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培训师管理办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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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培训师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培训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教育培训资源体系,健全培训师管理制度,使公司在培训师的聘任、管理、使用、考核等方面有章可循,不断提升培训师专业化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师”是指公司内部培训师资,即从公司内部在职员工 (含退休人员) 中聘请的兼职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教育培训活动是指由总公司和省级、地市级分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或协调安排的培训项目。 第四条 培训师的工作目标是为全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提升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以保证公司经营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培训师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培训师队伍的管理架构为:总公司教育培训部统一规划管理,各级分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分层授权管理,培训师所在单位和部门协调配合。 第六条 全系统建立总、省、地市三支培训师队伍,实行总、省、地市三级管理。各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是培训师队伍的归口管理部门。教育培训资源管理岗为具体管理岗位,负责培训师队伍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和各级分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班,需聘请系统内部人员担任授课讲师的,应优先从公司培训师中选择。 第八条 总公司教育培训部对培训师所负的管理职责: (一)全系统培训师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督导; (二)建立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 (三)制订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与执行培训师奖惩措施,组织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聘期考核与评比; (五)协调安排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资源,组织培训师交流活动; (六)组织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进行培训课程与课件的开发和推广; (七)对省级分公司聘任的培训师进行备案;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对培训师所负的管理职责: (一)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督导; (二)建立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 (三)制订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合理安排培训师本岗位工作与授课工作的协调进行,保证培训师授课任务的完成; (五)制定与执行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奖惩措施,组织培训师的聘期考核与评比; (六)协调安排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资源,组织培训师交流活动; (七)组织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进行培训课程与课件的开发和推广; (八)对所辖地市分公司聘任的培训师进行备案; (九)后备培训师的选拔; (十)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地市级分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师所负的管理职责: (一)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督导; (二)建立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 (三)制订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合理安排培训师本岗位工作与授课工作的协调进行,保证培训师授课任务的完成; (五)制定与执行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奖惩措施,组织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聘期考核与评比; (六)协调安排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资源,组织培训师交流活动; (七)组织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进行培训课程与课件的开发和推广; (八)后备培训师的选拔; (九)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培训师的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 培训师按授课种类划分可分为管理类、业务类和销售类;按聘任职级划分可分为助理培训师、中级培训师、高级培训师、资深培训师、特聘培训师和特邀培训师。 第十二条 各职级培训师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忠于公司,热爱保险事业; (二)大专或以上学历; (三)热爱培训工作,善于语言表达和写作; (四)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协调、组织策划、分析判断和应变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经常出差; (七)无违法、违纪行为; (八)普通话标准。 第十三条 助理培训师的资历条件: 大专以上学历,保险从业年限二年以上,相关岗位服务年限二年以上,授课经验二年以上。 第十四条 中级培训师的资历条件: 本科以上学历,保险从业年限三年以上,相关岗位服务年限三年以上,授课经验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 高级培训师的资历条件: 本科以上学历,保险从业年限五年以上,相关岗位服务年限五年以上,授课经验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 资深培训师的资历条件: 本科以上学历,保险从业年限八年以上,授课经验八年以上。 第十七条 特聘培训师的资历条件: 近年来授课量达到6课时以上的总公司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专家。 第十八条 特邀培训师的资历条件: 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有授课经历的退休人员。 第四章 培训师的聘任 第十九条 培训师首次聘任采取直接聘任方式。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由总公司培训师评聘委员会聘任,确定职级;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由省级分公司培训师评聘委员会聘任,确定职级;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由地市级公司培训师评聘委员会聘任,确定职级。除首次聘任外,今后晋级聘任需在现职级服务至少满一个聘期且聘期考核结果在良好以上(含良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培训师的选拔聘任每两年举行一次,选拔评聘程序如下: (一)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发出选拔通知; (二)本人申请或各级分支机构推荐人选; (三)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面试; (四)培训师评聘委员会综合评估,确定人选; (五)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对入选人员组织集中培训,对通过培训班考核的,经培训师评聘委员会审定,颁发聘书。 第二十一条 培训师聘任要坚持精简精干、结构合理的原则。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由助理培训师、中级培训师、高级培训师、资深培训师、以及特聘培训师和特邀培训师组成。省级和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由助理培训师和中级培训师组成。