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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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说明为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做好企业登记和涉企行政许可的衔接,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关系,市场监管总局编制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现就目录相关使用和更新事宜说明如下:一、基本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依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下称“事项清单”),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编制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下称“规范目录”),建立了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下称“规范条目”)与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并对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
2、经营项目进行了区分标注。经营范围表述以经营性活动事业为基本描述对象,不包括如法律、学术研究、社会团体,公共行政事业、国际合作事业等内容。对生产条件、生产资料和生产场地等相关的管理活动,因不属于企业直接的盈利性经营活动,也不列入经营范围表述目录中。(一)目录基本结构和内容目录为扁平化结构,以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为基本索引,每一项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包括“条目代码”、“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说明”、“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使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的相关活动”和“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不包含的相关活动”等。具体如下:1.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指用于办理经营范围登记,记载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内容。2.条
3、目代码。指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对应的唯一代码。3.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说明。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相关专业目录对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的简要说明。4.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类别。5.使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的相关活动。指使用该条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的相关经营活动内容,相关活动内容源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说明、相关专业目录以及企业登记常用高频词汇。市场主体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均使用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办理登记。6.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不包含的相关活动。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专业目录,不能使用该经营
4、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的相关活动内容。7.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对应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主管部门。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相关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对应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8.相关信息共享推送部门。指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以及各相关部门的监管需要,相关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所对应的信息共享推送部门。9.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对应涉企行政许可事项。指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与该条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指代的活动相对应的涉企许可经营事项。10.经营范围规范条目涉及许可情况。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该条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指代的活动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11.自贸区许可情况。指按
5、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该条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指代的活动在自贸试验区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12.备案事项。指该条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涉及到的 备案事项、“多证合一”改革事项等相关内容13.备注。指该条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涉及到的外资负面清单事项等相关内容。(二)目录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的衔接方式为保证规范目录在全国应用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总局开发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服务接口。接口提供全国统一标准的经营范围表述条目对应的条目代码。各地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通过调用总局经营范围接口,获取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规范代码、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经营范围条目对应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
6、项、行政许可代码、经营范围条目对应的中央层面主管部门或共享部门、部门代码以及经营范围条目备注等相关信息。试点阶段,各项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与地方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和对应部门需要各地另行维护。各地需根据总局明确的经营范围条目与部门、事项对应关系表,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与共享推送部门的对应关系,完成对市场主体信息的标注,并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要求进行信息共享推送。(三)目录使用方式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各地需根据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中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与相关主管(共享)部门和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与共享推送部门的
7、对应关系,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要求,对市场主体信息进行标注,并共享推送相关市场主体信息。总局建立了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与主管(共享)部门和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对应关系代码表,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使用。部分注意事项说明如下:1.部分经营范围条目在自贸区和非自贸区属性不同。 部分经营范围条目,对应了此次“证照分离”改革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的部分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如经营范围条目“拖拉机驾驶培训”对应涉企许可事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此次在自贸试验区内取消了审批,因此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地区来说,此条经营范围条目登记为“一般项目”,并向农业农村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
8、送。对于非自由贸易试验区地区,此项经营范围条目在登记时仍为“后置许可”,在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中需区分处理。2.部分经营范围条目不涉及许可审批但需要推送。部分经营范围条目未对应某项具体的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应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要求,需进行信息的标注和推送共享,如经营范围条目“二手车经纪”对应信息共享部门为“商务部”,“房地产评估”对应推送部门为“住房建设部”,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标注处理。3.部分经营范围条目对应了多个推送部门。部分经营范围条目既有对应的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和主管部门,同时由于其行业特点,也对应了不同的推送共享部门,如“艺术品进出口”对应的许可事项为“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其主管
9、部门为“文化和旅游部”,因进出口行业涉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故商务部门亦为对应信息共享推送部门,各地需同时标注并同步共享推送给相关部门。4.部分经营范围条目对应了不同登记注册环节。部分经营范围条目,因所涉及的经营活动对应的许可审批将市场主体的设立定为了后置许可,但将变更、分立、合并等设为了前置许可,如条目“期货业务”对应“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5%以上股权的审批”,在目录中将“期货业务”的性质设置成了后置事项,但其变更阶段为前置许可,各地需针对登记时不同的业务阶段进行区分处理。5.部分经营范围条目在各地许可性质不同。对于“小餐饮、小食杂、食品
10、小作坊经营”项目,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层面只统一标记为后置项目,需要各地根据本省对于小作坊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区分处理。6.部分经营范围条目属地方许可事项专设项目。对于部分条目,因地方层面立法设定了行政许可事项,如山东将“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明确设置为后置审批事项,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的经营范围条目只对应山东该项许可事项,云南设置了“工业大麻的种植许可”,故“工业大麻种植”为云南专用事项,其他地方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中对此类地方事项需做区分处理,以免出现因本地缺少法律依据导
11、致企业误登记的情况。32二、经营范围条目更新说明规范目录和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由总局统一维护、更新和发布目录及规范条目内容,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区域内意见建议并向总局登记注册局反馈意见建议,提出更新新增需求,配合总局共同做好规范目录的更新管理,完善规范条目内容。更新流程示意图所下所示:(一)更新基本原则1. 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对于申请人自主填报的可以归入规范条目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登记机关均使用对应的规范条目进行经营范围登记。对于规范条目中未纳入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不属于“使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的相
12、关活动”中描述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表述或活动描述存在错误的,各级登记部门可向总局登记注册局提出更新或新增经营范围规范条目。2.总局登记注册局将及时响应各地提出的更新或新增需求。对于可以归入既有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的,原则上将相关经营活动表述更新纳入“使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的相关活动”中,使用既有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对于确需增加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将新增相关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并明确规范目录各对应项目内容;对于可能涉及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的经营活动表述,将视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明确。3.对于本地范围特有的许可事项,如规范目录中已包含相关经营范围表述,则应直接使用规范目录的条目办理登记
13、;如规范目录中未包含相关经营范围表述,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条目报市场监管总局,纳入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软件系统中单独标注相关规范条目对应的地方特有许可事项名称、许可事项属性和对应推送部门等。 (二)通过文件发送更新需求试点阶段,各地可通过向总局登记注册局发送文件的方式发送更新或新增需求,须参照规范目录的结构形式,逐项明确相关经营活动的内容,相关文件须使用word、excel或wps格式存储,并发至djjxkc。文件内容如下表所示:序号拟更新或新增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说明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使用经营范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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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规范 表述 目录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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