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项目中的工期索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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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翻译 土木工程项目中的工期索赔 摘 要:本文重点介绍了在制定和评估因情有可原延误工期而进行的索赔的原则和做法。典型的关于工期索赔时间的频率和幅度概况源于香港的67个土木工程项目的抽样调查,从所获得的资料中可以知道大部分的工期索赔时间已经确定。对尽量减少工期延长时间提出了一些建议,并且实现对不可避免的工期索赔(例如恶劣天气)提出一致的评估。 关键词:时间延长,延误,香港,索赔,土木工程 背景介绍 工期索赔是以一个共同的来源,即建筑业中土木工程项目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纠纷来建设的(Duncan Wallace,1986)。此类索赔可通过承包来避免(或减少)违约赔偿金,或为延长期建立一个额外支出(如间接成本)。任何时间超出本身除了引发索赔和纠纷外,往往为工程的所有参与者带来损失和困难。一个关于建设项目的基本评估和分析,如超出时限,正在香港进行(Chan和Kumaraswamy,1996年)。与此同时,一份关于根源研究的调查声称在香港的大型基建工程中已发现一些共同类别和原因债权的额外费用和时间(Kumaraswamy,1997年)。 目的和范围 本文重点介绍了在香港的工期索赔的研究调查,获得了在要求延期的时候的一些重要原则和共同问题。根据最近在香港完成的67个土木工程项目的数据分析,为尽量减少香港公营部门的工期索赔提出了结论和建议,并对不可避免的索赔要求延长时间进行合理化的评估。香港政府——合同的一般条件是为了土木工程(香港总商会)(香港政府,1993年),是用来在香港大部分的土木工程项目,除特殊方案,如新机场。虽然在本文中,统计工作的意见和结论主要涉及香港总商会和与之相关的文献,加强双方的基础和普遍适用性的裁决结果,但更特别的以'普通法'制度相似,即联合王国。 延长时间中可以原谅的一般延误 延误分为'可原谅的'和'不可原谅的' ,而前一类免除承包商的赔偿责任,而后者是由于承包者的原因而延误的。所有的土木工程合同中都应该有关于发生可原谅的工期延长的规定。时间延长只是使承包者有更多的时间来完成工程,但同时也使雇主以违约赔偿金维护自己的权利。许多承包商延期的时间都自动的联接到额外支出,这似乎是错误的假定;其实大部分的延期,承包商是有权要求偿还额外开支与拖延的,这些都必须在土木合同中根据不同的原因作另外的补充说明(Murdoch,Hughes,1992年; Thomas,1993年)。 在香港土木工程合约中的情有可原的延迟 香港总商会提供具体的原因,可能会引起索赔延期的时间。这些潜在原因,本次调查都以有如下为宗旨的: 原因 时间索赔类 恶劣天气 暴风雨信号在八号或以上 发出指示,解决歧义 变更指令 通过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 设计变更 因迟交指示、变异、开放检验而扰乱定期进度,任何人或组织所雇用的雇主所造成的延误,以及由雇主提供的材料迟交 由雇主暂停有关工程 由一种实用承诺或正式组成的权威所造成的延误 由子承包商所引起的延误 其他特殊情况 TC1 TC2 TC3 TC4 TC5 TC6 TC7 TC8 TC9 TC10 TC11 但必须注意的是,该类别的原因TC1,TC2,TC 9 ,TC10和TC11在合同的约束之下没有权力向承包商要求额外的付款,而其他原因则有合约的其他条款规定额外支付。文章中讨论了前一因素即“可原谅的和不赔偿的”事件,而另一因素是“不可原谅的和赔偿的”事件。 审查适用于“延长时间的”索赔的原则 导言 大多数合同制度,甚至合同的一般条件,其中包括香港总商会,不提供详细的评估原则要求延期的时间,这要求专业人士参与每一个项目。承包商负责建立和充实债权,工程师负责评估索赔。空白观感(Kumaraswamy ,1997年)已导致纠纷,他们也已经为可适用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索赔延长时限开始了检讨工作,并开发了一些重要的基本原则。解决的目的、延长时限的条款、主要原则、检讨在以下各小节中概括:“索赔通知”、“缓解延误”、“时间延长期间的罪责延误”、“时差”、“非关键活动的延误”、“并发延误”、“对关键路径的延迟”和“索赔意见书”。 