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绿地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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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绿地设计规范 97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打交道 绿地设计规范 目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种植设计(栽植工程) 第四章 竖向设计(土方工程) 水体、挡土墙、驳岸 第五章 道路地坪、桥梁 第六章 给水、排水、供电及照明 第七章 亭廊、花架、花坛、树坛、栏杆 喷泉、雕塑、垒石(假山) 第八章 温 室 第九章 围墙及厕所 第十章 儿童游戏设备 附 录 绿地设计图纸要求 本规程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促进上海市绿地建设、美化城乡环境、改进生态状况,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并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区、县分级管理的公共绿地及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及风景名胜区均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绿化设计包括上列绿地中的栽植工程、土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水体喷泉工程、驳岸挡土墙垒石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电工程、建筑(管理设施、服务设施、亭廓、温室、围墙等)工程以及花坛、栏杆、游戏设备等工程。 第1.0.4条 建筑、道路、桥梁、给排水及供电等工程均应按有关规范执行。本规程只就绿地中各该工程的特点,提出相关的要求。 第1.0.5条 树木与建筑物及管线间的距离,按照<上海市绿化栽植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1.0.6条 公共绿地停车场应按照<上海市停车场(库)设计标准>办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绿地设计必须因地制宜,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2.0.2条 绿地设计应符合绿地功能的要求,充分改进环境,有利于生产、生活。 第2.0.3条 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中第八条的规定。 第2.0.4条 绿地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宜简洁而不单调,变化而不杂乱;可按功能分区,各分区需有机结合;面积大的绿地腚有花卉培育设施. 第2.0.5条 绿化设计需明确表示绿地的近期及远期效果. 第2.0.6条 绿化范围内的原有树木。 一.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二.胸径在25cm以上的树木,除难以避让城乡道路车行道时,可依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条文办理外,亦必须原地保留。 三.胸径在15-25cm 的树木,宜原地保留。 第2.0.7条 绿地内生活、生产、服务及亭、廊、花架等建筑设施应和环境协调,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花架面积以花架最外边线范围1/5计算。 第2.0.8条 绿地大门、道路、厕所的设计应为伤残人。 第2.0.9条 绿地中宜设废物箱,外型简单、平整,用料耐火、防雨。面积大的绿地宜设置简洁明的指路牌。 第2.0.10条 城市规划实施中安置的临时绿化用地,一切设施均应是临时性的,栽植植物的品种及规格应在使用期满时宜于移植。 