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县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方案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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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峡江县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力度, 遏制城区当前违法用地、 违法建设( 以下简称”两违”) 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 规范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秩序, 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原则 ( 一) 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峡江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峡江县私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 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 坚持执法责任主体不变, 实施依法整治。 ( 二) 综合整治。在县”两违”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由县”两违”清理整治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两清办”) 牵头协调, 以国土、 建设等主管部门为执法责任主体, 信官东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全社会共同参与, 坚持专项清理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实施综合整治。 ( 三) 分类处理。”两违”当事人能够在《关于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简称《通告》) 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 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 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后, 予以补办相关手续。若当事人拒不申报, 或对处罚决定不履行的, 将坚决依法予以强行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对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 存在地质( 房屋) 安全隐患的坚决依法强行拆除。在《通告》发布以后仍在发生的”两违”行为, 坚决严肃查处。 二、 工作目标 经过加强督办, 进一步强化各执法主体单位和各责任单位抓好县城规划区内”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意识; 经过加强巡查, 遏制县城规划区内的”两违”行为的蔓延; 经过强化措施, 及时拆除顶风违章违规建筑, 锁定县城规划严控区域的现状; 经过调查研究, 为县委、 县政府建立健全城乡国土、 规划长效管理机制提供决策依据。 三、 整治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的违法用地、 违法建设行为。 ( 一) 在违法用地方面: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的; 2.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4.改变批准位置占用土地的; 5.改变批准土地用途占用土地的; 6.其它违法行为占用土地的。 ( 二) 在违法建设方面: 1.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在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 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性建设工程; 3.在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 超过批准规定期限的临时性建设工程; 4.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5.在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 擅自占地搭建和设置的建筑与临时棚点; 6.私自超面积超层的违法建筑; 7.在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 擅自拆建、 改建、 扩建的违法建筑; 8.其它违法建设的。 四、 工作职责 在”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中, 国土、 建设部门作为执法责任主体, 分别负责违法用地、 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 信官东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具体责任如下: 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办, 研究决定全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的重大事项和行动。 县”两清办”: 根据县委、 县政府和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 负责统筹、 协调、 督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 协调综合清理整治行动。 县建设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两违”清理整治的政策和规定; 加强对城区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清理, 全面掌握城区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情况, 并将清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两清办”; 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重点查处超层和擅自加层的违法建设行为;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及时立案调查并下达停工通知书; 对拒不停工的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报请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需执行的案件, 及时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对违法建设积案问题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报经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两违”清理整治政策和规定; 加强对城区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既违法用地又违法建设的”双违”建设行为的清理, 全面掌握城区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双违”建设行为的情况, 并将清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两清办”; 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双违”建设行为;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及时立案调查并下达停工通知书; 对拒不停工的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需执行的案件, 及时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对违法用地和”双违”积案问题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报经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信官东壤口镇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积极组织本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镇村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搞好辖区范围内的”两违”清理整治执法工作, 加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巡查力度, 及时发现各类不合法的用地及建( 构) 筑行为并予以制止, 积极参与配合建设、 国土部门开展”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官渡口镇、 东壤口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专班对神农溪小区规划区内的”两违”建设进行清理和整治, 采取科学管用的手段有效遏制神农小区的”两违”行为。 县公安局: 认真贯彻落实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的有关精神, 坚决维护”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秩序和执法秩序; 加强对构成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的侦办和”两违”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治安工作, 确保”两违”强拆现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县人民法院: 对需执行的”两违”案件依法及时受理、 审理和裁决, 并将裁决书及时送达被执行人; 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 要依法强制执行。 县监察局: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对象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占地、 违规建设行为、 参与土地非法交易及违法违规违纪实施规划、 土地审批等行为, 依法依纪及时查处; 接到有关人员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举报或报告后, 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将预防、 抵制和查处”两违”行为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并严格实行责任考评和追究。 县工商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和市场准入登记程序的相关规定, 对新申请注册开业的公司、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严格审查, 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经营场所证明的, 不予登记; 发现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登记的, 及时检查、 纠正或撤销; 及时查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承揽建筑工程的行为; 接到与”两违”清理整治工作有关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举报后,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查处。 