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自学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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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自学考试 资料仅供参考 中国法律思想史 第一编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一、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阶级所使用的思想武器,主要是神权思想和宗法思想,她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大致能够概括为:形成于夏,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二、殷商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帝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死后还要回到帝身边去。因此,人们既要服从上帝,当然也要服从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商王的统治 三、以德配天是周公总结殷商灭亡的教训所提出的思想命题。“德”指道德、德行,“天”即天命。她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并非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四、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和意义:1、变化: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为此提出了“以德配天”说;2、意义:一方面为了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开始重视民心向背 第二章 维护守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一、“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二、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实行的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则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三、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周公“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是:(1)她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2)反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 四、“世卿世禄”制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在周朝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而且国王和诸侯下的重要职官“卿”也使用世袭制,形成了“世卿世禄”制 第二编 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一、春秋是社会大变革时期,神权和宗法思想动摇,革新思想兴起。管仲、子产、邓析是当时主张革新的主要代表人物。在她们的改革主张中,都强调对西周的礼治进行改革,并产生了“法治”的思想的萌芽。 二、管仲在政治法律的革新思想上的主要内容有: 1、“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 (1)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2)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 2、“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 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管仲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特别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利用齐国的资源条件,大兴渔业、盐业和治铸业,其主要措施是设置盐官和铁官,由国家垄断经营。在农业方面,她主张“均地分力”,“与民分货”,即国家将土地分给农人耕种,然后抽取一定的租税和徭役,从而使农业生产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联系,激发其生产的积极性 三、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1)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2)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的特权的重要作用 四、邓析的哲学逻辑思想十分丰富,被誉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能够称为战国活动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不必效法先王,不必尊崇礼仪。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 第四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虽然孔、孟、荀同属儒家,但因其生活的时代各不相同,她们的思想主张也有很大的差异。孔子生活的春秋末期,正是奴隶制分崩离析,封建制逐渐兴起的时期。当时“礼坏乐崩”,但孔子依然主张维持礼治,因而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些保守思想。然而,她又觉察到时代潮流的不可抗拒,要求改革礼,以缓和统治者与人民的矛盾,提出了许多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主张。孟子所处的战国中期,新兴的封建制度已在各主要诸侯国建立,她在一定程度上能适应时代变化,提出了“仁政”学说。但她所代表的是由奴隶主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因此其思想体系中存在着新旧矛盾。荀子生活的战国后期,正是由诸侯称雄的封建国家走向专利主义的封建国家的前夜。现实给荀子以强烈影响,她抛弃儒家学说中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系,从而形成一套既“隆礼”又重法的治国理论。