延长时间的条款的目的 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为承包商处理延长时间的任何条文是要保留的,雇主有权要求清算并确定损害赔偿。在建筑高峰v McKinney( 1970年)最优惠贷款利率的第三法庭中说:“违约赔偿金和延长时限的条款,在印刷形式的合同中必须被严格指出(即一个含糊的条款,将被视为企图依靠他侵害人身——通常是雇主),如果承包商及时完成工程,雇主是无法收取违约赔偿金的。尽管事实上有些延误,但如果是因为雇主自己的过失或违反合约的,则延长时间的条款应明确规定,由雇主的过失或违反合约所造成的延期必须有指示和必要的推论”。这样的规定,也使人们必要更改原来的工作,例如所造成的改变的条件。 索赔通知 香港总商会订的规定,承建商应在其觉察,或应已觉察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42天之内向业主方作出通知。据认为,没有事先通知,将减少承包商的索赔延长施工时间。在伦敦的Borough of Merton v Stanley Hugh Ltd (1985)有限公司32 BLR=51与英国共同合约法庭JCT63形式的合同中认为,通知是没有先决条件的给予时间的延长,但在决定延长施工时间时没有这样的通知是违反合同的,即理所当然的应反映使雇主的权利程度,完成或补偿可能因此而受的损失。因此,为谨慎起见,给承包商发出通知,提出索赔,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利益。 另一方面,如果在文字上的条文更具体,以通知为先决条件来考虑索赔,则在案件未提供通知的情况下承包商显然将丧失其索赔权。 缓解延误 合同双方施加了一个明确的责任减轻了情有可原的延误,很快就通知了计划要求延长的时间。承办商也在不可原谅的延误的情况下加快进展。承办商有可能修改土木工程中的应用项目的工程顺序,从而满足原竣工日期。不过,承包商经常辩称,修订后的工程顺序应仅限于这样的修改,不支付额外的费用。 在“普通法”的制度中,有一个隐含的责任索赔人,以减轻由于违反合约的行为使其蒙受的损失或损害。额外的时间就是项目额外的运行费用,因此有人认为,索赔人(通常是承包者)不得不减少情有可原延误的影响。因此,建议承包者有义务考虑修改工程的顺序。 缓解努力的结果应在修订的工程计划中反映。因此,最好将修改方案的时间间隔固定在3-6个月内,其中包括“可原谅的”和“不可原谅的”延误、建议的缓解措施以及追回或减少情有可原延误的影响,并拟定增加的工期,以收回因无理由地拖延而失去的时间。 时间延长期间的罪责延误 在Balfour Beatty的V号楼Chestermount物业(1993)62 BLR 1中关于JCT 80合同的基础上,工程于1987年9月开始并完成于1989年4月。在1990年2月至7月的这段期间,当工程还不完备的时候建筑师下令了特定的变化。该方向法院提交了包括:(一)在一个事件发生的时候,合同是否赋予建筑师任何权力以延长时间,如果是的话(二)在批出这样的延长的情况下,是否应该颁发在一个“毛”的基础上或“净”的基础上。在这一背景下,“毛”是指期末完工时间点,是指示考虑时间上的变化。“净”是指实际延误原竣工日期(或延长日期)的另外的时间,即使这可能是之前的日期,但其中的变化本身就是命令。有人认为在完工日期已经通过之后,建筑师有了权力颁发时间的延长,而且它应该在“净”的基础上被颁发。 法院还评论说,由于一个情有可原延误的发生给合同带来了罪责拖延,却给予延长时间,这是不合理的,除非承包者能够证明此次情有可原的延误造成了工期的拖延,即使他是不可原谅的延迟造成的。 时差 “时差”的定义是在不延误项目完成日期的情况下,活动自其最早开始时间起,可以推迟的时间量。当考虑到“延长时间”时,由建造业的专业人士使用和“滥用”的活动往往是辩论。以三个命题为基础(McDonald and Baldwin,1989年)分析了时差,分别如下。 (一)时差属于工程 时差可能是首先被考虑的。如果该方案是在定期的基础上修改的,那么采用时差的双方将反映在修改后所取得的进展最多的时候(即同意为修改方案改变日期)。 (二)时差属于承包商 在此基础上的主张是,时间是一种资源,其中承包商必须尽最大能力使用项目管理。这个理论的缺点是:该承包者可以操纵雇主提出的所有变化方案,这是没有合约精神的。事实上,在民用工程项目中,该项工程能够继续执行的同时会带来很多变化。 (三)只要是合理利用,时差属于任何一方 这是前两个命题的妥协。任何一方都有权独家受益时差时间,而且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在此基础上无理使用时差,谁如果利用它第一次它就属于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别个案的情况下合理使用。 