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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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组织架构3第三章 人员招募3第四章 职级与职责5第五章 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8第六章 委托报酬15第七章 品质管理31第八章 考核32第九章 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46第十章 附则4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
2、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3、公司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五条 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六条 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 人员招募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0 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
4、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下同。周岁之间;(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第九条 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一)待签约人员由推荐
5、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二)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四)待签约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第四章 职级与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
6、、高级业务经理四级。(二)主管系列: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和高级区域总监两档。第十二条 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第十三条 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转换系列的程
7、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协
8、助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4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4培育组经理;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 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 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
9、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域总监; 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6建立与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 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第十五条 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培育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处、间接培育
10、处和多重培育处。直接培育处是指处经理级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处中培育出新的处经理。当主管A辖下组经理B晋升为处经理时,B的直辖组及与B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组构成新的营销处;A与B形成直接培育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处关系;若C直接培育处经理D,则A与D形成多重培育处关系。(三)培育区培育区关系包括直接培育区、间接培育区。直接培育区是指区域总监级主管直辖区中培育出新的区域总监。当区域总监级主管A辖下的处经理B晋升为区域总监时,B的直辖处及与B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处构成新的营销区;A与B形成直接培育区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区域总监C,则A与C形
11、成间接培育区关系。第十八条 有关培育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主管且被培育者职级为组经理级。(一)主管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组利益;若B降级至业务系列或转系列,A与B、B与C不再具有培育组关系,培育组利益不再发放,但A与C的间接培育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组利益;此后,若B再次晋升为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组关系,A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组关系与直接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二)组经理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处经理,A
12、与B、A与C的培育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组关系和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第十九条 有关培育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处经理或以上职级,且被培育者职级为处经理级。(一)主管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处利益。若B降级至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处关系,直接培育处利益不再发放;A与C的间接培育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处利益;2若B降级为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处经理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二年比例发放;否则,原
13、培育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3若B再次晋升为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处关系,A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处关系与直接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二)处经理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区域总监,A与B、A与C的培育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处关系和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第二十条 有关培育区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区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和被培育者均为区域总监级主管。(一)主管A直接培育区域总监B,B直接培育区域总监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区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区利益。若B降级至处经理级或转系列
14、,则: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区关系,直接培育区利益不再发放;A与C的间接培育区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区利益;2若B降级为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区域总监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二年比例发放;否则,原培育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3若B再次晋升为区域总监,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区关系,A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区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区关系与直接培育区利益均不再恢复。(二)区域总监A培育区域总监B,当A降级至区域总监以下职级或转系列时,A与B的培育区关系终止;此后,A再重新晋升为区域总监,A对B的培育关系与培育利益也不再恢复。第二十
15、一条 同步晋升(降级)的处理具有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同时晋升或转系列为组经理时,彼此建立培育组关系;具有培育关系的同档主管同时跨级晋升(降级) 跨级晋升是指资深组经理晋升处经理,或资深处经理晋升区域总监。时,彼此仍建立培育关系。第二十二条 主管的管辖关系同级的各档主管互不管辖;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与其有培育关系的各档组经理和处经理,处经理级主管管辖与其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组经理。组经理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新晋升的组经理归属上级主管管辖,原组经理与其建立培育组关系;当原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重新管辖其培育的组经理。处经理管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
16、新晋升的处经理归属上级区域总监管辖,原处经理与其建立培育处关系;当原处经理晋升区域总监时,重新管辖其培育的处经理。区域总监管辖的处经理晋升为区域总监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原区域总监与其建立培育区关系。第二十三条 主管降级的处理(一)组经理降级为业务系列、转系列或解约时,其直辖组人员回归其直接培育人;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的,回归至原直接培育人的上一级培育人,依此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的,组织归属由公司统一安排。(二)处经理降级为组经理级、转系列或解约时,其营销处归属其直接培育人管辖,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的,归属上一级培育人,依此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的,组织归属由公司统一安排。(三)区域总监降级为处经理
17、级、转系列或解约时,其营销区归属其直接培育人管辖,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的,归属上一级培育人,依此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的,组织归属由公司统一安排。第二十四条 未经双方直接主管、直接培育人、直接推荐人及公司同意,各级主管与业务系列人员的组织归属、推荐关系、管辖关系和培育关系一律不得变动。第六章 委托报酬第二十五条 各级保险营销员可以享受的委托报酬如下表所示:项目名称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各档组经理各档处经理各档区域总监组经理高级组经理资深组经理佣 金展业津贴新人津贴潜力新人奖推荐新人奖伯乐奖直辖组津贴培育组津贴培育组经理奖绩优组经理奖新主管特别津贴处经理直辖津贴责任津贴培育处津贴直辖区津贴
18、培育区津贴公司对核发各项津贴和奖励之前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人员,不予支付各项津贴和奖励。第二十六条 各级业务系列人员享受的委托报酬(一)佣金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执行。(二)新人津贴从新人签订代理合同当月起的12个月内,每月按其当月FYC计发新人津贴。营销员解约后重新签约者不享受新人津贴。签约时非业务员职级人员不享受新人津贴。新人津贴 =新人津贴类型新人品质系数按照新人的年龄和学历,新人津贴分为新秀版、新锐版和新锐加强版三种类型新人津贴。,或大于40岁,享有新秀版新人津贴;(含)40(含)岁(分公司可视实际情况在总公司规定的年龄区间内调整,但不得突破总公司规定的年
19、龄上下限),经公司招募面谈以及综合测评后认为具备较高素质、尤其是具备主管潜质的新人,享有新锐版新人津贴;,且学历大专(含)以上的,享有新锐加强版新人津贴,不再发放新锐版新人津贴。签约时间新人当月FYC 新秀版新锐版新锐加强版城区郊县城区郊县城区郊县1-3月 5600(含)以上2300210025002300280026002800(含)56001600150018001700210020001400(含)2800120010001400120017001500700(含)1400800600100080013001100400(含)70050040070060010009004-6月 1500
20、(含)以上 9008001100100014001300500(含)- 150050040070060010009007-9月 800(含)以上 6005008007001100100010-12月 1100(含)以上 60050080070011001000每月10日(含)以前签约的新人,新人津贴发放起始月为当月。每月10日以后签约的新人,新人津贴发放起始月为新人签约的次月。(三)潜力新人奖新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后第79个月和第1012个月达到以下条件,则在第9个月和第12个月时,公司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向该新人计发潜力新人奖。月 份FYC(元)累计直接推荐举绩人力潜力新人奖(元)第79月18001
21、人800第1012月18002人1000营销员解约后重新签约者可享受潜力新人奖。累计直接推荐的当期举绩人力是指新人签约后直接推荐的,在第79个月和第1012个月举绩且在核发该奖项时留存的人力。(四)推荐新人奖新人签订代理合同的第112个月,每月按该新人当月FYC的一定比例,向其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新人入司时间新人FYC区间计发比例第1-6月3600(含)以上12%0-3600 10%第7-12月2700(含)以上8%0-2700 6%推荐新人奖发放期间,若直接推荐人发生职级变动,该奖项继续按上述规定发放;在核发该奖项之前新人或直接推荐人终止代理合同的,推荐新人奖停发。解约营销员重新签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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