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礼品的知识产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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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艺礼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部分:探索工艺礼品着作权保护途径的可行性和优越性 一、对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采取着作权保护途径的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 着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关系:从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冲突、重叠、交叉。 、外观设计与着作权有许多共同的特点,一是独创性,外观设计和着作权都包含了创作者的独具匠心的构思;二是可复制性,只是复制应用的目的和领域不同。 但是外观设计与着作权还是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因而有必要对它们区别对待。一、权利产生不同,着作权遵循自动保护原则,而外观设计需经申请确权。二、获得权利的要求不同。着作权保护的是创作的表现形式,只要能证明是独创完成,即可享有版权;而外观设
2、计则必须满足新颖性条件,即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应用领域不同,着作权应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而外观设计应用于工业领域,因而被划分为工业产权之一。四、保护期限不同,一般来说外观设计比着作权的保护期限要短很多。 正是由于外观设计与着作权在权利内容上有交叉,使得有些内容同时符合着作权与外观设计的保护条件,比如实用工艺美术品,陶瓷制品等。实用艺术品符合独创性要求,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但同时它又具有实用性,可应用于工业,那此时对实用艺术品是采取外观设计保护,还是着作权保护,还是获得双重保护就
3、是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在我国都规定在专利法当中,在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在获得专利权的过程中,从授权程序、保护期限等方面是相同的,尤其是当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以产品的形状为设计要点时,会出现相似的设计,这时,是申请外观设计还是申请实用新型来进行保护就不是那么明确了。 但是严格来讲实用新型属于发明,而外观设计则仅仅是对美的外观方面的创作,二者有着根本的差异。首先含义不同,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其创造主要在其技术价值上,虽然也有形状方面的创新,但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是在新的技术方案下确定的。而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
4、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其定义可看出,外观设计基本上不包括结构设计,只是赋予产品一个装饰性外表,而实用新型的设计对象也不包括图案、色彩,其并不注重外观的美感,因而两者还是有着严格的区分的。其次,二者递交的申请文件、授权条件也是不同的,实用新型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外观设计则仅要求有新颖性。 但是由于实用新型定义中也包括了它可以是解决产品形状的新的技术方案,在这一点上,容易造成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交叉和冲突。二者是否真的发生了重合、冲突,要依法律规定来判定,实用新型的形状是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以文字说明,附图属于最佳实施例,对保护范
5、围仅起说明、解释作用。而外观设计的形状是用图纸或照片表示的,一目了然。二者交叉是批实用新型的形状包含了外观设计的形状,二者重合是指实用新型的形状与外观设计的形状是相同的。如果二者发生了重合、交叉,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对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采取着作权保护途径的法律依据 着作权法所称作品,主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美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对于这里的“其他作品”的规定正是以概括性立法的方式来防止对符合作品定义而又未列举的作品的保护缺失。 工艺礼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作品的定义呢? 、作品的定义: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
6、条 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即作品须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且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工艺礼品的外观设计图完全符合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两个特征,但是由于此外观设计图运用的工艺礼品的制造之中,普遍认为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因而我国立法将其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中予以保护。 但是也应该看到工艺礼品行业的特殊性,也就是工艺礼品具有相当大的艺术价值,甚至艺术就是其生命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其外观设计的艺术性、创新性决定了其在市场上的价值,因而一个工艺礼品就是一件艺术品, 因此从工艺礼品的外观设计的独特个性可以推导出它是符合着作权
7、法所规定的“作品”的定义的,因而也就可以纳入到着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其他作品”来予以保护。 、对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采取着作权保护途径的现实依据 1、 从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来看,保护十分不力。 目前状况为:对工艺礼品外观设计采取专利保护途径,而专利从申请到审批是需要较长时间的,至少需要半年,只有拿到了专利证书才能取得法律保护。即使取得专利权,由于取证难、诉讼周期长,等得到胜诉时,市场周期已过。 但是工艺礼品行业周期短,时效性极强,产品推出市场很快就遭到仿冒,而此时专利证书还未批下来,无法取得法律保护,仿冒厂商也就光明正大、无所畏俱的仿冒其外观设计,并且由于无需前期设计开发成