实际上,她是以儒为主,使儒法融、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P40) 1、仁学与仁政说 (1)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她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抨击暴政,反对人殉 (2)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生来就具有所谓的“不忍人之心”诸侯国也不例外。如果“扩而充之,推而广之”,用在政治上就是王道或仁政。她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其具体办法是“省刑罚,薄税敛”,“为民制产”,“申之以孝悌之义”,等等 (3)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又吸收了法家行之有效的霸道思想,提出“仁眇天下,义眇天下,威眇天下”的主张,即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 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1)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2)孟子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 (3)荀子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她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3、德主刑辅论 4、论法与刑 5、“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6、“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因此,“惟仁者宜在高位”。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依然取决于“人” 三、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P42) 1、“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核心,也是她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她明确提出仁者“爱人”的思想,“孝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孔子“爱人”的“人”,不是专指统治人民的贵族阶级,也包括奴隶、农奴在内的劳动人民。她的“爱人”思想是中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芽 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孔子所说的礼,一般是指周礼。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看,孔子的礼治论主要有以下内容:(1)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2)“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3)礼乐兴,刑罚“中”;(4)“礼之用,和为贵” 3、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继承了周公“敬德”、“明德”、“修德”的思想,主张“为政以德”,实行德治,即主要依靠礼义的力量来教化人们,唤醒其内心之反省,使之日趋于善:(1)“为下以德”,德主刑辅;(2)重义轻利的价值观 4、宽刑慎杀,反对冤狱 5、“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四、孟子以“仁政”为核心的法律思想(P50—56) 五、荀子的“隆礼”重法论(P57) 六、暴君放伐是孟子指出的观点,在君臣关系上,孟子已不像孔子那样把“君君、臣臣”的原则绝对化,而认为君臣关系是相正确,是一还一报的双边关系。至于国君有错,臣下应忠言直谏。对那种危害社稷的国君能够“变置”,对暴君、昏君能够放逐,甚至能够诛杀。孟子提出这种“暴君放伐”论在历史起过进步作用,许多进步思想家、政治家曾利用它作为反对暴君暴政的思想武器 七、“礼治”的发展过程是:1、周公提出“礼治”思想;2、孔子以“仁”补充“礼”,并使“礼下庶人”;3、孟子使“礼治”与“仁政”结合,突出其政治内容;4、荀子引法入礼,真正使“礼治”成为国家制度和政策,形成完整学说 八、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 1、孔子“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强调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必须有德,要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她认为,最高统治者的道德、人格和行为,应当成为人们的榜样,并要形成一种风气 2、孟子提倡“贤人政治”,主张用贤德的人来实行“仁政”,提出了“尊贤使能”、“唯仁者宜高位”的人治论。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认为“不信仁贤,则国空虚”。她主张“尊贤使能,俊杰在位”;“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有者在职” 3、荀子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 九、“明分使群”是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荀子的观点。她认为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能群”,即人有组成社会集团的能力;社会里必须有“分”,即区分职业和等级。这是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 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P65) 一、墨家学派创始人是墨子,为战国时期一大学派。在法家兴起以前,墨家是同儒家相对峙的最大学派,到战国末年,韩非还说:“世之显学,儒、墨也。”她们代表小私有者和小手工业阶层的利益,反对贵族统治者对她们的压榨和掠夺,要求保护她们已经获得的私有财产,保障她们生存的权利。在政治法律思想上,墨家学派提出了兼受、尚贤、尚同、明鬼等十项主张,核心观念是“兼爱” 二、墨家学派和儒、道、法诸家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1)墨者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2)墨家有严格的纪律,如果墨者的政治活动违背了墨家宗旨,就要受到批评或制裁;(3)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4)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三、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论 (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墨家强调人的平等性,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兼相爱,交相利”的平等关系。