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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高尔夫球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doc

  • 上传人:二***
  • 文档编号:4724928
  • 上传时间:2024-10-11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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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国际 高尔夫球场 工程施工 招标 文件
    资源描述:
    ***国际高尔夫球场工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招 标 人(章)_________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 发 放 时 间 2005 年 月 日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工程名称 ***国际高尔夫球场 建设单位 永顺联营公司 设计单位 桑潘设计公司 建设地点 越南***市茶古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招标范围 ***国际高尔夫球会十八洞球道工程 建筑面积 1758亩 工程规模 国际标准18洞 招标范围 清场、土石方、造型、排水、喷灌、果岭、沙坑、发球台、球车路、桥梁、坪床改良、草坪建植、人工湖、练习场工程 投标单位式 工程总承包 质量要求 按设计师提出的技术说明、图纸和国家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达到验收标准 工期要求 开工日期为 2005年 02 月25 日,竣工日期为 2005 年 08月 25 日,工期 180天(日历日)其中植草工程完工日期为 2005年 05 月 30 日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25日内有效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投标文件份数 一套正本、四套副本 投标文件递交 递交至:***国际高尔夫球会 地 址:越南***市茶古区 接收人: 投标截止时间: 2005 年 02 月 25 日 17 时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一、总则 1.1工程说明 1.1.1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所述。 1.2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工程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资金,已落实。 1.3投标费用 1.3.1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件 第三章 合同协议条款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二卷 技术规范 第五章 技术规范 第三卷 投标文件 第六章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第八章 辅助资料表 2.1.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格式、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单位拒绝。 2.2.投标文件的解释 2.2.1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踏勘现场后,若有问题 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子邮件,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2.2.2投标者在投标之前,对本工程的一切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本招标文件、承包协议条款、合同条件及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以至地下情况,应该认为均已详细研究和完全明了,并到地盘实地踏勘;投标者将被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已接受本工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位置、周围环境。道路、交通、材料堆放地等;保证所投之标正确无误,如有错漏由投标单位负责。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示截止日期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3.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2.3.3开标后招标单位发现投标文件有任何错误或疑问,可以向投标单位提出书面询问,但询问并不表示改变投标文件,亦不减少投标方的任何责任。对于此种询问,投标方应在收到询问后两天内向招标单位书面答复。 2.3.4招标文件及承包协议、合同条件所附条款未列明的细节,投标单位可提交建议,和招标书一同送交招标单位考虑,经双方协商确定。 三、投标报价说明 3.1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表示。投标报价以单价包干方式报价,投标价格以含税价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应包括物价上涨风险,当市场价格上涨时不予调整单价。 3.1.2填写的单价应被视为是对合同条件及设计要求等所述的有关条文的认同。投标单位应根据图纸包括技术说明、合约文件、本招标文件等及施工现场情况认真核对,并对其结果负责。 3.1.3投标价需包括自行施工和对相应分包商的管理费用并承担责任。 3.1.4由于施工图纸目前还没有完成,本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只提供工作项目列项等清单,在取得施工图纸后投标单位需自行按照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但此单价为投标单位根据现场勘察以及发包人的要求、高档次高尔夫球场建 造常规成本以及广西区的物价水准而填制的价格,投标单位对此价格负责。投标单位若认为有遗漏的工程项目未在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可自行填加,日后无论是投标单位的计算错误,或是工程项目的遗漏,均视为投标单位的让利,不能成为追加费用或工期的理由。 3.1.5对设计施工图纸没有明确的部分(如喷灌工程、草皮种子组合、根层土壤改良、人工湖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投标方必须根据施工可能出现的几种方案分别按单位工程量报价,今后如有调整,并经招标单位批准可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否则视为招标单位可在几种方案中任意调整而无须增加工程款。 3.1.6投标总价需包括所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承包商需进行补修及相关费用应由投标单位承担。 3.1.7投标单位必须报明所有单位工程量及材料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3.1.8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需提供招标单位单项工程工料分析单。 3.1.9土方驳运费用包含在高尔夫土方粗造型报价中,不再另行计费。 3.1.10高尔夫投标单位有责任现场勘察,在勘察基础上进行报价。 3.1.11投标方必须遵从招标单位设计师的调整,由于投标错误理解设计师造型意图而造成的调整部分将不再另行付费。 四、 招标范围 4.1本次招标范围为完成本招标工程所必须完成的所有项目(包括图纸显示和为显示之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4.1.1土石方工程、粗造型、细造型、排水工程、喷灌工程、道路工程、草坪工程、人工湖建造工程、景观及桥梁建造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以及提供满足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技术资料。 4.1.2招标单位要求及有关法律、章程及法规要求,及时完成有关所需的文件,以便招标单位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及领取所需的许可证; 4.1.3进行和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招标单位、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的试验; 4.1.4与其他承包单位的配合工作,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工作: 4.1.4.1本工程所使用的物资、机械设备以及放线桩、测量工具、仪器设备等全部投标方承担,结合经招标单位批准的设计,在图纸上显示由其执行的全部设施。 