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一期3、4、5号机组特殊消防工程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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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TC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GXTC-0428003-20 项目名称:***发电厂一期3、4、5号机组 特殊消防工程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四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2 第二章 投标须知 4 前 附 表 4 1总则 6 2招标文件 8 3.投标报价 10 4.投标文件 13 5.开标 18 6.评标 19 7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 21 8.履约保函 21 第三章 合同条件及协议书 22 一、合同条件 22 二、合同协议书 51 第四章、投标书及银行保函格式 54 一、投标书格式 54 二、履约保函格式 65 第五章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 69 第六章 资格证明文件 100 格式一、营业执照副本 101 格式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102 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3 格式四、安全生产证书 104 格式五、银行资信证明 105 第七章 其他辅助资料 106 一、项目经理委任书 107 二、投标人组织机构表 108 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110 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111 五、计划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表 113 六、劳动力来源及组成表 115 七、其它资料 117 第八章 评标办法 118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招标编号:GXTC-0428003-20) 受广东国华粤电***发电有限公司的委托,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对***发电厂一期3、4、5号机组特殊消防工程进行国内邀请招标。 1、 招标范围及内容: 主要工程范围:***发电厂一期3、4、5号机组特殊消防工程。 内容详见第五章“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 2、资金来源:银行贷款及企业自筹。 3、招标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1500元,售后不退。图纸需交纳押金1500元,开标后投标人悉数归还全部图纸并凭收据退还图纸押金。 4、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04年5月27-2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 5、招标文件出售地点:广东国华粤电***发电有限公司计划部。 6、现场考察及投标答疑会时间及地点: 现场考察及投标答疑会时间:2004年5月31日 上午9:00时(北京时间) 现场考察及投标答疑会地点:工程现场 7、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8、开标地点:广东国华粤电***发电有限公司(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各投标人可以派2-3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名称: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 帐 号:***(投标保证金帐号) 地 址:北京市***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100044(总公司) 广州市***中路363号国信大厦1108室/510045 (分公司) 公司电话:020*******3 010-1983***88354433转327、228 传 真:0***8-1118、 联 系 人:张*****,电话:***5 ***话:0*** 招 标 人:广东国华粤电***发电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 联系电话:(0750)*** 传 真:(0750)*** 第二章 投标须知 前 附 表 栏号 条款号 编 制 内 容 1 1.1.1 工程说明: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工程性质:新建 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2 1.1.4 合同名称:***发电厂一期3、4、5号机组特殊消防工程合同 合同形式:总价承包合同 承包方式:总价承包 3 1.2 资金来源:本项目由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出资80%)、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0%)合资组建的广东国华粤电***发电有限公司进行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占发电工程总投资的25%。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4 工期及质量要求: 工 期:遵循国华台电P3计划,3号机组特殊消防工程的厂用配电区(包括启/备变压器)2005年4月15日交付使用,其它部分2005年10月1 日交付使用;4号机组特殊消防工程的厂用配电区(包括启/备变压器)2005年10月15日交付使用,其它部分2006年4月1 日交付使用;5号机组特殊消防工程的厂用配电区(包括启/备变压器)2006年4月15日交付使用,其它部分2006年10月1 日交付使用。 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全面达到优良标准,并通过消防局验收,取得消防许可证。 5 3.3 投标货币:人民币 6 4.3.1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60天 7 4.4.1 投标保证金额:5万元人民币 8 4.6.1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一正四副(另提供以U盘格式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两套) 9 6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0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电话:***** 联系人:********* 1总则 1.1工程说明 1.1.1工程简况 工程名称:***发电厂一期3、4、5号机组特殊消防工程 建设地点:广东省***市铜鼓湾 工程性质:新建 招标范围:***发电厂一期3、4、5号机组特殊消防工程。 招标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全面达到优良标准,并通过消防局验收,取得消防许可证。 工期要求:遵循国华台电P3计划,3号机组特殊消防工程的厂用配电区(包括启/备变压器)2005年4月15日交付使用,其它部分2005年10月1 日交付使用;4号机组特殊消防工程的厂用配电区(包括启/备变压器)2005年10月15日交付使用,其它部分2006年4月1 日交付使用;5号机组特殊消防工程的厂用配电区(包括启/备变压器)2006年4月15日交付使用,其它部分2006年10月1 日交付使用。 1.1.2招标人 招标人:广东国华粤电***发电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市田头镇铜鼓湾 法定代表人:******** 电 话:(0750)****** 传 真:(0750)******* 邮政编码:******** 1.1.3招标代理机构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100044 广州市***中路363号国信大厦1108室/510045 公司电话:**********3 010-1******883***3转327、228 传 真: 020-***-1118、010*** 联系人:***,电 话:020-8*** ***平,电 话:0750-5*** 1.1.4合同名称:***发电厂一期3、4、5号机组特殊消防工程合同 1.2资金来源 招标人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筹集到资金,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所签合同项下。 1.3资格要求与合同条件 1.3.1为履行本施工合同,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建设部颁发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建设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1.3.2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1.3.3为具有被授于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3.3.1有关确立投标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 1.3.3.2投标人在近5年完成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业绩及其合同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1.3.3.3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拟在本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简历及施工现场管理、主要施工人员的情况。 1.3.3.4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1.3.3.5投标人提供财务状况,包括近3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 1.3.3.6投标人目前和近3年涉及诉讼的资料。 1.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因其投标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包括以下各章,同时还包括按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和本须知第4.5条所述的标前会记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件及协议书 第四章 投标书及银行保函格式 第五章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图纸 第六章 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章 其他辅助资料 第八章 评标办法 2.1.