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互动合作的困境及实现路径_张家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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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行政学院学报随着我国脱钩改革的持续进行,作为行业监管两大主体的政府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职能关系逐渐发生转变。在计划经济时期“强政府、弱社会”的社会背景下,政府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角色,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和全面监管。此时,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弱,社会的发展基本上依赖于政府,资源配置取决于政治动员,行业协会商会的政治性大于行业性,直接承担政府职能。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在我国建立起来,“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逐步确立,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在社会监管方面,政府开始探索还权于社会的监管机制,社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能力得到很大提升,社会性组织自主发展空间扩大,行
2、业协会商会的角色也逐渐由承担政府职能转向开展行业自律。尽管如此,仍有许多难以化解的矛盾存在于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之间。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之间的脱钩改革逐渐成为社会改革的重要方面,社会组织的地位提升为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律式监管提供了新的契机。然而,所谓“脱钩”并不意味着割裂政府机关与行业组织,而是要在厘清二者职能分配关系的基础上,由二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互动合作的既有研究我国学者对于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脱钩改革前,研究主要集中于对行业自律的有效性进行追问;第二个阶段是脱钩改革
3、以后,研究开始转向如何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之间的合作机制。(一)脱钩前的研究:孰优孰劣?脱钩改革以前,我国学者热衷于探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之间的优势和劣势问题。黄坡等认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之间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也存在异质性,二者互为补充1。罗豪才等将行业自律监管视作一种软法规范,指出其具有一定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互动合作的困境及实现路径张家琦1何欣颖2郭薇3(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2.东北大学,辽宁 沈阳 110169;3.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 沈阳 110161)摘要随着我国脱钩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之间逐渐构建起新型的政社关系,政府与
4、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两大独立的市场治理主体,并存于市场监管体系之中。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互动合作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基于二者互动合作面临的观念、运行、机制、自律障碍,应从“监而不管”树立自律组织公信力、法律和制度双管齐下规范监管、三大机制建设推动合作实现、内外兼顾优化自律机构建设等四个方面着力,探索二者互动合作的路径。关键词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行业自治;行业协会商会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23)02-0020-08作者简介张家琦(1995),女,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信息与情报学院硕士研究生。何欣颖(1997),女,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薇(1982),女
5、,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视阈下公众价值观变迁及调适问题研究”(19BKS085)。政治发展与行政管理20DOI:10.13945/ki.jlac.2023.02.004辽宁行政学院学报缺陷:其一,软法和硬法在有些情况下是冲突的,危害了法治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其二,软法因为缺少正式的责任制度,有可能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其三,软法可能成为权力的遮羞布,从而使人治得以在法治的幌子下延续2。虽然多数学者认为二者各有利弊,但对于孰优孰劣的问题仍然没有定论。沈萍以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例,认为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严重缺位、政
6、府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应建立一种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平衡监管模式3。郭薇认为无论单纯依靠哪种治理模式,都存在失效、失灵的可能,因此有必要重构政府主导的传统监管模式,营造“政府外部威慑行业内部引导”的治理框架和格局4。因此,尽管学者们在这个阶段研究的焦点在于对比两种监管机制的优劣,但实质上是打开了促成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互动合作的“黑匣子”,如王林生等在考察了英国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之间的互动后指出,英国政治具有非正式的合作和自愿的特点,因此英国在政府规制与行业自律方面具有较为成熟的运作一种由非政府组织对其成员行使规制权的制度安排,这种自我规制已经在许多行业得到应用,考察结果显示,具有自我规制的