第三章 种植设计(栽植工程) 第3.0.1条 种植设计应选用适宜于本市生长的植物,并应符合绿地功能的要求。 第3.0.2条 植物栽植地位及标高应符合植物的生长习性。 第3.0.3条 种植设计宜形成人工植物群落,乔木与灌木、落叶树与常绿树、地被植物及草坪配置适宜,四季有不同景色,并应不裸露表土。新设计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原有绿化树种的生长。 第3.0.4条 植物配置除观赏外,应考虑游人遮荫需要。遮盖在步行道上的树枝应高于2cm,车行道上应高于3.5 cm。 第3.0.5条 道路旁及儿童园内不得种植带刺植物。儿童园内不得种植有毒植物。 第3.0.6条 绿地范围边缘种植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的合理使用。 第3.0.7条 屋面绿化及垂直绿化。 一、 屋面绿化必须根据屋面及建筑整体的允许荷载进行设计。 二、 屋面绿化不得导致屋面漏水或渗水。 三、 垂直绿化不得影响建筑物墙身强度及屋面排水。 四、 室内需要保持干燥的建筑物,应有防潮措施,否则不宜种植攀缘植物。 五、 在产权不属绿地外围墙上,种植攀缘植物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第3.0.8条 在道路弯道上、交叉口以及接道路的各种出入口种植树木,必须满足行车的安全视距。 种植在道路分车带、分车岛上的地被植物或灌木不得高于60cm ,回车道中心岛种植物保证行车所需的安全视距。 第四章 竖向设计(土方工程)水体、挡土墙、驳岸 第4.0.1条 竖向设计必须整体连续,用地边缘必须与周围标高相接,内部应和路面及水体密切配合,并有利于排水。 第4.0.2条 设计的地面标高必须保证拟栽植物能生长良好,保留树木的原地机标高不得更改,并需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第4.0.3条 设计地面坡度应稳定,不稳定的土坡应设挡土墙及驳岸。 第4.0.4条 设计的土方填挖量宜内部平衡,并应利用原地形,减少土方工程量。 原地面标高过低,可进土加高。 原地面土壤不适宜于种植应予调换,并应落实废土去向。 第4.0.5条 挖掘与填没水体均需慎重考虑。凡蓄水、灌溉及景观需要宜利用原有水体。 一、 水体不宜狭长并宜少设驳岸。 二、 水体宜是绿地中雨水系统的一部分,并应能控制水位。 三、 水体应能自清以原土为底,封底水体应计算换水量,列入申请用水内。 第4.0.6条 表面不规则的驳岸、挡土墙,其最小截面必须满足结构要求。在常水位以下的驳岸,宜采用规则的截面。 第五章 道路地坪、桥梁 第5.0.1条 绿地内地坪以步行道为主。步行道最小宽度宜允许两人交叉经过。宽阔步行道应设置路障不允许车辆通行。 第5.0.2条 凡因养护或服务需要,绿地内部份道路可允许通车,该部分路面结构及弯道半径必须满足通行的车辆要求,不能环行的车行道路必须有回车场地。 第5.0.3条 弯曲道路应有适当措施、避免游人截弯取直,破坏草皮、地被植物或灌木。 第5.0.4条 道路表面宜平整抗滑。道路标高应和地面相适应,并宜略低于两旁地面。 第5.0.5条 道路纵坡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 通行轮椅道路的纵坡及高差 表5.0.5 坡 度 1/10 1/12 1/15 1/20 1/30 每段最大高差( m) 0.30 0.36 0.45 0.60 0.90 道路横断面坡度不宜陡于1/35。 第5.0.6条 凡采用自然块石作侧石时,侧石边线及侧石面标高须基本平整,不得有锐尖角凸出。块面短边大于20cm时,侧石面标高允许有高差,但块石顶面需平整。 第5.0.7条 桥梁 一、 凡在车行道上设桥,必须按通行车辆的吨位计算,并设限载标志。 二、 宽阔步行桥两端必须设路障,严禁车辆通行。 三、 跨越划船水体的桥梁,梁底标高需在高水位时,保证游人直坐船上经过并留有20cm的空隙。 四、 桥堍设计应方便游人摄影。 第六章 给水、排水、供电及照明 第6.0.1条 给水工程 一、 绿地给水进水管位置及用水量须取得有关单位同意。用水量包括生活、服务、灌溉及喷泉等所需之水。 二、 接入绿地内水体的给水管水嘴必须高于水体的常水位。接至封底水体中部的管道应设在封底层上部。 第6.0.2条 排水工程 一、 雨水及污水管道接入市政管道须取得有关单位同意。 二、 连接市政管道的雨水管道必须设闸门。绿地内水体出水管道接雨水管必须设闸门。污水雨水合流管道的汇合点必须在水体出水管道闸门的下游。 三、 地面排水及雨水管道。 1、 绿地排水应尽量采用地面排水及明沟排水。