只要大家做到“兼相爱,交相利”,就能使国家富强,人民众多,刑政治平,社稷安宁 (2)功利价值论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一般地说,儒家“重义轻利”,并经常把利和义对立起来。墨家则相反,她们以人民之利即公利为惟一的价值标准。所谓利,即利益、功利。但墨家特别强调公利、众利、百姓之利、国家之利。她们认为,仁人志士应以利天下为自己分内之事,为天下兴利除害,而不问是否于己有利,“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杀己以利天下,亦为之”。反应在法律上。墨家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来衡量国家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即“发为刑政”,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 2、“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墨子》说:“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在墨家扯来,天之“所欲”是人们的“相爱相利”,天之“所不欲”是人们的“相恶相贼”。天既有爱恶,说明天是有意志的,墨家称之为“天志”。墨家并把其“兼相爱、交相利”说成是“天志”,她们要求以它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和衡量人们行为的最高标准 3、法律起源与法制统一论:墨家“一同天下之义”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是想使“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用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地加以贯彻,统一人们的思想,避免社会混乱。她们幻想依靠“天”的权威和力量来“一同天下之义”,正反映出小生产者政治上的软弱性 4、刑赏论:墨家十分重视刑赏的作用,在墨家看来,施行赏罚时必须始终贯彻“赏必当贤,罚必当暴”的原则,国家才能得到治理。墨家认为,对待赏罚应持慎重态度,既不滥赏,也不滥罚,不徇私情,公正执法。为此她提出了一些原则:(1)对赏罚的处理要及时、准确;(2)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3)赏罚要公正无私 5、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十分重视人民的生计,十分重视劳动。她们认为,人类要维持自己的生存,就必须劳动,自食其力。墨家要求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思想主张,是对统治阶级残酷压榨劳动人民的强烈抗议,是对剥削制度的勇敢挑战,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6、尚贤说:在墨家看来,“尚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 第六章 道家的法律思想 一、先秦道家,是以“道”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的一个学派。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战国中期的庄子是道家学说的集大成者。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2)“无为而治”论;(3)废弃仁义圣智说;(4)否定人定法;(5)“君人南面之术”(所谓“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套方法和权术。从广义方面来说,“无为而治”、废弃仁义礼法等,都是“君人南昌面之术”。从狭义方面来说,“君人南面之术”则包括以柔克刚,“欲夺先予”、愚民政策等) 二、《老子》中的法律思想(P76) 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它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是万事万物的主宰。能够认为《老子》的理论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但其中又包含有一定唯物主义因素 2、顺应自然,无为而治:《老子》认为,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人们遵循天道行事,就要自然无为 3、“绝仁弃义”,“绝圣弃智”:《老子》从“天道自然”、无为而治的思想出发,反对人为地提倡仁义圣智,认为这些都是病态社会中的反常现象,不合乎人的本性 4、“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崇尚自然法,否定人为,反对人定法。它认为,统治者制定法律法令,本意为了防止盗贼,可盗贼却反而“多有”。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令破坏了自然的和谐。只有毁灭一切法律法令,天下才会太平 三、《老子》自然主义的法律思想(P81) 1、自然法思想:《庄子》和《老子》一样,把“道”视为天地万物的本源和主宰 2、毁法论:《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十分突出。它和《老子》一样,崇尚自然法,反对人定法,主张毁弃一切法度,对封建法制进行了严厉的抨击和批判:(1)繁法严刑给人们带来无穷的灾难;(2)毁弃一切法度 3、反仁义圣智论:(1)否定仁义礼乐;(2)否定圣智和文化技艺 第七章 法家的法律思想(P87) 一、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从汉代开始,学术界便把战国时期主张“变法”、“建立法制”、“以法治国”、“一断于法”的人士统称为法家 二、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等人都是一些政治或法制改革家,她们虽然都有一些“法治”思想,但都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战国末期的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李悝、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韩非的同学李斯既属先秦法家,又是先秦法家理论在秦的实践者,人们称她为法家事业的集大成者。