4.1.4.2为其他投标单位放线提供参考点,并保证其准确性; 4.1.4.3协调安装相关设备; 4.1.4.4提供保护措施以适应工程总体雨季施工; 4.1.4.5投标者需配合招标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其他承包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及其费用; 4.1.4.6投标单位所提供的设备、机具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进场,并得到招标单位书面指令才能退场。并听从招标单位的指令。 4.1.5投标者必须负责其施工范围内的垃圾清理、消纳; 4.1.6投标者须提供并完成其本身施工所需的招标单位提供的服务以外的工地安置所需的设施及费用; 4.1.7投标者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保管、维护工作及其费用。 4.1.8投标者承担因野蛮施工、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引起的扰民及民扰造成投标者自己、招标单位、其他所有参与本工程的承包商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调解民扰的费用支出),确保招标单位免负由投标单位引致所有责任和损失。 五、投标单位式 5.1投标单位式:本招标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单项工程招标单位指定分包的方式,(单项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招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单项工程分包商,并纳入总包方全权管理。并以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即投标单价应视为是包工、包料以及主、辅材料消耗量。包工期、包质量、保安全、包施工期间所用水电费、并包括所有有关的费用,如设备费、机械费、损耗、附件及配件、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取费、价差、现场经费、开办费、工期费、雨季施工费、酷热天气施工费、成品保护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管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调价、扰民调停费、风险费、包干费、技术资料费、竣工资料费、赶工费、现场雨季施工防护费、现场环保施工防护费、治安保卫费、临时设施(投标方自身工人住房、办公用房、库房、加工棚及场地等)、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工具使用费、测量实验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运费、消防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及其他投标单位的配合照管费等。投标者承诺一旦中标,不会就上述费用向招标单位提出要求补偿。 5.2招标单位保留对部分单项工程指定分包商及对部分设备、材料物资等指定供应商的权利。投标单位不得有异议。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 6.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6.2投标文件的组成 6.2.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书 .投标书附录 .投标保证金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施工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工期及保证措施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辅助资料表 .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注:⑴施工方案是作为招标单位考察投标方技术实力的依据,经招标单位审核批准后,将作为施工的依据。 ⑵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及所有相关资料,投标方在回标时全部返还招标单位。 ⑶上述文件随附电子版 6.3 投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6.4投标有效期 6.4.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投标有效期为25天,在此期间内,本招标文件及回标文件对投标者均 有约束力; 6.4.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的规定仍然适用。 6.5投标保证金 6.5.1 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6.6.2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 6.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行为,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 6.6.4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的14天。 6.6.5 中标单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6.6.6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6.6.6.1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6.6.6.2 投标单位有意串标、连标者; 6.6.6.3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6.7投标预备会 6.7.1 投标单位派代表按招标单位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6.7.2 勘察现场 6.7.2.1 投标单位将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6.7.2.2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 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7.2.3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6.7.2.4 投标预备会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会议记录的副本,将尽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款中所列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6.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6.8.1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四份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6.8.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6.8.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6.9招标文件及承包协议、合同条件所附条款未列明的细节,投标单位可提交建议,和招标书一同送交发包方考虑,经双方协商确定。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7.1.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封中,并在内包封上相应标明《***国际高尔夫球场工程》“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 7.1.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间能原封退回。 7.1.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 绝,并不负责该类标书的退还。 7.1.4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7.2投标截止日期 7.2.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7.2.2 招标单位可按本须知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 7.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7.3.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和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7.3.2 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的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7.3.3 根据本须知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八、开标 8.1开标 8.1.1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8.