明沟沟底不得低于附近高水位。 2、 通入水体的雨水管道,管顶不宜超过水体的常水位。 3、 封底水体出水口应设在池壁附近。 4、 兼作灌溉抽水用的阴井或进水口,其体积和水深必须满足抽水泵的要求。 四、 污水管严禁接入绿地内的水位。 五、 进水口、阴井及管道。 1.进水口必须落底,进水口盖顶标高应略低于地面或路面。 2.阴井盖顶标高应和地面或路面取平。 3.雨水管道口径不宜小于23cm污水管道口径不宜小于15cm。 第6.0.3条 供电及照明。 一、 用电量包括生活、管理、服务、生产、灌溉、喷泉、照明以及节日彩灯用电。 二、 用电量以进户线地位须取得有关单位同意。 三、 照明 1. 晚间不开放的公共绿地,仍应设照明设施,但可适当降低标准。 2. 街道绿地照明,属道路照明范围,设计时应向路灯管理单位提出要求。 3. 绿地照明应均匀;电杆、灯型应与环境相协调,每根电杆宜只装一灯,灯具宜采用定型产品。 4. 照明线路设计应按电压降计算,总压降5%左右。 第七章 亭廊、花架、花坛、树坛 栏杆、喷泉、雕塑、垒石(假山) 第7.0.1条 亭、廊、花架 一、 亭廊、花架为游人休息、遮荫,蔽风雨及欣赏景色之建筑,其地位、大小、式样应满足上述全部或部份要求。 二、 亭廊花架周围需排水良好。地坪应平整美观,防滑并便于打扫。 三、 一点支承的花架片须特别注意搁置点的牢固。 第7.0.2条 花坛、树坛、栏杆 一、 应尽可能少砌筑花坛、树坛,并少设置栏杆。设置”立体花坛”必须有极充分的理由。 二、 花坛、树坛及栏杆应简洁大方,用料合理。 第7.0.3条 喷泉 一、 喷泉可设置在水体中,也可设置在地面上。地面上喷泉,一般均需封底,需计算用水量,循环水需计算补水量,列入申请用水内。 二、 地面上喷泉周围布置需考虑喷水飘出池面的影响。 第7.0.4条 雕塑 一、 公共绿地中设置雕塑须经市园林局批准。 二、 雕塑应富有思想性和艺术性,为儿童欣赏的还宜有趣味性。 第7.0.5条 垒 石(假山) 一、 垒石为传统艺术,新置垒石应简洁大方,力求自然,保证安全,而且有相当的艺术水平,不宜盲目模仿人物或动物形象,不得追求庸俗格调。 二、 人工瀑布及单独设置的观赏石,均应注意周围环境,设置方位及欣赏角度。 三、 零铺散石,应有整体感,不可单调重复。 四、 垒石作为挡土墙或驳岸时,其最小截面必须满足结构要求。 第八章 温 室 第8.0.1条 温室可分为植物过冬温室,植物全年生长温室、展览温室和生产、展览兼用温室。设计前必须肯定其用途。 第8.0.2条 各类温室均应设置操作间。夏天不宜于植物生长的温室应设置阴棚。 第8.0.3条 温室建造地位不得在其它建筑物或树木荫影范围之内。 第8.0.4条 温室内空间应充分利用,并宜设蓄水池。 第8.0.5条 温室应密封性良好,门窗便于开闭;遮荫及保温层需铺设方便。 第8.0.6条 温室结构应简洁,构件截面宜小,用料应耐腐蚀,便于养护。 第九章 围墙及厕所 第9.0.1条 围墙 一、 围墙应不易爬越,但不得装刺铁丝、碎玻璃等致伤设施。 二、 露面围墙应注意美观,内部景观较好处,可做空透墙。 三、 围墙用料应考虑清洗和维修的方便,不宜采用可能损伤皮肤、划破衣、裤的材料。 四、 相连的不同截面的围墙、其衔连点应妥善处理,并注意美观。 五、 围墙各部位截面应经过计算。 第9.0.2条 厕所 一、 厕所地位应有较大服务范围,容易识别,不易过于暴露。 二、 厕所建筑也应简洁并易于和其它建筑区分。 三、 厕所内部应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四、 男女厕所的便槽不得连通,分隔墙需高至屋面底部。 五、 男女厕所可用大便槽,但至少各有一个坐便器。相邻蹲位间需设分隔墙,分隔墙顶部离地面不小于1.6cm。正面应设门或挡板。 六、 男厕所大小便应分开,小便槽也可设在室外。 七、 厕所出入口必须便于伤残车通行,厕所内应尽可能为伤残人员设专用便器。 第十章 儿童游戏设备 第10.0.1条 各项设备必须保证儿童安全,避免可能发生的致伤事故。 第10.0.2条 所有设备应以锻炼为主,应按不同年龄设计,充分考虑儿童能适应的各种速度变化。 第10.0.3条 机动或电动游戏设备必须由专业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规程设计。 第10.0.4条 各项设备应注明事项。 附录 绿地设计图纸要求 (一)一般规定 一、 图纸幅面须一律按照国家制图标准的规定。 二、 各工程图纸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有关统一图例。