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多方面地阐述了法的基本理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 三、商鞅的“法治”理论(P91-101) 公元前356年,商鞅进行第一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是:实行连坐法;确立以小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制度;“重农抑商”,奖励农业生产;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奖励军功;公元前350年,商鞅进行第二次变法,进一步从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上加以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确认土地私有;实行分县制,建立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禁止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统一度量衡 1、法的起源与变法论:(1)法的起源论,商鞅变法是以其进化的历史观为理论根据。她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人类经历了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到了“贵贵而尊官”的下世,情况就不同了,人们“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社会混乱,争夺激烈。于是出现了“圣人”,制定出各种制度以“定分”、“止乱”;(2)变法论,为了推行变法,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论。商鞅不但反对复古倒退,而且反对保持现状,固步自封,明确提出“不法古,不修今”的主张;(3)“好恶者,赏罚之本也” 2、“任法而治”的“法治”论:法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商鞅对法的特殊性及作用等作了较全面的论述,并主张“一任于法”,“法任而国治矣”:(1)“任法而治”商鞅把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看做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2)法的作用:a、“定分止争”;b、“兴功禁暴”;(3)法的特征:a、法的规范性;b、法的公正性;c、法的平等性;d、法的公开性;(4)君主专制论,商鞅讲法治,实质上是要维护国君统治人民的权力,维护国君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商鞅虽然在先秦法家中以“重法”著称,但绝不是不重权势。相反,她极力主张中央集权 3、赏刑并用,重刑止奸:(1)赏刑并用:商鞅主张,治国必须赏刑并用,文武兼施。赏赐是勉励人们做“好事”的文的办法,刑罚是制止人们做“坏事”的武的办法;(2)“重刑少赏”;(3)“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鞅主张对人民轻微的触犯封建法律的行为,也要实行重刑 4“燔《诗》《书》而明法令”:法家主张实行文化专利主义,是由商鞅开其端的。她主张对人民统一地进行农战教育,“燔《诗》《书》而明法令 四、慎到的“势治”理论(P102-):1、立公弃私,“事断于法”;2、维护君权的“势治”论,慎到在提倡法治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势”。慎到的“势治”论主要有以下三点:(1)“权重位尊”;(2)权势以“下”为基础;(3)“立天子以为天下”,所谓“立天了以为天下”,就是说人君应该为天下掌权,而不要借权吞并天下 五、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P106) 1、变法论:韩非思想学说的核心是“以法治国”的法治论。她从进化的历史观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实行变法、推行“法治”是历史的必须,是时代的需要:(1)“法与时转则治”;(2)“好利恶害,之所有也” 2、“以法治国”,法、术、势相结合: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活动家的思想,她在总结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得失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更加完整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 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一切学术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 六、“兴功禁暴”是先秦法家商鞅关于法的作用的观点,所谓“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所谓“禁暴”,是指禁止被压迫者反抗。其目的是维持地主统治农民的权利。 七、“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董仲舒的政治法律主张。她认为,要维护和发展当时政治、经济上的大一统局面,就必须加强人民的思想统治。因此她向汉武帝提出了以儒家思想统治其它各家的主张,认为其它各家思想不利推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必须加以禁止。自此,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第三编 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继秦而 起的西汉王朝十分重视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她们出于恢复和发展经济、安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的需要,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来了一个大转变,采取黄老“无为”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获得了暂时的成功。它对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起了过渡性的作用。