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综合业务楼工程现场管理办法(建设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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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建设现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综合业务楼的现场管理,按照综合业务楼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等要求,制定此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可依照此办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公司等相关单位及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一、 监理单位管理 1、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经抽查发现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对监理单位进行每人次500元的罚款,并要求更换无证监理人员。 2、监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规范等资料及各类检测仪器,以保证现场质量管理之用。经抽查如果不能满足现场管理所用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要求其备齐相关检测仪器。 3、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时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技术施工方案等需监理审核批准的文件并及时审查上述文件。若因监理单位原因没有按时审核上述文件而对工程进度或质量造成影响的,每次处于不低于500元的罚款。 4、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查检验,并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若发现监理同意将不合格材料用于施工现场,对监理单位处于不低于500元的罚款。 5、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管理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对于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突发事情,监理单位要及时处理,如未及时处理,对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要进行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监理单位应按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验资料,若未及时审核施工单位资料的,可进行通报批评。 7、监理单位须在每次检查验收隐蔽工程时通知建设单位,若未通知建设单位每次处罚100元。 8、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旁站监理,未按规定旁站的每次处罚100元。 9、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施工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若监理未发现上述问题,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与通报批评或不低于500元的罚款。如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则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10、监理单位应做好施工进度控制,按周、月总结分析工程进度情况,提出进度控制的方法和措施。对进度控制不力视情况可通报批评或处于1000以内的罚款。 11、监理应如实办理施工单位的签证及洽商,如若发现故意弄虚作假的,可对监理单位进行每次1000元的经济处罚。 12、若发现监理单位窜通施工单位隐瞒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等,视情况进行经济处罚,对涉嫌违法的按照法律程序 处理。 13、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范做好监理日志,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建设单位对监理资料进行抽查, 对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 施工单位管理 1、施工单位(含其分包单位的)的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发现其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要处于每人次1000元的罚款,并要求其更换无证人员。 2、施工单位要熟悉设计图纸,领会设计意图,对图纸中的疑问或问题做好记录、汇总,并做好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等新的问题时,必须立即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沟通、处理。 3、施工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进场前的安全教育活动,发现安全隐患要求及时整改,对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处理每次处于1000元的罚款。 4、进场使用施工材料应有相应的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取样。如若发现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材料用于施工现场,对其处于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5、进场设备应具有相应的出场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没 有出场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的不准安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处于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要按程序报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经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隐蔽。如发现没经监理检查验收而擅自施工下道工序或隐蔽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 7、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报监理单位复验。对不整改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可处于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8、施工单位应详细编制施工进度周计划、月计划,季度计划和总体网络计划,并做好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若发现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确保总体进度计划的实现。在月进度考核中,发现实际进度滞后的,须对施工单位进行不低于3000元的罚款。若本月进度在下月进度中抢回来,则可返还本月罚款。 9、若发现施工单位窜通监理单位隐瞒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等,视情况进行经济处罚,对涉嫌违法的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10、施工单位要如实办理现场签证或洽商,如发现故意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等情况,签证或洽商作废,并处施工单位每次不少于1000元的处罚。 11、施工单位应按规范做好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归档 工作。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移交有关竣工资料。 三、设计单位管理 1、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及现场服务。 2、设计单位应对内外精装修、电梯和空调等设备安装、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园林绿化等深化设计进行配合。 2、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方案规划审批、消防审批、人防审批、施工图审查等各种审批手续。 3、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对图纸中的问题进行答疑,并审核签认图纸会审记录。 4、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要按时提供给建设单位,若不按时提供上述设计文件,对工程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有权追究其责任。 5、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优化设计。 6、设计变更应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不得随意提高建设规模及标准,以便控制控制建设费用。 7、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安排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服务。 8、设计单位应参加相关的专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 收。 四、造价咨询单位管理 1、造价咨询单位专业人员都应持证上岗,若发现无证上岗的可处于每人1000元的罚款,并要求立即更换无证人员。 2、要求造价咨询单位对设计概算进行审核分析,对不可遇见的费用提出预计。 3、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核(包括工程量和造价审核); 4、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若发现审核工程量与实际不符,可对造价咨询单位处于每次2000元的经济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保有权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5、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工程款支付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若发现在造价咨询审核过程中,不按规定随意改变单价和取费标准的处于每次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要求其进行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保有权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6、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索赔(包括设计变更、现场施工洽商索赔)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7、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应及时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8、造价咨询单位应配合审计单位开展工程过程审计和竣工审计。 9、造价咨询单位应对主要设备、材料进行询价和比价。 10、造价咨询单位应开展工程造价经济活动分析。 11、造价咨询单位应配合财务部门编制竣工决算。 五、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1、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或合同要求,收集、整理、归档有关监理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工程竣工后按要求应移交给建设单位的监理资料,要按规定移交给建设单位存档;应该保存到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的监理资料,工程竣工后2个月内移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要求移交给城建档案馆。 2、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或合同要求,收集、整理、归档有关施工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工程竣工后按要求应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施工资料,要按规定移交给建设单位存档;应该保存到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的监理资料,工程竣工后按要求移交给城建档案馆。 3、施工总包单位负责汇总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其分包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或合同要求,收集、整理、归档有关勘察设计文件(包括音像资料)。对须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勘察设计单位应签署意见。 5、造价咨询单位应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或合同要求,收集、整理、归档有关造价咨询资料(包括音像资料),按规定应该移交给建设单位的,要按规定进行移交给建设单位。 6、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等规定要求,收集、整理、归档有关建设单位资料档案(包括音像资料);应该保存到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单位资料,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要求移交给城建档案馆。 7、各种资料份数要满足北京市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的份数要求 8、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等单位要明确资料档案的主管人,负责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9、建设单位有权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要求限期整改。 10、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 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投资管理部基建处 2009年4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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