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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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协议书 甲方: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1. 项目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建筑规模: 1.4.建筑形式: 1.5.承包范围: 桩头处理,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二次结构及砌体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室外台阶、坡道、散水、室外平台、挡墙等工程,屋面保温防水、内外檐装饰及保温、门窗、给排水、强电、弱电、暖通、消防、电梯工程、室外工程等的有关的预留预埋和配合工作。详细范围以附件为准。 2. 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 2.1.本合同暂定单价:元/m2,暂估总价: 元(大写: 元整),模拟清单各子目单价包干,除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不再调整。详见附件二《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2.本合同价款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价包干。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施工图纸完成后,编制基础及主体土建、装饰工程预算,单价执行模拟工程量清单,审定后包干,作为最终合同价,基础土方工程按现场签证的开挖验收记录和竣工图按实办理结算,土建设计变更按实增减调整办理结算;安装工程预算审定后包干,安装工程设计变更按实增减调整办理结算。 3. 施工范围 本合同施工范围以发包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及工程洽商为准,工程施工范围详见附件一:承包标区示意图及附件三:总包与分包施工界面一览表,其中一览表以外工作解释如下: 3.1. 工程分包中约定的总承包人应实施的相关工作(包括总包管理及配合工作)。承包范 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发包人在设计图纸会审后的详细施工界面的通知中具体明确调整,承包人应完全服从发包人的安排,承包人不能因承包施工范围调整要求增加工期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遇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暂未包含的其他附属工程,发包人需委托承包人完成时,由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委托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能拒绝。 3.2. 发包人认可的分包工程及其他发包人认为应由发包人认可分包的项目,承包人均应作好总包管理和配合;若承包人具备相关专项资质(或发包人认可的施工水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接,发包人在施工图完成后再行签订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后可调整分包工程的范围。若因工期、工程质量原因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分包人承建相应工程项目。 4.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4.1. 工程计价办法 4.1.1. 本工程执行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及有关文件规定,工程清单报价执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和招标当月的《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下浮 %后包干,结算时不做调整。本工程清单的预(结)算编制审核中的问题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外参照《附件五:项目造价管理规定》执行。*本合同约定招标当月具体时间为2011年9月,下同* 4.1.2. 上述计价办法不论任何原因,不作任何调整及变化,承包人必须及时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施工图以发包人审定为准)、主体工程的土建装饰及安装工程结算;主体工程结算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从本合同范围的单位工程中,按其户型、面积大小、结构、建筑、安装相似情况进行分类划分,从每类户型中抽取代表工程编制土建、安装工程预算,经发包人审定后的土建、安装单位平方米价格,作为该类其他建筑的平方米包干单价进行包干结算,依此类推。 4.1.3. 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申报现场自然地平的标高,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地基挖填工程的记录,断面按图纸设计,按发包人审定的施工方案结合定额规定,按照相应工程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上述记录及资料须按签证程序办理后方为有效) 4.1.4.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及时编制完成基础工程结算,发包人从本合同范围的单位工程全部工程结算中抽取20%~30%结算书进行审核,按所有被审核结算书的审增审减比例(各结算书审增审减比例=各结算书审减审增金额/各结算书对应的报审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为该范围内基础结算书的审增审减标准,统一对其他没有被审核的结算造价金额进行调整,结算以调整后的结算金额为准。 4.1.5. 设计变更资料必须清楚明确反映变更的内容和部位,经发包人工程项目经理和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签认后,办理单位工程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调整结算;发包人从本合同范围的所有单位工程设计变更增减结算中抽取20%~30%结算书进行审核,按所有被审核设计变更结算书的审增审减比例(各结算书审增审减比例=各结算书审减审增金额/各结算书对应的报审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为该范围内设计变更结算书的审增审减标准,统一对其他没有被审核的设计变更结算书金额进行调整,结算以调整后的结算书金额为准。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变更结算的办理还需符合《附件五:项目造价管理规定》的相关约定。 4.1.6. 工程结算和土建安装工程设计变更调整结算均按4.1.1口径办理。结算书中无清单报价单价的项目,按市场合理低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4.1.7. 竣工验收资料存档编制费按天津市计价办法及定额规定系数计取,承包人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和发包人的要求,完善和提交工程档案资料。 4.2. 甲供材料计价办法 4.2.1. 土建工程中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其价格不计入工程预(结)算进行取费。承包人按实际使用的工程量和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格的 %计算材料保管费。 4.2.2. 安装工程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其价格不计入工程预(结)算进行取费。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承包人按实际使用的数量和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格的 %计算设备保管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按实际使用的工程量和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格的 %计算材料保管费。 4.2.