然而,黄老“无为”不免过于“消极“,到西汉中期,已不能适应封建“大一统”和加强皇权的需要,于是,董仲舒的新儒学应运而生,而以新儒学为基本内容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开始形成 第八章 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一、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P118-127):(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4)“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P128-136)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崇尚“无为”,和老子的“清静无为”、放任自流、消极退守的思想有所不同,因为它有明确的目标,那就是“举一事而天下从,从一政而诸侯靡”,“同一治而明一统”即巩固西汉王朝的专制统治 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汉初统治者在崇尚黄老“无为而治”的同时,也看到了儒家仁义德教的作用,认识到只有运用文武两手的统治方式,才能更有交地维护自己统治。这与秦朝的“专任刑罚”相比,无疑要高明一些 3、“罚不患薄”,约法省刑:汉初统治者十分重视总结秦朝法治的经验教训,认识到繁法苛刑不利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不利于缓和同被压迫阶级的矛盾,因而主张“罚不患薄”,约法省刑,积极改革秦朝遗留下来的严刑苛法;汉初在“约法省刑”方面建树最突出的是文帝:(1)废除连坐收孥法;(2)废除诽谤妖言法;(3)废除肉刑 4、“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三、贾谊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P139-147): 1、以秦为鉴,“以民为本”:在贾谊看来,秦朝灭亡的原因,主要在于光用暴力而不能很好地运用软硬两手的统治方法。她认为暴力只能用之于攻,而不能用之于守,在已经取得天下之后,治理天下就要“贵顺权”,行仁义之道,这就是她所说的“取与攻守不同术” 2、“立经陈纪”,刑不上大夫:汉初统治者在承袭秦王朝既定的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基础上,主张不生事,不扰民,因循苟安,维持统治,不再改弦更张,多所创立。贾谊则认为,在总结秦朝速亡教训的基础上,应当一反秦道而行之,改革汉朝所沿袭朝的一些制度。她提出了“变化因时”、“立经陈纪”,建立起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的主张;由于贾谊主张上下、尊卑、贵贱之间要有严格的等级界限,因此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法律面前也不应当平等。她明确提出了“黥劓之罪不及大夫”的主张,并在《治安策》中重复地论述了这种思想主张 3、礼义为先,礼法结合:贾谊生活的西汉初期,统一的封建王朝已经建立起来了。她根据时势的变迁,提出礼治和礼法结合的理,并要求把它制度化,具体贯彻到实际政治中去 4、主张削藩,维护中央集权 四、为“群儒之首”的董仲舒,是西汉中期儒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人称“汉代孔子”。她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完备而又最系统地神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全面论证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的思想家 五、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秦始皇建立起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皇帝大权独揽,自然是言出法立,即所谓“命为制,令为诏”,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 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董仲舒的新儒学,具有以儒为主、儒(礼)法合流的特点。她还是将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的第一人,她的《春秋》决狱较集中地体现了汉代礼法融合的趋势。由于董仲舒以经义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也占据重要地位,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3、以“三纲”为主的立法原则:在中国历史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 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并用阴阳学说来加以阐述,形成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然而她所主张的德主刑辅有其特色,那就是由天道引申而来,说天亲阳而疏阳,任德而不任刑 六、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P156-166):(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5)《春秋》决狱,“原心论罪” 七、王充、仲长统反神学的法律思想(P169-178) 第九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P183-216)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值得注意的有三大思潮:1、律学思潮;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订汉法的法律思潮。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治大动乱,也包含着民族大融合的因素 二、晋代是律学鼎盛时代。早在司马氏代魏之前,晋王司马昭认为魏律虽经改革,但依然“本注烦杂”,于是组织了以贾充为首,包括郑冲、杜预等十四人修律班子,花了三年时间,于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修定新律,史称《泰始律》。张斐、杜预又相继加以注解(张斐的《律表》和杜预《律本》),张、杜的律注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从而与晋律视为一体,具有法律效力,后世称之为“张杜律”。如果说唐代的《永徽律疏》集汉唐历代律学之大成的话,那么,张、杜的晋律注解则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三、律学原是经学的一个分支,由汉儒以经注律而形成。东汉以经注律盛行,曹魏时开始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晋代律学发展到鼎盛时代,形成中国法律史上具有特色的法律注释学。晋代律学上集汉魏之大成,下开唐代律疏之河,在立法、审判原则等方面都有不少独创性看法。