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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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49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河池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保障水环境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 〕17号) 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 〕131号) ,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中发〔 〕12号) , 以改进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 强化源头控制, 水陆统筹、 河湖兼顾, 对江河湖实施分流域、 分区域、 分行业、 分阶段科学治理, 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 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 注重改革创新; 坚持全面依法推进, 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 坚持落实各方责任, 严格考核问责; 严守环境质量底线, 坚持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 不能变坏”的原则; 坚持全民参与, 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 形成”政府统领、 企业施治、 市场驱动、 公众参与,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努力实现环境保护、 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 二、 主要目标 ( 一) 工作目标。 到2020年, 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 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主要河流流域生态环境稳中趋好, 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 ( 二) 主要指标。 1.饮用水水源: 到2020年, 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100%, 其它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 2.河流: 到2020年, 辖区内珠江流域( 西江水系) 水质优良( 达到或优于III类) 比例达到100%, 水体水质保持优良。 3.城市水体: 于 底前, 市中心城区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4.地下水: 地下水1个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三、 防治任务 ( 一) 工业污染防治类任务。 1.取缔”十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 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底前,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 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 印染、 染料、 炼焦、 炼硫、 炼砷、 炼油、 电镀、 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局、 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底前, 制定造纸、 焦化、 氮肥、 有色金属、 印染、 农副食品加工、 原料药制造、 制革、 农药、 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 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 改建、 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月前, 分行业开展调研, 掌握现状; 6月前, 制订全市清洁化改造计划, 分年度组织实施技术改造。 底前, 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它低污染制浆技术, 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 制药( 抗生素、 维生素) 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 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 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 升级工业集聚应同步规划、 建设污水、 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底前, 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任务。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 指导具备条件的废水、 重金属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每季度按照10%的抽查比例开展各地现场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对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的检查督查, 组织11个县( 市、 区) 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工业园区管委会、 环境保护局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二) 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类任务。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十三五”期间将对已投入运行的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 底前, 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 全市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 县城、 城市( 设区市) 污水处理率总体分别达到85%、 95%( 年增长率不低于2%) 。( 市市政管理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 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截流、 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难以改造的, 应采取截流、 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 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 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市市政管理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污泥处理处理。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 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理, 一律予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 禁止处理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底前, 现有污泥处理处理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2020年底前, 市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实现资源化利用。”十三五”期间, 尚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县城要逐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理设施。 底前, 宜州市要具备污泥处理处理能力; 2020年底前, 其它各县完成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市市政管理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 农业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三)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开展畜禽养殖摸底调查。 5月底前, 完成各县( 市、 区) 辖区内主要河流流域畜禽养殖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 要求进行沿岸至500米和500米至2公里的分段摸底调查。(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 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科学划定畜禽、 水产养殖禁养区。 底前, 以县域为单元, 把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底前,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和养殖专业户。(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 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 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 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 处理、 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 集中处理利用。 底前,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 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并按照后环评要求, 以”一场( 户) 一策”方式进行整改或搬迁; 对造成环境污染、 无能力整改的养殖场坚决予以取缔。(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 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自 起, 新建、 改建、 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 要实施雨污分流、 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底前, 在散养密集区域, 建成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 处理中心, 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 集中处理利用。(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 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使用高效、 低毒、 低残留农药, 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融合发展。构建病虫监测预警与防控体系, 推进抗性良种选育与推广。到2020年, 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和技术集成化、 服务社会化的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 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 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 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 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 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市农业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局、 林业局、 质监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推广使用生物粪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 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 明确环保要求, 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在化肥施用强度较大的地区开展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氮磷含量监测。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 要利用现有沟、 塘、 窖等, 建设生态沟渠、 污水净化塘、 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 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 建立完善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 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 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一是施肥结构进一步优化,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75%, 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60%; 二是施肥方式进一步改进, 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提高数量达到自治区的要求; 三是肥料利用率稳步提高, 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市农业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林业局、 国土资源局、 水利局、 质监局、 水产畜牧兽医局、 农机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在缺水地区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 选用耐旱、 耐瘠、 抗病的旱地作物新品种。在工矿企业区及喀斯特地貌岩溶地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 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的农作物。( 市农业局、 水利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县域为单元, 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 统一建设、 统一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 实施”清洁家园, 清洁水源, 清洁田园”农村清洁工程, 开展农村生活污水、 垃圾治理, 对河道沟渠清淤疏浚, 创新管护方式, 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到2020年, 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市政管理局、 水利局、 农业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四) 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 防范流域环境风险。定期开展企业和工业聚集区环境风险评估, 加强应急预案管理, 落实防控措施。 底前市级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底前相关县( 市、 区) 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组织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 工业集聚区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 使用进行严格限制, 并逐步淘汰替代。(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工业园区管委会、 安全监管局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健康风险。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结果, 每年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稳妥处理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底前,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落实责任主体, 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强化应急演练, 重点提高油品、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市环境保护局、 市应急办牵头,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公安局、 民政局、 市政管理局、 交通运输局、 水利局、 农业局、 卫生计生委、 河池海事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五) 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 起, 每年3月底前, 依据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水质改进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 按”十三五”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 环境保护部门逐级备案。