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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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XX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4年7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 第三部分 设计合同格式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部分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XX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 2 1.2 建设地点 张家口市XX大街 3 1.3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50062平方米 4 1.4 质量标准 合格 5 1.5 招标范围 施工图设计招标 6 1.6 设计周期 20天 7 1.7 资金来源 自筹,已落实 8 1.8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 1.9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0 1.10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1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须汇至: 张家口市XX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电汇或转帐(不接受网上银行转账) 开 户 行: 帐 号: 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到张家口市XX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并换取收据。开标时出示此凭证原件及银行汇款凭证,其他票据不予接收,投标保证金收据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密封在标书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中应放入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开标时须携带原件备查,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1 1.11 踏勘现场 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12 1.12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胶装装订 13 1.13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张家口市XX建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XX开标厅 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8月19日9时30分 14 1.14 开标 地点:张家口市XX建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厅 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8月19日9时30分 15 1.15 评标方法及标准 见第五部分评标方法和标准 17 1.17 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出不退) 18 1.18 联系方式 招标人:张家口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XX 电话: 招标代理单位:张家口市XX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投标人须知 A 总 则 1 招标说明 1.1 项目概况 1.1.1 项目名称:XX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 1.1.2 招标人:张家口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3 项目资金来源:自筹,已落实 1.1.4 建设地点:张家口市XX大街 1.2 招标内容:施工图设计招标 1.3 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的联系应以书面文件为准。 1.4 如有必要,招标人有权通过意向书,让中标人在合同签字生效前开始必要的技术工作。 1.5 投标人不得转让招标文件。 2 合格的投标人 2.1 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 投标人符合报名条件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2.3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丰富的经验和足够的能力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 3 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参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 现场踏勘 4.1 投标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4.2 投标人应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和考察,以便自负其责地获得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设计合同所必须的一切资料。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任何索赔。对此类要求,招标人将不做任何答复与考虑。 B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组成及有关说明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设计、设计服务、招标和投标过程和设计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的 组成: 5.1.1投标人须知; 5.1.2技术要求; 5.1.3设计合同格式; 5.1.4投标文件格式; 5.1.5评标方法和标准 5.1.6经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 5.1.7 按下面第6条规定发出的正式澄清、修改、补遗,以及其它正式有效函件。 5.2 本次招标适用的语言:中文。 5.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要求和参考资料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4 招标文件为签订设计合同的主要依据。 6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遗 6.1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义,应在购买招标文件3日内提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联系地址,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投标人(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 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遗,会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前,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6.3 任何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遗文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遗文件与原招标文件有矛盾,以最后发出文件为准。 6.4 投标人收到招标人的澄清回复、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补遗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代理单位确认收到。 6.5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遗文件进行研究以便准备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推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 C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文件的组成 7.1 投标文件应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7.1.1商务文件包括: 7.1.1.1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 7.1.1.2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7.1.1.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7.1.1.4 投标函; 7.1.1.5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7.1.1.5投标报价表; 7.1.1.6 企业信誉与实力证明材料: ●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情况; ●参加本项目设计人员情况; ●类似项目业绩; 7.1.2技术文件包括: 7.1.2.1质量保证措施; 7.1.2.2设计组织及技术服务保障; 7.1.2.3 服务承诺; 7.1.2.4其他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 7.1.3如需要,投标人可自行增加文件,但要简洁、明了。 