它似乎是合理的叙述了关于时差的某一前面 ( 或任何其他的) 的位置会被用于评估债权,所以承包商可以报价并计划他的工作。 有关非关键活动和后期的拖延信息 一个非关键活动,根据其定义,是一种活性与非零时差。一些承包商,由习俗界 定那些不少于7天内浮动的不同种类的工程为关键工程,其他所有活动被界定为非关键工程。一个情有可原拖延只要不引起完成日期的延长就是一个非关键活动,除非提供给非关键活动的延误期超过时差。 在Glenlion建筑有限公司诉讼健力士信托基金(1987)39 BLR 89,时,法院不得不考虑延长时间的事项,承包商(Glenlion)已拟定了一个方案,显示了在工程完成前合同完成的日期。招标就是以104个星期为期限合约。承包者也提交了另一份雇主(健力士)所接受的标书,即较低的价格,但完成时间为114周。114个星期后的竣工日期插在合同中。该合同规定,承包者要明确显示该项目的计划完成日期“不迟于完成日期”。承办制作了一套方案显示在101个星期完成,最多不超过114个星期,是遵照合约规定的。当项目被推迟,是否有任何权力有效的延长时间的纠纷便产生了,应该是按照原来合同中约定的114个星期,还是按照后来“规划”的101个星期。法院得出结论说:“项目的完成时间的公平、合理延长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可能从一个比较早的日期起就是不公平的和不合理的延长”。 这个结论和相关的论点对类似的案件有重要影响,承包商可能为早些完成规划方案而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虽然他们有权这样做,但他们不被强制去做,因此,雇主或其代理人都没有义务提供资料和设施使承包者较早的完成项目。因此,雇主(工程师)有义务向雇主提供延长时间的数据资料,从而监督承包商在完工日期之前完成工程。 并发延误 并发延误往往更复杂。延误分为“可原谅的并且需要赔偿的”、“可原谅的并且不需要赔偿的”和“不可原谅的”延误。更多的时候,可以原谅和无理由延误发生于单独但平行链条的活动。当有重叠的原因延误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当无理由地拖延在关键路径上和情有可原的延误在非关键路径上时,不延长时间。 当不可原谅的延误在非关键路径上和情有可原的延误在关键路径上时,,即使不可原谅的延迟早在活动的非关键路径中开始,不可原谅的延迟不挤入关键路径的范围内. 也要延长施工时间。 当可原谅和无理由拖延在关键路径上,并且同时开始同时结束,无论是雇主还是承包商的责任,承包商都有权要求延长时间,但不一定能享受相关费用的,即使可以原谅的延误是一个可补偿的延误。 当情有可原的延迟第一次发生在一个关键路径上,然后另一个无理由地拖延发生在另一平行的关键路径上时,占主导地位的延误原因应成为决定因素。 由Keating(1991年5月)主张的占主导地位的延迟因素可分为三类:可原谅的并且需要赔偿的、可原谅的并且不需要赔偿的和不可原谅的。在H. Fairweather和 伦敦区的Co. Ltd v Wandsworth(1987)38 BLR 106中,已经否决了批出的损失和费用。分析进一步复杂化的并行延误的责任承包以便减轻延误;每个案例都应该在自己的优势上加以分析。 提出详细索偿,并延长期限。 实体化的索赔要求取决于索赔人(承包商)。在施工期间,虽然没有足够的细节要求频繁的理赔,但往往要求工程师评估索赔从速。很多时候,工程师要求提供进一步的细节。这一来回的奔波过程占据了一个宝贵的资源——时间,这个时候交收,也需要较长时间,而在此期间可能发生进一步拖延。一旦事件发生而且不在计划的完成时间之内时,大部份的合同精神是保证雇主和承包商知道延迟事件发生对项目完成的结果的影响。因此,这就要明确充实与索赔有关的文件和细节,并且在延误事件公布之日起调出一个特定的时期进行评估。这些理想的东西应纳入合同文件中的明确条款。 在建筑行业中,越来越多地使用计算机和项目管理软件进行价值分析的延误和索赔,给如前述子区段调查的数据和可能复杂的情节作检查分析。香港政府已认识到计算机和项目管理软件的重要作用,并鼓励他们将其运用在一个新机场的建设项目中。电脑的使用,在其他项目也有所增加。Alkass等人(1995)已经开发了一个计算机延误索赔分析(CDCA)软件,在分析索赔延期的时间的同时有助于保持项目数据。然而,更为明确的指导线是必须同意用于分析和评价此类索赔,并纳入计算机软件包中,以尽量减少(但不能消除)人为判断的程度,因为正如以前所讨论的那样,判断仍然需要一些情景。 