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实物(包括土建、装饰和安装工程所需的材料),承包人按预结算工程量和定额消耗量计算用量向发包人领用,领用量超过预结算计算用量的,其超过部分按发包人实际采购价加10%管理费向承包人扣款;恶意超领的(超出定额消耗量20%),其超过部分按发包人实际采购价加20% 管理费向承包人扣款;超过部分不计取采管费。 4.3. 限质限价材料计价方式 4.3.1. 发包人通过限质限价,推荐厂商,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限质限价通知的要求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由于承包人的延迟订货,造成的价格变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限质限价材料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品牌、价格进行采购,按发包人的限价计取4%的综合费用后参与08定额取费并不再下浮,承包人对所有甲指甲限价材料设备须无条件接受。同时约定,对于限制限价材料,承包人可提前推荐厂商,经发包人认可质量后,承包人可与之订货,且此部分材料视同乙供,不再计取4%的综合费用并需下浮3%。 部分材料在本合同中已明确限质限价,发包人及承包人已明确视其为本合同的条件,详见附件四《甲供及限质限价材料设备管理规定》 4.3.2. 在本合同施工工期内,主材(钢筋、砼)价格按照招标当月的《天津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格计取。在施工过程中主材价格的浮动率不超过±5%(含±5%),合同总价不再调整,如主材价格的浮动率超过±5%,则可以进行差价调整。主材浮动率=(施工期各月中准价平均值-招标当月中准价)/招标当月中准价,主材差价=月度完成施工图主材含量×【当月中准价-招标当月中准价】(调增时为‘+’,调减时为‘-’)。其余材料价格不再作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市场价格变化,无法按合同约定履约等理由要求调整该部分材料价格,或影响本合同工程正常施工,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每次10000元的合同违约金,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3.3. 在本合同施工工期内,人工费及取费项目按招标当月的《天津工程造价信息》系数计取。施工期间如遇调价,人工及取费项目差价=月度完成施工图相应含量×【当月信息价-招标当月信息价】(调增时为‘+’,调减时为‘-’)。 4.3.4. 承包人必须按限价的材料价格与预算定额中相应材料的价格调整价差。在施工过程中 4.4. 其他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计价方式 其他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按《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和招标当月《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价,定额和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的合理低价计价,执行市场价格的材料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定额取费后不再参与下浮,在本合同施工工期内,即使该部份材料市场价格有变化,也不再作调整。 4.5. 总包管理费服务费的计取 4.5.1. 本工程经发包人认可分包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程,承包人应按总分包的管理要求及本合同的要求,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对合作单位进行配合,行使总包职责,总包管理和配合工作内容(详见附件三《总包与分包施工界面划分一览表》)包括一般的剔槽打眼,嵌缝补缝(包括空调系统安装单位开槽开洞后的修补、精装修样板房及精装修售楼部的精装修配合工作),提供垂直运输,必要的临设场地的提供(其中:对于水电气实施单位,需提供必要的材料库房),水电接驳点的提供,简单的脚手架(但必须确保安全),保安和清洁卫生,施工的场地及界面移交配合,工程保修期督促分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保修等,总包服务费可按如下方式计算: 4.5.1.1. 本工程由发包人认可的对外分包的入户门、防火门、车库门、铝合金门窗及其他成品门窗、阳台露台栏杆,承包人按实际分包价格的 %向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门窗由制作安装单位安装及打膨胀剂塞缝及防水胶勾缝,承包人进行表面装饰勾缝,承包人承担总包管理和配合责任; 4.5.1.2. 本工程经发包人认可对外分包的外墙外保温体系及装修工程(含幕墙及钢结构工 程)的施工,承包人除按4.5.1条承担所约定的总包管理和配合工作内容外,还须为分包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需的外脚手架(合理的使用时间外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费用,具体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商定,暂定时间为总包将工作面提交给分包单位后三个月),承包人按实际分包价格的 2 %向分包单位收取外墙保温系统及装修工程的脚手架补偿费及总包服务费。屋面挂瓦工程和采用外墙内保温时,承包人按实际分包价格的 %向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 4.5.2. 除上述项目按上述办法计算总包服务费及总包替分包开具发票时的税额差和相关政策性费用外,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和分包人收取任何相关费用,该费用属综合包干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及下浮。承包人应承担所有经发包人认可分包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程总包和配合责任。分包单位水、电费用自行挂表与总包结算。 4.6.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 4.6.1.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 元/m2(建筑面积)计取。 4.6.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现场环境维护等全部费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作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除政府职能部门检查评定外,发包人将经常组织监理和承包人交叉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备案。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天津市安全监督站及发包人共同验收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优良、合格、不合格数据及资料,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后施工现场范围内外的道路(道路基层处理由发包人负责,如由承包人施工,需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方案另行签证计价)或场地硬化、清扫、施工围墙及围墙装饰(沿规划红线的围墙由发包方负责承建、红线内围墙或围挡由承包方负责,并按发包方要求承建)、施工排污、噪音控制等也全部由承包人专人负责实施。 4.6.3. 承包人应按《附件十一:安全文明施工细则》、天津市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创建规范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围墙、地面硬化、承包人施工场地相邻的施工道路的维修、场地和道路的排水、维修,宣传工作和标准化的现场管理标牌,并按发包人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对承包范围内的楼座进行看管及维护,其中L户型每24户以内配备一人,商业楼每8户以内配备一人、该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由承包人负责。 4.7. 水电费的计取 4.7.1. 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定额基价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由发包人安装水、电表,交承包人保管和使用,实际使用量按表计量,按实际收取的单价计算后退回建设单位。现场施工用水采用发包人提供的地下井水如造成无法计价的,按定额已计取的水费退回给发包人。 