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精装修施工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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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合 同 杭州 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监理服务期 。 本合同一式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 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 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按时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 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对不符合要求或工作质量不满意,经指出仍达不到要求的监理人员有要求更换的权利。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六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 适用法规: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县)法规、规章; 2、 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定标准; 4、 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 5、 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 6、 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协议; 7、 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附件(或协议); 8、 经委托人认可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方派驻现场的总监: 监理方派驻现场的总监代表: (监理人员名单后附) 1、监理范围: 蓝色钱江一期项目5#、6#、7#、9#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进行质量、成本和工期控制的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 2、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准备工作,审批开工报告,经业主同意下达开工令。 (2)协助委托人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审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 (3)根据工程进度,监理人必须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如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分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 (4)协助委托人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5)协调承包人与土建、安装、幕墙等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6)监理人须制定强弱电安装、室内给排水、空调新风地热等设备安装、石材、木制品、及其他装饰分包内容等重点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 (7)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主持、组织图纸自审和会审,做好记录、写出自审和会审纪要;(自审记录在会审前二天送委托人和设计人员)。 (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9)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 (10)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对重要部位和重要工序必须实施跟踪检查或旁站监督。 (11)检查控制工程进度,编制控制进度计划,督促审查承包人编制的周、月计划,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计划,并向委托人报告。 (12)帮助承包人采取科学的组织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和空间,采取先进可靠的技术组织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核验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日期,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度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计划。 (13)主持施工图技术交底,参与工程变更的签证,复核施工变更。 (14)监督承包人严格按图施工,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权对承包人不符合规范、规程、操作规程要求的工序、分项和分部工程出整改、返工的指令;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程及设计文件的施工行为,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有权作出暂时停止施工的指令; (15)审查承包人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督促承包人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协助业主安排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或质量有怀疑的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作出替换、进行试验及禁止使用的指令。 (16)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检查施工过程中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 (17)检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和规格以及质量标准,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并指定化验单位)对材质进行再化验防止不合格材料或构件用于工程。 (18)监理单位不得与承担本工程的承包人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19)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及综合管线协调会议,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 (20)对工程成本进行控制,审核施工联系单变更费用和工程进度款,并报委托人审定; (21)审核设计变更,协助委托人做好设计与施工变更联系单的签证; (22)监督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及产品保护; (23)定期主持召开工程例会和协调会,并及时出具会议纪要,对工程各种问题 提出建立意见并督促实施,每月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24)协助委托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协助委托人处理工程施工中发生的索赔、反索赔事项; (25)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阶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 (26)监理人负责组织对毛坯房和精装修进行验收; (27)协助委托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承包人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向委托人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参加审核工程结算,协助委托人审核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 (28)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督促检查承包商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监理人应收集、整理、盖章及备案所有蓝色钱江一期工程精装修工程资料,包含一期工程内非监理人监理的标段的工程资料,并不 得额外向委托人及其他监理人收取任何费用。 (29)组织工程竣工初验和验收,签署由施工承包人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程最终验收; (30)根据监理的经验,及时向委托人提出可能影响到委托人利益的各种因素。 (3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2)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造价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内容; (33)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必须认可绿城企业文化,执行绿城工程标准要求(金奖工程标准); (34)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各项监理业务;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35)其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监理规定所必须承担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有关工程的项目批准文件或依据材料;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文件(1套)、设计概算、经由法定审计单位审计的预算及工程承包合同及协议); (2)与工程协作配合工作有关的单位名录。 