各级分公司应严格掌握各职级培训师的组成比例。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首次聘任不得直接聘任资深培训师。 第二十三条 培训师经正式聘任后,才享有培训师资格,讲授相应专业的培训课程并享受相应职级的培训师待遇。 第二十四条 各职级培训师的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后,由所在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聘期考核,由所在单位培训师评聘委员会决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师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各职级培训师的晋升结合聘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培训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的; (二)未能通过所在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师聘期考核的; (三)经常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接受公司调用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培训师的; (四)违反培训师行为准则与纪律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培训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培训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接受专业培训和参加相关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职称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培训师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培训工作,根据授课目的和考核标准完成教学任务; (二)及时发现培训对象的培训需求,对培训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三)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六章 培训师的行为准则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 培训师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一)爱司敬业,恪守规章; (二)心胸开阔,乐于奉献; (三)顾全大局,服从调用; (四)严谨治学,勇于进取; (五)尊重学员,因材施教; (六)内容充实,方法灵活; (七)相互尊重,团结协作; (八)着装得体,举止端庄。 第三十条 培训师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各职级培训师接受系统内授课邀请时,必须经过所在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批准。 (二)各职级培训师接受公司外单位授课邀请时,必须报所在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批准。如未经批准擅自接受邀请讲授公司内部开发的课程,一经发现,取消培训师资格。 第七章 培训师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培训师的培训是指培训师在聘期内参加的各类培训师培训及研修。各职级培训师队伍的集中培训由所聘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主办。 第三十二条 培训师所在单位应支持培训师参加相关专业的社会类培训。 第三十三条 聘期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培训师集中培训的,不能参加聘期考核。 第八章 培训师的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除接受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调度参加授课工作外,培训师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培训师从事公司内部培训工作,既是本人的义务,也是本人所在单位的义务。在教学任务与日常工作产生冲突时,所在单位和本人应以大局为重,积极支持公司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资源在全系统内共享。总公司相关部门、省级分公司和培训基地等相关单位需调配使用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队伍成员,应提前两周向总公司教育培训部提交《培训师调用申请表》(见表1),由总公司教育培训部统一协调,并通知培训师所在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由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及时转发至培训师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三十六条 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资源在省级分公司系统内共享。省级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需调配使用培训师时,应提前两周提交《培训师调用申请表》(见表1)报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由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及时转发至培训师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三十七条 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资源在地市级分公司系统内共享。地市级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需调配使用培训师时,应提前一周提交《培训师调用申请表》(见表1)报地市级分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由地市级分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时转发至培训师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三十八条 培训师外出授课的交通费、食宿费和授课费由培训组织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培训师在培训教学上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课前要做充分准备,撰写教程和讲义。每次培训结束后教程和讲义须报各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二)培训中不得有诋毁公司或同行等行为;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知识成果; (四)注意言谈举止和仪态仪貌,为参训学员做出表率。 第四十条 培训师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开发的培训课程,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培训师撰写的优秀教程和讲义,将由总公司教育培训部统一制作成多媒体课件,纳入远程教育网络课件库,供全系统内资源共享。 第九章 培训师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助理培训师的考核标准: (一)属于总公司管理的助理培训师,聘期内累计授课时间应不低于24课时,学员满意度良好;聘期内至少完成两个课件的制作,并报总公司教育培训部备案。 (二)属于省级分公司管理的助理培训师,聘期内累计授课时间应不低于18课时,学员满意度良好;聘期内至少完成两个课件的制作,并报所属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备案。 (三)属于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助理培训师,聘期内累计授课时间应不低于12课时,学员满意度良好;聘期内至少完成一个课件的制作,并报所属地市级分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中级培训师的考核标准: (一)属于总公司管理的中级培训师,聘期内累计授课时间应不低于36课时,学员满意度良好;聘期内至少完成三个课件的制作,并报总公司教育培训部备案。 (二)属于省级分公司管理的中级培训师,聘期内累计授课时间应不低于30课时,学员满意度良好;聘期内至少完成三个课件的制作,并报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备案。 (三)属于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中级培训师,聘期内累计授课时间应不低于30课时,学员满意度良好;聘期内至少完成两个课件的制作,并报所属地市分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高级培训师的考核标准: 聘期内累计授课时间应不低于30课时,能担负处级管理人员或地市级分公司业务部门经理培训班的课程,学员满意度良好;聘期内至少完成三个课件的制作,并报总公司教育培训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资深培训师、特聘培训师和特邀培训师不参与聘期考核。 