7.2 上述各项内容应使用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提供的格式,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格式的文件,投标人可自行编写。 8 投标文件的语言 8.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9 投标报价和货币种类 9.1 投标人依据本招标文件、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参考工程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自身情况,自主报价报价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超出则否决投标。投标报价应包含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等项服务所需全部费用。 9.2本项目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10 投标有效期 10.1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60日内保持有效。 10.2 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截止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对此,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立即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期满后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投标文件,但应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1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11.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7条的规定,准备投标文件。 11.1.1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胶装成册。 11.1.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1.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的所有文字、图形和图像均须用耐久油墨打印、书写或描绘。 1l.3投标文件全文应无修改,除非这些修改是由招标人提出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改正的错误,凡修改之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12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1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需汇款汇至:张家口市XX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XX1)。并且应在2014年8月15日17:00前到张家口市XX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财务换取收款凭证,开标时出示此凭证原件、银行汇款凭证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其他票据不予接收,其复印件可密封在标书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开 户 行:张家口市XX支行 帐 号:XX 12.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2.3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2.3.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2.3.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12.4 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13.1.1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装订完整,散页无效。 13.1.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递交并在封袋上写明: “XX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图设计投标文件;招标编号;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开标前 不得开封”字样。封袋应保证其密封性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14 投标截止期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14.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3条。 14.2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4条。 14.3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亲自递交,本次招标不接受其它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14.4投标人递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物品不予退还。 15 拒收的投标文件 15.1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15.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 16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6.1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16.2 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的撤回通知可通过传真送达,但时间不能晚于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16.3 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递交规定的要求编写、密封、标记和发送。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对其作澄清时,将按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办理。 E 开标与评标 17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7.1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7.1.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7.1.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8 开标 18.1 招标代理单位将按照第14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开标工作,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按时出席开标会议。 18.2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9 评标过程的保密 19.1 在公布评标结果之前,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不 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19.2 投标人在此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评定的资格。 20 评标委员会 20.1 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将由招标人代表、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9.2 评标委员会将负责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21 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21.1 在详细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 21.2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内容,招标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对其它投标人造成损害或影响。 21.3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21.4 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投标将被拒绝: 21.4.1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1.4.2 投标文件中投标有效期不足60天的; 21.4.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1.4.4 对招标文件未进行实质性响应的; 21.4.5 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和推选的过程中,有不正当地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或行为,或不正当地企图影响评标委员会正常工作的; 21.4.5 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 22 评标办法和程序 22.1 评标委员会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性的基础上,对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22.2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审的综合情况,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交给招标人。 