEL允许不工作的系统相关的警告和提示系统也需要保留时,确认其在MEL允许范围;g) 对于一
6、架飞机的多个保留故障,应确认不会造成飞行机组不适当的工作负荷;h) 确认故障对后续航班的影响,避免因保留故障的发展或保留故障受限条件的变化等原因造成飞机在外站的延误或抛锚。5.4 在航前或短停时,办理保留故障单手续可能会造成航班延误,可在获质检处授权检验员同意后,完成MEL要求的各项特定有效措施并通知飞行机组后,在LMR/CMR填写进行保留,待飞机出港后立即补办保留故障单手续,并由MCC将补办的保留故障单传真至下一经停站委托放行机务人员将保留故障单传真件放置于飞行记录本扉页处。5.5 在LMR/CMR上填写记录时若MEL要求的有效措施(挂牌、“维修注意事项”、维修程序(M)等)内容太多,LMR
7、/CMR相关栏目确实无法写下时,可以简单地写成“按照MEL XX-XX-XX,完成XXX程序”等。该编号LMR/CMR应有检验员签署。5.6 飞机在外站短停时若有故障,外站机务或随机机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厦航外站维修管理手册“外站保留故障及推迟维修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其中,分支维修机构应在飞机返回厦航维修基地(福州、厦门)或最迟在当日航后办理保留故障手续(故障已修复的除外)。5.6.1 维修工程师对外站保留故障技术审核或撤销后,应立即报告MCC调度人员。5.6.2 MCC调度人员应及时通过应答消息通知运行控制部门。5.7 涉及运行限制的保留故障,MCC应以应答消息的方式通报运行控制部门。5.8 保
8、留故障的期限限制:保留故障必须限期修复,而且在期限内以首次出现的修复时机为准。对于以MEL为依据的保留故障,其修复期限应按各型航空器各机型MEL规定的分类执行(时间计算不包括记录故障的当日,是以发生故障当日的子夜零点开始),并符合局方的规定。5.9 因“停场时间不足”的保留故障项目,对于以下情况的,允许适当推迟修复时限,但最迟不得超过规定的修复期限。5.9.1 为证实故障,排故后,不撤销保留,继续观察。5.9.2 遇较大的故障,预估排故时间较长,为不影响航班正常运行,延迟排故。5.9.3 因天气、场地原因,无法及时完成排故。5.9.4 航后排故未能将故障完全排除。6 保留故障的管理程序6.1
9、保留故障的申请整机放行人员6.1.1 在公司厦门、福州维修基地,航线或定检维修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报告相关工程师。6.1.2 确认短期推迟修复对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无影响时,整机放行人员提出申请,并根据MEL填写保留故障单相关各栏目。6.1.3 如在航前或短停时,办理保留故障单手续可能会造成航班延误,参照本程序第5.3款规定进行办理。6.1.4 对完成MEL要求采取的特定有效措施(即等效安全措施)进行监督。6.1.5 凡涉及MEL要求在过站经停时检查、测试的项目,报航线维修部技术服务处/基地维修部工艺技术处/福州分公司机务部技术服
10、务处和生产计划部MCC。6.1.6 参照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保留故障/缺陷”第10条规定填写记录。6.1.7 在充分准备好执行有效措施,并安排好执行过站机务检查的人员以及检查方案或程序(如果MEL要求)后,将保留故障单报授权检验员。分支维修机构整机放行人员6.1.8 厦航分支维修机构对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排除的故障、缺陷,报告航线维修部技术服务处维修工程师。6.1.9 工程师审核通过后按MEL完整、准确、清晰的填写保留故障单并传真至厦门维修基地。6.2 技术审核维修工程师、工艺工程师6.2.1 接到故障报告后,按照本程序第5.3款原则审核推迟修复对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
11、的影响并将技术审核结果及相关事项立即报告MCC调度人员。6.2.2 对于飞机构型与MEL、CDL差异无法确认是否符合MEL、CDL规定的故障/缺陷,报告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6.2.3 对于无法确认故障/缺陷的发展是否影响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后续航段的发动机故障报告动力工程师。6.2.4 根据MEL和AMM有关程序,确定过站机务应完成的(M)程序以及检查/测试项目,填写两份“保留故障过站检查单”(如需)。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6.2.5 针对维修工程师/工艺工程师报告的飞机构型与MEL、CDL差异,评估飞机构型与MEL、CDL符合性,编制书面评估报告,并将报告反馈维修工程师、工艺工程师和授权检验
12、员。动力工程师6.2.6 针对维修工程师/工艺工程师报告的发动机故障,提供技术支持。6.3 保留故障的批准授权检验员6.3.1 在审核保留故障单后,给予保留故障单编号,并在保留故障单上签署批准,录入ARMS系统,并监督MEL要求的有效措施的执行情况。6.3.2 福州分公司机务部批准的保留故障,授权检验员将保留故障单用传真方式向质量部报告,由质量部质检处统一控制。6.3.3 涉及飞机构型差异的保留故障,应及时将飞机构型与MEL/CDL差异符合性评估报告和保留故障单交给质保工程师。6.4 涉及构型与MEL/CDL差异的保留故障的报告质保工程师6.4.1 涉及飞机构型差异的保留故障,将工程部门编制的
13、构型与MEL/CDL差异符合性书面评估报告和保留故障审批表报局方备案。6.5 保留故障的控制整机放行人员6.5.1 将批准的保留故障单第一联放置于飞行记录本扉页,第二联分送质量部质检处,第三联分送生产计划部MCC(可以采用传真并且电话通知确认的方式)。6.5.2 将“保留故障过站检查单”交生产计划部MCC。6.5.3 将“保留故障过站检查单”一份随故障保留单放置于飞行记录本扉页,若无法放置则通知MCC。MCC调度人员6.5.4 对于厦航分支维修机构申请的保留故障,将批准的保留故障单传真回各过夜外站并负责相关的联络。6.5.5 接收分支维修机构保留故障单交给质检处。6.5.6 接到“保留故障过站
14、检查单”后,根据飞机航班计划安排整机放行人员或者外站维修人员将“保留故障过站检查单” 放置于飞行记录本扉页。6.5.7 根据飞机各经停站的机务维修能力确认其是否能够完成过站机务检查/测试项目,并联络各外委维修单位妥善安排。必要时提请机务飞机维修工程部/福州分公司机务部值班经理指派维修人员随机。6.5.8 根据航班计划,通知各个经停站(包括维修基地)的机务人员,执行“保留故障过站检查单”,完成MEL中相关的“维修程序(M)”,以及有关文件的签署,并检查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6.5.9 持续监控各经停站(包括维修基地)机务完成该检查/测试项目的具体情况,直到该故障保留项目撤销为止。6.5.10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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