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供电公司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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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大连供电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印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印发的《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印发的《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大连供电公司的实际,制定《大连供电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1,现下发实施。 本实施细则是供电可靠性控制程序的支持性文件。为更好地学习、理解文件精神和贯彻落实,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印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印发的《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印发的《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文件,分别作为附件2、附件3和附件4。要求各单位落实并实施《大连供电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二00四年九月 主题词:大连 电力 公司 生产 可靠性 管理 工作 细则 通知 ————————————————————————————————— 抄送:大连供电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7 附件1 大连供电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大连供电公司 二00四年九月 1、总则 为贯彻国经电970号《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电联电可[2003]81号“关于印发《<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北电网公司以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的要求,结合大连供电公司的实际,制定《大连供电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下发实施。 本细则确定了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工作内容、方法及要求;适用于大连供电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分公司的可靠性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大连供电公司配电技术管理处。 2、引用文件 本细则根据下列文件中所包含的有关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具体细化。在实施过程中,应随时掌握和适应下列文件的更新。 国经电970号“关于印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DL/T 836-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 837-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 中电联电可[2003]81号“关于印发《<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电生部 [2004]39号“关于颁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3、管理机构与职责 3.1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成立的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为办事机构,管理日常工作)。各电网、发电公司;区域、省电网公司;各发、供电企业实行分层次管理。 3.1.1辽宁省电力公司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及岗位设在生产部综环处。 3.1.2 大连供电公司由主管生产领导牵头组成电力生产可靠性工作领导小组。 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及岗位设在配电处(用户供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管理)和生技处(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管理)。 3.1.3所属各供电分公司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在相应职能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配备工程技术专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3.2 大连供电公司可靠性管理工作职责 3.2.1 生技部 3.2.1.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输变电设施可用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基础资料。 3.2.1.2 负责输变电设施可用率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输变电设施可用率数据的采集、核实、存储、分析、报送和反馈等工作,并保证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3.2.1.3 定期召开输变电设施可用率分析会,提出输变电设施可用率分析报告,并组织实施。 3.2.1.4 掌握全局输变电设施可用率指标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3.2.2 配电部 3.2.2.1 负责公司供电可靠性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实施、修改完善供电可靠性控制程序。 3.2.2 .2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公司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3.2.2.3 做好公司中长期供电可靠性规划及年度供电可靠性工作计划, 定期召开供电可靠性分析会,提出供电可靠性分析报告,并组织实施。 3.2.2.4 负责供电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可靠性数据的采集、核实、存储、分析、报送和反馈等工作,并保证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3.2.2.5 组织供电可靠性管理网的各种活动,负责专、兼职供电可靠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3.2.2 .6 将供电可靠性指标分析情况反馈给规划、设计、基建、设备采购等部门,指导实际工作。 3.2.2 .7 及时了解省内以及全国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管理水平。 3.2.3 供电分公司 3.2.3.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供电可靠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细则,定期作好本单位供电可靠性的分析工作。 3.2.3.2 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供电可靠性指标。 3.2.3.3 结合供电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值和电网、设备的实际情况,合理拟定系统运行方式、检修计划,正确制定执行所辖范围内切换负荷方案,提高负荷导出能力。 3.2.3.4 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停电计划管理,严格控制计划外停电,对各种停电进行综合平衡及可靠性分析测算,做到先算后停,避免重复停电,缩小停电影响范围,缩短停电时间。 3.2.3.5 正确理解可靠性评价规程,正确使用相关程序软件,按要求填写各种停电记录,按时向生技处及配电处报送各类可靠性数据,并保证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3.2.3.6 加强设备的巡视,及时发现缺陷。对设备的缺陷、异常、隐患加强管理,准确记录并及时处理。 3.2.3.7 提高检修质量,减少设备的临时检修和故障检修。 3.2.3.8 做好事故预想,提高处理突发性事故的能力,减少停电范围,缩短停电时间。 3.2.3.9 积极开展带电作业,扩展带电作业项目,减少停电次数、时间。 3.2.3.10 加强对客户的安全用电宣传和用电检查,减少因客户原因引起的停电。 3.2.3.11 组织辖区内重要技改项目、重要设备更改项目、城市电网规划和改造项目的可靠性目标、水平论证,组织对已检修及技术改造的设备进行可靠性评估和评价。 3.2.3.12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输变电设施可用率、供电可靠性管理的基础资料。 3.2.4 调度中心 3.2.4.1 结合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值和电网、设备的实际情况,合理拟定系统运行方式,优化调度操作程序。 3.2.4.2 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输变电设施可用率、供电可靠性指标。 3.2.4.3 加强计划停电管理,严格控制计划外停电的审批。合理安排检修计划,开展综合检修,控制设备临时检修,尽可能缩短停电时间,缩小停电范围,避免重复停电。 3.2.4.4 负责统计输变电设施运行情况,负责市内66kV变电所的可靠性数据录入、统计、存储、报送、分析工作并保证数据准确、及时、完整。负责统计66kV线路拉闸限电情况。 3.2.4.5 做好事故预想,提高处理突发性事故的能力。 3.2.5 变电检修工区 3.2.5.1 贯彻执行可靠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基础资料,认真填写各种停电记录。 3.2.5.2 制定管理办法,提高检修质量,减少设备的临时检修和故障检修,缩短检修停电时间。对设备的缺陷、异常及时处理。 3.2.5.3 积极开展带电作业,负责组织推广带电作业新技术,减少停电时间。 3.2.5.4 积极开展状态检修,采取新设备、新技术,提高对设备的监测水平。 3.2.5.5 做好事故预想,提高处理突发性事故的能力。 