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非法辞退未签约酒店员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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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精品资料建筑精品网原稿ok(删除公文)建筑精品网5未上传百度非法辞退未签约酒店员工【案例】 3月, 当事人小王找到一份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某大酒店的工作, 缴纳了100元工作服押金, 并于3月22日开始正式上班, 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酒店也未给小王缴纳养老、 医疗、 工伤、 生育及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到6月份, 酒店口头通知小王不用来上班了, 并以不结算当月工资为要挟, 要求小王签了离职报告, 以掩盖酒店非法辞退员工的事实, 最终小王被迫签了这份离职报告。在六月份小王的工资结算单上, 酒店扣掉工作服折旧费153元与餐具赔偿费101元, 仅剩余工资100多元, 小王辛苦忙了大半月才挣1
2、00多元, 实在忍无可忍, 于是将酒店告上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请求法律帮助, 笔者作为小王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该案的全部过程, 并取得了圆满的结果。最终笔者经过执行局强制执行, 酒店赔偿小王的工资、 加班费及五项保险等共计4000元。【分析】一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人认为,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申请人填写的格式文本的离职报告中, 虽然写的原因是”家中有事”, 但由于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根本不可能允许申请人写明真实原因。对于离职原因不能机械的依照第38条列举的理由的认定, 代理人认为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立法的本意认定。代理人认为, 第46条中的表述”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按照某法条依据”这一法律术语的一般表示, 即只要被申请人客观上有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以此为依据要求予以经济补偿的, 就应当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而不应教条的要求劳动者的辞职理由必须与第38条的情形完全相符, 这是对法律的曲解, 更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保护弱势
4、劳动者权益的本意。更何况在现今劳动者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 一味要求劳动者写辞职理由时必须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 是对劳动者法律素质的过分要求, 也是与中国的现实情况相背离的, 不符合我们的国情和法律实践。法的灵魂在于法与实际相结合, 根据立法者的本意适时灵活的判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据此, 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于计算月平均工资, 需要单位的加班时间记录做依据, 因此敬请仲裁庭依法调取被申请人的”加班时间记录”。另外, 根据违反
5、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 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由于被申请人拒不支付足额加班费的事实存在, 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加发25%工资报酬的补偿金。二 关于赔偿金的问题。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填写的离职报告, 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事实是被申请人口头辞退申请人时,对申请人胁迫的结果, 如果申请人不填这个离职报告, 被申请人就将不给申请人结算被辞退当月的工资(即6月份工资)。这个离职报告是被申请人自己印制的格式文本,每当辞退职工的时候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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