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教学楼抗震加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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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中学、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工程 监理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0676-LC20240608-JL 招标内容:工程监理 招 标 人:莱芜市XX镇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省XX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2 投标须知前附表 2 一、总则 4 二、招标文件 5 三、投标文件 6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0 五、开标 11 六、评标 11 七、定 标 14 八、授予合同 15 九、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16 第二章 合同格式 17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8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19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25 附加协议条款 28 第三章 投标文件 29 一、投标书 29 二、授权委托书 30 三、开标一览表 31 四、监理大纲 32 五、附表 33 附表1:投标人企业概况表 34 附表2:拟投入本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 35 附表3:拟投入本工程监理人员简历表 36 附表4:拟投入本工程技术装备和检测工器具一览表 37 附表5:近三年已完类似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监理情况一览表 38 附件6 监理评标评分办法 40 附件7 资格后审审查内容(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41 第一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项 目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 莱芜市XX镇中学、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工程监理 2 建设单位 莱芜市XX镇政府 工程概况 XX镇中学教学楼抗震加固工程施工;XX镇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工程施工。施工分为二个标段。监理分为一个标段,监理概算价为363.72万元 3 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4 质量标准 交工验收合格 5 招标范围 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的监理 6 工期要求 要求工期:总工期50日历天 7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8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0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数(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1 投标保证金额 壹万元 12 踏勘现场 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 13 质疑文件提交(领取答疑记录)地点、时间 提交质疑文件时间: 2024年6月14日上午10:00时前 领取答疑文件时间: 2024年6月14日下午17:00时 提交(领取)质疑文件地点:山东省XX招标有限公司莱芜办事处 1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15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投标 截止日期 地点: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XX开标室 时间:2024年6月29日9时00分 接收单位:山东省XX招标有限公司 16 开标会 地点: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XX开标室 时间:2024年6月29日9时00分 17 评标方式及 办法 综合评分法 18 履约担保金额 无 19 监理费限额 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80% 20 招标联系 联系人: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省XX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 话(传真):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对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所述。 1.2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招投标规章及相关政策,将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一名中标人。 2.资金来源 招标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7项所述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理支付。 3. 合格的投标人 3.1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以下称“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并应具有本工程相适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 3.2 为具有被授予监理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2.1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2.2投标人在近三年来(2008年1月1日至开标日,下同)已完成和现在正在实施的类似工程项目监理和合同履行情况(附有关的证明材料)。建立监理业务手册的要一并提供。 3.2.3投标人企业概况;拟用于本工程监理人员情况;拟用于本工程监理人员简历(附学历、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上岗证书、获奖证书等)。 3.2.4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技术装备及检测工器具情况。 3.2.5 提供投标人财务状况证明,包括近二年经过有关部门审定的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下一年度财务预测报告。 3.2.6本工程监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不得分包或转包。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其标书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投标文件一概不退。 4.2公证费:由中标人向公证处交纳公证费200元,投标单位在计算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 虑其因素。 4.3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在其签订合同后,向代理机构交纳人民币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本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及第15条所述招标答疑的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格式 第三章投标文件 附 件 5.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取得及处置 6.1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请按通知时间到山东省XX招标有限公司(地址:莱芜市)领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同时交纳文本费2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6.2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资料)作保密处置,不得向他人泄露招标文件的任何内容,否则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在招标答疑截止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予以解答。此书面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来源)将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 8.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记录、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记录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8.4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三、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9.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采用中文。 9.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组成: 10.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0.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2.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10.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0.2.3投标函; 10.2.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0.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3.1开标一览表 10.3.2投标人对本工程的承诺; 10.3.3其他优惠条件。 10.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4.1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表明与监理项目有关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对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务的理解,其主要内容包括: 10.4.1.1项目概述; 10.4.1.2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监理目标; 10.4.1.3监理组织结构(监理人员情况、分工、岗位职责、工作制度等); 10.4.1.4质量控制任务及方法; 10.4.1.5投资控制任务及方法; 10.4.1.6进度控制任务及方法(配较详细的进度控制计划并对实际施工有指导意义); 10.4.1.7合同管理的任务及方法; 10.4.1.8组织协调的工作任务及方法; 10.4.1.9从事同类工程监理的经验; 10.4.1.10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资料及人员进场计划表; 10.4.1.11对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议和所给出的优惠条件以及承诺(建议、优惠条件和承诺分别列出); 注:①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的工作方法、人物阐述应详细具体并有针对性并且各项措施切实可行。这将是本次评标的主要考核内容。②投标人以往的业绩是招标人考察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对监理人针对该工程所投入的情况进行考核。 10.4.2监理大纲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0.4.2.1监理工作三控目标明确,出现偏差时纠偏措施; 10.4.2.2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10.4.2.3明确本工程监理机构人员是否同时负责其他工程项目的工作; 10.4.2.4本工程质量应重点控制的内容,控制重点、难点的措施; 10.4.2.5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10.4.2.6对完成月统计报量、竣工结算的审核的时间与差率; 10.4.2.7如何协助委托人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索赔及合同纠纷事宜; 10.4.2.8由于中标人的过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标人承担责任的承诺; 10.4.2.9对本工程项目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保存措施; 10.4.2.10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内容的承诺; 10.4.2.11技术建议书。 10.4.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总监简历表; (3)项目监理师、投资控制工程师及监理员证书及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0.5投标文件的内容必须属实。任何夸张和不实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对招标文件的不响应。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投标价格及付款方式 11.1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价格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 11.2投标人应按结合本单位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工程概算暂按363.72万元计,报监理费率。 最终按实际工程造价及投标所报监理费率计取监理费。 11.3投标人所填写的监理费率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和政策变化因素而变动。 11.4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审核确认后30日内,支付至实际监理费的60%,2012年底付至实际监理费的95%,余款2013年底一次性结清。 12.投标货币与支付货币 投标和支付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10项所列的日历日内为有效期。 13.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4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与投标文件一起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不少于前附表第11项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应以现金的方式交纳。投标单位于2024年6月29日9时前将投标保证金缴至山东省XX招标有限公司莱芜办事处;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地址:汶源东大街XX委会XX楼。 14.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4.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其签订合同后,向代理机构交纳人民币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余额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 14.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14.4.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4.4.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 15.招标答疑与踏勘考察 15.