23评选原则 23.1评选将综合考虑该投标人的设计费报价、工程设计说明书、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包括拟参加本项目设计人员的组成、类似工程项目的业绩情况和等方面),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24 评审程序 24.1 评标委员会根据23条规定的评选原则进行评审。 24.2 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文件可提出质疑。投标人应对此做出书面答复。 24.3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答疑,进一步评选。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澄清其投标文件,澄清内容包括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的问题,但不寻求、不提供、不允许实质性内容的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的澄清回复构成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5.2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 26 评标报告 26.1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26.2 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 F 中标结果 27 中标人的确定 27.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通过符合性评审且按综合得分最高由高至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28 中标通知 28.1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做任何解释,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8.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设计合同的组成部分。 29 签订设计合同 29.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29.2 如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需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确 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所有中标候选人由于上述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G 其 它 30 招标活动解释 30.1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代理单位。 31 对招标文件的确认 31.1只要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即意味着已经理解并同意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文。 32 其它 32.1 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提到的时间,均以北京时间计算。 32.2 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提到的所有截止时间,以到达时间为准。 32.3 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提到的所有计量单位及符号,均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 1 工程概况: 1.1业主单位:张家口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项目名称:XX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 1.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50062平方米 主要设计内容: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现场服务等设计工作 1.4建设性质:新建 1.5建设地点:张家口市XX大街 2 设计规范及技术要求: (一)设计总说明 1、总体说明 (1)设计依据 1)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名称及文号。如:政府有关审批机关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政府有关审批机关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确认书、规划审批意见书等。 2)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如:地形、区域位置、气象、水文地质、抗震设防资料等初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信、市政道路和交通地下障碍物等基础资料。 3)招标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设计要求。如总平面布置、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造型、建筑材料等;对周围环境需要保护的建筑、水体、树木等。 4)设计采用的主要法规和标准,采用国外法规标准应予注明。 (2)方案总体构思 方案设计总体构思理念,外形特点,建筑功能,区域划分,环境景观,建筑总体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2、设计说明 (1)总平面设计说明 1)场地现状和周边环境概况; 2)项目若分期建设,说明分期划分; 3)环境与绿化设计分析; 4)道路和广场布置、交通分析、停车场地设置、总平面无障碍设施等; 5)规划场地内原有建筑的利用和保护,古树、名木、植被保护措施; 6)地形复杂时应作竖向设计。 (2)建筑方案设计说明 1)平面布局、功能分析、交通流线; 2)空间构成及剖面设计; 3)立面设计; 4)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及技术,若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如实陈述其适用性、经济性,说明有无相应规范、标准,若采用国外规范,说明其名称及适用范围并履行审查批准程序; 5)建筑声学、建筑热工、建筑防护、空气洁净、人防地下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说明拟采用的相关技术。 (3)建筑结构系统方案设计说明 1)建筑结构设计采用的规范和标准,风压雪荷载取值、地震情况及工程地质条件等; 2)结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和抗震设防类别; 3)主体建筑结构体系、基础结构体系、屋盖结构体系、人防设计考虑; 4)采用计算软件的名称。 (4)电气系统方案设计说明 应分别对供电电源、变压器及变电室、照明系统、动力电源系统、防雷与接地等予以说明。 (5)采暖通风系统方案设计说明 应分别对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系统(如采用高新技术及高性能设备亦需简要说明)、供暖系统等予以说明。 (6)给水排水系统方案设计说明 应分别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系统、中水系统(如有必要)、节水措施等予以说明。 (7)消防控制设计专篇说明 应分别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灭火系统(喷淋或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分区、排烟系统、消防疏散设计考虑等内容予以说明。 (8)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说明 说明采用的规范和标准,详述建筑节能技术要点及技术措施。 (9)环境保护措施专篇说明 进行建筑环境影响分析,说明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3、工程造价估算 工程造价估算作为技术经济评估依据,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造价估算准确度应在该阶段允许范围之内。当准确度影响对方案的可行性判定时,应对该方案进行专项技术经济评估。 工程造价估算应依据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造价文件和项目有关资料,如项目批文、方案设计图纸、市场价格信息和类似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等。 工程造价估算编制应以单位指标形式表达。 (1)编制说明 工程造价估算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方法、编制范围(明确是否包括工程项目与费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限额设计说明(如有)、其他必要说明的问题。 (2)估算表 工程造价估算表应以单个单项工程为编制单元,由土建、给排水、电气、暖通、动力等单位工程的估算。 若招标人提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可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按适当费率取定的预备费列入估算表,汇总成建设项目总投资。 