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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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资料 - 115 -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吉林省松原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资料汇编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 录 文件 <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配套文件) <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评审办法>(配套文件) <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配套文件) <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人员过渡办法>(配套文件) <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第二阶段评聘工作总体方案> 关于印发< 全市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松原市第二阶段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维稳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松原市人社局、教育局赴市、县(区)推进第二阶段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组>的通知 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第二阶段评聘工作政策解读 活动报道 松原市启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市长致辞 国家和省有关领导来松原市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调研 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工作全面启动 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完成 吉林省松原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9-2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在我省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为使改革试点工作科学、平稳、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13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 〕29号)精神,现就松原市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总体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逐步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 2.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争上岗的原则; 3.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 5.坚持积极推进、稳慎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改革实施的范围 这次改革试点实施的范围包括,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和未核定编制的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和制度。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专业技术岗位的对应关系。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和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松原市不同地域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它系列评价标准,注重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研究制定符合松原市新的中小学教师人才评价的标准条件。 (三)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监督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认真总结我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2.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改革试点的全过程;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改革试点的监督工作;要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具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高一级职称等级的岗位,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空岗数的一定比例(即差额)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评审经过后,学校择优聘用,聘用上岗人员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3.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暂按<关于印发〈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的通知>(吉人字〔 〕57号)文件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数按国家宏观指导意见确定。在我省未推行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前,暂不分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 (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各学校要组建评聘委员会,制订竞聘工作方案,竞聘方案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报同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 各学校评聘委员会按照本单位核定的各级别岗位结构比例,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正高级教师申报按我省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评聘数额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中小学教师竞聘副高级教师及以下相应岗位,其竞聘条件应不低于我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学校聘委会提出申报。学校聘委会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拟定竞聘人选。 2.考核推荐 学校聘委会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可从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业绩能力等方面,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根据考核结果,由学校聘委会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数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各级别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并在学校公示推荐人选。 3.专家评审 ——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建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评委会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择优确定正高级教师人选,经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国家批准。 ——副高级以下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副高级以下教师职称的评审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区)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小学副高级以下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评委会按专业技术水平确定拟聘教师人选。试点阶段小学高级教师首次评聘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小学专任教师的1.2%比例之内(即除去现有小学中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外,新增小学高级教师的比例控制在小学专任教师的0.37%)。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凡已取得中小学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经学校评聘委员会推荐拟聘任到相同级别岗位的教师人选,不再参加同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认定(专家评审),可由学校评聘委员会在本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控制比例数额内,由学校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报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学校聘用 中小学根据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聘任教师到相应的岗位。由学校颁发聘书,省颁发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证书。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程序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五、改革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改革试点工作时间为一年左右,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积极推进、稳慎实施、分级负责,改革试点分为五个阶段开展工作,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第一阶段:改革试点筹备工作( 2—3月) 1.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按照国家要求向省政府汇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成立吉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市、县两级都要成立由市政府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的领导和指导工作。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既要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又要密切配合,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2.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改革试点提供真实依据。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改革试点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及配套政策( 4月-5月末前) 1.根据国家<试点指导意见>和<试点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广大中小学教师意见的基础之上,制定我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小学教师人员过渡办法、评审办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基本标准条件以及松原市具体的实施办法。 2.上报松原市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经两部联合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动员部署阶段( 8月)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在松原市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改革试点工作。 2.加大对改革工作的宣传。经过新闻媒体、各种会议、下发文件、政策讲座、学习讨论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向广大教师介绍改革的范围、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经过宣传发动,让每一名教职员工理解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努力营造促进职称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9月-11月) 1.核定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松原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各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别核定改革单位副高级以下各级教师岗位比例及数额。 2.开展人员过渡工作。根据学校聘任教师情况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由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按照隶属关系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核准,并在学校集中公示无异议后,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3.开展考核推荐工作。各学校根据已核定本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情况,按有关程序向专家评委会推荐拟聘人选。 4.公布专家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组建专家评委会,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公布评审结果。 5.学校择优聘用。根据评审结果,按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定的岗位空额数,由学校择优聘用,并按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总结( 12月) 全面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各改革单位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对试点工作过程中关于相应政策规定、工作程序的操作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验收松原市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做法和经验,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报告,上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六、改革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试点本身涉及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保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评聘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改革单位和县(区)要根据省改革工作方案和市改革的实施意见,抓紧制定本地改革试点方案,分别报省、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各改革单位和县(区)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为整体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积累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推进。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 各改革单位和县(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市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报告。改革试点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省、市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9-2 为确保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13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 〕29号)精神,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特就我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评审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 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中,各改革学校拟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小学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改革学校拟聘的教师如已经过评审取得本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再参加职称(职务)评审工作。 二、评审形式 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业绩、能力等方面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三、评审委员会组建 (一)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建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松原市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不少于25人,由我省教育领域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评委会成员由省教育厅提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协商确定。 