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选举最优规则的非一致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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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庄选举最优规则的非一致性内容提要:基于中国6省116个村庄1949名村民随机抽样样本,笔者分析了农村居民对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最优选举规则偏好。研究发现,农村居民对选举规则的偏好因村庄和个人而存在非常大的变异,那些理论上或一般被认为是最优的选举规则并未成为所有村民的选择。理论上最优的选举规则未必适合所有村庄,村庄最优选举规则表现出很强的非一致性。可见,农村选举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和实践应当充分考虑“因地制宜”的问题。关键词:农村选举 偏好 最优选举规则 差异一、研究背景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后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明确指出,“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
2、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赋予了农村进行自治的法律地位,并赋予了村民行使民主的权利,开展自治活动的权利。事实上,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村民自治也已经日益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5) ,中国农村的基层治理模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或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
3、法或村委会选举办法,使村民自治有了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 。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最新文献来看,虽然从理论上讲选举规则的选择应该是“中性”的,即其不应该在事先偏向于任何特定的参选集团,但实际上,相关的利益集团总能够通过影响选举规则来实现自身利益,所以地方的选举制度不能被认为是外生的(Aghion and Alesina,2005) 。这就意味着我们在研究选举的具体规则时,一方面有必要通过“实证分析”,去观察哪些因素决定具体选举规则的安排和制定,力求选举规则的“中性”;同时,在选举规则的“规范研究”,即如何制定“中性”的最优选举规则方面,未必存在一个各地普遍适用的最优规
4、则,有必要加强对最优选举规则地区差异性的研究。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国家,不同地方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乃至于人文风俗习惯差异都很大,这些都可能导致不同地方村民对乡村选举的具体规则有不同的偏好和需求,因此选举规则可能也需要因地制宜,也就是说不同村庄需要不同的选举规则组合和制度安排。我国村委会组织法对选举规则的安排为完善我国村民选举制度提供了很好的法律空间。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选举主要是给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意见,而没有很详细的细则规定,要求“具体选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应当说,这样的制度安排利弊共存。一方面,这为利用选举规则的模糊性来影响乃至操纵
5、选举创造了条件;但另一方面,这也为各地充分依据自身条件、特别是参选群众根据自身意愿、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建立适合本地条件的选举细则创造了很好的法律空间。显然,这两个方面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而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就是在保证一些选举基本原则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以防止选举被操纵的同时,充分允许当地村民参与到制定和实践符合当地情况的局部选举操作细节的过程中。毫无疑问,在村委会选举程序上应该把握那些最基本的原则,但如何充分考虑村庄的不同内部条件和需求并让村民参与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也非常重要,这是本文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本文将基于对村民的实地调查资料分析当前农村居民对于选举规则的主观看法和偏好,为选举规则制订方式的
6、转变和具体安排提供实证依据。除引言外,后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二部分是介绍所用数据和方法;第三部分是实证分析结果;最后是结论和讨论。二、数据和分析方法本研究所用数据是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2005年进行的一次实地调查获取的1949名村民的一手数据。我们于2005年8月份组织完成了这次关于中国村民选举和基层治理的跨区域大样本实地调查。调查首先在全国范围内随机选取了6个省,为使样本具有全国范围内的代表性,我们将全国分成六个大区后进行了随机抽样。以行政区划为主,结合经济状况,我们将全国分成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东和南部六大区,然后在每个大区用随机原则抽取了样本省份,包括吉林、河北、陕西、四川、江
7、苏和福建6个省。在确定样本省份后,结合运用分层和随机的抽样原则,按照每个省随机抽取5个县的原则在上述6个样本省一共确定了30个样本县,按照每样本县随机抽取2个乡镇一共又确定了60个样本乡镇;最后,在样本乡镇,按照每个乡镇随机选取2个村,每个村庄随机抽取18个左右村民的原则进行了抽样。通过问卷,我们共收集了58个镇, 116个村, 1949名村民的有关信息和数据。被调查村民包括村现任干部、村老干部、村选举竞选者、村选举委员会委员、村小组长等村关键人物和一般村民。被调查村民结构如表1所示。本文对村民民主偏好和需求的分析主要基于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制度和选举规则的看法和主观愿望。调查中我们与村民进行了现
