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02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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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0228 恒银办发2014115号 恒丰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行,苏州分行、温州分行:为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确保我行个人征信业务合法、合规运行,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发展,总行特制订了恒丰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原恒银办发2013341号恒丰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恒丰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恒丰银行办公室2014年2月28日附件恒丰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管理,确保我行个人征信业务合法、合规运行,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2、,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运营维护的包含全国范围内个人信用的基础信息数据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零售信贷、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3、的相关信息。第四条 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工作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信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征信制度;(二)权责明晰。各分支机构应不断完善征信管理流程,明确各机构、各部门和各岗位在征信管理方面的权限和职责,建立健全征信管理的责任制度;(三)客观真实。各级机构在业务系统录入以及系统在进行客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过程中,不得歪曲、篡改,确保客户信用信息真实无误;(四)安全保密。各分支机构在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侵犯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
4、密。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五条 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为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牵头部门,总行科技部为技术支持部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加强沟通和相互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我行个人征信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是分行个人征信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相关部门,切实规范个人征信系统在分行的管理、运用工作。第三章 用户管理第一节 用户岗位职责第七条 我行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 (一)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负责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数
5、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分别负责个人数据上报和信用信息查询工作。数据上报用户负责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我行数据上报工作由总行层面统一操作,下属各级行不涉及此项工作。 信息查询用户负责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第八条 用户职责(一)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人行征信管理机构检查。各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对下级管理用户、同级或下级普通用户的培训、指导和检查。(二)信息查询员由各分行、支行负责零售信贷风险管理的业务
6、和管理人员担任。(三)数据上报员应按人行征信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各级行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所有原始文档,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和总行有关部门有权对各分支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各分支行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第九条 普通用户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设置多名。总行的普通用户由总行相关使用部门向总行零售银行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总行管理员用户设置;分行的普通用户由分行或支行相关使用部门填写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普通用户申请表(附件3)向分行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分行管理员用户设置。各级用户申请设置的材料需留底备查。第十条 各级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规定
7、,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用户信息必须真实、齐全。第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节 用户创建管理第十三条 用户申请个人信用数据库的用户管理遵循“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一)总行的管理员用户由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申请;分行的管理员用户由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填写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向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提出申请;(二)支行的
8、管理员用户由支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填写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向分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提出申请。每个分行只能申请一个管理员用户,支行可向分行申请管理员用户,也可由分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一)总行级管理员用户由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创建;(二)总行级用户管理员设在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负责创建总行的普通用户和各分行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三)根据工作需要,需新增、停用总行级用户管理员时,应先向人行征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对总行管理员用户做相应的变更。 第十五条 用户创建管理(一)我行采用多级用户管理,遵循“权限分开、分级管理
9、”的原则。各级管理员用户只能对本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管理员用户进行管理,不能越级管理。(二)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三)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管理员用户进行停/启用操作;总行级管理员用户可以对同级的普通用户和分行的管理员用户进行停/启用;以此类推,逐级管理。(四) 各级行应将各级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用户名单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将名单上报总行,经汇总后统一报人行征信管理机构备案。(五)各级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得设置“公共用户”。(六)总行级管理员用户离岗后,应立即通知人行征信管理机
10、构将该管理员用户停用,重新建立总行级管理员用户。(七)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用户所在部门及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管理员用户停用离岗的用户。(八)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立即向管辖自己的管理员用户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的申请,管理员用户根据申请修改该用户的信息。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修改各用户的基本信息。(九)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第十六条 用户启用/停用创建用户时,系统即默认该用户开始正式启用,因业务开展需要、人员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停止使用该用户,应由相关使用部门填写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启用/停用申请表(附件4
11、)向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停用用户;重新启用该用户时,应由相关使用部门填写各级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启用/停用申请表(附件4),向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启用用户。各级用户申请停用、启用的材料需留底备查。第十七条 用户备案各级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备案时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备案表(附件6)。上述工作岗位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第十八条 用户修改用户号(ID)跟随使用人员,只可停用或启用,不可修改用户号(ID)对应的使用人员姓名,不可相互借用别人的用户号(ID),只能本人使
12、用。通过用户号(ID)在个人信用数据库内发生的所有查询业务,都认为是该用户号(ID)下的本人实际的、真实的操作行为。第三节 用户密码管理第十九条 用户密码的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密码长度应不少于8 位; (二)密码应由大小写字母、数字以及特殊符号等字符组成; (三)密码的字母部分不得与用户名相同; (四)不得使用姓名、电话号码、生日、地址等个人信息以及任何有意义的短语(如汉语拼音、常用单词、常用命令等)作为密码; (五)密码应定期更改,至少每两个月更换一次。 第二十条 新创建用户时,用户本人在接到用户启用通知时,立即进行口令的修改。对密码遗忘需重置的,应经部门负责人书面审批同意并登记备案
13、后才可进行用户密码的重新设置。 第二十一条 密码重置管理(一)分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密码遗忘,需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附件5),向总行管理员用户提交密码重置申请,经部门负责人书面审批同意并登记备案后,由总行管理员用户重置密码,并通知用户本人及时设置新密码。(二)支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密码遗忘,需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附件5),向分行管理员用户提交密码重置申请,经部门负责人书面审批同意并登记备案后,由分行管理员用户重置密码,并通知用户本人及时设置新密码。 第四章 个人征信业务内部控制第二十二条 征信信息采集(一)我行
14、对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及配偶等信息主体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报送需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二)我行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征信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不包括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三)借款人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我行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征信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不包括信息主体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四)我行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相关征信机构报送借款人不良信用信息前,通过向借款人预留在我行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5、。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第二十三条 征信信息使用(一)各经营机构通过接入人行征信系统获取的个人金融信息,应当严格按照系统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反规定查询和滥用。(二)各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第五章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申请(一)客户如果对个人信用数据库信用报告提供的信息存在异议,对于涉及本行的异议,应直接受理相关异议申请;对于不涉及本行的异议,有关部门应建议客户向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二)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支行有关部
16、门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异议的接收部门,应设置异议处理岗位,共同负责异议的核查和处理工作;总行科技部门设置个人信用数据库数据纠错岗,协助业务部门对经核实后发现确实有误的异议申请进行纠错。 (三)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及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核查,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本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数据有误造成的,应会同科技部门进行更正,并向征信管理部门上报纠错报文。信息修改按照总行有关要求执行。 (四)异议信息确认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应向人行征
17、信管理机构、社会个人说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五)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及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发现异议信息并无错误时,应当通知人行征信管理机构、社会个人。 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机构(一)我行外部的异议受理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 (二)我行内部的异议处理管理部门由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和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构成。总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为总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分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为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门,分行异议处理专岗人员应报备总行异议处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异议申请与处理流程(一)异议申请1.个人客户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人行征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
18、请。如异议信息涉及本行,个人客户也可直接向本行各分支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行400-813-8888 客服中心若接到客户的异议申请,应建议客户到相应的分支机构去进行处理。 2.个人客户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7),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并由受理机构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归档备查。 3.如果异议信息涉及我行,个人客户直接向我行各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原则上不接受委托申请。若当事人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场,可委托他人进行代理。代理人办理申请时必须提供其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各受理机构须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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