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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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17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6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 4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 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2、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
3、车运价,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当地的出租汽车发票。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网信、人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六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建立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
4、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二)法人企业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三)在本市设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相应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与监管平台信息共享;(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
5、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本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五)本地经营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六)法人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证明材料;(七)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应包括:车辆管
6、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管理及运输保障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及投诉处理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车辆调度规则);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7、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级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许可机关。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8、;(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四)车型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 2、轴距2700mm、排量1.8L(或1.6T)以上,且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2万元(含)以上; 3、新能源车型应具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轴距2650mm(含)以上;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五)车辆为本地市车籍;(六)车辆车龄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含)。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9、(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发申请表;(二)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45度角)2张;(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五)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四条 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只能经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停靠点等站点候客(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令性运输任务的除外)。第十五条 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市交通运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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