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时间将要求答疑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将作出澄清和解答,并把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 15.2 由于招标答疑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5.1款中所列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代理机构按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给所有投标人。 15.3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5.4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招标人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按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份数投报,并明确注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唱标单是正本组成部分,唱标单和正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唱标单为准。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和书写,按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6.3全部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修改书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6.4每个投标人对每个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完好,并在包装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17.2在包装上都应: 17.2.1写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名称。 17.2.2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17.2.2.1项目编号: 17.2.2.2项目(工程的名称): 17.2.2.3 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字样。 17.2.2.4投标人名称: 在包装的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 17.3如果包装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4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15项所述的单位和地点。 18.投标截止日期 18.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 18.2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颁发修改书,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日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 18.3招标代理机构在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9.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在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19.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关于投标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还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人不能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9.4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日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0.开标 20.1招标代理机构将于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0.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应随身携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20.3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0.4 开标程序: 20.4.1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人主持。 20.4.2 在招标监督人员监督下,由招标人核验各投标人是否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个人资格的证件及投标人资格的基本证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或授权委托书)。 20.4.3 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或选取的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由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在唱标单上现场签字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全文宣读唱标单。 20.5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六、评标 21.评标工作 21.1 评标内容的保密 21.2.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21.2.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 21.2 评标组织: 21.2.1本次招标活动的开标、评标,由招标人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报经监督部门核准。 21.2.2组成的办法如下: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2.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标书中的价值或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凡属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24.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24.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4.2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全部规定、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监理服务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4.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 24.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4.4.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标志、密封; 24.4.2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 24.4.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4.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4.4.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5.错误的修正 25.1评标委员会应对确定为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5.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5.1.2当总价同数量和单价的乘积的总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2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式,调整投标文件的金额。在投标人书面同意情况下,调整后的金额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额或拒绝书面确认,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6.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6.1评标委员会将只对按照本须知第24条确定为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6.2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符合性以及投标人的资质、投标报价、监理大纲、监理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及检测工器具配备、监理业绩、社会信誉、合理化建议、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26.3评标标准与方法: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以打分的方法来衡量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评标的内容为:投标报价、监理大纲、监理组织、技术装备及检测工器具配备、监理业绩、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评标办法详见附件6。由评标委员会打分,按照得分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6.4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编写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排序确定中标人。 26.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6.6评标纪律及规定: 26.6.1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6.6.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人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26.6.3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地点。 26.6.4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表评审意见。 26.6.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作出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不得更改,承担个人责任。 26.6.6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超越评分标准赋分的,该评审意见无效。 26.6.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6.6.8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单独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26.6.9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6.6.10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者其他人提供。 26.6.1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6.12莱芜高新区有关部门将对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制止和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定 标 27 定标办法: 27.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0条的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经考察研究后确定中标人。 八、授予合同 28.合同授予标准及权力 28.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8.2在正式签订合同以前,招标人保留有依法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也不承担任何费用。 28.3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予以增加或减少。 29.中标 29.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招投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后,若无异议,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款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人按本合同监理的中标标价及有关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29.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9.3在宣布中标结果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并按第14.3款规定退回投标保证金,但第14.4款规定的除外。 30.签订合同 30.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0.2非招标人原因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0.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权,而且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转包。 九、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31、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31.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漏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活动,不得进行暗箱操作。 31.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1.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其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4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次招投标相关方均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合同格式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签约地点: 时 间:2024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补充协议条款; ②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③本合同标准条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件; ⑤监理招标文件及附件 ⑥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澄清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6份(2正4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各执3份(1正2副)。 委 托 人:(签章) 监 理 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协助监理人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等,费用由监理人自理。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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