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现场考察及投标答疑会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对在现场考察及投标答疑会后1日内提出需澄清的问题,招标人将在接到该请求澄清函1日内,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有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2.3.2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招标代理,确认已收到修改书。 2.3.3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3.投标报价 3.1 报价原则 3.1.1 投标单位须填报本工程范围内各工程项目的合价、分项价。报价表中的工程项目包含本标段施工招标图的全部工程内容。若投标单位认为报价表中有未列出的工程项目,报价时请将其项目添加到分项报价表的其他项内(如果有此类项目请在报价说明中注明)。 3.1.2 报价须按分项报价表及汇总报价表填写,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以及报价表中未列项目的分项,招标单位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报价中。 3.1.3 汇总价应为本标工程的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各项应有的费用,其中包括施工机械费、劳务费、材料费、设备费、设备单体调试或试运,分系统调试、整套调试和试运转、管理、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施工措施费、消防部门的报审检测验收评定等费用,以及投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包括在报价中。 3.1.4 降(提)价函必须附有降(提)价部分的详细说明,并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签署,否则将被视为无效。降(提)价函中如无详细的说明,则视该降(提)价函无效。 3.1.5 本报价还应考虑的费用: A由于工期计划调整而增加的费用。 B施工机具拆装及进场费用,收工、退场、清场及竣工测量等费用。 C投标单位认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 3.2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3.2.1、本标合同采用总价承包合同。 3.2.2、本报价中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均应采用目前市场信息价。 3.2.3、本标不指定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采用何种定额及费率计算报价,投标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施工经验按成本加合理的利润报价。报价中的税金按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计算。 3.2.4、本工程报价为工程总价承包,原则上不再调整。可以调整的有: (1)合同工程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如果有),按现行预算规定计算其费用,经招标单位审定后,下浮8%作为合同价款的调整。 (2)单项设计变更(指会审后的施工图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且定额直接费5万元及以上者,或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返工而增加的工程量且定额直接费5万元及以上者结算时予以调整,价款调整方法同(1)条。 3.2.5、本工程的投标总报价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本标安装的设备、管道、阀门、附件及相关部件的防腐、油漆工程。 (2)所有穿越建(构)筑物墙(或壁)的管道,在墙(或壁)处的密封工程。 (3)各分界处的接口施工,由后施工的承建单位负责完成。 (4)配合土建电缆埋管及提供设备安装所需的安装材料。 (5)电缆、导线及盘柜孔洞、导线的封堵。 (5)负责本标段安装设备的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体调试。 (6)消防图纸的审查及联系配合。 (7)负责公安消防监测机构对电厂消防设施的预检,中间检及最终监测达标。在电厂投运前消防系统测试合格费。 (8)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对电厂消防设施的报审验收评定等工作及费用。 (9)报价中还应考虑的费用:由于交叉施工,土建、安装交叉作业发生的挖洞、补洞等要采取的各种措施及二次灌浆;本标段施工所造成对其它标段的施工成品(包括结构、建筑装修与设备及管道安装)的损坏的修复费用;调试过程中各项临时措施的实施费用;设备的安装费还应包括招标单位供货的设备以散件形式提供时的二次组装费、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费; (10)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招标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的保管费。 (11)招标人虽没有要求但实际需发生的费用。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的规定办理: a、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投标单价内。 b、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其所报的投标单价内。 (12)上述各项费用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招标单位将认为此项工作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3.2.6 施工用水、电价格标准如下: 施工用水为0.45元/m3(当总表和分表有差时将按各自用水量分摊); 施工用电为0.708元/度(当总表和分表有差时将按各分表用电量分摊)。 3.2.7 标底 本工程招标设标底,标底按现行的预算定额进行编制。 3.3 设备、材料供应方式 3.3.1 甲供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广播呼叫系统的设备{详见工程技术条件书二、工程范围及内容中的“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主要材料目录(甲方提供); 2.3.2 消防广播呼叫系统设备(甲方提供)” }。 3.3.2 甲供材料:本标工程所用电缆。 3.3.3 本标段上述范围以外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由承包商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在投标报价时注明所购材料设备的厂家及品牌。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的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采购过程应严格遵守业主制定的下列程序: (l)《承包商采购的设备确认程序》(Q/GHTD-GCGL-008) (2)《承包商采购的材料确认程序》(Q/GHTD-GCGL-017) 3.4 竣工结算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立即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3.5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4.投标文件 4.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4.2投标文件的组成 4.2.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书及其附录 (2)投标保证金 (3)投标预算书 (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项目经理等级证书及驻施工现场承诺书 (8)近三年企业及项目经理获得的工程荣誉奖证书(复印件) (9)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10)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4.2.2投标人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3 投标有效期 4.3.1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前附表中所述的日历日。 4.3.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者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4 投标保证金 4.4.1投标人应与投标书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前附表中所述的人民币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4.4.2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招标人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4.4.3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限于广州市区银行开具)、汇票或电汇。 开户名称: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 帐 号:***(投标保证金帐号) 投标保证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以开标前保证金付到招标代理机构帐户为保证金有效。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90天。 4.4.4按本须知第4.3.2款,如果投标人同意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4.3.2款规定相应延长。 4.4.5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招标人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4.4.6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无息)。 4.4.7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定并提交履约保函后5日内退还(无息)。 