7、行业领域的反应速度和服从度远远高于其他行业5。由此可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虽然存在许多方面的差别,但并不存在好与坏的分别,在整个行业监管体系中,二者都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实现二者之间的相互合作是行业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二)脱钩后的研究:如何合作?在认识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好与坏的标准后,学者们认为,只有实现二者之间的合作,才能构建一个行业监管的完整体系,研究的重点也逐渐转向如何实现二者的合作。彭小玲等研究了行业自律行政化现象,认为行业自律主体在组织机构、人员任用及业务过程上均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和干预,表现出典型的从属性特征,因而行业协会商会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自律效果
8、;若要促成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合作,必须彻底改变行业自律行政化的不良现象6。刘晓贵从监管的角度切入,提出脱钩改革后应建立对应关系和新型综合监管运行机制,以监管促合作;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完善资产、财务、纳税、收费等方面的自治自律,并进行信用体系建设;而政府则应该做好规范引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同时促进社会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从而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实现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良治7。吴昊岱基于政策执行和政策特性角度指出,要实现脱钩改革工作的深化,首先要确保政策、法规本身清晰明确,以彻底厘清政府和社会之间的职能关系,尽量减少脱钩改革工作的冲突;并且,要尽量避免“官僚政治”阻碍脱钩改革
9、进程的可能性,加强对政策目标的解读,力求在各主体之间形成对政策目标的一致性认识和理解,将脱钩改革政策纳入“行政执行”的轨道上来8。王天楠基于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互助互补的角度指出,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互动合作既受到共同的利益驱动,又面临共同的风险挑战,要建立政府把控宏观和行业协会商会把控微观相结合的行业治理机制,并且要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实现二者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补充,推动行业向好发展9。由上述讨论可见,大多数学者将目光定位于合作机制如何实现上,为未来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但是,已有研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缺少从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这一功能角度进行的机制研究,强调行业“
10、自治”多于强调“自律”,研究多是基于“二者优势互补能促进合作”的既定假设进行的,忽略了探讨优势互补是否必然导致合作等问题。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互动合作的理想逻辑政府监管是政府对市场与社会施加的一种强制性行为,是市场治理的外在手段;行业自律则是企业的志愿组织对企业集体行为的控制,是市场治理的内在自觉,两者并列作为市场治理的重要形式10。表面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遵循着不同的逻辑理路,运用着不同的监管手段与方式,但是从深层次分析,两者实施的目的、预期完成的目标以及作用的动因、对象、模式具有高度的耦合性,而且在逻辑理路与实施方式上互为补充。因此,两者的互动合作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政治发展与行政管理
11、21辽宁行政学院学报(一)政府监管源于行业自律的“有限自觉”企业通过行业自律进行自我约束与调整从来都是有限度的,因为行业自律赖以维系的两个原则都是有限度的,即企业间形成的无形契约是有限度的,企业自我约束的自觉性也是有限度的11,需要有权威性的外部监管作为克服行业自律虚化与弱化的“有形之手”。若单纯依靠行业的自律监管,将造成部分监管的缺失。因此,对于行业自律的“有限自觉”,必然要融入政府监管,填补自律监管空白,提升监管手段的严肃性和执行力。1.政府的价格规制克服行业自律虚化与弱化。行业自律的一个缺陷是缺乏监督的有效性和执行性,缺少相应的救济手段,这就难以克服市场失序与价格机制失灵的问题12。这些
12、问题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第一,市场经济运行中容易出现垄断现象,而行业自律难以消除垄断对市场经济的破坏;第二,行业自律难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三,依靠市场的方式自行调节和行业自律都难以保证公共物品的分配公平;第四,市场投机行为难以避免;第五,企业家的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震动;第六,经济主体的趋利性造成一些社会发展必需的公共部门投资严重不足。因此,价格规制作为政府价格监管部门对自然垄断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及变化、价格结构和价格行为进行的规定或者限制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规制的范围也不仅仅局限于某一具体行业,并且能够兼顾公共利益和集团利益的实现,在诸多方面能够弥补行业自律监管“短板”。
13、2.政府的准入规制克服行业自律结构性缺位。行业自律的结构性缺位是指已有的行业规定和程序往往由在位企业制定,在位企业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占据主导地位,而新进企业在行业协会商会中无话语权,由此导致行业协会商会中在位企业与新进企业结构上的不平衡、不对称,造成行业自律在规范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时难以发挥作用,为在位企业的垄断提供方便13。而政府对自然垄断的监管方法主要是对市场准入的控制,即准入规制。政府的准入规制是不限制进入,不人为设置进入障碍,充分提升市场的可竞争性。这些都是由在位企业主导的行业协会商会无法完成的,也是行业自律难以克服的内在结构性短板。具体表现在:第一,政府可以利用相关规制政策消除沉淀成本
14、的不利影响,如可以通过向潜在竞争者进行政策倾斜鼓励其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沉没设备、鼓励其使用可替代或可共享技术替代专用技术等手段降低沉淀成本;第二,对在位企业和新进企业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如保护在位企业优势、扶植新进企业发展等。3.政府的激励性规制改善行业自律动力不足。激励不足是行业自律的一个巨大缺陷,政府采取的激励性规制不但能够克服行业自律中激励不足的缺陷,而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政府传统规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政府在进行激励性规制时需要把握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设计好规制环境的信息结构。要充分考虑规制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寻租行为。其次,确保规