8、本而以低价抢占市场。 而等到专利证书批下来的时候,产品市场已过,再诉请法律保护也无济于事,即所谓“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劳民伤财”。 也正是由于工艺礼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不力,使得厂家对其已失去信心,进而也不愿花时间与金钱去申请专利,从而导致恶性循环。 2、采取着作权保护途径的有利之处及可行性。 根据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人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无论其是否发表都将自动享有着作权,这种保护方式极大地便利了着作权人权利的保护。 而工艺礼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作品”,如果采取着作权保护途径,也将极大地方便工艺礼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现实中的一系列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但是完全采取普通的着作权保护途径亦存在问题,问题
9、就在于着作权的权利取得成本是较低的,但是其权利较弱不能阻止其他人独立进行设计并运用同样的外观设计,因此基于外观设计的特殊性,即外观设计是运用于工业的,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独创性有更高的要求,因而不能如普通作品般权利自作品完成起自动获得,应当对其特殊对待。 现实中可行的做法是在对工艺礼品外观设计采取着作权保护的前提下,实行强制着作权登记制度,可以到版权局登记,但鉴于工艺礼品行业的特殊性,也可以尝试在保证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由版权局授权工艺礼品行业协会来进行登记,同时赋予利害关系人以异议权,可以向版权局提出异议。 当务之急正是要对工艺礼品外观设计采取着作权法保护途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保护
10、不力的一系列问题。 二、从着作权保护的角度出发,探究工艺礼品知识产权民事保护,以现状与预期对比来证实着作权保护的优越性。 、民事保护现状 由于正规厂家往往在推出商品的时候仍未获得专利权,而产品一上市即会遭到仿冒,此时真正权利人由于没有权利证书而无法起诉侵权人。而拿到专利证书之后,产品往往已过了旺销期,甚至已退市,打官司已没有太大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1、取证难,侵权人采取分散加工、集中组装的方式,方法秘密,并且一般都具有反侦查意识和手段,难以查到侵权证据。 2、判断是否侵权难,由于礼品行业技术含量并不太高,容易被仿冒,而一些比较精明的厂家只要在被仿冒的产品上稍做修改,打起官司来
11、就很难断输赢。 3、执行难,侵权人多采取地下作业、游击战形式,很多厂家很快就将资金转移,导致执行困难。 、采取着作权保护途径的预期状况 采取着作权保护途径,权利可以通过登记而获得权利证书,程序简单,手续方便,解决了权利人无权利证书而无法起诉的问题。 在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版权登记时,应着重其新颖性的审查,针对工艺礼品的特性确定一个判断相似、仿冒的标准,在这方面,工艺礼品协会可积极发挥作用提供其专业知识,在确立了一个具备可操作性的标准之后,判断难的问题也就能得到相当的改善。 对于取证难问题,一般来说一些较大的团伙作案会有娴熟的反侦查意识和手段,对于这些大案建议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给予严厉惩治。
12、 执行难问题,就需要权利人积极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诉前或者诉中禁令等手段,以保证裁判的执行问题。 应当说,采取着作权保护途径能使民事保护状况大大改观,能大大增强权利人维权的信心,相应地不法厂商也就不敢贸然侵权。 三、从着作权保护角度出发,探究工艺礼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保护,从公、检、法三方的分工与配合、现状与预期来论证对工艺礼品采取着作权保护的优越性。 由于工艺礼品的仿冒已越来越严重,并且带有团伙作案的特点,已经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已是目前形势所需。 、刑事保护现状 受案:由于仿冒厂商一般作案隐弊,受害人对涉案嫌疑人
13、知之甚少,无法准确估量侵权行为受造成损失,使得公安机关在受案时没有相对清晰的涉案事实、具体损失金额等材料作为界定案件性质和分工管辖的依据,使得公安机关不好判断是否受理该案。 管辖:根据现行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由治安部门管辖,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经侦部门管辖,这样人为地将知识产权犯罪的各个罪名分由两个不同的业务部门管辖,既使得某些案件的刑事管辖界定不清,又使得公安机关与其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公安机关内部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导致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不能成为
14、一个行之有效的保护体系,大大降低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能。 罪名认定:涉及到工艺礼品的刑事保护的罪名只有假冒专利罪和侵犯着作权罪,目前现状是从专利保护途径来认定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但是由于专利权审批的复杂性和程序的繁琐性导致了以假冒专利权罪来打击对工艺礼品的侵权行为往往是滞后的。并且由于仿冒案件往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使得连专利保护途径都是有名无实的。 现行刑事立法缺陷:关于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仅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过于单一,而大量的“专利侵权行为”危害性极大,却不受刑事处罚,代之以民事保护手段,这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公然侵权行为。 对于刑法217条“侵犯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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