县林业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制止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的行为; 对违法侵占、 破坏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对城乡规划区内的林地进行重点保护; 对违法侵占、 破坏城乡规划区内林地的行为, 依法及时严肃查处; 接到侵占、 破坏林地的举报或报告后,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查处。 县经管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严格管理和指导, 规范操作行为; 加强对城乡规划区内土地流转行为的依法管理, 及时纠正非法土地流转行为; 接到土地非法流转举报或报告后,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查处。 县自来水公司: 严格执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对自来水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认真贯彻落实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的有关精神, 对单位或个人的工程建设用水, 凡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批准文件的, 一律不得供水; 接到”两违”清理整治工作机构要求停止供水的通知后, 应立即停止供水; 对非法为”两违”建设转供水的行为和私接供水管道的行为, 应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县电力公司: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 在城乡规划区内,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 必须严格审查用户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用电资料, 对不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工程项目批准文件的, 不予供电; 发现用户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用电的行为, 及时予以纠正; 对非法为”两违”建设供电的行为, 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切断电源的”两违”建设对象进行巡查和监管, 对私拉乱接行为及时从严查处。 县新闻宣传部门: 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 做好发动引导和法律、 法规、 政策宣传工作, 形成”全民响应、 自觉拆违”的氛围, 为”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奠定基础。配合建设、 国土等部门, 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让群众知法守法; 加强对县”两违”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重大决策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 引导广大居民以主人翁的姿态, 积极投身到”两违”整治行动中来, 做”两违”整治的宣传者、 实践者和监督者。 县直其它相关部门: 充分发挥各自职能, 积极配合支持”两违”清理整治工作。按要求完成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两清办”交办的整治工作任务。 五、 工作程序 县国土资源局、 建设局要加强对城区用地及建设情况的巡查, 信官东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其它各部门要主动参与配合。动员号召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两违”清理整治活动, 发现”两违”案件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 建设局或县”两清办”举报。国土、 建设部门接到举报后, 要及时派人现场核实, 并迅速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县”两清办”接到举报后, 要及时督促国土、 建设部门到现场核实查处。县”两清办”根据县国土资源局、 建设局对”两违”案件的清理结果和接到举报后现场核实情况, 对”两违”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对需要依法进行查处的, 由县”两清办”以正式公文的形式, 将须查办的案件按照执法主体资格不变的原则, 交由县建设局或国土资源局限时依法组织查处, 同时抄报县委办、 县政府办、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及相关成员单位; 案件办理结束后, 承办单位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县委办、 县政府办、 县”两清办”、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 对需要实施停水、 停电措施的, 由县国土资源局、 建设局以加盖单位公章的函件报请县”两清办”协调, 由县”两清办”发函敦请县自来水公司、 县电力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停水、 停电, 同时抄报县委办、 县政府办、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及相关成员单位; 停水、 停电措施实施后, 承办单位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县委办、 县政府办、 县”两清办”、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 且在违法建设、 违法用地案件没有处理结束前不得供水、 供电, 依法严厉打击私自接水、 接电的行为。 对需要采取综合整治措施的, 由执法主体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建设局报请县”两清办”协调, 由县”两清办”协调监察、 法院、 公安、 工商、 自来水公司、 电力公司、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县”两违”清理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派人参加, 由执法主体部门主要领导牵头, 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派人参加, 组成联合执法组, 实施综合执法。 对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 由县建设局或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 审理和裁决, 并将裁决书及时送达被执行人, 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 依法强制执行。 六、 工作步骤 ( 一) 宣传发动。制定出台城乡”两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通告; 县、 乡镇召开动员会, 进行宣传发动, 全面部署”两违”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利用广播、 电视、 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及张贴公告、 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为”两违”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 组织力量, 加强执法巡查, 对”两违”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 二) 综合整治。对非法买卖土地、 违法用地的行为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处理; 对违法建设的行为由县建设局进行处理; 对公路、 码头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交通局进行处理( 根据县”两违”整治办公室分类处理) 。对被认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供水、 供电部门一律给予停水、 断电, 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 工商部门对拟作商业用途的违法建筑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等。今后凡未取得土地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违法建筑, 相关职能部门坚决不予办理水、 电、 讯等开户手续。擅自为违法用地、 违法建设提供水电的, 一经查实, 将依法追究提供者的相应责任。 ( 三) 总结提高。在”两违”专项整治基础上, 及时总结经验, 对成功的经验予以推广,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及时予以表彰。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 商请县人大、 县政协组织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对本次”两违”整治参战部门进行评议。 七、 工作要求 ( 一) 提高认识。各乡镇、 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严肃性, 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上, 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之上, 充分认识到我县违法用地、 违法建设的严峻形势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严重隐患, 高度重视”两违”专项整治工作, 促进我县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的明显好转, 为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 二) 加强领导。县政府调整”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另行文) , 负责”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 指挥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坚决服从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积极参与”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国土、 城建、 交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要亲自组织、 过问、 督办、 检查、 协调本单位负责的”两违”清理整治工作, 同时要抽调得力人员参与”两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国土、 城建、 交通部门要按照执法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 切实负起责任, 强化工作措施, 积极主动抓好清理整治工作。 ( 三) 秉公执法。坚持”公正、 公开、 公平”的原则, 严格依法办案, 规范办案程序, 严肃办案纪律。在”两违”清理整治过程中, 工作人员不得为当事人说情, 不得通风报信, 不得透露案情。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违法、 违纪行为, 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四) 保障经费。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经费, 保障”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展”两违”清理整治工作时, 也要给予适当经费保障。-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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