按年度计划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机制, 安排专项财政预算, 落实奖励资金, 有效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 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局、 财政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 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 细化功能分区, 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 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到2020年, 组织完成市域、 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 , 完成市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到2020年, 完成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市环境保护局、 水利局牵头, 市财政局、 水文水资源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 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 水环境承载能力, 以水定城、 以水定地、 以水定人、 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 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 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 高污染行业发展, 新建、 改建、 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主要流域干流沿岸, 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医药制造、 化学纤维制造、 有色金属冶炼、 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 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市国土资源局、 环境保护局、 水利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市中心城区。对市中心城区内现有有色金属、 造纸、 原料药制造、 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 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后的《城市建城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要求, 制定本地区工作计划并按工作计划推动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局、 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强化城市蓝线管理, 各地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科学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积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严格划定城市蓝线, 并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 土地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 , 各地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过程中,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要求, 留足河道、 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2020年, 要严格执行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加强土地利用用途管控, 杜绝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项目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市国土资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局、 水利局等参与)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 矿区的补充用水、 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 加强井下废水循环利用。鼓励纺织印染、 造纸、 石油石化、 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从 起, 每年6月底前, 筛选具有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和示范案例, 重点支持和推动。( 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市水利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 工业生产、 城市绿化、 道路清扫、 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 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 市级再生水利用达到15%, 并逐年提高; 起,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 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严格化工、 制浆造纸、 冶炼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 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水利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政管理局、 环境环保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六) 水资源节约类任务。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 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 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它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运。到2020年, 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9.03亿立方米以内。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并向社会公布, 强化公众参与。( 市水利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 住房城乡建设局、 农业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控地下水超采。 开展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调查, 查明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的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发育特征和分布规律, 划定岩溶塌陷地质灾害易发区, 编制分布图; 建立打井审批、 地质灾害评估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市水利局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 地热水、 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 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 清理, 建立登记制度, 并结合取水许可管理, 提出加强机井管理的要求。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 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 底前, 完成地下水禁采区、 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水利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政管理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 农业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统计制度及用水效率评估体系, 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 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 分别下降, 并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 市水利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 工艺、 产品和设备目录, 根据自治区的工作安排和技术指导, 制订全市高耗水工艺和装备淘汰工作方案, 并分年度实施。开展节水诊断、 水平衡测试、 用水效率评估,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 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重点监控企业每3年必须开展一次企业水平衡测试。到2020年, 电力、 纺织、 造纸、 石油石化、 化工、 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水利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质监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 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 设备, 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 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 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 到2020年, 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 建设滞、 渗、 蓄、 用、 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改造和建设雨水管渠, 城市雨水蓄积利用及排水防涝工程的建设与改造要与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统一规划、 同步实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 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城市基本完成建成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 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水防涝设施。到2020年, 全市建设、 改造雨水管渠及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任务。( 市市政管理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 住房城乡建设局、 水利局、 质监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 管道输水、 喷灌、 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 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加强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做好土壤墒情监测等基础性工作、 加快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 推行适应性种植方式。加快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监控计量设施建设, 底前基本实现主要取水口在线监控。到2020年, 新增恢复灌溉面积和改进灌溉面积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任务; 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 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自治区下达指标要求。大力推广旱作农业水肥一体化技术。经过节水农业技术的应用, 在旱作农业区自然降水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 在精灌区节约灌溉用水20%—30%; 在水田灌溉区, 亩节水100立方米左右。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 市水利局、 农业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 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价我市水资源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 提出水资源保护的目标、 主要任务和措施, 建立水资源保护工程和综合管理体系。( 市水利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局、 水文水资源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七) 水生态环境保护类任务。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 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 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级城市自 起、 县级城市自 起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饮用水水源、 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市环境保护局、 市政管理局、 卫生计生委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自 起, 对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饮用水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其中市级设40个监测点, 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 末梢水和二次供水。自 起, 增设县( 县级市) 城区自治区下达的监测点数, 对市级和11个县( 市、 区) 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饮用水( 包括市政供水和二次供水) 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水利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 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 排污口、 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市环境保护局、 水利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 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水利局、 卫生计生委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城市( 设区市) 备用水源建设项目纳入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单一水源的城市( 设区市) , 未编制完成水源规划的于 上半年完成规划编制并报审, 底前全面完成新建水源工程的可研、 初设等前期工作, 对已有水源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底前, 单一水源的城市( 设区市) 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任务。( 市水利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市政管理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 卫生计生委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建立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体系, 全市建成5个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 检测能力达到24项水质指标以上。