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8.2.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8.2.2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8.2.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8.2.4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九、评标 9.1评标内容的保密 9.1.1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9.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9.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9.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9.3.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9.3.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9.3.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9.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9.4.1 在评价与比较时应根据前附表的规定,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 9.4.2 投标价格采用价格调整的,在评标时不应考虑执行合同期间价格变化和允许调整的规定。 9.4.3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业主可在排序得分前2名任选一家。 9.4.4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评 标 定 标 办 法 一、总则 根据招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文件,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委员会对本工程报价价格、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业绩及企业业绩进行评审和比较,采用百分制评分进行评估。本次招标评标委员会由七人组成。最后综合各评委的打分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由招标单位决定中标单位。 二、分值分配 1、投标报价 60分 2、工期指标 5分 3、施工组织设计 25分 4、项目经理业绩 6分 5、企业业绩 4分 三、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60分) 各投标单位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为满分,以经评审的最低价开始为基数,每超过经评审最低价1%,扣0.5分,不足部分用插入法计分(小数点后保两位)。投标单位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在四小时内必须提供同类工程的标底与竣工决算报告,以及该工程不低于成本的财务分析报告(以上须原件)。评审的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表格投标单位报价扣除优惠的内容,测算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中:间接费中税金、劳动统筹部分、甲供材不得优惠,否则,将视为废标)。综合上述各项内容,土建部分测算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三材测算到优惠后的价格,人工费测算到每个工日数量,机械费测算到每个台班,如果低于其成本价,将被视为低于成本恶性竞标,作为废标处理。综合直接费、间接费部分,测算到人工费、 机械费、材料费,如低于其成本价也将作废标处理。 对于以上各项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单位作出书面澄清报告,投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材料及有关澄清说明,如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不出书面的材料和有关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单位以低于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2、 工期(5分), 对于工期安排满足招标文件开竣工时间要求,得5分; 3、 施工组织设计(25分) (1)、对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如下内容且能详细说明,满分9分; a、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可行的施工方案, 得5分; b、施工机械进出场有计划且合理, 得1分; c、工程材料进场有计划且合理, 得1分; d、冬雨季施工措施有且可行可靠, 得1分; e、保证安全、文明施工、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措施, 得1分; (2)、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及特殊部位有详细施工方法及处理措施,且可行, 得12分; (3)、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 得1分; (4)、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 得1分; (5)、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 得2分; 4、项目经理业绩 (6分) 自参加工作以来完成过的工程,最高得6分,其中 a、对于球场总包工程,按18洞为一个项目,每1个项目得2分,满分为4分 b、对于球场分包工程,按18洞为一个项目,每1个项目得1分,满分为2分 5、企业业绩 (4分) a、完成球场总包工程合同总额,累计达5000万元 ,得2分 b、完成球场分包工程合同总额,累计达5000万元 ,得2分 十、授予合同 10.1中标通知书 10.1.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将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 投标单位按招标单位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建设单位代表进行协商合同。 10.1.2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的部分。 10.3.3 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单位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10.2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建设单位代表进行签订合同。 10.3履约担保 10.3.1 中标的投标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出具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投标单位可任先一种)。投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担保格式。 10.3.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合同条件 《球场工程施工邀请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采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合同条件”。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此招标文件以及所附的合同文本仅做参考,以经过协商后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为准):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从设计单位取得图纸后,将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陆续提供四套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期间及竣工一年内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其中水、电费由承包人支付;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施工期间因承包人使用造成道路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和赔偿;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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