4.4.8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b)投标人未能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日历日内开始合同谈判并在本须知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完承包合同的;或 (c)不接受按本投标须知规定提供履约担保。或 (d)经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串标的各方。 4.5 现场考察及投标答疑 4.5.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考察和投标答疑会,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可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对现场进行考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4.5.2 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4.5.3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招标人将予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4.5.4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利用的所有资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5.5投标答疑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同等有效。 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和签署 4.6.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4.2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9栏所述的份数的“副本”及电子文档,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的字样。投标文件的副本,均应为投标文件正本的复印件。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4.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投标文件正本中的任何一页,都要有投标文件签字人小签。 4.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要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注。 4.7投标文件的递交 4.7.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4.7.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每份副本和电子文档分别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文档”。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两套;以U盘格式)与投标文件正本密封在同一个内层包封中。 4.7.1.2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a﹞写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项目编号。; ﹝b﹞具有下列识别标志:“***发电厂一期3、4、5号机组特殊消防工程投标文件”,并注明“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开封”的字样。外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开口及拼逢处粘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4.7.1.3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8 投标截止日期 4.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开标地点递交给招标人。 4.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9.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9.2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4.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 4.9.3根据本须知第4.3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开标 5.1 开标 5.1.1招标代理机构将于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1.2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人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人,并认为该投标人将默认开标结果。 5.1.3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及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等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完备性。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1.4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a)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 (b)未提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c)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d)违反招标纪律的。 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即废标) (a)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填写的; (b)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c)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相互串标的各方。 (d)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所有投标报价均与市场实际情况偏离大。 5.1.5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仪式并拆封唱标。唱标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标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未经宣读的投标降(提)价函一律不在评标中考虑。降(提)价函必须附有调价部分的详细说明,并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署,否则将视为无效。 5.1.6由招标代理机构整理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6.评标 6.1评标过程的保密 6.1.1 开标后,直到宣布中标人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6.1.3 严禁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其他行为,如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6.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3.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6.3.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法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的投标书。 6.4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4.1评标委员会仅对按照本须知第6.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6.4.2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企业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项目经理管理机构配备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6.4.3评标办法:详见第八章。 7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 7.1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代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给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2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未中标的单位归还投标保证金,同时在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5天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7.3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天内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人代表进行合同谈判,并在三十天内签订完承包合同。逾期不签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8.履约保函 8.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应与发包人(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招标人递交一份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出具的有效的履约保函。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履约保证的金额为:合同价的5%。 第三章 合同条件及协议书 一、合同条件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 “项目法人”指:广东国华粤电***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1.1.2. “承包商”指 (名称),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项目法人同意外)。 1.1.3.