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企业供应商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明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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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考虑到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部分物质是没有食品生产许可的,故:1.从药品生产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2.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3.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材,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如果是从批发企业购买,可能会提供检验报告;从药品零售企业购买,则一般不提供检验报告。4.药品要求出厂
2、检验全检(执行标准全部项目,类似食品的型式检验),故购买中药饮片可只索取出厂检验报告。02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03三、食品经营(流通)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所供货食品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04四、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05五、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06六、食品相关产品经营
3、企业:营业执照,及所供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07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08八、消毒产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及所供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09九、食用农产品: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肉类:生产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
4、产地证明、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其他农产品:生产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生产者自检合格证明等; 销售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 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10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考虑
5、进出口、特殊种类的索证要求:1.进口食品原料:应当索取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证明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原料,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专营食品原料:采购食用盐应至少当索取对应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以及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合格证明文件;3.食品加工用水来自公共供水单位的:食品加工用水源水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原则上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及定期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实时自行监测;若来自城市自来水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还应索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6、4.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索取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注册登记文件、绿色食品使用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5.出口产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料列入实施备案管理原料目录的,还应索取其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证明;6.列入管控的食品添加剂,如咖啡因,应索取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定点生产资格、GMP证和符合对应食品安全标准合格证明文件,从经营企业采购的,还应索取药品经营许可证、GSP和依据不同经营主体是否需取得的定点经营批准文件;7.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7、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一般食品】(一)包装设计与材质: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机硅防粘涂料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用原纸、材料不
8、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9、;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
10、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包装、标签、标
11、识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虚假误导,不得出现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伪造食品产地;不得伪
12、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不得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条码;不得标注下列内容:(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食品包装以下用语都不得有:1免疫调节;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延缓衰老;5改善记忆;6改善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耐缺氧;15抗辐射;16减肥
13、;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改善营养性贫血;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23抑制肿瘤。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六)不得使用绝对化等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的广告语违禁词:1、国家级、世界
14、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首个、最好、精确、顶级、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最赚、超赚、最先、巨星、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绝对性用语;2、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3、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4、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5、繁体字(商标除外)、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6、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7、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
15、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8、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9、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七)标示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八)强制标示
16、内容不得小于1.8 mm。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为该标准强制标示内容。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九)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17、标签、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十)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包装、标签、标识应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
18、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的该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或等效的名称中的任意一个名称;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
19、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不得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儿食品),即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
20、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十一)标示内容必须有配料清单。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配料清单。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十二)净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要与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展示。定量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应依
21、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1,液态食品,用体积L(1)(升)、mL(ml)(毫升);2,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3,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示例:糖水梨罐头净含量:425克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
22、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十三)必须标示厂名、厂址。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的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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