4.7.2. 发包人按一般正常施工方法提供分配现场施工用电,承包人超出一般正常施工方法造 成现场供电不足,需发电或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 4.7.3. 为了不受市网停电影响延误工程工期,承包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安装自动计时器,记录发电时间),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如因市网停电,由承包人自行发电,每次发电时间超过4小时的,发包人承担此部分发电机累计发电台班数量的定额台班油料消耗的油费,此费用只计税金。承包人应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蓄水池。发包人不对市网的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作任何签证,也不因为市网停水、停电延长工程工期。 4.7.4. 施工用水、电费按市政有关部门当期查表的实际水电用量,与现场各用水电单位实际查表数量进行分摊,按市政有关部门当期查表的实际单价扣还给发包人当期水电费。 4.8. 预结算的办理 4.8.1.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后30天内(具体工程可具体协商),编制出本工程的预算。编制预算时,按施工图预算计算程序表和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计取各项费率;预算同时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完整的预算资料后30天内(具体工程可具体协商)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共同审核完成预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全面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90天内(具体工程可具体协商)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共同审核完成竣工结算。 4.8.3. 竣工结算审核确定后,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对工程预算、结算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60天(具体工程可具体协商),复核完成后,发包人办理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结算工程尾款。 4.9. 其他 4.9.1. 进场施工时,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平面控制图,认真作好平面布置,施工现场内主要布置施工生产性临时设施和办公设施,生活临时设施及场地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所有临时设施的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承包人不得另行计取费用。 4.9.2. 施工污水和施工现场内的雨水排水,应设置沉沙井,通过沉沙井后排放到经发包人同意的排放口,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9.3. 临街施工部分必须的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由承包人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对防护范围作法审批后进行施工,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不另计取。 4.9.4. 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负责外运,外运的运费及密闭运输措施费及垃圾处置费用均由承包 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坚决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履行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执行建设部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5.2.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法规进行监督。 5.3. 工程竣工经发包人组织设计、地勘、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竣工检查、验收、评定,施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承包人保证了工程竣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并按本合同管理附件要求,认真执行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计划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等。 5.4. 严格执行《关于实行住宅工程外窗淋水试验的通知【建质安〔2011〕724号】》的有关条款。 5.5. 单位工程质量符合以下规定才能验收合格 5.5.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5.5.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5.5.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分项工程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5.5.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5.5.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 6. 工期目标 6.1. 本合同工程项目,计划于2011年12月1日进场,2011年12月21日开工,2014年4月16日(入住日期)全部工程竣工。总工期日历天数为848天。正式开工时间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开工令,为计算开工时间的起始点。本项目的施工阶段分为两期: 6.2. 其中一期工程的分项工期要求如下: 6.2.1. 基础(至正负零)工程时间: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4月8日 6.2.2. 主体工程(至结构封顶)时间:2012年5月28日至2012年9月30日 6.2.3. 外檐抹灰工程时间:2012年11月20日至2012年12月9日 6.2.4. 内檐初装及安装工程(含砌筑)时间:2012年9月11日至2013年4月21日 6.2.5. 工程内验时间: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6.2.6. 竣工备案时间: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2月3日 6.2.7. 项目入住时间:2014年4月16日 6.3. 其中二期工程的分项工期要求如下: 6.3.1. 基础(至正负零)工程时间: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5月24日 ※基础完成后,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主体工程书面开工令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 6.3.2. 主体工程(至结构封顶)时间: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29日 6.3.3. 外檐抹灰工程时间: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4月22日 6.3.4. 内檐初装及安装工程(含砌筑)时间: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8月20日 6.3.5. 工程内验时间: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6.3.6. 竣工备案时间: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2月3日 6.3.7. 项目入住时间:2014年4月16日 6.4. 工程竣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发包人批准竣工报告的时间就是本工程的竣工时间。 6.4.1. 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 6.4.