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 市水利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市政管理局、 卫生计生委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 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 开展全市县级以上( 含)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 环境地质调查, 结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对其进行安全状况调查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措施及规划。 —2020年, 根据评价结果, 按地下水水源地安全状况逐步采取整改措施; 到2020年底, 基本完成全市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整改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环境保护局牵头, 市水利局、 市政管理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底前, 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其中 底前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任务的55%, 底前完成任务的45%。 起, 对新、 重、 改、 扩建的加油站, 必须使用双层罐或者设置防渗池。( 市商务局、 环境保护局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简易、 临时堆放点的整治。加强对已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的环境监测力度, 及时对防渗层发生损坏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修复, 防止地下水污染。( 市市政管理局牵头, 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报废矿井、 钻井、 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开展废弃矿井调查, 摸清废弃矿井分布、 空间形态特征、 所处地质环境条件及存在的地质环境、 环境问题隐患, 查明影响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数量, 并制定处理( 封堵) 等方案。 —2020年,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 按”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开展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封堵或处理, 至2020年底, 基本完成需封堵废弃矿井的封堵及验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环境保护局、 水利局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重金属及其它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 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 总磷排放控制。配合自治区编制实施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盘阳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等。到2020年, 辖区内珠江流域西江水系水体水质保持优良。(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 财政局、 市政管理局、 水利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的龙岩滩水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 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水利局、 农业局、 林业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流域环境保护。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河湖流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 依法规范、 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证核发工作, 对在规划为水产养殖区的国有水面内并按照健康养殖技术要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核发养殖证, 实行持证养殖, 继续加大水产养殖业执法力度, 依法清理不符合养殖规划规定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活动。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大力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 市水利局、 农业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城市( 设区市) 须完成水体排查, 公布黑臭水体名称、 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并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 自 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 沿岸无垃圾, 无违法排污口; 底前, 市建成区城市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主要以控源截污、 垃圾清理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 经过截污纳管、 面源控制消灭沿河污水直排口、 河面大面积漂浮物及沿岸垃圾; — 主要以清淤疏浚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 清除水体底泥中所含的污染物; —2020年主要以生态修复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 经过岸带修复、 生态净化等措施确保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长效运行。( 市市政管理局牵头,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环境保护局、 水利局、 财政局等参与,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开展湿地红线划定工作, 并制订相应的湿地红线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市县两级林业部门要根据当地湿地资源现状、 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于2020年完成湿地红线划定工作, 并严守湿地红线, 严格控制对现有湿地的占用和破坏。( 市林业局牵头, 市环境保护局、 国土资源局、 市政管理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 水利局、 农业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 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 加大退耕还林、 还草、 还湿力度。( 市林业局牵头, 市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 水利局、 农业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 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 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配合自治区制定珠江流域西江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 市水利局、 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巡护工作。配合自治区规划新建凤山细痣疣螈自然保护区。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 经营利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行为。(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 市环境保护局、 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 水利局、 农业局、 林业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 制度机制建设 ( 一) 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1.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 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 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 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 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 一律停业、 关闭。自 起, 每半年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以及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的结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 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 强化环境保护、 公安、 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 完善案件移送、 受理、 立案、 通报等规定。与公安、 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联动执法联席会议、 日常联动执法相关制度以及案件移送、 重大案件专题会商和督办、 紧急案件联合调查、 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 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各地案件移送、 受理等情况的月调度机制。不定期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督办, 定期向社会通报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情况。(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市法制办、 工业和信息化委、 公安局、 编办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 渗坑、 溶洞排放、 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 含病原体污水,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或者未经批准拆除、 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 未批先建、 边批边建、 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市公安局、 市政管理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 区域、 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人民政府、 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 定期会商, 实施联合监测、 联合执法、 应急联动、 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跨县域流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 配合建立珠江流域西江水系应急联动机制。(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市交通运输局、 水利局、 农业局、 水产畜牧兽医局、 河池海事局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划, 健全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 点位) 。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 水生生物监测、 地下水环境监测、 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市环境保护局、 水利局牵头, 市国土资源局、 水产畜牧兽医局、 水文水资源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 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 严格落实执法、 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 具备条件的乡镇( 街道) 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逐步提升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污染源现场检查的技能和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能力, 使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市县两级自 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市财政局、 编办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二) 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 根据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河池市水污染防治任务目标责任书》, 制定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工作方案, 将全市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各县( 市、 区) 和相关排污单位, 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 自 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有治污任务的各排污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并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 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市水利局、 市政管理局、 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将工业、 城镇生活、 农业、 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根据国家”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 将新增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 总磷、 重金属等污染物, 纳入流域、 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政管理局、 水利局、 农业局、 水产畜牧兽医局、 统计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底前, 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水质改进、 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 将污染物排放种类、 浓度、 总量、 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底前, 配合自治区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三) 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 节水、 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 再生水安全回用、 水生态修复、 湖库富营养化治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污泥处理、 河水健康养殖等适用技术。加大力度支持环保成果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 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市科技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 环境保护局、 市政管理局、 水利局、 农业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大力扶持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强化推进”产学研”结-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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