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招标单位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项目法人同意外)。 1.1.4. “项目管理人员”是指项目法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的工作人员。 1.1.5. “监理工程师”指由项目法人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或由项目法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6.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以后任命的个人。 1.1.7. “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项目法人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8. “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1.1.9.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项目法人批准的规范。 1.1.10. “图纸”指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项目法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1.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己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1.1.12.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项目法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法人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项目法人正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的通知。 1.1.14. “合同协议”指在8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1.1.15. “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1.1.16. “开工日期”指项目法人根据本标书确定的开工时间。 1.1.17.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18.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19. “质保金”指由项目法人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1.1.20.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21.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2.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23. “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1.24. “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5. “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1.26. “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法人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7.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28. “日”指日历日。 1.1.29. “元”和缩写“RMBY”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30. “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包括港币、澳元。 1.1.31.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传真文件。 1.1.32. “工程质量监督”是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33. “设备缺陷”指由于安装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不能健康运行而须进行处理的设备状态。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 单数和复数 已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 通讯地址 1.6.1. 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广东省***市铜鼓湾 1.6.2. 监理工程师的通讯地址是: (地址名称) 1.6.3. 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 (地址名称) 2. 监理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1. 委托 对本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 2.1.2.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监理部职责如下(详见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A. 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工程程序、质量计划。 B. 检查承包商的组织机构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和充分有效。 C. 检查承包商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实施情况。 D. 复查承包商的质量自检报告,并提出意见。 E. 审查施工材料出厂证明书及包括工地配制的各类材料、试件的试验报告;检查并控制施工安装单位试验、检测设备。 F. 对材料质量、予制件或安装进度和质量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工程施工与施工文件、合同要求质量规定的一致性。 G. 危及人身安全或将造成严重事故的处理,监理部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有权下令暂时停工。 H. 参加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并签字确认。 I.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字确认。 J. 监督施工安全和防火问题,经项目法人同意的监理意见,承包商必须执行。 K. 审查工程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监督事故处理的实施情况。 L. 审查承包商施工进度计划。 M. 复核工程开工条件,并在开工报告上签署意见。 N. 核查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审查、核签承包商的月、年统计报表。 O. 向项目法人提出工程付款建议意见。 P. 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Q. 设计变更经监理签署后,由项目法人通知施工。 R. 协助项目法人处理各种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与经济纠纷。 2.1.3. 监理工程师除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外,规定: 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项目法人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2.2.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3. 更换监理工程师 项目法人事先书面通知承包商,否则不得指定任何人替换监理工程师。 2.4.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3. 转让和分包 3.1. 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未经项目法人的事先同意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 3.2. 分包 承包商未经项目法人的事先同意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出去。 4. 合同文件 4.1. 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不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4.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以下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由项目法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商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 (a)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达成的对本合同条款的修正及补充文件) (b) 中标通知书; (c) 合同条件; (d) 招标文件及附件; (e) 投标书和附录; (f) 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g) 图纸的合成资料: 1)标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释。 3)图解显示。 (h) 投标书附表; (i)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5. 技术文件、图纸 5.1. 保管和提供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免费向承包商提供4套有关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的图纸和1套技术文件的复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项目法人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5.2.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在工程实施期间设备、材料数量、型号的变化,不构成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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