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特殊结构时,应对该项技术进行专项评估,评估后纳入估算中。 (二)图纸内容 1、总平面图纸 (1)区域位置图纸 (2)场地现状地形图纸 (3)总平面设计图纸 2、设计分析图纸 (1)功能分析图纸 功能分区及空间组合。 (2)总平面交通分析图纸 交通分析图应包括:主要道路宽度、坡度,人行、车行系统,停车场地(包括无障碍停 车场地)主要道路剖面及停车位,消防车通行道路、停靠场地及回转场地;各主要人流出入口、货物及垃圾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自行车库出入口位置等。 3、建筑设计图纸 (1)各层平面图纸; (2)主要立面图纸; (3)主要剖面图纸; 4、建筑效果图纸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招标人要求,提供如实反映建筑环境、建筑形态及空间关系的建筑效果图。 (三)其他要求 可依据招标人要求制作建筑模型,建筑模型应准确反映建筑设计及周边真实状况。 (四)投标人设计执行规范标准: 在此项目设计中,必须遵守我国现行的有关专业的规划、设计的规范、标准和法规。 (1)本工程的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筑工程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程、定额、办法,以及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2)承包人在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发包人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3)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取新的标准或规范开展工作。 (4)承包人在设计工作中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以及本合同 第三部分 设计合同格式 设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于 签署: (1) ,(以下简称“委托方”); (2) ,(以下简称“设计方”)。 委托方和设计方在本合同中不确指时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委托方已于 年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由设计方承担 工程的设计工作,并将向设计方支付相应的报酬。为明确双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1条 一般规定 1.1定义 本合同中所用的术语和措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 1.1.1“合同”指由合同条款、附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1.2“委托方”指 ,包括其法定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3“设计方”指 ,包括其法定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4“设计工作”指设计方在按本合同规定进行项目 设计过程中需做的所有工作。 1.1.5“设计人员”指设计方按合同提供的、进行项目设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1.1.6“监理单位”指由委托方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负责对项目设计实施过程和工程施工进行监理的单位。 1.1.7“施工承包商”指由委托方聘请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进行项目全部或部分建设施工的承包商。 1.1.8“供应商”指为项目提供设备和/或材料的供应商。 1.1.9“委托方资料”指委托方按合同规定向设计方提交的任何及所有资料。 1.1.10“图纸”指设计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方或其指定人提供的所有图纸、相应的计算书及其他类似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对此类文件和资料所作的任何修改与变更。 1.1.11“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项目或服务有 关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有效的、并对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1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3“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2 解释 1.2.1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均使用中文。 1.2.2合同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并不影响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1.2.3合同中提及的“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3文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书(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不同文件之间有矛盾时,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进度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第14条的规定提交争议解决。 1.4 通知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第2条 委托方 2.1委托方代表 委托方应委派一名代表履行委托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委托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委托方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委托方的人。委托方应将其委派的委托方代表人选在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通知设计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可在书面通知设计方后随时更换原委托方代表,对新委托方代表的任命在委托方的委任通知到达设计方后正式生效。 2.2委托方资料 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向设计方提交委托方资料(委托方资料清单见附件8)。 2.3资金安排和付款 委托方应合理安排资金, 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设计方支付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2.4办公场所 委托方应为设计方进行现场服务的设计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并提供食宿、通讯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但与此有关的费用(除合理的办公空间租赁费外)应由设计方承担。 第3条 设计方 3.1 一般要求 设计方应按国家、行业和双方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规定的设计原则和设备选型原则勤勉尽责地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控制项目造价。 3.2 设计文件 设计方应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3 设计人员 设计方应按合同附件的规定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其中设计总工程师是设计方实施本合同项下设计工作的负责人。除非委托方另行书面同意,否则,设计方不得更换设计总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如果由于非设计方正常控制的原因而需替换该类人员,设计方应在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以同等或更高条件的人员取代前述人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委托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任何设计人员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设计方更换该设计人员,设计方在收到委托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以委托方可接受的其他人员更换该人员。 3.4 组织实施 设计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设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设计质量。 3.5 设计要求 满足国家法律、行业规范中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 3.6 监理 设计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接受委托方的监理。委托方的任何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均不改变或免除设计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 3.7 设计文件的调整和补充 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委托方组织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3.8 材料设备 设计方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工艺线外,设计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9 投资控制 设计方应严格控制因其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程投资的增加。