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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模板.doc

  • 上传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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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 燃气灶具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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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8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 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的所有企业、 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企业) , 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 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为GB 16410《家用燃气灶具》中规定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包括液化石油气型、 天然气型和人工煤气型家用燃气灶具三个单元。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以下简称审查部) 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 负责起草《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审查、 汇总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 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审查部 地 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电 话: 022-83711026 总机: 022-83711022、 83711023 传 真: 022-83717080 邮政编码: 300384 联 系 人: 王 启 2.4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5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电 话: 022-83711028 总机: 022-83711118、 83711022、 83711023转 传 真: 022-83717080 邮政编码: 300384 联 系 人: 刘彤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辽宁省沈阳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110032 联 系 人: 毕智涛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210029 联 系 人: 汪东华 企业可将所抽、 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 3 企业取得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1); 3.3 具有正确、 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工艺装备、 计量和检验手段;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 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3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应该做的提供家用燃气灶具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由审查部留存)。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家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和人工煤气) ”, ”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 例如: 产品名称: 家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和人工煤气) ; 规格型号: JZ20Y2-A、 JZ12T2-A和JZ5R2-A。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 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 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 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 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 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 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 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 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 点, 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 生产厂、 点) 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 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 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 点在申请时注明, 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 点都必须接受审查, 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 其产品能够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 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 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8)。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 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 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 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 制定审查计划, 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 按《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5)进行审查, 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 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 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 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应进行认真整改, 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 根据《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6)抽样, 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 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的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分别由审查中心、 审查部和企业各留存一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 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 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 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应进行认真整改, 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方式: 家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和人工煤气) 。 