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手段、影响及其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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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手段、影响及其控制 内容摘要:为了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常常在企业内部交易中运用转移定价来避税。本文分析了在华跨国公司的国际转移定价手段及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控制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 国际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e,TP)又称转让定价或划拨定价,它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全球营销目标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一种内部交易定价。这种转移价格服务于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追求,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价格的制定是由公司少数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的,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的适用仅限公司内部,实际转移的是成本费用或利润收入。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达到转移公司利润、减少税负、规避风险、应对东道国外汇管制以及减轻配额限制影响等目的,从而获取整体的、长期的最大利润。 近年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增长迅速,据统计,截至2008年上半年,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5万多家。然而从账面上看,外企半数以上处于亏损状态。而其中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用转移定价的手法把利润转移到国外,使我国在经济和税收方面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研究在华跨国公司的国际转移定价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在华跨国公司的国际转移定价手段 (一)与海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 这是在货物采购与销售时,跨国公司经常采用的方法。外商抢先控制企业供、产、销三环节的前后两端,从境外关联企业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进口原料,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境外关联企业,将企业的利润向境外转移,造成账面亏损或微利,使我国的税收流失。 (二)向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巨额特许权使用费 最典型的是高额商标使用费,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更容易实行转移定价。据了解,按照国际惯例,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10%的所得税。如果企业处于免税期,这部分就不用缴纳,即使需要缴纳,10%的税率相对也较低。因此,企业经常通过向关联企业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增加成本,做成微利或者亏损,以此来避税。境外关联企业有时还把特许权使用费打入设备定价,不再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三)通过“资本弱化”支付巨额利息或费用 按照国际惯例,在合资企业创建过程中,合资各方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房设备及其他物料等出资,除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形式均应折成货币价值。以货币出资时,一些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增加成本列支,向母公司或境外银行大量借贷,因而支付巨额利息,减少账面盈利;以其他资产出资时,虚报资产购价,从而虚增投资资本,扩大折旧份额,逃避税收。另外,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取得生产设备时,往往不是采取购置的形式,而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租入,抬高租价,转移利润。 (四)支付劳务费、管理费或者服务费等费用 劳务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劳务的转移定价一方面表现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务,劳务成本由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另一方面表现为,境外公司向我国境内的关联企业提供劳务时人为抬高劳务费,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相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五)通过避税港避税 这是一种间接避税,即企业通过把利润转移到设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进行避税。避税地指这样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较低的税率和众多的税收激励措施使得跨国公司能够有效地转移或减少从当地获得的收入所需缴纳的税收。全球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百慕大、卡曼岛等避税港,不用征收任何税收。英属维尔京群岛仅153平方公里,却汇集了35万家公司,在这里注册的公司中约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企业在避税港注册或流转,将利润留在避税港。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造成我国税收流失 许多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高进低出,将在华子公司的所得利润转移出去,其结果是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应税所得大大减少,使我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调整为25%,与新法颁布之前相比,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据测算,在此之前中国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在25%以上,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大致为8%-12%,统一之后名义税率达到了25%)。为了减少税收成本,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的冲动将会越来越强。 (二)侵吞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益 跨国公司使用转移定价,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其总体收益变大。在一些合资企业中,外方甚至以“制造亏损”的方式侵吞中方股份。由于利润被转移到境外,中方投资人不但无法获利,而且还需要赔钱弥补亏损。对外方来说是明亏实赢,对中方来说却是亏损。在无力出钱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中方只能出售公司股权以减少损失,从而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 (三)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很多外商利用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可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达到更多地利用转移定价获取利润的目的,却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四)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由于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可以促进外方整体利润增长,从而驱动外商进口大量国内可生产的投入品,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增长。同时,在其向国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等,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会导致我国商品及服务贸易进口增加,出口减少,进而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五)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且扰乱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 通过转让价格避税的企业,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正常税负水平,获得了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从而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部分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子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策略,从国外母公司生产基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进行倾销,对同行业的中国企业造成冲击。另外,一些跨国公司压低出口价格以转移利润也容易引起国外对我国的倾销控诉。 (六)其他效应 在华跨国公司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策略将利润转出,使其账面显示低利润甚至“亏损”,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中国投资无利可图的假象,必然影响那些正考虑来华投资外商的积极性,这不仅损害了我国投资环境在国际上的声誉,还对引进更多境外资金和先进技术极为不利。 控制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对策 (一)借鉴国际惯例逐步完善我国法规随着国际转移定价税制的发展,我国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转移定价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二是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三是补充了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成本分摊协议”和防止资本弱化等限制性条款。可以说,我国立法基本上保持了与国际通行做法同步,但仍然不够完善,需借鉴国际惯例,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健全我国审查监管制度。 尽快颁布“转移定价实施细则”。通过这一细则的规定,明确税务机关的权利、核查的程序、时间的限制、纳税人的责任,以便使税务机关用专门的税法条款开展控制转移定价的工作。 规定转移定价调整的程序,增加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如利润分割法,完善转移定价调整体系,使有关监督机构在执行中有法可依,并增加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加强反避税基础制度建设。严格要求在华跨国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收入、利润成本和费用的列支情况;严格对企业涉外会计业务进行审计,对审核验证后的报表如发现不实,进行验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强税收征管以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我国必须对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对转移定价造成利润流失严重的企业,应在政策行为上予以限制和处罚。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公允价值”是否公允的认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出口商品,应当由海关对其成交价格进行审价。这样既可以防止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又可以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低价促销出口商品,保障正常进出口经营秩序,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我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应采取措施大力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把握好新进涉外税收人员的质量关,新招收人员需接受一定时间的专门训练,经严格考核后方能上岗;强化对在职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一套科学的奖惩制度。 (三)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且搞好国内软环境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数据信息网络。确定关联企业间作价是否合理是实施转移定价调整的关键,而掌握国际市场上原材料、产品及劳务等交易的价格信息是判断作价是否合理的依据。现在,我国尚未有一个权威的价格信息机构为税务工作提供信息,为此海关、税务、商务部、商检、保险、金融、工商、审计、统计机构等国内各部门应进行有效配合,建立健全价格资料的反馈机制。 积极开展国际税务合作,共同控制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涉及跨国公司和跨国交易,牵涉到许多境外查询、调查取证事宜,控制转移定价需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税收信息的收集和交流。一国转移定价调整往往涉及到另一国税务当局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会使跨国公司遭受双重征税的风险。为了维护国际资本流动的秩序,国家之间必须进行税务合作。目前,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订立了防止偷漏税的条款。 (四)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预约定价(APA)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预约定价制也叫预先认定制,其核心在于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定价事先加以确认,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其一般程序是跨国公司在开始内部交易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申请,并报送必要的材料。税务机关经过认真审查,确定内部交易的价格。跨国公司应遵照此价格进行交易,税务机关亦不再调整。预约定价使得政府部门的漏征税风险与审查成本减轻,跨国公司也可以减低被稽查后双重征税的成本。目前我国已引入了预约定价制度,但这种被经合组织推荐的方法执行起来非常繁复,今后我国应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 参考: 1.庞鸿藻.国际市场营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李嘉倩.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与控制对策.甘肃农业,2007(3) 罗晓春,杨淑华.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的转移定价问题.商场现代化,2006(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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