3.2.6 变电运行工区 3.2.6.1 贯彻执行可靠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基础资料,认真填写并按时向生技处报送停电记录及变电设施变动情况统计表。 3.2.6.2 正确执行倒闸操作票。 3.2.6.3 加强设备运行管理,严格执行设备巡视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验收制度,及时发现设备异常、缺陷和隐患,正确分析判断,及时处理。 3.2.6.4 做好事故预想,提高处理突发性事故的能力。 3.2.7 送电工区 3.2.7.1 落实可靠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基础资料,认真填写并按时向生技部报送停电记录及变电设施变动情况统计表。 3.2.7.2 加强设备运行管理,严格执行设备巡视制度,及时发现设备异常、缺陷和隐患,正确分析判断,及时处理。 3.2.7.3 制定管理办法,提高检修质量,减少设备的临时检修和故障检修,缩短检修停电时间。 3.2.7.4 积极开展带电作业,负责组织推广带电作业新技术。 3.2.7.5 积极开展状态检修,采取新设备、新技术,提高对设备的监测水平。 3.2.7.6 做好事故预想,提高处理突发性事故的能力。 4、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要求 根据国经电970号《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的基本任务: ⑴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⑵ 评价和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 ⑶ 研究和拟订电力系统及电力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⑷ 建立可靠性效益评价系统,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可靠性管理水平。 特别完成“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以各项可靠性指标来检验规划、设计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并作为各环节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的任务。 各单位要围绕上述电力可靠性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各项工作。 4.1 可靠性工作基本要求 4.1.1从事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有关专业技术培训;公司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专责,须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管理中心安排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专业工作证书(或可靠性管理中心认可部门组织的培训)。可靠性管理工作专责人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化须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认可。 可靠性专责人员职称评定、晋升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4.1.2 可靠性专责岗必须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专用计算机(专机专用)。 根据当前系统情况,可靠性岗位计算机必须联入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局域网的MIS系统。 4.1.3 可靠性专责岗必须具备与所管辖范围内设施(设备)相符合的基础资料,如技术参数指标、系统的平、断面图;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办法;各上报事件的原始资料等。上述资料,要求实现标准化管理,便于使用及查询。 4.1.4 电力可靠性的各项数据填报工作,要做到准确、及时和完整,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各项可靠性的基础数据必须与实际相符,其注册数据必须在投运或撤除后的一个月内纳入统计和评价范围。 各项运行事件数据,必须及时整理录入(与工作票或操作票相符)、按月报送; 重大非计划停运事件,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专题报告,见附表1、表2。 4.1.5 为量化评价和考核各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情况,每年末按本细则附表3所列的考评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并随同专业工作总结一同上报公司。 4.2 电力可靠性专责人条件与要求 4.2.1 可靠性专责岗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工作经验者担任。 4.2.2 可靠性专责人必须熟练掌握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工作的要求、可靠性评价规程。对各种事件状态的定义及划分、主要指标及计算公式和含义、对各事件状态准确认定及准确完整输入每一条记录。 4.2.3 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的使用及操作,了解和熟悉可靠性管理应用的软件系统及软件支持系统。 4.2.4 了解所管辖主要设备的基本结构、工作原理及常见或易发故障的分析及检测方法,能参与一些故障的分析。 4.2.5 能定期对所管辖内设备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和系统(设备)进行评价分析工作。 4.3 可靠性数据报送要求 4.3.1 上报的可靠性数据必须保证数据质量,各类可靠性数据上报之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进行。 4.3.2 电力可靠性数据上报的时间规定: 按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管理中心《<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从2004年起实行月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用户供电系统供电可靠性数据,每月初3个工作日之前报出; 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每月初3个工作日之前报出; 每逢节假日,时间顺延等同的工作日。 4.3.3 电力可靠性数据的上报方式及规定: 4.3.3.1 电力可靠性数据的上报方式: 方法一、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采用“新建信函”功能模块,以信函加以附件方式进行。 方法二、利用局域网或Internet的 E_mail发送。 若网络版管理系统软件推广后,再按新的要求执行。 4.3.3.2 电力可靠性数据的上报规定: 每月数据报送时,各类的基础数据发生变化要附加相应的文字说明。 数据报出后,若发现有误需要更正,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阐明原由。 除正常报送有关数据库文件外,遇有主要的输变电设施(主要包括:输电线路、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运时间超过720小时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66kV以上变电所全停事件)、用户供电系统大面积的停电事件(停电面积超过10%或发生一类负荷用户停电10分钟以上),要在停运事件查清后5天之内增报详细的文字分析报告。 4.4 电力可靠性管理统计工作内容及信息系统管理软件 4.4.1 电力可靠性管理统计工作内容如下: 供电系统的用户供电可靠性基础数据和运行事件数据; 66kV以上电压等级的各类输变电设施基础数据和运行事件数据; 重大的非计划停运、用户供电系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分析报告(附表1、附表2)。 4.4.2 电力可靠性管理所用的信息系统管理软件。 电力可靠性管理所用的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和确定。 附表1: 主要输变电设施重大非计划停运事件报告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设施名称 变电所(线路)名称 设施具体位置及名称 电压等级(kV) 停运事件简要标题 事件起始时间(年.月.日.时.分) 持续时间(小时) 事件终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非停事件经过、原因、损失影响、处理情况及预防措施: 填报人: 主管领导: 附表2: 10kV用户供电系统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发生停电地区名称 停电事件简要标题 事件起始时间(年.月.日.时.分) 持续时间(小时) 事件终止时间(年.月.日.时.分) 停电事件经过、原因、损失影响、处理情况及预防措施: 填报人: 主管领导: 附表3: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2004年度考评表 (总分:100) 单位名称:中山供电局 2005年 1月 7 日 考核内容 评分原则 标准分 自评 分 考评分 一 可靠性的正常工作有保障 1.有健全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日常工作正常。否则,扣5分。 2. 局内各基层可靠性工作人,进行了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胜任工作。否则扣1~5分。 3.分公司可靠性专责人工作发生变动,需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否则扣5分。 4.可靠性专责人所用的微机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硬盘容量、主频、数据传输、联入企业MIS系统),扣3~5分。 5. 每季度可靠性工作有计划、总结,并按要求上报。否则扣5分。 6.有干预可靠性数据评价统计事件发生,扣5分/次。 35 35 二 可靠性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1.可靠性事件漏报,扣5分/条。 2.可靠性事件定性错误,扣1分/条。 3.可靠性事件与停电记录不符,扣2分/条。 4.可靠性事件编码不全,扣1分/条。 5.对本单位报出的可靠性事件数据都应掌握,对一些特殊的数据必须能了解清楚,否则扣2~5分。 6.新增变电所或设备(线路)或用户,不能按要求纳入统计评价范围,扣5分/处。 7.对已报出的数据,未履行修改数据手续而擅自修改,扣5分/次。 8.可靠性数据报送按规定时间,晚报的,扣2分/天。 9.在规定期限及时报送重大事件的分析报告,否则扣3分。 35 33 三 可靠性应用工作 1.