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 营业执照、 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 按全许办[ ]60号文的有关要求, 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 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 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并公告。 7.7 经审定,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 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 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 改制、 扩建、 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 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 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 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 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并将更名申请报告、 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 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 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 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7 获得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 编号为: XK00-005-××××× 其中, 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 00表示行业编号, 005表示产品编号, ×××××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她人使用。 8.9 销售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的企业, 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 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1992) 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 含证书费、 差旅费和资料费) 、 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综[ ]19号文《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 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综[ ]19号文《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由企业按照财政部、 原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496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 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 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 产品标准 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 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第一号修改单 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第二号修改单 2、 重要零部件标准 在《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 发) 证实施细则》的有关附件中所提到的”重要零部件”包括: 钢化玻璃面板、 旋塞阀总成、 脉冲点火器、 熄火保护装置和电磁阀。 钢化玻璃面板: 《家用燃气灶具用涂层钢化玻璃面板》( 报批稿) 旋塞阀总成 : CJ/T 3072-1998《家用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 脉冲点火器 : QB/T 2365-98《家用燃气用具脉冲点火控制器通用技术要求》 CJ/T 3074-199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熄火保护装置: CJ 30-1999《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原GB 12203-90 同名国家标准) 电 磁 阀 : CJ/T 13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自动燃气阀》 QB/T 2278.2-96《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自吸电磁阀》 3、 专业技术标准 GB/T 13611 《城市燃气分类》 GB/T 16411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GB 12202 《燃气沸水器》 CJ 3062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 GB 12206 《城市燃气热值测定方法》 GB 12207 《城市燃气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 10410.1 《人工煤气组份气相色谱分析法》 GB 10410.2 《天然气常量组份气相色谱分析法》 GB 10410.3 《液化石油气组份气相色谱分析法》 CJJ 1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GB 16914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 GB 1790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 4、 相关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附件2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 企业应必备的家用燃气灶具重要零部件生产设备 本附件中所提到的家用燃气灶具”重要零部件”包括: 钢化玻璃面板、 旋塞阀总成、 脉冲点火器、 熄火保护装置和自吸式电磁阀。 1.1 钢化玻璃面板 应必备磨边设备、 钻孔设备、 切割设备。 1.2 旋塞阀总成 旋塞阀总成根据产品功能分为普通型和安全型( 带熄火保护功能) 两个系列。 应必备装配流水线、 精密机床、 机械加工机床。 1.3 脉冲点火器 脉冲点火器根据产品功能分为普通型和安全型( 与电磁阀或热电偶配套使用) 两个系列。 应必备焊接设备、 切脚设备、 产品老化设备、 流水生产线。 1.4 熄火保护装置 熄火保护装置根据产品结构分为单线圈和双线圈两个系列。 应必备机械加工机床、 研磨设备、 热处理设备、 表面处理设备、 焊接设备、 装配流水线、 工艺装备( 刀具、 量具、 夹具、 辅具) 1.5 自吸式电磁阀 应必备机械加工机床、 研磨设备、 热处理设备、 自动绕线机、 装配流水线、 工艺装备( 刀具、 量具、 夹具、 辅具) 家用燃气灶具生产企业如向供应商采购上述一种或若干种重要零部件, 则不需要具有相应重要零部件的必备生产设备。但在选定该供应商作为本企业该种重要零部件的合格供应商时, 应要求其具有上述相应重要零部件的必备生产设备。 2、 企业应必备的家用燃气灶具整机生产设备 2.1手动或自动装配流水生产线 2.2企业必须具有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燃气供应, 而且能够满足生产所需供气量要求。 