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docx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docx(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发布日期】2014-02-20【生效日期】2014-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 张茅 2014年2月20
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
3、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删去第(五)项。(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
4、定执行。”(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删去第(十)项。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三)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五
5、十八条。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一)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四)删去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四、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
6、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三)删去第三十八条。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7、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
8、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9、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个体工商户 登记 管理办法 2014 修订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