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4.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的试验报告。 6.4.4. 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检查,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 6.4.5.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6.5. 工程交工: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合同竣工时间,完成工程施工和验收,无条件交付给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付。设计变更资料(含技术洽商单)必须经发包人技术负责人和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签认,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只能作为办理设计变更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人不能因一般设计变更而要求发包人延长工程合同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全部交付发包人后,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6.6. 由于发包人施工场地提供不及时,施工条件不具备,设计施工图提供不及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及时,重大设计变更如结构体系变更、容积大幅增大等,影响工程进度,发生7天内,承包人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逾期不提出报告,则视承包人对变更无意见或无意顺延工期;发包人对报告不予确认也不提出处理意见,则视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延误的工程工期由发包人现场签认,只延长工期,不作其他任何经济补偿。 7. 付款办法 7.1. 本合同无预付款及材料备料款,所有工程款按双方约定的形象进度支付。 7.2. 工程进度款以分期栋号形象进度分为一期、二期工程分别支付。按下表付款节点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未达到申报条件的不得申报),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质量合格(以检查实测为准),发包人按下表的支付比例计算工程进度款,整体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完成后,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至结算总价的95%后,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审定,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审核,办理完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按照本协议约定步骤支付给承包人工程尾款。(详见下表) 付款节点 申报方式 支付比例 备注说明 各期±0结构完工后三个月内 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合格后申报 完成工程量的75% 1.未达到验收合格的,不得申报付款。 2.承包人需完成付款节点部位后,工程量与价款经承包人申报,验收资料及相关证明必须齐全,发包人核算后10个工作日未达到验收合格的,不得申报付款。 3. 为保证工程顺利竣工备案,承包人必须在内验阶段提供发包人为取得竣工备案书所必备的资料,且资料必须齐全、合格。 各期主体结构封顶后三个月内 完成工程量的75% 各期实体工程全部完成,实施内验,内验通过且整改合格后 完成工程量的85% 正式验收通过,业主入住后(不晚于2014年4月16日) 合同价的90% 工程竣工 (结算及其他合同要求的工作全部完成,即正式验收通过并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后满12个月) 结算总价的95% 分部验收的流程、表单、质量、进度、工程资料等要求详见相关附件。 7.3. 施工过程中,如因发包人资金周转原因,在如上表±0结构完工后及主体结构封顶后,不能按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在一个月内,承包人不计利息,也不停工和延长合同工期(应视为正常履行合同)。超出一个月以上,以双方确认的延期时间和实际应付款额按月息1.5%,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相应的利息。同时,如果天津市房管局资金监管中心的支付周期早于上述付款时间节点,按资金监管中心时间节点执行,亦以双方确认的延期时间和实际应付款额按月息1.5%。 7.4. 业主入住后满24个月由发包人出具证明手续,按建委规定,在扣除国家规定不同年限相应的保修金以及承包人不能及时到现场维修所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补充协议》约定的保修费用后,由承包人自建委相关部门领取尾款。 7.5.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以发包人审定的进度计划为准,当完成工程量达到进度计划要求时,应按上表支付进度款;当完成工程量未达到进度计划要求时,经发包人项目工程部确认,发包人可扣留应付进度款10%的进度滞留款,直至承包人实际工程进度达到工程实施计划,在承包人实际工程进度达到工程实施计划时,发包人在下次付款时可补付承包人被扣付的工程进度款。如非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自行早于进度计划完工的,付款节点以进度计划约定的完工时间为准。 7.6. 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分包方的工程款,应由承包人对分包方的质量是否合格和进度是否满足计划进行检查考核,签署意见同意支付后,发包人才能支付。 7.7.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发包人严禁承包人将付给的工程进度款,使用在与发包人发包的工程以外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一经核实承包人挪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1000元违约金。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施工队伍中民工工资及一切支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事项为借口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对承包人拖欠任何应付款不承担责任。 7.8.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必须经发包人工程项目经理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本合同所有规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中有不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执行的情况,根据承包人情节的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部分工程款项、缓付甚至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 7.9. 承包人需于本合同签订后十四天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本合同履约担保。主要人员及设备设施进场后,甲方工程部书面认可后无息退还承包人。 7.10. 发包人按天津市静海县建委要求的有关规定向建委相关部门按期足额缴纳农民工资预储金,承包人须配合协助发包人如期提取农民工预储金并转回给发包人,同时承包人须按期足额自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8. 材料设备供应 8.1. 装饰工程所需的屋面瓦、文化砖、PVC彩塑雨水系统等材料,由发包人供应实物到施工现场交货; 8.2. 安装工程所需配电箱、柜、电表箱(含电表)、电缆、电线、开关插座、进户感应灯、水泵等,由发包人供应实物到施工现场交货; 8.3. 其他重要材料如页岩空心砖、水暖管材、普通装饰材料等,由发包人限质限价,推荐 厂商,承包人采购; 8.4. 其他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按本合同约定的信息价由承包人自行供应。 