评委会下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部门人员联合组成,办事机构暂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评委会例会期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吉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下(含高级)各级别教师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建本地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下(含高级)各级别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成员不少于17人,由我省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务的一线教师担任,负责所属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下各级别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审工作。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教育局按上述规定组建评委会,负责县(区)所属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下各级别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条件 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评审条件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的<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五、评审程序 (一)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的评审程序 1.各改革学校聘委会按照<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学校推荐的正高级教师评审人员,并予以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员,由学校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县(区)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汇总本地推荐人员情况报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对所属学校及各县(区)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建的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委员会推荐。 4.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委员会采取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的方式对推荐人员进行评价,确定各学校正高级教师的拟聘人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准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二)副高级教师以下各级别岗位的评审程序 1.各改革学校聘委会按照<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学校副高级教师以下各级教师岗位的拟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员,由学校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 3.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报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4.各评委会采取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的方式对学校推荐人员进行评价,确定各学校各级教师岗位的拟聘人员,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9-2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松原市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众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显著。 三、出众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四、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型教师。 五、获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乡镇以下中小学获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具有省级认证的”双师型”资格。 高级教师: 一、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众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学业绩显著。 三、认真落实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学科教学的目的任务,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 并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四、完成规定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二分之一。 五、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六、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具有省级认证的”双师型”资格。 一级教师: 一、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四条 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正高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四项,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五项条件中二项: 一、承担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二、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三、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与她人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四、受聘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五、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2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2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2次。 高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二项,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五项条件中一项: 一、承担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二、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三、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四、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1次。 五、获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项目之一荣誉称号。乡镇以下中小学获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项目之一荣誉称号。 一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八项条件中二项,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 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八项条件中一项: 一、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乡镇级以下学校教师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2次并获得好评。 二、参加乡镇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或在乡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三、在县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四、受聘参加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五、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经济、教育社会调查,写出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报告或调查报告,受到乡镇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和推广。 六、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七、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1次。 八、能结合教学特点,自制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破格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 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可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在具备第三、四条规定的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承认。 二、需具备下列条件中三项: (一)获特级教师或国家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 (三)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在市以上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四)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或与她人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五)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六)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2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 (七)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以上,或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 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年限,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可破格评审高级教师。破格评审高级教师在具备第三、四条规定的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承认。 二、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二)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以上。 (三)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在市以上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四)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与她人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六)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1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七)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以上,或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 第七条 附则 一、省级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高等院校学报、省级各有关部门主管或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 二、市级论文:公开出版发行的市级有关部门主管或市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 三、论著: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和教材。 四、各种奖项: (一)各级政府奖励项目。 (二)各级教育、科研等行政部门奖励项目。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教育学会(不含专业委员会)、教科院(所)、教育研究室(不含下设部、室)的奖励项目。 以上奖励项目应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的项目。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人员过渡办法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9-2 为确保吉林省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13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 〕29号)精神,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特就松原市原有具备相应级别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 1.推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之前经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小学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2.推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后,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中小学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松原市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在我省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推行之前,原中小学教师岗位级别过渡关系暂按如下关系对应: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七级岗位;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十级岗位;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十二级岗位;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十三级岗位。 三、过渡办法 1.经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直接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对应岗位; 2.经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因岗位数额原因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高职低聘)的教师,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按现聘任岗位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对应岗位; 3.经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的人员,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4.按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工作程序,已由学校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中小学教师直接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对应岗位。 四、过渡程序 1.各改革学校整理汇总本学校教师聘任情况,将原有聘任手续按管理权限报送政府教育主管部门。 2.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各学校报送材料,汇总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材料,报送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复核。 3.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复核符合过渡条件人员,其过渡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4.公示无异议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同时在所在学校集中公布。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9-2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为确保我市职称评聘工作能够公正、公平、公开的稳慎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13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 〕29号)精神,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强化竞争机制,逐步实现教师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过渡,促进广大教师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增强业务能力,建立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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