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实务-单元七-实训作业第三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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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七实训作业第三版一、名词解释1. 著作权解析: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 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知识点:网络著作权难度:12. 网络著作权解析:可以把网络著作权定义为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 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 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层,作品的 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 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如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
2、均 构成侵犯著作权知识点:网络著作权难度:13. 信息网络传播权解析: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传输网络向 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与一般作品的播放如广播不同的是,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 点获得作品。如公众在互联网中阅读作品、观看影片、电视片,或者通过电话通讯系统收听 歌曲、故事等。知识点:网络著作权难度:14. 避风港原则解析: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若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服务而不制作网页 内容,此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 内容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网络服务提供商也没有被告知哪些内
3、容应该删除, 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避风港原则,后来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 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包括“通知+删除义务。知识点:网络著作权难度:15. 红旗原则解析:红旗原则是指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 在网络服务提供商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时,如果网 络服务提供商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只鸵鸟那样将头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装作看不见侵权 事实,则同样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知识点:网络著作权难度:16. “刷单解析:所谓“炒信,又称“刷单”,是指网络商家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炒作提升商
4、家信用,以达到吸引更多消费者消费的行为。“刷单炒信的危害在于误导消费者,欺骗消 费者,增加优质服务卖家的生存难度,冲击平台诚信经营氛围和信用体系,造成消费者和卖 家粘性下降,破坏了整个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经营环境。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难度:1A. 通过网站与网民的互动来吸引浏览者,以增加知名度,并从知名度中间接或直接获利B.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 标跳转C.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D.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E.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
5、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答案:BCDE解析:选项A属于不当网站评比行为,故不选。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难度:214.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A. 视框链接一一链接技术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 设置元标记 关键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C. 在互联网金融新商业模式下引发的网贷评级商业诋毁行为D. 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E. 域名抢注行为答案:AB解析:选项C是新商业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选项D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扩展 到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选项E是一种混淆行为,是互联网络条件下独有的不正 当竞争形态。知识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难度:215. 广告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A.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B.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 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 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 影响的C.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 息作证明材料的I).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E.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答案:ABCDE解析:以上全对。知识点:网络商标权难度:216.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A.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B.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C.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D.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E.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 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答案:ABCDE解析:以上全对。知识点:网络商标权难度:2五、简答题1. 简述侵害
8、信息网络传播权种类及其各自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解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类型。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上 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 系实施提供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 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 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系实施帮助侵权的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根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且适用“通知
9、-删除的避风港规 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即断 开与侵权作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知识点:网络著作权难度:12. 如何运用避风港原则审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解析:避风港原则的“通知+反通知制度,细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删除的权 利和平台“删除+公示的义务,包括平台应当遵守的红旗原则。另外,为了避免“权利人” 利用“投诉+删除规则达成维权之外的目的,如排挤竞争对手、清理渠道等,法律规定,权利 人十五日内不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不向法院起诉的(未通知平台的),平台可以及时终止已采取 的措施,恢复删除链接,避免因权利人不积极维权造成商家无法正
10、常经营的窘境。正当的侵权投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但是如果恶意利用投诉机制甚至伪造、 变造权利依据以发起投诉,不仅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应当予以规制,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知识点:网络著作权难度:13. 如何运用红旗原则审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解析:当网络服务提供商意识到从中能够明显发现侵权行为的“红旗之后,如果不采 取措施,就会丧失享受责任限制的资格。红旗原则同时具有主观和客观因素。在判断网络服 务提供商是否意识到“红旗”时,应当判断其是否意识到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并采用客观标准。 因此,对于网络侵权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以不“应知作为免
11、责事由。知识点:网络著作权难度:14.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问题存在哪些特征?解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问题存在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大多数问题出在与交易信息相关的环节。传统经济模式下,交易的进行往往必须 伴随商品实物,包括实物的展示或流转。传统商标法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也是根据这样一种特 征来进行,即与实物产品直接挂钩,例如我国商标法中对侵权行为的列举式规定包括“在商 品上使用商标、“销售假冒产品、“制造商标标识。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在互联网 的海量信息环境中,对交易对象的选择、识别和锁定成为交易完成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其重要性甚至不逊于产品本身。因而,引发学界及司法界大量讨论的往往都
12、是涉及交易信息 的新型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第二,共同侵权的普遍性及归责的准点。由于交易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的辅助,电子商务下的侵权行为的另一个热点就是共同侵权问题。由于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地 位和传统支付模式下的第三方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辅助完成货物交付服务的物流服务提供 商与传统经济下的角色也并无二致,因此大量问题仍是集中在交易信息领域的服务提供商, 即所谓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问题。知识点:网络商标权难度:15. 商标使用侵权具有哪些表现形式?解析:一是与实物商品相关的商标使用侵权:1)通过电子商务方式销售假冒商品2)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平行进口的商品3)通
13、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违约商品(违反商标许可协议或其它协议)二是与交易信息相关的商标使用侵权:1)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或网页关键词。2)使用他人商标作为网店的名称、网店招牌、网店装饰或宣传。3)在商品介绍中使用他人商标。4)信息服务提供商共同侵权责任问题。知识点:网络商标权难度:16. 如何区分商标混淆侵权行为与商标淡化侵权行为?解析:按照损害商标基本功能行为的不同实现方式或者商标侵权构成要件的不同,可 以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商标混淆的侵权行为和商标淡化的侵权行为两大类。前者系在相同或 者类似商品上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指向同一来源,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侵权商品与注册商 标商品来源同一或者来源有关