第四十五条 培训师的考核: (一)各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对所聘培训师的授课情况开展跟踪管理。每次培训班需进行评估,将学员满意度得分情况记入培训师授课记录(见表2、表3)。每聘期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聘期考核结束后,按考核结果确定晋级、维持、降级或淘汰。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含良好)的培训师,具备晋级资格;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培训师,维持原职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培训师,给予降级,连续两个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培训师,予以淘汰;助理培训师聘期考核不合格,直接淘汰(见表4)。 第四十六条 聘期考核结束后,各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教育培训部书面报告培训师考核结果及晋升计划。 第四十七条 培训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聘期考核为优秀; (二)在教材编写方面有突出贡献; (三)积极参加课程开发并取得良好效果; (四)在培训方法上有重大创新。 第四十八条 长期担任培训师工作,表现优秀或因在培训工作上有其他特殊贡献并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可申报参加总公司组织的“优秀培训师”评选。 第四十九条 “优秀培训师”评选实施细则由总公司教育培训部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 培训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须报同级培训师评聘委员会,由培训师评聘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级或解聘的处分: (一)违反培训师行为准则和纪律; (二)未经批准不参加培训师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公司调用或未经批准委托他人代课、无故缺课; (四)向培训组织单位提出规定范围以外的报酬要求; (五)授课或接受培训期间因饮酒、娱乐、游玩以及其他应酬等影响授课和培训的正常进行。 第十章 培训师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 培训师的待遇主要是指授课费用。授课费由培训组织单位根据培训规模、培训效果以及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特聘培训师的授课费标准应考虑职务级别有所差别。 总公司管理的助理培训师为200元-300元/课时,中级培训师为250元-400元/课时,高级培训师为300元-550元/课时,资深培训师为400元-700元/课时,特邀培训师为400元-900元/课时,总公司部门及省级分公司正职的特聘培训师为600元-900元/课时,总公司部门及省级分公司副职、专家的特聘培训师为400元-700元/课时。 省级和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的培训师授课费由各级分公司确定,但不得突破总公司管理的培训师相应职级的上限。 总公司和各级分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如因课程专业所限或时间安排冲突,需聘请系统内非培训师队伍人员担任授课讲师的,授课费用按照各职级培训师授课费标准的80%支付。具体标准为:授课讲师为处级以下干部的,按当地支付助理级培训师授课费的80%支付;授课讲师为处级干部的,按当地支付中级培训师授课费的80%支付;授课讲师为处级以上干部的,按当地支付资深培训师授课费的80%支付。 第十一章 培训师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对所辖培训师建立档案,并将汇总情况报备上级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档案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学历证明(复印件)、照片、曾参加过培训证明(复印件)、个人授课记录(见表5)、在公司内取得的荣誉记录(复印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不得自行建立培训师资队伍。各职能部门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总公司教育培训部提出本领域专业的培训师需求,总公司教育培训部将会同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专业的培训师选拔评聘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从外部聘请的培训讲师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双方责、权、利按照订立的合同进行规范。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在系统内统一施行后,各级分支机构原有的有关兼职讲师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教育培训部负责解释。 表1: 培训师调用申请表 培训项目名称 主要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 培训班人数 培训时间 拟开课程 拟调用的培训师 (请注明姓名和所在分公司) 申请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意见 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表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培训项目评估表 各位学员: 请您认真填写此表,您的意见对我们以后为大家提供更好的培训有很大帮助。 1、培训前相关主管是否对课程简介说明 是: 否: 2、您是否在培训前对本课程的目的有清楚的了解 是: 否: 3、您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提名参加本课程 是: 否: 培训项目名称: 一、基本信息(可自愿填写): 姓名 联系电话 二、课程满意度调查:(请用“√”标出你对每条评估项目的满意度,“1”代表最差,“10”代表最好) 评估项目 平均分 关 于 培训项目 培训内容设计针对性 培训时间安排合理性 培训课程结构科学性 “2+2+2”分享模式的有效性 真正解决经营中的难点 典型经验分享效果 是否具有代表性 “1+1+1”互动模式的有效性 辩论赛效果 关于后勤 教学服务 活动服务 后勤服务 各种设施 综合评估 三、本次培训中您认为哪些内容对您帮助最大: 四、您认为本培训项目最应改进的地方: 五、其他建议: Nnhn 1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文稿纸(续页) 表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资与课程评估表 各位学员: 请您花几分钟认真填好此表,您的意见对我们以后为大家提供更好的培训有很大帮助。 请在各项评估内容上赋予您认为合适的分数,“1”代表最差,“10”代表最好。 评分学员姓名(可自愿填写): 培训项目名称: 评估项目 要素描述 师 资 培训师姓名 (课程名称) 培训师姓名 (课程名称) 培训师姓名 (课程名称) 培训师姓名 (课程名称) 关于课程 所授课程目标的明确性 课程内容编排的合理性 所授课程理论性 所授课程的实践性、实用性 所授课程的逻辑性、条理性 关于讲 师 课件或讲义制作质量高 表达能力、说服力 讲师技能与技巧 关注学员与问题解答 课堂授课节奏与控制能力 在“1+1+1”互动环节中的表现 综 合 评 估 24 表4: 培训师聘期考核情况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 电话 现任职级 聘任时间 聘 期 内 授 课 情 况 课程名称 授课时间 受训对象 课时数 学员反馈 1、 2、 3、 4、 5、 6、 7、 8、 9、 10、 聘 期 内 课件开发 情 况 课件名称 受训对象 课时数 内容简述 1、 2、 3、 4、 聘期 考核 结果 □ 优秀 □ 良 好 □ 合格 □ 不合格 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意见 □ 晋级 □ 维持 □ 降级 □ 淘汰 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表5: 培训师培训工作档案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登记年度 本 年 度 授课情况 登 记 课程名称 授课时间 受训对象 课时数 学员反馈 1、 2、 3、 4、 5、 6、 7、 8、 9、 本年度课件开发情况 登 记 课件名称 受训对象 课时数 内容简述 1、 2、 3、 4、 本 年 度 本人参加培训情况 登 记 参训时间 参训地点 参训课程 1、 2、 3、 本 年 度 所获荣誉登 记 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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