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施工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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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窗体顶端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管理办公室意见: (章)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招标文件;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行业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约定。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图纸伍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照发包人就本工程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的授权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合同执行。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联系、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协调工作等全部过程。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约定。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满足施工需要,开工前完成。 8.1.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人自行负责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部位,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8.1.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详细勘察现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8.1.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2天提供。 8.1.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 8.1.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2天以书面形式转交承包人保管并在现场交验清楚。 8.1.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 2天。 8.1.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方案,由承包人征得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承包人实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1.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限完成。 9.1.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计划。 9.1.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经业主批准后搭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建设施(民工生活区由甲方统一配建,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应严格按照天津市文明措施地方标准执行,且应负责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施工期间安排门卫昼夜值守、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9.1.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分别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办公用房各2间(配备相关办公附属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9.1.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通特别通行证由承包人办理;施工现场需排放有害污物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以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保护已完工程成品(包括承包人及第三方专业分包人施工成品),费用(包括对第三方专业施工成品损害的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9.1.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路灯、电杆、变压器、电线围挡、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规定办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9.1.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式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接到施工图后15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约定。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约定。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地基、基础、主体。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23.2.1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固定单价已包括机械、设备、劳务费、材料费、施工安装费、税金、规费、利润、保险费、管理费、协调费、检验检测费(消检、电检、防雷检测、空气质量检测等工程验收前所发生的一切相关检测费用);一般设计变更、冬、雨季施工措施、麦收期间保证正常施工(确保满足施工进度的施工人员数量)、赶工等因素;合同期内政策性调价及物价上涨的风险和责任以及施工用水电通讯和施工排水等全部相关费用。招投标(含招投标后)及施工期间(含竣工备案期间)所应由其缴纳的一切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缴纳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风险范围仅包括钢材、电线电缆及预拌混凝土,其他风险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钢筋及电线电缆价格调整方法:只允许调整钢材、电线电缆及预拌混凝土的材料价差;材料价格从基础结构开始施工月至主体结构封顶月期间内由施工单位及时自行按月汇总(电线电缆为安装工程施工期间),并由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价款调整于竣工结算时调整支付;其他情况不予调整。钢材、电线电缆及预拌混凝土具体调价办法如下: 以2010年2月份的天津造价信息材料中准价为基价,若已完工程天津造价信息各月中准价合计的平均值的变动在±5%(含±5%)以内,则材料价格不予调整;若上述价格的变动在±5%以外,则在±5%(含±5%)以内的部分不予调整,±5%以外的部分,材料价款按照材料价差加税金的方式调整。 材料价款调整值=(︱已完工程天津造价信息各月中准价合计的平均值/基价-1︱-5%)×基价×已完施工部位工程量×1.0344 特别说明:上述基价仅适用于本调整办法,按该办法调整的价款应从合同总价中调增或调减。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其他风险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3.2.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23.2.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23.3 双方约定可调价格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重大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计价规则如下: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只要甲方和乙方都同意,则可采用合同中的价格作为基础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执行天津市2008预算基价,按规定计取各项费用;定额材料损耗执行天津市2008预算基价定额,材料单价执行变更当月天津市造价信息的中准价,信息价或2008预算基价定额中没有的,参照变更当月双方协商一致后的市场价。计算出的综合单价下浮20%后为此项变更的最终综合单价。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直接按合同约定的争议的解决进行解决。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生效后7日内预付合同价款10%工程款。付款同时,承包人应先行提交符合天津市财税部门规定的合法等额税票。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前5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每次扣回工程预付款的20%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20%。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实际完成工作量报告。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核实的部位工程量及造价的统计报表和下月的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核准后按核实的已完成部位工程量造价的6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完整工程竣工相关资料且工程结算完毕并经合同双方及财政部门签章确认后,发包人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格的80%,完成竣工备案后,发包人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格的95%,扣留5%作为质量保证(保修)金,发包人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按各分项工程保修期届满二个月内付清,除保温工程、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五年时返还,其余所有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后全部返还,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并不因已支付工程费用而免除承包人因施工质量问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每次付款同时,承包人均应先行提交符合天津市财税部门规定的合法等额税票(前5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额扣除部分)。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7.4.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发生。 27.4.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不发生。 27.4.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不发生。 27.4.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不发生。 27.4.5 供应数量与览表不条符: 不发生。 27.4.