15、制者与企业的目标统一。在政府激励性规制之下,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复杂的结构:最上层是立法部门,目标是保障市场的充分竞争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中间层是规制者,部分作为经济人追求自身收入与效用的最大化,部分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最下层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需要整合三者的目标,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再次,考虑好规制设计的约束条件。最后,要在激励强度与信息租金之间进行取舍。政府可采取“价格上限规制”等方式,刺激企业以技术创新、要素优化组合的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也可以采用“公平利润规制”,使企业的成本得到补偿。可以看出,行业自律存在的许多缺陷,在政府的巧妙设计下都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制手段加以弥
16、补。行业自律之所以存在如此多的缺陷,原因在于企业间形成的契约大多基于行业道德、行业信任、行业信誉,难以形成有效的外部救济与内部的长期自觉,企业的自我约束大多源自对自身利益和整体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的衡量,或者某种舆论自觉等,同样缺乏长期自觉的动力与外部约束的压力14。因此,为了避免上述原因带来的监管缺失,在行业监管中构建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互补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二)行业自律弥补政府失灵由于市场的复杂性,政府监管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而是存在发生“政府失灵”的情政治发展与行政管理22辽宁行政学院学报况。此时,作为兼具普遍私益性与复合公共性二重属性的行业协会商会所起到的行业自律作用则
17、可以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其原因在于,普遍私益性可以让行业协会商会更能代表行业会员利益、确立与会员意愿相一致的行会宗旨,进而较好地维护行业内成员的私利;不但如此,行业协会商会的复合公共性使其与政府监管职能相配合来实施相关公共福利政策,以整个社会普遍利益为出发点,同时能够实现消费者权益最大化,实现消费者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考虑,行业自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扭转监管方面的“政府失灵”局面,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1.行业自律弱化监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监管者、被监管者之间一个很常见的问题便是信息不对称。后者对信息的垄断源于对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而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对整个行业的运行细
18、节与内部信息了解有限,其有效监管基本取决于被监管者的主动报告以及监管人员监管的频率、监管是否全面、调查是否深入等。而且,受官僚科层制度限制,政府难以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对行业发展的细枝末节进行摸底,这进一步加剧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行业协会商会的存在恰好弥补了这一不足。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由行业内企业组成,具有获得生产经营信息的直接性15。加之会员间也存在竞争关系,会展开一系列相互监督活动,从而可以大大提高行业自律的成效,为行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行业协会商会的民主性、契约性克服政府监管的异化。政府监管异化产生于监管手段外在强制性和监管执行过程有效监督缺失之间的矛盾,监管对象
19、不明确、范围不明确等情形容易导致利益倒错、目的手段倒置等监管异化现象的产生。而行业协会商会以行业会员为纽带,内部依靠契约联系起来,社团内民主协商是其主要的工作方式,各社团成员均为社团之主,自觉按照民主产生的协会规范办事,成员间按照民主原则互相监督,有意识地规范自身行为,从而具有克服监管异化风险的潜力16。3.行业自律降低监管成本。政府的监管工作一般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涉及的监管成本包括协调企业的成本、获取信息的成本、官僚系统本身的成本等。行业自律本身是行业成员间的一种联合,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话沟通和信息共享等能够有效降低协调成本、节约获取与传递信息中的成本。而且,因为行业协会商
20、会与其会员之间往往存在血缘、人缘、地缘关系,所以对于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具有很大的作用。此外,与政府的科层结构不同,行业协会商会是在成员的资源基础上形成的,不存在科层结构下产生的“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等,因此能够避免政府监管带来的监管效率低下问题,从而降低监管的行政成本。由此可见,行业自律基于行业成员共同利益而形成的某种契约或准契约关系,其监管方式是行业成员的协作与自律17。政府监管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其监管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的内在自觉性弥补政府监管的外在强制性,用行业协会商会的契约合作性弥补政府监管的权威管理性,降低政府监管过程中各类不良问题的
21、产生和发展风险,为行业自律弥补政府监管弱项提供可能。三、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互动合作的困境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虽然具有规范行业发展、实现集体利益诉求的共同发展目标,但是仅仅依靠具有共同的目标追求这一微弱的联系来实现二者之间的互动合作并非易事,原因在于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且作为一种新型的行业监管模式,合作的实现途径尚不成熟、运行载体尚不完善,也导致二者之间的互动合作缺乏生命力。不仅如此,作为实现合作前提的政府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发展仍存在许多困境。这些困境构成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互动合作的现实障碍,具体包括观念障碍、运行障碍、机制障碍和自律障碍四个方面。(一)观念障碍:行业协会商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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