8.5. 具体甲供材料、限质限价材料或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在工程实施或编制预算前由发包人最终确定供应方式。 8.6. 发包人限质限价的材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认定的价格与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按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或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货款。承包人不得有向供货方索要折扣、佣金及管理费、税金等违规行为。 8.7.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供应商现场内下车,由承包人堆码,清点数量,验收质量,收集相关材料质量证明,并在收到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实物后三天内,将验收的数量、质量结果情况书面提交给发包人,每违反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若违反本条规定,迟迟不下货或拖延下货,造成供货单位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每违反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8.8. 不论发包人供应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外,承包人都应按规范规定取样进行试验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实物进入现场时由承包人按规范取样试验不合格,除承包人及时告知发包人外,由承包人按规范加倍取样试验,不论加倍取样试验的结果是否合格加倍取样试验的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材料由发包人及时调运出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9.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前一个月提出准确的需用计划,如十月份需用,八月二十五日应提出需用计划,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采购时间。承包人获得施工图后7天内提出后续两个月的备料计划,基础施工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后5天内,上部施工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后20天内承包人提出材料设备项目总计划;每月25日承包人提出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次月进度计划,次月材料供应计划;每月12日前提出下下月的主要材料供应计划,每月22日前提出下下月的其他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如需对上月提出的材料设备计划进行调整或再次提出零星计划,需在本月的3日前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材料设备总计划、月度计划、零星(调整)计划均由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前报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公司分别于每月的15日、25日、5日前审核完成并报发包人现场工程部,每种计划分别一式六份。 8.10. 承包人的材料计划要力求准确,数量大或计划计算比较复杂的材料,承包人应进行认真复核,承包人在提出材料设备月度计划后,若发现需要补充或调整上月的材料设备月度计划,应提前并在本月3日前向监理及发包人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承包人 每月只能提出一次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因承包人原因多次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每超出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5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在承包人的进度付款金额中扣除。如因承包人计划滞后,计划不准确、不落实,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前提出材料设备总计划、月度计划、零星(调整)计划,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无法退货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11. 材料计划的具体管理办理以《附件六: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为准。 8.1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能按发包人审定的承包人的计划要求时间按时供应,单次延期2工作日内以及累计5次以内,承包人不作计较,延期2工作日以上且延误的工作项目是关键工序,发包人扣除实际延期时间向承包人签字确认,延误的工期顺延,不作其他任何补偿。 9. 工程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备案完成、业主入住之日后 6 个月(具体以通知入住日期为准)、且实物移交给发包人后开始计算。保修期满二年,经发包人(客服部)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意后,退还承包人没有使用的质保金给承包人,防水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客服部)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意,退还承包人没有使用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其他约定详见《附件十四: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10.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签章生效后,到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以前,发、承包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为违约,明示或可默认为不再继续履行本合同,为根本违约,违约一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5%赔偿给对方违约金。本条款与下述违约条款并行适用,并无重合。 10.2.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或承包人不按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规定施工;或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施工;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整改外,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元~20000元违约金(部份本合同中若有明确约定的违约条款,以明确约定的为准)。上述情节严重;或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协调调度;或承包人管理和实施能力不能有效地满足本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0.3. 在发包人发出工程接收书面证明以前,或因承包人违约而引致发包人终止合约,或 因中国或天津市政府政策的改变,或合同有关条款所述原因而令工程停工,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全部撤离现场,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发出通知后7天之内,无条件全部撤离现场。承包人不可以任何理由(如工程结算等一切理由)而拒绝或拖迟撤离施工现场。如承包人不按通知时间撤离现场,则发包人将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使承包人撤离现场,因上述措施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由承包人承担,并且发包人将按每天金额人民币5,000元作为撤场拖期罚金及按照违约逗留天数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义务。