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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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 (二)鼓励创新原则。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优势产业,提升我市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扶持工业重大项目和对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高成长型企业.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扶持对象及范围 (一)扶持对象: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本市工业企业、提供工业性服务的检测检验单位以及交通企业. (二)扶持范围:由我市及上级经贸部门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工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设立的企业从事设备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新设立企业直接控股股东(股份占50%以上)与原有企业相同的,该新设企业投资项目视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由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企业必须在本市照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投资统计制度. (三)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审核通过或确认。 (四)项目取得合法凭证的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实行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行业发展规划要求,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或新建的重大工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8%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 2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7%的补助. (四)对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 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6%的补助。 (五)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 5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 (六)交通企业车辆更新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补助。 (七)对本条(二)-(五)款项目中,如属于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国内、省内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项目,或属于获得省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或属于国家《产业结构结构调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或属于引进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由经贸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科技部门联合评审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再加2个百分点给予补助,其中对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带动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评审确定,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再加4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八)对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技术改造补助的项目,本市依照上述标准仍然给予补助;对获得本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第六条 操作要求 (一)项目实施内容须为项目确认批文中规定的内容。 (二)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确认。1.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实施的设备购置费、环保设施费、技术受让费、专利购买费和软件费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实际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2。对不属于项目实施内容和超过计划投资额的实际投资,在计划投资额的15%以内予以确认。3。轿车、办公用品用具等投资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4.项目建设期从项目确认之月前3个月开始予以计算。 (三)对实际投资金额难以确认的项目,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其实际投资金额。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承担企业向市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确认批文、各类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项目竣工审核清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等。 (二)市经贸局、财政局业务科室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实地联合初核后,报市经贸局、财政局领导审核批准,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经贸局联合下达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计划.项目承担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二)企业应按照《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告知书》的要求,妥善管理项目的资产。在竣工之日起2年内确须转让、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资产,应书面报告市经贸局、财政局,并将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后,除追缴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外,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三)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每年对上年度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情况进行一次抽样评价,抽查率不得低于10%。 (四)任何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技改工作经费列入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08]157号)同时废止. 《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解答 1、《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次修改的宗旨是什么? 答:本次修改旨在减少补助前置条件,简化补助程序,提高补助标准,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 2、本次修改对补助对象有何规定? 答: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即为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本市工业企业、提供工业性服务的检测检验单位和交通企业. 3、哪些项目可申请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 答:《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由我市及上级经贸部门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工业项目. 4、什么是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工业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设立的企业从事设备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企业新设立的,且新设企业由原企业直接控股的(股份占50%以上),该新设企业投资项目视同技术改造项目。 重大工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行业发展规划要求,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或新建的投资项目。 5、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申报专项补助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市经贸局(市审批中心窗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由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2)企业必须在本市照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投资统计制度。 (3)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审核通过或确认。 (4)项目取得合法凭证的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6、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是指什么? 答: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实施的设备购置费、环保设施费、技术受让费、专利购买费和软件费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实际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 7、对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认定有何规定? 答:项目实际投资额和项目内容有变化的,要办理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实际投资额超过计划投资额的部分,只能按其计划投资额的15%以内予以确认。轿车、办公用品用具等投资不得做为项目实际投资金额。项目建设期从项目确认之月前3个月开始予以计算。对于实际投资金额难以确认的项目,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其实际投资金额. 8、本次修改对补助标准有何调整? 答:工业技改项目补助率由原来的3%—6%提高到5%-8%,特殊产业项目提高到12%;交通项目补助率由原来的1%提高到2%. 工业技改项目具体补助率为:(1)实际投资额在100(含)万元- 500万元的项目,给予5%的补助;(2)实际投资额在500(含)万元- 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6%的补;(3)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 2000万元的项目,给予7%的补助;(4)实际投资额在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8%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同时为了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对属于:(1)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国内、省内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项目,(2)获得省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3)国家《产业结构结构调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4)引进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再加2个百分点给予补助,其中对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带动作用特别重大的项目,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再加4个百分点给予补助。对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9、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兑现流程是怎样的? 答:项目承担企业向市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后,由市经贸局、财政局业务科室根据市经贸局技改项目核准批文或备案通知和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实地联合初核后,报市经贸局、财政局领导审核批准,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经贸局联合下达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计划;项目承担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10、《暂行办法》对专项补助资金的后续管理有何规定? 答:(1)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2)企业应按照“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告知书”的要求,妥善管理项目的资产.在竣工之日起2年内确须转让、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资产,应书面报告市经贸局、财政局,并将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后,除追缴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外,并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3)市经贸局和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每年对上年度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情况进行一次抽样评价,抽查率不得低于10%。 (4)任何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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