种植设计图例可参照<上海园林科技>1993年第一期84-96页的图例。 三、 图纸比例 1、 平面图用1:500(绿地面积超过15公顷时总平面图可用1:1000,施工图必须采用1:500,面积大可分幅拼接);局部平面图可采 用1:200或1:100。 2、 详图用1:10-1:50,一般采用1:20。 四、 不同工程的平面图可按具体情况适当合并。 五、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机电工程一律按各该工程的图纸要求绘制。 六、 国外工程图纸均需中英文对照,树名应用中文及拉丁文也可附英文名。 (二)总平面图 一、 总平面图必须明确标明道路红线及绿地范围。 二、 图上应绘制座标方格,并注明座标基线(纵横两向)的系连依据;面积小或狭长的街道绿地及防护绿地可按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三、 图上应准确地绘制道路地坪、水体、种植范围以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地位及外形,并注明各建筑物的名称。 四、 准确绘制保留的架空线位置。 五、 以虚线绘制原有或已填没的河道、池塘、防空洞以及废弃道路等的位置。 (三)种植设计图 一、 乔灌木配置图,标明种植地位、树种、株数及规格(乔灌木配置图可合并绘制或分别绘制)。 二、 主景点立面图或透视图。 三、 花境、模绘花坛详图。 四、 植物材料表。 五、 绿地远期效果图(植物成长后的种植平面图),注明逐年抽稀移植的植物。 (四)竖向设计图 一、 设计标高可用等高线或方格标高表示,或二者并用。 二、 各方格点应注明原有标高及设计标高。 三、 各等高线高差应相同;等高线可间隔不同粗细线条表示。 四、 陡坡处应注明挡土墙地位、长度及截面代号。 五、 图上应表明挖土及填土范围,并注明挖填土方量。 六、 图上应绘制排水系统进水口地位。 七、 土方平衡量。 (五) 道路设计图 一、 本图应是绿地施工的放样图,必须准确表明道路红线及绿地范围。 二、 图上必须绘制座标方格,并注明座标基线(纵横两向)的系连依据。 三、 应以不同图标表明不同路面。 四、 准确绘制道路路形及路旁进水口地位,注明道路宽度,转弯半径。 五、 刚性路面必须划块,每板块的边角应呈直角或近于直角,并应标明采用预制块的局部地位。 六、 标高:平坡道路应在起坡点注明标高,随地形起伏道路需每隔10cm左右注明路中心标高,并表明坡向(单坡或双坡)。可绘制部份等高线以显示道路与地形之间的关系。 七、 断面图及详图:各种道路的断面图,预制块道路的平面详图(包括弯道及交叉口),路面高出或低于地面处的护坡墙图以及路面上地下管道井口与路面衔接详图。 (六) 驳岸、挡土墙及垒石图 一、 准确绘制驳岸线及挡土墙与垒石的外线位置,并注明长度。 二、 不同截面的驳岸、挡土墙、垒石应分别注明各截面代号。 三、 详图: 1. 不同截面的断面图及不同断面衔接点的展开图,断面图上应表明对于驳岸线及挡土墙外线的基准线位置。 2. 连续的同一截面的驳岸、挡土墙如砌筑标高不同也应绘制衔接点的展开图。 3. 垒石应绘制平面图、立面图及效果示意图,断面图应以虚线表示结构截面,并表明基准线。 4. 有水景的垒石,须画出管道埋设的位置、储水池、出水口(瀑布口)等详图。 5. 垒石应标明石种、石色。 6. 汀步应绘制平面、立面及断面图。 (七) 给水排水工程图 一、 图中应用不同图标绘制不同系统线路图。 二、 给水管线图应注明管径、长度及水表位置。 三、 污水管线图应注明管径、长度与坡度及阴井与接市政管道位置。 四、 阴井应注明各向沟管管底及井面标高。 五、 进水口应注明管底及盖面标高。 六、 详图:不同口径管道断面图,进水口、阴井、闸门井详图。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 目 次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施工准备 3.1 施工依据 3.2假山石质量要求 3.3假山石运输 3.4假山石选石 3.5假山石清洗 4施工 4.1放样 4.2 基础施工 4.3假山叠石 4.4假山叠石勾缝 5施工安全 6 验收 附录A 附录B 附加说明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本市假山叠石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区、县、公共绿地、专用绿地、风景名胜区、庭院及室内假山叠石工程。 