上述资料应在正式开工前一周交监理人,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随时提供。 委托人应在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根据投标报价及询标中的承诺,确定最终施工监理费总额为 元整(计 个月),大写为人民币 元整,一次性包干,不受工程投资调整的影响。如因监理人员未按投标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监理费按 标准相应扣除。如因服务期因工期提前缩短,监理费作相应减少。 2、监理方投标承诺的配置人员全部就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0%, 进度款按季度发放,当季监理费=装修单位当季度所完成的产值*费率(费率指监理合同价与标段内装修合同价的比值)*70% ,竣工资料经质监部门备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0%;工程通过业主内部质量评定(但不超过竣工后3个月)后七日内支付7%,工程竣工交付一年后七日内结清余款3%。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由于非监理方的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一个月内不计费,延长超过一个月按在工地现场的实际人数 乘以 元/人·月计算(需经委托方审核后并按委托方要求进行配置)。 4、双方用人民币支付报酬,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双方另行协商。 5、本项目装修标准按照 元/平方米计算。 6、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于合同签订前三天内以支票或汇票的形式支付给甲方。 其中: 监理人员未到位违约金:合同价款的3 %; 未达到质量控制目标违约金:合同价款的3 %; 未达到安全文明控制目标违约金:合同价款的2 %; 未达到进度控制目标违约金:合同价款的2 %; 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备案完成后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用__ __支付报酬。 第六条 奖罚办法: 1、 工程质量达到绿城集团精品工程金奖及安全文明施工达到浙江省文明标化工地,委托人对监理公司给予该获奖组团监理费2%的奖励,若评定质量未达到绿城集团精品工程金奖或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浙江省文明标化工地,按监理费2%的额度对监理公司进行处罚。 2、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超出施工阶段监理内容的合理化监理建议,在满足工程质量情况下所节余的投资,委托人将酌情奖励给监理人。 3、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费率(扣除税金) 4、 违约金扣款约定: (1)合同一方未完全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并赔偿由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委托方分阶段,就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对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以工程监理周报、月报和阶段报告双方的意见为依据,如果考评不满意,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叁万元。 (3)总监到位率必须达到100%,(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必须到勤6小时以上), 有事外出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达不到每天罚款1000.00元;其余人员到位率必须达到100%,达不到每天罚款300.00元,监理人员上下班时间参照委托人上下班时间,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扣本人100元。 (4)监理人员更换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监理人更换人员,监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响应并更换,达不到每次罚款1000.00元。 (5)监理人人员未按投标文件要求配置,监理费按 元/人·月标准相应扣除,同时扣除监理人员未到位违约金。 (6) 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扣罚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7)非委托人原因工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每延期一天扣2000元,延期十五天以上,扣罚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未达到浙江省标化文明工地控制目标,扣罚全部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 5、 监理工作不作为处罚约定: 为了保证本项目工程的高品质,同时也为了充分发挥监理公司在工程实施中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全面管理中的作用,按照《建筑法》、《工程监理规范》及省市对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基础上,就本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具体实施中,进一步明确监理工作不作为事项如下: (1)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公司未能在工程开工或重点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一周上报我方,每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2)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公司未能及时、有针对性审核,每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3)对承包人的管理方式、管理人员及班组长情况不了解,每发现一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4)监理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及管理水平,让施工人员乐于接受其管理,否则与承包人发生冲突影响工程施工的,每发生一次按一次监理不作为计; (5)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如工程联系单、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上报不及时,每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6)监理月报未对建设方、施工方作评估或未客观评估,每一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7)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公司未能及时召开监理例会、专门协调会,每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8)不配合建设方工作检查的,每发现一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9)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监理必须对进场原材料、设备、构件等进行验收、复检,如不按规定实施每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10)没按规定要求进行工艺督查及分项、检验批验收,每发现一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11)监理人员应按规定旁站,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旁站者按一次监理不作为计; (12)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质量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的,每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13)对于施工工期滞后于计划工期,未能及时设法帮助整改的(指没有建议、改进措施等书面意见)每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14)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的,每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15)审图未发挥作用,即在图纸会审中所发现的问题未能达到图纸会审纪要总问题的50%的标准,每少5%按一次监理不作为计;图纸中的问题未在相应部位施工前一周发现并处理完毕影响施工的,每发现一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16)每月对承包人上报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审核的工程费用与建设单位成本管理部审核的工程费用差额达5%以上,每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17)出现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报纸等媒体批评的,每发现一次按二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18)造成施工投诉经查属实的,每发现一次按一次监理工作不作为计; 每次监理工作不作为以工程部签发工程通知单为准,具体考核时,监理工作不作为每次罚500元,每季度累计超出10次后每次罚1000元,上述罚款直接从当期监理费中扣除。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项目监理人员配备表。 姓名 本工程拟任岗位 年龄 性别 专业 专业 年限 职务和职称 安排上岗 起止时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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