承包人全部撤离现场是指承包人连其所有的分包商将其一切人员、机械、设备、车辆、临时建设、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他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场地,并将施工场地打扫清洁、平整,以达到发包人或工程监理满意的程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完及验收合格的工程结算, 10.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终止合约的,发包人除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承包人所实施且经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计价外,其他为本工程开办所付出的其他费用均不再进行单独计算。 10.5. 承包人如不能保证工期如期竣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结算造价1%的工期违约金,同时每拖延一天,每天还须支付发包人本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的0.5‰的违约金,以此类推。 10.6. 工程质量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承包人需返修达到合格,两次不合格,承包人除需返修达到合格外,同时支付发包人工程结算总价2%违约金。 10.7. 在上级职能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及监理单位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每月例行安全文明检查中,若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优良标准,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若达不到合格标准,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除上述约定进行违约处理外,若累计三次检查达不到合格标准,则安全文明施工为不合格,承包人不得计算相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10.8.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经市安检站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 每发生一次不达标提出要求整改的,每次处承包人违约金1000元,提出要求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处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 10.9. 文明施工方面,现场施工中的工程内,不准住施工人员,更不准男女共住,如发现,除承包人必须立即整改外,每发生一次,处承包人1000元违约金;不准在现场施工中的工程内大小便,如发现或有人投诉发现大小便,每发生一次,处承包人1000元违约金。 10.10. 承包单位发生重大安全(重伤以上)责任事故,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10.11. 承包人施工中对各工序施工质量自检后,经发包人或质监站复查,发现还有分项、分部工程未能达到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每发生一次处承包人违约金1000元。 10.12. 工程施工进度没有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定的当月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当月处承包人违约金1000元。 10.1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事项为借口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集体上告、上防、闹事(如拦马路),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每发生两次,除按上述规定给付违约金外,发包人可以把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控制比例降低5%,即发生两次,进度款支付控制比例由原来的75%降至70%,发生四次,进度款支付控制比例降至65%,以此类推,最低降至50%。 10.14. 单位工程竣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共同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验收,两次验收未达到合格,处承包人该单位工程结算总价2%违约金。 10.15. 承包人每次收到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实物后三天内应将入库验收单提供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每次收取承包人200元的违约金,依此类推。 10.16. 发包人限质限价的材料,若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货款,且该行为影响了我公司社会信誉或工程进度时,我公司有权力直接代施工单位向供应方支付相应款项,并在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同时收取发包人为承包人代交纳费用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5%的手续费。发包人限质限价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向供货方索要折扣、佣金及管理费、税金等以致迟迟不能订货,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价格调整增加费用,发包人不予承担;发包人一经查实承包人向供货方索要折扣、佣金及管理费、税金等违规行为,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每次1000-5000元的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对主要责任人和经办人进行撤换处理。 10.17. 承包人不按约定的合同竣工时间,完成工程施工和验收,无条件交付给发包人,或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付,如发生承包人拖延工期或借口拖延交付竣工工程,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发包人按时验收接管全部工程,并顺利向购买人移交。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采取必要措施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承包人自身的一切损失。 10.18. 本工程实施工程监理,承包人应高度尊重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协调管理,监理单位有权建议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由承 包人向发包人支付金额200元~1000元的违约金,严重不合作的单位或个人,发包人将责令其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或中止施工合同,所有经济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10.19. 承包人不按本约定编制完预算并按时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公司(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预算审核,造成预算无法按期完成,发包人有权暂停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直到预算三方共同审核完成后再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 10.20. 承包人不按本约定编制完工程竣工结算并按时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公司(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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