1.0.3 假山叠石工程是指采用自然山石进行堆叠而成的假山、溪流、水池、花坛、立峰等工程。不包括塑山(塑石)工程。 1.0.4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订假山叠石工程的施工现场操作工艺流程,加强假山工培训和技术考核,努力提高职工施工技术素质。施工人员应具有假山叠石等级证书,无证书的施工人员不得主持假山叠石工程。 2 一般规定 2.0.1 凡列为假山叠石的工程施工应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各项手续。 2.0.2 综合工程中的假山叠石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地下管线等完成后,方可进行施工。 2.0.3 大、中型假山工程必须根据本规程制订施工组织设计。 2.0.4 假山叠石工程中的基础部份,应与土建相关的施工规程相符合。 3 施工准备 3.1 施工依据 3.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单位设计的假山叠石工程主要设计工程图,严禁无图施工。 3.1.2 假山叠石工程应根据设计施工图现场核对其平面位置及标高。如有不符,应由设计单位变更设计。 3. 2山石质量要求 3.2.1 假山叠石工程常见的自然山石,如太湖石、黄石、英石、斧劈石、石笋石及其它各类山石的块面、大小、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 孤赏石、峰石的造型和恣态,必须达到设计构思和艺术要求。 3.2.3 选用的假山石必须坚实、无损伤、无裂痕,表面无剥落。 3.3 假山石运输 3.3.1 假山石在装运过程中,应轻装、轻卸。 3.3.2 特殊用途的假山石,如孤赏石、峰石、斧劈石、石笋等。要轻吊、轻卸;在运输时,应用草包、草绳绑扎,防止损坏。 3.3.3 假山石运到施工现场后,应进行检查,凡有损伤或裂缝的假山石不得作面掌石使用。 3.4 假山石选石 3.4.1 施工前,应进行选石;对山石的质地、纹理、石色按同类集中的原则进行清理、挑选、堆放,不宜混用。 3.5 假山石清洗 3.5.1 施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假山石进行清洗,除去山石表面积土、尘埃和杂物。 4 施工 4.1 放样 4.1.1 施工放样按设计平面图,经复核后,方可施工。 4.2 基础施工 4.2.1 根据放样位置进行基础开挖,开挖应至设计深度。如遇流砂、疏松层、暗浜或异物等,应由设计单位作变更设计后,方可继续施工。基础表面应低于近旁土面或路面。 4.3假山叠石 4.3.1应在基础范围内作山体轮廊放样,然后进行山石起脚。 4.3.2假山堆置后,其山势应达到设计图和设计说明的要求,具有整体感。应注重石色、纹理一致,形体自然、完整。 4.3.3假山山洞必须按设计图施工。洞壁凹凸面不得影响游人安全。洞内应注意采光,不得积水。 4.3.4假山的登山道走向符合图纸,登道踏步面石铺设平整牢固,台阶高度适宜。不得有任何山石伸入登山道或道路的宽度内。 4.3.5假山瀑布出水口宜自然,瀑身的形式应达到设计规定。 4.3.6溪流花驳叠石,应体现溪流的自然特性,汀步安置应稳固,面石平整。 4.3.7水池及池岸花驳、花坛边的叠石,造型应体现自然平整,山石纹理或折皱处理要和谐、协调。路旁以山石堆叠的花坛边其侧面及顶面应基本平整。 4.3.8孤赏石、峰石宜形态完美,具有观赏价值。安置时应注意面掌的方向,施工时必须注意重心,确保稳固。 4.3.9叠石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施工,壁石与地面衔接处应浇捣混凝土粘合,墙面上的壁石必须稳固,其厚度及体量应严格控制,并对壁石采用予埋铁件进行钩、托等多种技术方法施工。 4.3.10散置的山石应根据设计意图,不得随意堆置。所有散置山石,必须安置稳固。 4.3.11假山叠石施工,应有一定数量的种植穴,留有出水口。 4.3.12假山石的搭接应以山石本身的相互嵌合为主,各缝隙应按设计所指定的砂浆或混凝土标号在施工中使堆叠与填塞浇捣交叉进行。 4.4假山叠石勾缝 4.4.1假山叠石整体完成后,块石之间应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填、塞、嵌,再进行勾缝,缝宽宜2-3mm,并达到平整。勾缝材料应与石料颜色相近。 5施工安全 5.0.1假山堆叠及峰石的堆置,必须根据施工现场条件,配备起吊设备,搭建脚手架。 