应实行可靠性的目标管理或考核制度;各项可靠性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否则扣3~5分。 2.没有制定、实行停电管理控制程序,扣5分。 3.每季度对本单位进行供电可靠性分析和评价并上报,否则扣5分。 4.本企业MIS系统中,有可靠性信息功能模块,并提供有实用信息。否则扣5-10分。 5. 有与实际相符的10千伏线路单线图、66千伏系统图,且每月更新,否则扣3分/处。 6.月停电计划、计划外停电审批单、停电申请书,按规定统一格式、无漏项、有编号、装订成册并按要求上报。否则扣2~5分。 7.工作票、操作票、事故修理票保存完整,有统一编号并装订成册。否则扣2~5分。 30 28 自评总分 100 96 填报人: 杨非 主管领导签字: 附件2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电网经营、电力供应等电力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维修、技术改造及设备采购等工作的单位,应根据《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可靠性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负责归口开展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可靠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统一发布可靠性指标。 第四条 中电联设立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委员会(非常设机构),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协调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提出开展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工作的重要建议。 (三)审议有关重要规范和制度。 第五条 中电联设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为: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可靠性管理的规范、制度及标准。 (二)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及可靠性管理信息网络。 (三)采集和分析全行业电力可靠性数据。 (四)监督电力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水平,分析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和生产运行等环节对电力系统可靠性的影响,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五)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核发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合格证书。 (六)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和技术交流活动。 (七)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负责开展本单位及所辖范围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中电联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规范、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建立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 (三)建立可靠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集、整理、审核、存储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按第三章要求将数据报送至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四)定期分析设备、机组和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 (五)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将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生产岗位,严格考核。 (六)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七)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八)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九)开展可靠性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七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793-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7-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6-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七)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与报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应遵守以下规定与程序: (一)可靠性信息统计的内容 (1)发电机组及其主要辅助设备的可靠性数据。 (2)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的可靠性数据。 (3)直流输电系统的可靠性数据。 (4)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 (5)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详细分析报告。 本款所指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系指: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00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 (6)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变动情况等。 (二)可靠性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1)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各区域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区、市)地方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所辖企业的各类可靠性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 (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发电(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力(能源)投资公司等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所辖企业各类可靠性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 (3)对于设备、机组的产权和运行管理关系属于地方或其他行业(如水利、钢铁冶金、石油化工等系统)或属外资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其可靠性数据可直接报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或由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与有关方面协商后确定其它报送方式。 (4)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根据情况变化,不定期公布要求直接报送可靠性信息的单位名录。 (5)基层企业报送可靠性信息的要求和规定由管辖该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单位制定。 本款所指基层企业系指:发电厂(公司)、供电(电业)局(公司)、超高压局(供电公司)、送变电公司等。 (三)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可靠性信息的时间规定 (1)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35兆瓦及以上容量燃气轮发电机组、50兆瓦及以上容量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核电机组和风力发电机组、4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电机组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2)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主要辅助设备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3)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4)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5)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6)其他有关信息应按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 (四)可靠性信息的变更 (1)报送单位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2)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 本条所指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 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 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第四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二)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成立可靠性培训考核委员会,组织出版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大纲),建立试题库, 组织全国性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凡参加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举办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举办的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和中电联教育培训部门联合颁发全国统一的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每年举办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班,不定期组织对电力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 企业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电力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 第十七条 对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中电联给予表彰与适当奖励。 