2.3企业必须具有成品抽样检验所需要使用的燃气供应装置-配气装置。 液化石油气可由当地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 天然气和人工煤气必须由配气装置进行配气; 检验用气必须保证一定的精度( 配制燃气与标准燃气的华白数、 燃烧势偏差£ ±5%) , 而且必须能够满足检验能力的要求; 企业应具有界限气的配制能力。附件3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 1、 企业应必备的家用燃气灶具重要零部件装配前检验用仪器 重要零部件名称 检验项目 所需检验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 准确度 钢化玻璃面板 结构尺寸 塞尺 - - 游标卡尺 0~300mm 0.02mm 钢板尺 0~1000mm 0.5mm 耐重力冲击 金属块 1800g - 耐重力冲击试验装置 - - 耐热冲击 金属锡 500g 、 232℃熔化 旋塞阀 总成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需要 - 脉冲 点火器 基本参数 毫安表 ― 精度0.5级 直流电压表 ― 精度0.5级 熄火保护装置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需要 - 开、 闭阀时间 秒表 30min 0.2s 自吸式 电磁阀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要求 - 开阀电压、 开阀保持电压、 释放电压 自吸阀性能测试仪 满足要求 - 2、 企业应必备的家用燃气灶具成品抽样检验用仪器 序号 用 途 (检验项目) 仪器设备名称 种 类 及 规 格 种 类 规格、 量程 准确度 1 室温和燃气温度 温度计 - 0~50℃ 0.5℃ 水 温 - 0~100℃ 0.2℃ 2 大气压力测定 大气压计 动、 定槽式水银 气压计 或: 空盒式气压计 81kPa~107kPa 0.1 kPa 3 燃气压力 U型压力计 或压力表 - 0~5000Pa 10Pa 4 时 间 秒表 - - 0.1s 5 质量 衡 器 - 0~15kg 10g 6 燃气流量 气体流量计 湿式或干式 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0.1-0.2 L 7 燃气参数 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 - 或, 热量计和 燃气相对密度仪 水流式热量计 - - - - 8 基本设备 试验锅具 铝制标准试验锅具( 包括试验锅、 搅拌器和环形烟气取样器) , 试验锅直径规格为22mm-36mm 9 噪 声 声级计 - 40~120dB 1 dB 10 烟气中 一氧化碳浓度 CO( CO2、 O2) 浓度测定仪 红外气体分析仪 或燃烧效率测定仪 CO 0~ ppm CO2 0~15% O2 0~21% 10ppm 0.01% 0.01% 11 气密性试验 气体检漏仪 - - - 12 玻璃面板耐热、 耐重力冲击试验 金属锡 232℃熔化 500g - 圆钢饼 质量1800g, 直径120mm, 底部圆角R10, 表面光滑 附件4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项目要求 1、 重要零部件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在本附件中所提到的”重要零部件”包括: 钢化玻璃面板、 旋塞阀总成、 脉冲点火器、 熄火保护装置和自吸式电磁阀。 1.1钢化玻璃面板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逐件检验 产品标识 产品应经过使用适当的标识( 如标签、 标记等) 能表明该产品的生产单位。 △ 耐热冲击 应无破裂 抽检 耐重力冲击 应无破裂 抽检 耐温差 应无破裂, 涂层面不变色、 不脱落 破碎状态 1、 面板破碎后, 整体基本无散落, 目测无飞溅, 碎片长度不得超过75mm; 2、 用50×50mm计数框计算碎片数应大于40块, 碎片边缘应无刀刃状。 外观 1、 表面应无明显的划伤、 爆边、 色差、 色斑、 霉斑和针孔; 2、 印刷图案应字样清晰, 不应有断线、 毛边及锯齿形。 △ 结构尺寸 1、 长、 宽、 孔径、 孔距、 对角线等外形尺寸应符合标准规定; 2、 弯曲度应符合标准规定。 抽检 耐酸 涂层面不变色、 不脱落 耐碱 涂层面不变色、 不脱落 1.2旋塞阀总成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逐只检验 产品标识 产品应经过使用适当的标识( 如标签、 标记等) 能表明该产品的生产单位。 △ 性 能 要 求 气 密 性 旋塞阀 旋塞阀主体在4.2kPa压力下的内漏量和外漏量: <0.03L/h Δ 截止阀 旋塞阀主体以外的截止阀在4.2kPa压力下的内漏量和外漏量: <0.03L/h 附加装置性能 压电点火器 点火率: ≥90% 抽检 熄火保护装置 开阀时间≤5s; 闭阀时间≤30s 耐丝扣拧进 耐丝扣拧进试验后, 气密性符合要求 耐静态荷载 耐静态荷载试验后, 气密性符合要求 耐用性 重复操作30000次, 气密性、 操作力矩和附加装置性能符合要求 耐振性 振动30min后, 气密性和操作力矩符合要求 操作力矩 小于1N.m或生产厂家标示值 限位装置强度 在5倍操作力矩下, 限位装置无变形和损坏现象 耐低温环境 在-20℃±2℃环境中放置24h后, 气密性和操作力矩符合要求 耐高温环境 在生产厂家提出的高温环境中放置24h后, 气密性和操作力矩符合要求 结 构 要 求 自锁装置 阀总成在开启时应有自锁措施 旋转方向 阀开启时应采用逆时针方向; 关闭时应采用顺时针方向 旋塞芯锥度 旋塞芯锥度为1: 4~1: 7, 芯与阀体由磨损造成的间隙应能用弹性件自动消除 密封长度 旋塞关闭状态时, 阀芯与阀体之间的密封长度在圆周方向与母线方向应大于2.0mm 限位装置 阀总成在全开位置时应有限位装置 1.3脉冲点火器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逐只检验 1 产品标识 产品应经过使用适当的标识( 如标签、 标记等) 能表明该产品的生产单位。 Δ 2 基本参数 工作电压范围 0.7-1.1倍 Δ 工作电流( 不带负载, 单点火电极) ≤150mA Δ 放电周期 ≤400ms 放电脉冲宽度 ≥12µs 输出高电压 ≥12kV 放电距离 ≥5mm Δ 放电 频率 额定电压 >5Hz 0.7倍额定电压 >2Hz 开阀延时时间 热电偶式 7~15s 电磁阀式 5~10s 安全闭阀时间 ≤10s 3 结构 点火器工作时不得从其外壳向外放电 Δ 点火器工作时, 高压放电电极对各输入、 输出端子放点5秒, 应无损坏 采用火焰离子检测方式的点火器, 当火焰检测电极短路、 开路、 漏电时, 不产生影响安全性能的误动作 点火器装配牢固, 组件齐全, 可触及部位不得有容易引起伤害的毛刺。 Δ 4 振动试验 满足基本参数要求 5 冲击试验 满足基本参数要求 6 强度试验 紧固强度 连接部分及外壳无裂纹及损伤 导线连接强度 满足基本参数要求 7 耐久试验 满足基本参数要求 8 温度试验 满足基本参数要求 9 湿热试验 满足基本参数要求 1.4熄火保护装置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逐只检验 产品标识 产品应经过使用适当的标识( 如标签、 标记等) 能表明该产品的生产单位。 △ 外观 保护装置各焊点应牢固、 整洁、 美观, 用手按动电磁阀的阀轴, 不应有明显的摩擦阻力感 △ 开阀时间 ≤5s △ 闭阀时间 ≤30s △ 耐久后 开阀时间 ≤5s 闭阀时间 ≤30s 低温试验 开阀时间 ≤5s 闭阀时间 ≤30s 气密性 在10kPa的气压下, 泄漏量应<0.03L/h 高温试验 开阀时间 ≤5s 闭阀时间 ≤30s 气密性 在10kPa的气压下, 泄漏量应<0.03L/h 1.5自吸式电磁阀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逐只检验 产品标识 产品应经过使用适当的标识( 如标签、 标记等) 能表明该产品的生产单位。 Δ 外观 封阀面光滑平整 Δ 气密性 内泄漏 在4.2kPa 空气正压下, 泄漏量应<0.07L/h Δ 外泄漏 在10kPa 空气正压下, 泄漏量应<0.03L/h Δ 拉拨强度 无松脱、 拉断现象 开阀电压 <1.7V Δ 开阀保持电压 <1.0V Δ 释放电压 >0.1V Δ 线圈电阻 动作线圈 说明书规定值的+10%~-5%范围内 保持线圈 说明书规定值的+10%~-5%范围内 保持电磁吸力 应≥160g( 去掉弹簧及密封垫) 工作行程 说明书规定值的±0.2mm 绝缘性能 >5MΩ 耐湿绝缘性能 在40±2℃ 90~95%RH环境中放置72h后, 绝缘电阻不小于1 MΩ应 耐用性(30万次) 内泄漏< 0.3L/h, 其它性能应符合上述要求 耐热性 内泄漏< 0.3L/h, 其它性能应符合上述要求 耐寒性 内泄漏< 0.3L/h, 其它性能应符合上述要求 每个部件在装配前必须进行规定项目的逐件( 只) 检验; 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对某些项目进行抽样检验。