5.0.2对假山工地施工人员,应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5.0.3如遇台风、下雨、下雪天气,应停止假山叠石露天施工操作。 6验 收 6.0.1工程验收应遵照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办理。 6.0.2每批运到工地的假山石料,应在施工前由施工人员现场验收. 6.0.3下列各项工序进行中间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6.0.3.1假山、立峰 、水池、石笋、花坛、溪流等的定点,放样。 6.0.3.2假山、水池、溪流的基槽及基础。 6.0.4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6.0.4.1中间验收各类资料. 6.0.4.2施工图及修改补充说明,大中型假山的施工组织设计. 6.0.4.3竣工图 6.0.4.4土建、绿化、假山叠石等工程有关质量评定资料。 6.0.4.5工程竣工验收应请建设单位、设计人员、质监部门等参加,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 6.0.5竣工验收后,必须填制竣工验收单。 6.0.6假山叠石工程所有文件,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应整理归案。 附录A 本规程名词解释 峰石:由几块体积大小不等,外型较佳的山石组合而成。峰石讲究造型自然、优美。 孤赏石:也称独峰石。是一块形态独特的山石,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 面掌石:用于假山正面的无损伤、外型尚佳的块石。 中型假山:用石60吨以上200吨以内,集中堆叠的山石。 大型假山:用石200吨以上,主峰高度5M以上。 附录B 本规程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成词采用”不得”。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目 次 1、 总则 2、 园林病、虫、杂草的重点对象 2.1叶部病虫害 2.2茎干部虫害 2.3根部病虫害 2.4刺吸性害虫及其引发病害 2.5园林杂草 3、 园林病、虫、杂草防治 3.1园林植物检疫 3.2园艺防治 3.3人工防治 3.4生物防治 3.5物理防治 3.6化学防治 4、 化学药剂防治指标 4.1制定防治指标 4.2防治指标表示 4.3防治指标 5、 合理用药 6、 效果考核 7、 技术档案 8、 园林植保人员防护保健 附录A:园林植物保护分级考核标准 附录B:本规程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园林植物保护,提高园林植保技术管理业务水平,使园林植物发挥应有的绿化效应和观赏价值,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各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均可参照执行。 1.0.3本规程引用标准,有<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 1.0.4园林病、虫、草害防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生态意识,环境意识,要求达到保护园林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环境。 2 园林病、虫、杂草的重点对象 2.1叶部病虫害 2.1.1叶部病害:白粉病、锈病、炭疽病、叶斑病、角斑病、黄花病。 2.1.2食叶性害虫:刺蛾、蓑蛾、尺蛾、卷叶蛾、螟蛾、毒蛾、夜蛾、天蛾、大蚕蛾、粉蝶、叶甲、金龟甲、负蝗、叶蜂、蜗牛、蛞蝓。 2.2茎干部病虫害 2.2.1茎干部病害:枝枯病、腐烂病、溃疡病、菟丝子。 2.2.2钻蛀性害虫:天牛、吉丁虫、木蠹蛾、透翅蛾、蛀螟。 2.3要部病虫害 2.3.1根部病害:根癌病、立枯病、白绢病、菌核病、绵腐病、软腐病、疫病、枯萎病、紫纹羽病、线虫病。 2.3.2根部(土壤或地下)害虫:蝼蛄、蛴螬、地老虎、鼠妇、蚯蚓。 2.4刺吸性害虫及其引发病害 2.4.1刺吸害虫:蚜虫、蚧虫、粉虱、木虱、蓟马、盲蝽、网蝽、叶蝉、叶螨、根螨、瘿螨、跗线螨。 