律学的发展促进了礼法合一的发展 四、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1)纳礼入律,礼法合一;(2)“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3)区分律、令的界限 张斐《律表》的法律观:(1)以礼率律;(2)《刑名》的性质和作用;(3)“理直刑正” 四、刘颂的重法主张(P191):1、挽救末世的“振领总纲”;2、重法主张:(1)复肉刑;(2)纲举网疏;(3)法令画一,执法必严,以律断罪 五、“名教”,是指儒家提倡的以纲常伦理作最高准则来正名定分的封建礼教,它不但仅指礼乐教化,主要是一种政治理论,因而成为封建法制的理论核心,而且形成一套与其理论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故有名教政治的说法。东汉统治者所实行的就是标榜以名教治天下的名教政治 六、玄学之“玄”得之于《老子》的“玄而又玄,众妙之门”一语。当时的士族知识分子纷纷研究《老子》、《庄子》、《周易》三部书,号为“三玄”。玄学首先是一种哲学,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是魏晋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学说。它研究形名、本末、有无等问题,而中心是讲天人关系,即天道与人事的相互关系,或“自然”与“名教”的关系问题。魏晋玄学正是以老庄学说解释、论证儒家礼法,以道为主,把儒道结合起来的一种新的统治思想 七、拓跋宏(孝文帝)政治改革中的法律思想(P209):(1)“齐之以法,示之以礼”;(2)“法为治要”,慎刑恤刑;(3)“教随时设,政因事改” 八、鲍敬言的“无君论”:鲍敬言是中国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无君、无政府主张的思想家。其法律观的内容特点是:1、否定“君权神授”论,提出暴力征服说;2、否定君主设刑是“兴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的罪恶;3、建立“无君无臣”的理想社会,废弃任何国家和法制 第十章 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P217-258) 一、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张(P218) 杨坚取得政权后,积极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国家的统一;实行了一些改革,特别致力于封建法制的建设,制定并颁布了《开皇律》:(1)抑制兼并,“轻徭薄赋”;(2)更定新律,“以轻代重”;(3)喜怒无常,“用法益峻” 二、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P224) 1、以隋为鉴,“安人宁国”:“安人宁国”方针的制定,是由当时政治形势和社会经济状况所决定的。但它也有在思想方面的基础,即推崇儒学,并吸收法、道两家的思想,特别是使中国古代儒法结合的思想路线牢固在确立起来 2、立法公平,务求宽简:李世民君臣深深懂得,要维护封建统治,巩固政权,必须重视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安民立政,莫此为先”。她们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1)既制礼,又立刑;(2)立法必须公平;(3)“国家法令,惟须简约”;(4)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3、慎狱恤刑,务求其“实”:(1)慎狱恤刑;(2)创立九卿议刑制度;(3)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4)反对严讯,务求其“实” 4、明正赏罚,“一断以律”:赏和罚是封建帝王手中的两大权柄,是她们统治天下、驾驭臣民的有力工具。因此,李世民君臣十分重视赏罚对治理国家的重要作用 5、纳谏与执法相结合:李世民的求谏是和她的举任贤才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封建帝王中,李世民以善于任用贤才而著称。她认为,安定天下者,在于贤才而用之,因此必须“为官择人”。其用人的标准是“惟才是与”,即必须以德行、学说为本。如果不是贤才者,“虽亲不用”。她不断责成大臣们为国家罗致人才:(1)求谏纳谏,“以成治道”;(2)各尽其言,群策群力;(3)纳谏与执法相结合,君臣共同守法 三、《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P234): 1“德礼为本,政教为用”:西汉董仲舒将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以经义决狱,从而奠定了礼法结合的基础。此后,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趋势日益发展起来 2、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1)“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君为臣纲”被置于封建“三纲”的首位):a、谋反、谋大逆;b、危害皇帝安全;c、大不敬 (2)“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三纲”的基础):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纲”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3)“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法律确认夫权的统治地位,“男尊女卑”,妻子被认为是从属的,始终处于无权的地位。“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是一部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法。它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 (1)贵族、官吏有罪无刑;(2)良贱异法 四、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P241) 唐代中期以后,在无神思潮兴起的同时,以儒家学说反对佛、道宗教的斗争也发展起来。韩愈是当时反佛、道宗教的代表人物:(1)君权至上的“道统论”;(2)圣人“制刑”与天刑说;(3)“德礼为先,辅以政刑” 五、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说(P248):(1)“天人不相预”和赏罚及时说;(2)法律起源于“势”;(3)刑、礼“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六、白居易的崇礼重法论(P254)。从白居易的思想体系来看,她以儒为主,兼采道、法诸家思想,特别是在解决具体的现实社会问题时,往往表现出崇儒尚法、援法附儒的倾向 1、刑、礼、道“迭相为用”。在她看来,尚刑不过是崇礼的门径,而任道也得以礼为依归,只胡儒家的礼,才是“王化”的根本所在。但她在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主张中,却表现出崇儒尚法]援法附儒的倾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白居易总结自治以来统治阶级以儒为主、杂取各家学说以维护其统治的经验,提出了刑、礼、道“迭相为用”说 2、法令贵一,自上行之; 3、正确运用法律,慎选司法官吏:a、理大罪,赦小过。