部件在初次选用前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2、 在制品过程检验( 逐台检验) 项目要求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在包装前应逐台检验下列各项: a、 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 b、 各部件操作灵活性能; c、 点火性能; d、 燃烧稳定性能; e、 外观及铭牌。 3、 成品抽样检验项目要求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在销售前应抽样检验下列各项: a、 燃气通路气密性; b、 燃气消耗量( 热流量) ; c、 干烟气中CO浓度; d、 燃烧、 熄火噪声; e、 电点火器( 着火率及性能) ; f、 熄火保护装置性能; g、 热效率; h、 玻璃面板耐热、 耐重力冲击试验; i、 包装。 家用燃气灶具应按照GB/T 2828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 合格质量水平AQL为4.0, 检查水平取S-1, 按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 4、 型式检验项目要求 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及其第一、 二号修改单上的全部检验项目。 附件5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 说 明 1. 本办法适用于申领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 本办法具体按: 一、 质量管理职责, 二、 生产资源提供, 三、 技术文件管理, 四、 采购质量控制, 五、 过程质量管理, 六、 产品质量检验, 七、 文明安全生产, 八、 为顾客服务 共8章25条45款进行审查评价。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 孤立的现象, 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 ”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 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 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 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 表一) , 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 以款计) 进行综合评价, 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表二) , 其中审查结论为: 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2.1生产设施、 2.2设备工装、 2.3测量设备、 6.3出厂检验共4条6款为否决项目, 不允许有严重不合格; 同时, 其它非否决项目( 共21条39款) 中(1)若无严重不合格, 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 (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 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5款, 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一、 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1.1 组织领导 1. 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企业最高领导层应有一名专门负责质量工作的负责人, 并对其职责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以确保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1、 查有关文件( 如任命文件和职责规定等) 2、 座谈。 有文件明确指定, 且职权明确。 有文件, 但职权不明确; 或无文件, 但能提供证据表明领导层中一人履行质量领导职权。 领导层中无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2.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且职权明确。 1、 企业应设置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且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或人员。 2、 各组织机构或人员的职责应明确。 1、 查有关文件( 如任命文件、 职责规定和组织机构图等) 2、 座谈。 有文件明确指定, 且职权明确。 企业有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但职权不明确, 或文件规定不明确。 无机构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1.2 方针目标 1. 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1、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质量方针和可量化的质量目标。 2、 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形成文件, 经批准后贯彻实施。 查有关文件( 文件化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以及正式批准手续等) 。 制定了文件化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可测量。 质量方针和目标经过正式批准后实施。 制定了质量方针和目标, 但质量目标难以测量; 或虽制定了质量方针和目标, 但未经正式批准。 未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1、 应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 各级人员必须知道并理解。 2、 质量目标应在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分解。 1、 查宣贯记录 2、 查质量目标分解文件 3、 与各级人员交谈, 了解其理解程度 同时满足3条审查方法的要求。 审查方法中有一至两条不满足。 不满足各条审查方法的要求。 1.3 管理职责 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规定各有关部门、 人员的质量职责、 权限和相互关系。 1、 企业应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各项质量活动应处于受控状态。 2、 对重要的质量活动和关键岗位的工作应制定管理制度、 工作程序或作业指导文件。 3、 应明确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 人员的质量职责、 权限和相互关系。 1、 查质量手册 2、 查程序文件 3、 查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文件 4、 查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 人员的质量职责、 权限和相互关系文件规定 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 且明确规定了各部门、 人员的质量职责、 权限和相互关系, 质量体系文件编写正确。 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 但职责、 权限规定不明确, 或有关质量体系文件编写不正确。 未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2.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 企业应经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手段对质量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持续改进质量体系的有效性。 2、 应严格实施并纪录。 1、 查质量体系审核记录 2、 查管理评审记录 3、 审核和评审之后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 全部满足要求 满足部分要求, 但记录不全面 未进行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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