2.4.2刺吸害虫引发病害、煤污病,由刺吸害虫传播的主要病毒病。 2.5园林杂草 2.5.1园林杂草:豚草、香附子、天胡荽、莲子草(水花生)。 3 园林病、虫、杂草防治 3.1 园林植物检疫 3.1.1 应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 3.1.2 从外地引入苗木、花卉、草被及绿化材料必须先经植保专业人员检查,确无检疫性病、虫、草害,才能种植,若有其它严重病虫必须经植保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后方可种植。 3.1.3 本地苗圃出售苗木、花卉、草被及绿化材料,严禁附带病虫原及杂草出圃。 3.1.4 对有检疫性危险病、虫、草害原的进口园林植物,必须在隔离温室或隔离区观察或处理,经一年以上确无危险病、虫、草后才能繁殖或定植。 3.2 园艺防治 3.2.1 在一地严禁种植互为转主寄生病虫原的园林植物(梨、桧、海棠、龙柏等)。 3.2.2 应按照园林植物的生长特性,删除病、虫危害枝,挡风、遮光、徒长枝。 3.2.3 应随时伐(拔)除和处理已枯死和严重受病虫危害并成为传播病虫原的园林植物。有土传病原的土壤,应及时消毒。 3.2.4 在株际空隙处,应进行冬耕、翻晒。 3.2.5 夏、秋生长季节应适量控制氮肥,增施磷、钾肥,严禁施用未腐熟的堆肥、厩肥,饼肥和植物残体。 3.2.6 应保护好土表的无病原落叶或经粉碎的枝叶屑,养好、管好多层次的地被植物。 3.3 人工防治 3.3.1 应摘除悬挂或依附在植物体和建筑物上的越冬虫茧、虫襄和卵块、卵囊等,休眠虫体。 3.3.2 应剪除、孵化初期未分散的幼虫枝叶。 3.3.3 应直接捕杀个体大,危害状明显的害虫,有假死性或飞翔力不强的成虫。 3.4 生物防治 3.4.1 在园林植物群落中,有增植密源植物,鸟食植物。 3.4.2 应保护和利用天敌资源,加强优势天敌的引迁繁殖、饲养以及助迁、招引等工作。 3.4.2.1 红环瓢虫是草履蚧的优势天敌,在已有此虫地区要切实保护,在尚少或缺乏此虫地区应引迁。 3.4.2.2 在防治大蓑蛾时,应注意保护伞裙追寄绳。 3.4.2.3 管氏肿腿蜂,应繁殖或引进予以释放。 3.4.2.4 智利食绥螨,拟长毛钝绥螨,应引迁繁殖。 3.4.3 宜积极推广和施用致病(或拮抗)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制剂。 3.4.3.1 对鳞翅目食叶害虫的药物防治,应优先施用苏云金杆菌制剂(Bt乳剂)并安排在幼虫低龄期施用。 3.4.3.2 在空气、土壤较湿润的环境条件下,可用白僵菌制剂。 3.4.3.3 苏云金杆菌、白僵菌制剂,在蚕桑区严禁施用。 3.4.3.4 对黄尾毒蛾、斜纹夜蛾、蓑蛾、油桐尺蠖、粉蝶可应用多角体病毒制剂。 3.4.3.5 对多种花卉植物的白绢病,可应用木霉菌制剂,对球根、宿根花卉细菌性病害,可应用抗生素(放线菌类代谢物)制剂;植物病毒病可应用于扰素,桃根癌病可用K84——生物制剂。 3.4.4 应利用自然或合成性信息激素,诱杀一次性交配的杨、葡萄透翅蛾。 3.5 物理防治 3.5.1 在成虫发生期应利用有一定装置规格的黑光灯(短光波3600-4000A)诱杀成虫,在诱杀害虫时应防止误伤益虫(主要开灯期5月下旬-6月下旬,8月中旬-9月中旬)。 3.5.2 应利用热力(乾温或湿温)处理种籽,种球以及植物组织,以消灭内、外病虫原。 3.6 化学防治 3.6.1 宜用触杀剂防治虫口密度大、发生范围广的虫害。 3.6.2 宜用胃毒剂防治取食量大的食叶害虫,或较隐蔽的地下害虫而保护天敌。 3.6.3 宜用熏蒸剂防治(或消毒)病虫原。 3.6.4 宜用激素剂抑制害虫的生长发育或诱集、迷向,抑制其繁衍。 3.6.5 宜用保护剂、治疗剂、内吸剂防治多种植物病、虫、草害。 4 化学药剂防治指标 4.1 制定防治指标 4.1.1 应根据虫口密度,病情指数,虫害率或发病率,生态及观赏价值确定防治的界限。 4.2 防治指标的表示 4.2.1 叶部病虫害 4.2.1.1 叶部病害,应以病原(植物体表面附着或空中悬浮)基数,中心病株数,发病程度和病害症状(斑点、穿孔、萎蔫、皱缩、畸型、褪绿、丛生、粉霉、枯萎、毛毡)和病害程度来表示。可抽样计数、统计病株率、病叶率;也可分级计数,统计出病情指数。 4.2.1.2 食叶性虫害,应以有虫株、有虫枝、有虫叶率,或以平均每株、枝、叶有虫数,每平方厘米有虫数表示受害程度或根据透明斑、网状斑、缺刻、穿孔、卷叶、粘叶、缀叶等计数。 