8、场问卷访谈。针对每个被访问村民,围绕问卷中关于选举制度和规则的50多个问题,我们详细调查了他们对这50个程序的主观看法并让他们选择了他们认为最适合他们村庄的最优选举规则。篇幅所限,本文无法将50多个程序的分析结果一一列出。我们注意到村委会组织法对以下一些程序和规则做出了相对比较具体的规定: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十一条);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三条) ;3、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第十四条);4、候选人的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第十四条);5、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第
9、十四条);6、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第十四条);7、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第十四条);8、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十四条);此外,按照两个原则我们还同时确定了7道关键程序(徐志刚等,2006) 。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研究最终确定了10道程序来详细讨论和分析村民对选举规则的偏好和需求特征,如表2所示。有必要说明的是,通过主观问卷搜寻本地最优的选举制度,需要假定每个村民对于村庄最优选举制度的选择都有比较充分的评判能力,并能比较客观地回答问题。但实际上,村民的认识能力以及对相关信息的掌握程度与其实际政治参与程度(包括选举及其以外的)有一定关
10、系。如果选举本身没有能够为村民带来什么福利改善,则村民态度可能比较冷漠,或其回答带有一些情绪化的反应;而对于一些选举参与比较积极的村庄,村民对选举的认识和要求可能都比较高。从我们的实地调查看,不同地区之间乃至于同一地区选民内部对选举制度的认识确实存在一定差异。有些村民对选举制度的偏好和需求比较明确和强烈,而其他村民则显得模糊和淡漠。在一些参选比较积极的村庄,村民往往能对一项选举程序表达出明确意见,甚至能对特定的选举规则提出自己的理解及其在本地的适用性。而在另外一些村庄,村民对于某一项程序的具体方式则容易回答“不知道”、“无所谓”。不过,就我们的调查资料来看,由于绝大多数村民能够根据自己所掌握的
11、信息,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和需求,总体上,调查资料为我们分析村民的民主偏好和需求特征提供了扎实的数据条件。三、实证分析结果(一)选举总体规则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村民差额直选村委会主任和委员这样一种选举制度已经在中国农村广泛地建立并正常运转。6省116个样本村最近一届村委会换届都采取了选举的方式, 99%的村进行了直接选举, 98%的村在最后一轮投票中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徐志刚等, 2006) 。不同于目前客观上农村主要多采取直接、差额的总体选举规则,村民的偏好差异很大。并非所有村民都认为差额选举最适宜,有近10%样本村民认为在他们村实施等额选举比较合适,其中江苏和吉林两省表现得比较突出(表3
12、) 。而且与村干部相比,村民相对更主张等额选举,村干部中有5%回答实施等额选举比较好,而一般村民中则有11%支持等额选举。对村委会选举应该采取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的问题,被调查者分歧更大,近30%的样本村民认为在他们村间接选举方式要优于直接选举。这一情况在福建、四川和吉林表现得尤其突出,三省认为间接选举更适宜的村民比例分别达到39%、36%和32% (表4) 。上述调查结果虽与目前学术界对乡村选举安排的一般认识颇为不同,却也不难理解。事实上,一些村庄的具体情况导致间接选举可能更加适宜。比如,在一些外出务工人员比较多的村庄,许多村民因为外出打工无法返乡参加投票。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投票以及空票处理
13、就给选举作弊以及操纵选举留下了空间。在这些村庄,由村里的村民代表进行投票可能要比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更为适宜。换句话说,那种认为村民选举中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一定优越的判断可能值得进一步讨论,不能排除有些地方在特定情况下(如相当部分村民外出打工时)利用直接选举这种模式来操纵选举的可能性。(二)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构成如表5所示,对“选举委员会应该怎样产生”这个问题, 69%村民主张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产生,或者通过会议推选,或者通过村民直接选举,或者通过村民代表间接选举。虽然客观上最近一届选举只有8%样本村采取选举的方式产生选举委员会,但有19%的村民认为选委会成员应通过选举方式产生。此外,
14、不同于客观上有31%样本村选委会由乡政府、或村支部、或村支部和前村委会共同指定,只有15%的村民认同这样的方式。不同地区对于选委会产生方式的偏好也有区别。吉林和陕西最为支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产生选委会,两省分别有80%左右的样本村民回答这样的方式最适宜他们村庄,其中陕西最支持通过全体村民会议推选或选举产生选委会,吉林最为赞成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选委会成员,这与吉林的实际做法相一致,客观上吉林有90%村庄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产生选委会的;而四川、江苏和陕西有比较多(23% 29% )的村民主张通过选举的方式来产生选委会。相比其他省份,四川、河北和江苏三省有较多村民认同乡政府、村支部或前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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