结论和建议 以下所述的综合结论来自两个共同的线索,即关于“审查原则”与“在香港的统计调查结果”,因为这两个主要文件显示了关于土木工程项目中申请延长时间方面的内容。根据双方迫不得已的轶事证据并结合作者自己的重要经验得出结论,而这些结论在这里被认为是合理的,它有轻微的“四舍五入”和“夸张”。又从这些综合的结论中提出初步建议。从目前的研究等进行反馈,再加上另外的观察,预计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双方的结论和建议。 一般规格或特定规格和条件的合同,应包含明确的程序和细节,而且都需要充实索赔延长施工时间。这应该有助于对此类索赔进行早期评估。在关键路径上的可原谅的延误中,增加使用项目管理软件的编制方案,为承包商提供的更多的细节影响并监督工程的进度。合同应在一个时间内订明,承包商也应提交关于延长施工时间后可能出现的索赔的详细说明。举例来说,工程师应该在三个星期内作出裁决意见书。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交这样的细节,承建商应被视为放弃索赔,并将延误时间视为无效延误。 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做出裁决,那么就被视为一个有效索赔(包括要求的索赔量),然后承包商在他的意见书中指明工程施工中时间延误的影响。 根据评估因“严酷的气候条件及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的”延长时间的索赔,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举例来说,除非有明确证明表明每天的雨量超过25毫米才会被认为有可能造成任何延误,否则不于确认。天气对一个项目的影响可以计算出来,并由承办商提供津贴给承建商。因为只有异常天气无法预见任何一方,所以考虑气候异常的影响是公平的。气候异常可以大致被定义,举例来说,就是该月总降雨量超过以前25年的平均月降雨量。 项目样本分析表明,至少有15-20%的时间超支是因为天气恶劣,因此需要仔细预算未来计划的期限。战略需要发展,以改进将来的估计。 对项目的时间观察而得到的变化效果是相当大的:的确,50 %的受访项目由于变更已获准延期时间。一些因素应该被吸收成为对完成时间变化的影响的控制策略。像详细彻底的设计这样的因素,减少雇主发起的变化和全面勘察,本身就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有重点的子策略。 纳入资源应着重于准备和提出方案,以便更有效地控制时间和成本超支。主要的资源,可能会被纳入合约中,从而使雇主和承包商都知道最重要的资源和发生延误对他们任何一方所造成的影响。承包商通常不愿意提供详细的设想资源,雇主可能会持谨慎态度对待承包商提供的方案。如果工程师和雇主公正地而且建设性地使用节目和资源数据,这一类的顾虑就可以缩到最小。 在时差的使用上的政策应该在合约中被陈述, 所以承包商能以适当的价格投标。例如,如果一个非关键活动有变化的话,那么,应要求承包者提供足够的资源,同时征得雇主同意,以完成对关键活动没有任何作用的非关键活动。这使得承包商更有效的控制关键活动。除非变化不可避免,否则工程师应尽量减少涉及到关键活动的变化。 具体战略也可以在特定国家或合同制度中被采用,如在建项目的土木工程,基于频繁出现的索赔事件而利用商会。举例来说,目前的样本显示,有四分之三的索赔事件为可原谅的但不赔偿的。对于恶劣的天气、天文台宣布的暴风信号为8号及以上,并为公用事业的发展而拖延的,可能会为如此的不测事件制定特别的策略。 更广泛的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索赔时间正逐步迈向 “成本”和“时间”相结合的索赔,其共同的原因和途径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利的影响。在这两个原则与实践结合起来的同时,目前的重点问题则在“时间延长期限”方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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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木工程 项目 中的 工期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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