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符: 不发生。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不发生。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 全部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应是合格产品,还须满足工程质量要求。所用材料、设备必须有材料合格证、材质鉴定单据和产品说明书,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承包人在购置主要材料时应提交三种满足上述标准的材料产品供发包人选择,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方能购置,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所报综合单价范围内选择材料和设备。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贰套及竣工资料原件壹套复印件壹套。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延时付款违约,发包人延时付款一天应支付承包人违约金,金额为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三,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承担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的72小时之内造成的承包人的人员窝工、机械停滞费和机具租赁费、机械进出场费等均含在投标报价中。超过72小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对其造成的人员窝工、机械停滞、机具租赁和机械进出场等费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约定。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执行。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按照本合同规定工期顺延的除外),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千分之一违约金,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一。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执行。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工程要求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据实赔偿发包人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或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视作单方毁约,毁约方应承担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应据实予以赔偿。 3、因承包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其他专业施工返工或受损的,承包方除赔偿损失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据实赔偿发包方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请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第种方式解决: 37.1.2 向提请仲裁: 37.1.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约定执行。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40.6.1 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第40条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约定 40.6.2 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第40条执行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41.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3.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3.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约定。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47.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处理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考虑在报价内,至工程竣工不再调整。 47.2本工程中消防工程、自动报警工程以850万元人民币作为暂定价款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智能化系统工程以720万元人民币作为暂定价款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电梯工程以1050万元人民币作为暂定价款已含在合同价款内;暂列金额1600万元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据实结算。 47.3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工程暂定价款项目,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据实结算,承包人按结算造价收取发包人2%总包服务费。 47.4因北塘地区整体建设的形象需要,施工围挡、民工生活区临建统一按照北塘地区标准要求建设,承包人已按现场围挡长度自行计算报价,施工围挡综合单价按380元人民币/延米计算。民工生活区临建按200万考虑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人有权对施工围挡及民工生活区临建另行安排建设,费用从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扣除。 47.5本合同价款中不包含卫生洁具、饮用水表、热计量表、电表及各楼分户内所有灯具的购置与安装费用。但相应的排水、给水管道分别做至出地面0.20米、0.25米;灯具位置应安装螺口灯头。(上述报价不包含部分,工程量清单中也未计算)。 47.6工程量清单中地下车库电气范围为低压配电柜AA出线开始计算(不包括高压开关柜及高压开关柜至低压配电柜AA进线部分),低压配电柜AA,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47.7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和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所列人员一致,应做出以上人员锁定在施工现场的承诺,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工程挂名或兼职,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所配备的项目经理和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必须负责本工程一切日常施工事宜,承包人派驻发包人现场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更换。施工过程中一经发现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离职现象,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次工程款中扣除。 47.8土方开挖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所发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自行考虑报价,考虑余土外运,运距3km时双方另行商议,外运土方由发包人统一处理。 47.9 本项目至少有一栋楼取得“海河杯”荣誉证书 47.10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或非法分包给他人。 47.11承包人必须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按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投入,不可挪用、挤占,确保工地达标。 47.12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根据本市现行规定,工程中使用的散体物料必须进行封闭运输。 47.13 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是承包人确定投标价(即中标后的合同价)基础,结算时工程量据实调整。 47.14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的全部损失,建设单位将在结算工程款中扣除,结算工程款不足以支付的,由施工单位在收到索赔通知七日内予以支付差额部分。 47.15施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发生因欠款情况,导致民工上访或诉讼及其它恶性事件的,招标方有权根据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性通知,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可同时作如下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1)从上访事件及其它恶性事件发生当月起,建设单位暂不再支付工程款,在施工单位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取得政府处理意见后,再支付工程款。 (2)建设单位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性通知文件或根据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可直接向农民工、法院或政府主管部门支付施工单位欠付的工资或工程款、材料款等各项欠款,并建设单位有权从应付施工单位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47.16本协议未涉及部分以《新北家园三期总包招标文件》所约定为准。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工程造价(元) 地下车库 15195.84 框剪 1 301号楼 8484.34 框剪 15 302号楼 8484.34 框剪 15 303号楼 4809 框剪 12 304号楼 7208.89 框剪 18 305号楼 9656.87 框剪 24 306号楼 9659.87 框剪 24 307号楼 6844.65 框剪 17 308号楼 6976.63 框剪 18 309号楼 10442.48 框剪 24 310号楼 7348.75 框剪 17 311号楼 6612.09 框剪 17 312号楼 6994.53 框剪 18 313号楼 7127.67 框剪 17 314号楼 7127.67 框剪 17 315号楼 6630.29 框剪 17 基坑支护工程 消防工程、自动报警等 智能化系统工程 电梯工程 总包服务费 152000 暂列金额 合 计 129607 28647569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二>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三>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辞,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令。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约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置,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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