对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单位,对于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对于因未严格执行可靠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要求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由中电联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及时表彰和奖励在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人员。对工作不称职者,应予撤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电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文件 东电电网[2004]59号 ──────────────────────────── 关于印发《东北电网对立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主题词:印发 可靠性 细则 通知 抄送: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中电联可靠性管理中心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4年3月8日 东北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东北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水平,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北电网系统内各层次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中东北电网系统内各企业是指东北电网公司及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超高压局、电业局(供电公司)等承担发、输、供电任务的企业; 第四条 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实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东北电网、省电网、网内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分析、预测系统,努力提高东北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及供电可靠性;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的系统、设备运行可靠性,研究和拟订本企业的系统、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第六条 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职 责 与 分 工 第七条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东北电网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东北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由东北电网公司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电网生产部分工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及直属各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分析、归纳、反馈东北电网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四)电源生产部分工负责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的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定期分析管理范围内的发电机组、辅机及输变电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发电企业发电主机、发电辅机、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五)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分解下达可靠性指标,并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东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组织召开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会议。 (十)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第八条 省电网公司负责本省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等,并制定本省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电网由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明确管理体系。 (三)负责采集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分解可靠性指标目标值并进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报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可靠性管理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及工作总结。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 东北电网所属各发电厂、超高压局和供电公司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及所属省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实施细则等,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由主管生产副局(厂)长任组长的可靠性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明确三级可靠性管理网络,宣传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普及全员可靠性管理意识。 (三)负责采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所属省电网公司;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直接报送电网生产部;直属发电厂直接报送电源生产部;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开展本单位可靠性分析活动,对本单位的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发电主机可靠性及发电辅机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将年度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和班组,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负责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可靠性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级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需经上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供电单位对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网络成员和生产人员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提高全员的可靠性意识,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证可靠性专业人员的相当稳定性。必要的人员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要确保可靠性工作的连续。交接工作时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资料,历年可靠性数据、软件。尤其是历年可靠性数据要视为重要生产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损失。 第三章 可靠性数据及分析总结报送时间及要求 第十条 东北电网所属发、输、供电单位都要按时报送,执行月报制。报送时间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报送时间:发电主机可靠性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发电辅机可靠性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二)东北电网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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