所谓“理大罪”,主要是针对藩镇和长吏来说的,因为她们权大势重,横行不法,谁也不敢触动她们。所谓“赦小过”,主要是针对小官吏来说的,因为她们权轻位卑,即使只有小过小错,却要受到惩罚或诛杀,这样就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她极力主张法网宽疏有别,对于藩镇、长吏的大罪决不放过,而对于小吏的小过小错舍而不问;这样,才能使天下“畏爱悦服之化,黯然而日彰于天下矣;b、消除犯罪,止狱措刑;c、肉刑可废不可复;d、慎选司法官吏 七、《开皇律》是隋文帝杨坚制定。《开皇律》贯彻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较集中地体现了杨坚“以轻代重”的立法思想 第四编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知识点: 一、理学产生于宋,成为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学术。它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一个新的阶段。它的价值和作用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因此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是十分久远的。宋代理学代表人物很多,其中在法律思想上最有影响的是朱熹。她是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明代中期,丘浚的法律思想更为丰富和系统,她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和发挥。朱熹和丘氵睿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正统法律思想发展的概貌(程颢、程颐兄弟是理学的奠基者。朱熹是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也是中国古代最博学的思想家之一) 二、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P269): 1、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说,是其哲学的核心,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朱熹重复前人的说法,把“三纲五常”作为理或天理的最主要的内容 2、德、礼、政、刑关系论 3、刑罚以严为本的主张:(1)主张恢复肉刑;(2)限制赎刑;(3)严惩“奸凶” 4、恤民说 三、丘氵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发挥(P275): 1、德礼政刑“王道之治具”论 2、“以公理而灭私情”说(执法上以公去私,也是“存天理、灭人欲”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3、“应经合义”,顺情便民。丘氵睿认为,礼即封建纲常名教,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的核心。因此,封建统治阶级立法时必须以礼的精神为指导。在司法中,当法律与礼的原则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礼的原则; 丘氵睿认为,立法应当以“顺民”、“便民”为宗旨。主要表现在:a、省刑罚、薄税敛;b、维护土地私有制,限制兼并;c、保护工商,反对“与民争利” 4、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丘氵睿重视法律的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问题上的反映,就是慎刑恤狱,不枉不滥,刑罚适中。这主要有如下几点:a、“原情定罪”;b、注重证据;c、限制赎刑;d、控制复仇;e、慎行赦宥 第十二章 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一、宋代改革家主要有范仲淹、王安石,明代改革家主要有张居正 二、范仲淹“革故鼎新”的法律思想(范仲俺主持的改革运动,被称为“庆历新政”P286): 1、改革官制,“革故鼎新”。范仲淹坚决主张改革官制,作为变法图强的中心内容。其具体措施是:a、严明赏罚,有功则进,无功则黜;b、“开学校,设科学”,大力培养人才 2、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1)克服“独断”、“偏听”;(2)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3)“舍一心之私”,执法公正 3、“审刑名”的司法原则:(1)“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2)行纠察,加强司法监督;(3)习法律,提高业务素质; 三、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P293) 1、“三不足”的变法理论:(1)天人了不相关,“天变不足畏”;(2)贵乎权时之变,“祖宗不足法”;(3)摒弃流俗异论,“人言不足恤” 2、“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经历了变法实践的王安石深切地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办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即汰除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这是她推行新法的两个法宝。在这个基础上,她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 3、“有司议罪,惟当守法”:(1)君主应当知法、守法;(2)执法应“刑平而公”;(3)“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四、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P302): 1、主张高度集权,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 2、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为推行改革,张居中十分强调变法的必要法。她为,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国家法律制度也必须不断更新 3、整饬吏治,慎用刑罚 4、“法在必行,奸无所赦”。张居正作为剥削阶级的政治家,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要求以严厉手段制裁严重的犯罪-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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