14、联。权利人、侵害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和侵害者行为存在混淆 可能性是其构成要件。后者系侵害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指向不同的来源,从而降低权 利人商标的显著性,弱化其商标的标识作用,侵害者利用权利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声誉 获得不正当的竞争利益,其成立不以权利人、侵害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和侵害者行为是 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为构成要件。知识点:网络商标权难度:17. 简述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解析:商标淡化侵权行为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权利人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知名度 和较好商誉,该种显著性、知名度和商誉与其商品具有比较紧密的对应联系;二是侵害者使 用与权利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没有正当理由,不
15、论该种使用是否在实质上起到标识其 商品来源的作用;三是侵害者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权利人商标显著性的降低或者损害了权利 人商标的商誉。知识点:网络商标权难度:18. 简述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问题的特征。(与4重复)9. 认定平台服务商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时可以考虑的因素 有哪些?解析:“应知的内容是明显的侵权事实。认定平台服务商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利用网络 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时可以考虑的因素通常有以下八个:(1) 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栏目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位置;(2) 平台服务商主动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了编辑、选择、整理、排名、推荐或者修 改等;(3) 权利人的
16、通知足以使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通过其网络服 务进行传播或者实施;(4) 平台服务商针对相同网络卖家就同一权利的重复侵权行为未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5) 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中存在网络卖家的侵权自认;(6)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务;(7) 平台服务商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网络传播或者被控侵权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 利益;(8) 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其他因素。以上八个因素描述的都是明显的侵权事实,或者是由于与平台经营者的行为或利益直接 相关,使得平台经营者应当尽审查义务的内容。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
17、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 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 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故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 户的侵权行为不当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或者共同侵权应当以其存在主 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知识点:网络商标权难度:210. 简述商标侵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解析:由于中国互联网购物的发达,商标权利人往往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证购
18、买,进 而将网络平台与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近几年来,网络平台在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 的被诉几率逐年增高。网络平台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究竟会被诉称何种法律责 任,如何判定这样的责任承担呢?要区分网络平台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案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首先要明确其可能被诉的 情形及法律依据。一般而言,在商品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网络平台被诉的情况有三种: 多数情况下网络平台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诉的;但在部分案件中,也有权利人要求网络 平台直接承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任的情况。就商标侵权而言,原告要证明其主张,则需要证明网络平台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服务上使用了相同/近似商标;如果
19、不是相同商品/服务上的相同商标,还需要证明网络平 台的这种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一般而言,网络平台提供的是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信息服务业务;一般而言平台本身对此类业务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很少利用他人商标从事同 样的信息服务业务;而在他人网络平台上宣传推广同样信息服务业务的侵权人也不常见。因 此,一般情况下网络平台很难构成商标侵权中的相同/类似服务的要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 混淆误认,难以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就不正当竞争而言,商标权利人可能会主张网络平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关 于侵权他人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等的规定;或 者第九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但大多
20、数情况下,网络平台并非权利人的直接市场竞争者, 也并非这些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如同前述关于商标侵权的分析一样,权利人的此类主张一般 也难以成立。权利人对网络平台提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除了极个别情况下的确是网络平 台进行了上述侵权的行为外,更多时候是权利人为了求全、求稳而提出了多余的诉讼请求。 现实案例中,真正有效的诉讼请求更多是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提出针对网络服 务提供者的诉讼请求。就侵权责任法第36条而言,该条第一款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直接利用网络从事侵权 行为的情况;此类案件如同前述网络平台直接进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一样,实际 发生的现象较少。司法实践中更多出现的情况是:
21、网络平台未尽到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删除义务, 进而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即网络平台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需对 由此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权利人主张该条第三款,即网络平 台“知道侵权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从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也相对较多。侵 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所述网络平台知道侵权行为应当如何判定也是一个值得关注 的问题。就法律意义而言,“知道”并非网络平台纯粹的一个主观状态,而是应当根据具体证据 进行判定。此条款中的“知道”,即为法律意义上的“明知或应知。此处判定首先应当适 用避风港原则的使用限制,即“红旗原则”一一如果侵权的情况已经像一面
22、色彩鲜艳的红旗 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地飘扬,即便网络平台否认其主观知晓状态,也可以在法律上认定其“明 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此外,虽然没有法条明文具体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网络服 务提供者还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一般而言,这些基本义务包括:(1)对网络平台的 相关主体进行形式上(如资质方面)的审查;(2)对侵权风险进行必要的事先提醒,并公 开网络平台上的侵权投诉途径;(3)在知道侵权信息后,网络平台应及时采取必要救济, 即在侵权情况明显可以识别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侵权信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综上,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网络平台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
23、任,需要根 据网络平台本身的资质、服务类型、有无主观故意及主动、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尽到合理注 意义务、是否超出避风港原则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起到 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知识点:网络商标权难度:21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哪些情形?解析:互联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从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环境、行为方式等方面 的不同方面来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扩展到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本质上与传统 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同,仅因行为人借助互联网平台实施争议行为而存在行为实施环境、 发布的媒体等方面的差异。如全国首例网络拍卖
24、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如何区别以拍卖 为名的网络促销与网络环境下拍卖法意义上的拍卖,以及网络拍卖是否应严格遵守拍卖法 相关规定等内容。二是新商业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是线下业务扩展到线上引发,此类纠纷 主要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争议行为涉及的业务离不开传统行业,由于加入了互联网 因素,从而使传统行业规则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甚至颠覆。如在互联网金融新商业模式下引 发的全国首例网贷评级商业诋毁案。三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是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过程 中引发,如全国首例涉用户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脉脉案、浏览器更改UA跳过广告案、 搜狗输入法歧视性对待搜索引擎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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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 法律 实务 单元 作业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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