设计方应保证其提交的投标方案是可行的,因投标方案与施工图发生偏差导致工程投资增加时,设计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4条 设计范围 4.1 正常工作 4.1.1设计人负责设计全过程的设计任务,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内容深度要求完成设计工作,满足施工准备、施工、调试及竣工验收的要求。 4.1.2设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1.2.1. 设计 设计范围主要内容包括满足本工程正常施工、调试、运行的需要及确保工程完整性的项目的设计。 4.1.2.2本工程设计的归总,对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参加工程的设计联络会,对相关设计进行协调。 4.2 额外工作 当发生例外情况、因委托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工作中止或合同提前终止等情况时,除本合同规定的设计工作外,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提供其他工作的,该工作即设计方的额外工作,包 括: (1)例外情况下的工作; (2)在设计工作暂停情况下,设计方为暂停而做的额外工作及为恢复设计工作所做的准备工作; (3)本合同提前终止情况下,设计方为移交未完成的资料所做的整理工作。 委托方应就额外工作向设计方支付额外费用,该额外费用应当包括设计方提供额外工作的报酬、所支出的其他费用。设计方除有权获得额外费用外,还有权要求延长相应设计文件提交的时间。 4.3分包 4.3.1 设计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进行转包或将项目主体部分的设计工作进行分包。设计方如需分包部分设计工作时,应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并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交委托方。 4.3.2 设计方应就其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下的行为向委托方负责,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及委托方对分包的批准不解除设计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5条 设计要求与依据 5.1设计原则要求 设计方提供设计工作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要求: (1)充分借鉴国内外的先进设计思想,采用先进的设计手段和方法,对工程设计进行创新和优化,努力打造高质量、低造价的优秀设计的要求; (2)应以经济适用、系统简单、费用减少、安全可靠、高效环保、以人为本为原则的要求; (3)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不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尚未修改的部分现行标准、规范中应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4)充分贯彻国家关于上大压小、节能减排的要求,采取有效方法进行节能降耗、降污减排。 (5)项目施工及投产后的安全性要求; (6)满足项目的安全、稳定、经济性要求,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的要求; (7)合理布局的要求; (8)环保、卫生、劳动保护和消防的要求; (9)采用成熟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的要求。 5.2设计依据 5.2.1设计工作应符合以下文件或资料的要求: (1)国家法律及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 (2)本合同; (3)委托方资料; (4)政府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5.2.2 设计方应采用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如果国家与相关行业对项目某些设备或部件没有规定技术标准,则应采用供应商提供的标准进行设计。如果委托方要求设计方采用国外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则应无偿向设计方提供该标准或规范的外文本。如果国外标准和规范与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规范有冲突,设计方应向委托方说明,若委托方仍然要求设计方按该国外标准执行,设计方无须就因此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6条 现场服务 6.1 人员要求 设计方应按本合同附件5的要求向工程场地派驻设计总代表及其他设计人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设计方需更换设计总代表,应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在委托方要求时,设计方应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遣相关设计工地代表到达工程场地,设计工地代表离开工程场地时必须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6.2 现场服务人月数 设计方应按照附件2的现场服务人月数计划安排设计人员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现场服务的人月数必须满足项目需要,若设计方提供的现场服务人月数或双方原约定的人月数过低使项目受到影响时,设计方应相应调增人月数。 6.3 技术交底 设计方应负责对委托方及施工承包商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设计代表应负责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参加隐蔽工程验收、调试,性能考核及各阶段竣工验收等工作。 6.4 委托方提供的方便 委托方应为提供现场服务的设计人员提供住宿、工作、交通、通讯等方便条件,但设计方应自行承担在使用前述便利条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除合理的办公空间的租赁费以外)。 6.5 服务及人员管理 设计方现场服务和设计人员的管理工作应符合有关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 第7条 工期与设计文件的提交 7.1 工期 设计工期应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日内完成工程设计。 7.2 提交设计文件 设计方应按照合同附件3规定的份数及时间向委托方提交有关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交付应满足项目总体进度的要求。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在不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情况下,设计方应予以同意。委托方有权要求设计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份数的设计文件。 7.3延期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设计方有权要求相应延长设计工期和推迟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1)委托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向设计方提供委托方资料; (2)委托方违反本合同下的其他义务,导致设计方的设计工作受到阻碍。 第8条 审查与确认 8.1审查与确认 8.1.1 委托方将负责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安排设计文件审查,并承担审查费用。 8.1.2 设计方应参加委托方组织的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设计文件的必要修改、调整和补充,重新提交确认。设计方不得要求因此延长工作周期(因委托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委托方应就因非设计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或修改,向设计方另行支付费用。 8.2 不免除责任 委托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确认、批准均不减轻或免除设计方依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第9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9.1 合同价款 委托方将就设计方按本合同提供的设计工作(不包括额外工作),支付总额为 人民币 万元(¥ 元)的勘察设计费(简称“合同价款”,分项价格见附件1)。 9.2支付 9.2.1付款应以电汇或汇票形式进行。 9.2.2支付方式 委托方将按下述规定向设计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1)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 万 元(¥ 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2)根据工程进度情况,设计分期支付。在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并通过会审确认后,支付到设计费的95%,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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