4.2.2 茎干部病虫害 4.2.2.1 茎干部病害,应以茎干部病斑、溃疡、腐烂、腐朽(高等担子菌)、烂心等的株受害率和受害程度,分级统计指数值。 4.2.2.2 茎干部虫害,应以产卵孔、蛀入孔、排汇孔数、皮层剥离面积、生长势、死亡数等分级统计其为害率或指数值。 4.2.3 根部病虫害 4.2.3.1根部病害应以根部瘿瘤(细菌、线虫等引起)、变色、缢缩、腐烂等症状的株受害率;小苗能够一定面积的受害株数。 4.2.3.2根部虫害,应以受害株率、缺苗率、死亡率;一定面积的虫口密度。 4.2.4刺吸性害虫及其诱发病害 4.2.4.1刺吸性害虫应以株、芽、叶的有虫率,平均有虫数或1×1, 2×2,3×3厘米面积的有虫数,每叶或每百叶有瘿数等。 4.2.4.2诱发病应以最明显的为准,即由刺吸害虫排泄物复盖诱发的煤污病株率。病叶率或以覆盖的面积,受害程度可分级计数,统计其指数值。 4.3防治指标 4.3.1食叶性害虫防治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4.3.2钻蛀性害虫防治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4.3.3根部害虫防治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刺吸性害虫防治指标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4.3.5主要病毒防治指标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食叶性害虫防治指标 表4.3.1 害虫种类(代表) 主要习性 危害状 防治指标 注 第一代 幼虫 有护体虫 ”囊” 有隐匿 虫巢 鳞翅目 鳞翅目 鳞翅目 鳞翅目 鳞翅目 膜翅目 鞘翅目 直翅目 黄刺蛾 褐边绿刺蛾 大蓑蛾 金星尺蠖 樟巢螟 叶蜂 叶甲 负蝗 分散产卵 集中产孵后不分散 集中产孵后扩散 集中成块孵后分散 小集中分散产 集中产孵后不分散 集中成块孵后不散 集中产孵后幼龄集中 纱点-穿孔-缺刻 明纱片-缺刻 透穿孔-缺刻 穿孔-缺刻 粘叶缀成巢状 纱网-穿孔缺刻 透明斑-穿孔 透明斑-穿孔 株虫率>5% 株虫率>5% 株虫率>10% 株虫率>5% 株巢率>5% 虫叶率>5% 虫叶率>5% 虫叶率>5% 蛀性害虫防治指标 表4.3.2 害虫种类(代表) 主要习性 危害状 防治指标 注 鞘翅目 鞘翅目 鞘翅目 鞘翅目 鳞翅目 鳞翅目 鳞翅目 星天牛 桃红颈天牛 薄翅锯天牛 六星吉丁虫(大叶黄杨吉丁林) 咖啡木蠹蛾 葡萄透翅蛾 松稍螟 分散产卵 伤裂皮层产卵 迂回蛀入 朽洞集中产卵 孵后内部扩蛀 皮层蛀入 蛀入茎干部 茎干部 蛀入叶腋茎干 蛀害新梢 有气孔有排泄物 皮层内外排泄 外无排泄物 仅有羽化孔 排泄物不明显 生长黄萎 颗粒状排泄物 植株枯折黄萎 有细末状排泄物 受害状节状增粗 新梢枯折 受害株>5% 受害株>5% 受害株>5% 受害株>2% 绿篱>5% 受害株>5% 藤蔓>5% 新梢>5% 及时填补烂洞 根部害虫防治指标 表4.3.3 害虫种类(代表) 主要习性 危害状 防治指标 注 直翅目 鳞翅目 鞘翅目 甲壳动物 软体动物 蝼蛄 小地老虎 蛴螬 鼠妇 蜗牛 啮伤根茎 切断根茎 咬伤根部 咬食盆栽 植物嫩根 舐食叶部 全株枯萎 苗木倒伏 全株枯萎 生长不良 叶面孔洞 伤苗率(或面积) >5% 伤苗率(或面积) >5% 伤苗率(或面积) >5% 有虫盆>10% 受害株>5% 污秽叶面 刺吸性害虫防治指标 表4.3.4 害虫种类(代表) 主要习性 危害状 防治指标 注 蚜虫 蚜虫 螨类 蚧虫 蚧虫 蚧虫 蚧虫 盲蝽 网蝽 粉虱 蓟马 蚊母瘿蚜 桃蚜 朱砂叶螨 草履蚧 红蜡蚧 桑白蚧 吹绵蚧 绿盲蝽 梨网蝽 桔粉虱 红带网 纹蓟马 致瘿一年一次 世代量叠 危害世代生叠 一年一代 一年一代 危害一年3-4代 危害世代重叠 危害4-5代 危害4-5代 发生三代 危害五-六代 中面瘿瘤 嫩叶皱缩新稍扭曲 叶色黄萎 叶色黄萎叶面煤污 茎干部灰白叶色黄萎 生长点萎缩叶面煤污 生长点萎缩球形 叶色褪绿变黄煤污 萎黄煤污 叶色灰褐 脱落 致瘿蚜株率>5% 蚜株率>10% 螨叶率>10% 蚧芽率<5% 优势天敌<10% 母蚧枝率>5% 蚧株率>10% 蚧枝率>5% 株害率>5% 叶受害率>5% (叶背面排污) 虫叶率>5% 虫叶率>10% 有虫瘿 有蜡粉 常覆细密蛛网 有蜡粉 有坚厚蜡层 卵囊有护蜡 有蛹壳 主要病害防治指标 表4.3.5 病害类别 侵染来源 传布方式 防治指标 注 花叶 白粉 灰霉 锈病 叶斑 枝枯 溃疡 根癌 根结线虫 白绢 枯萎 病株 病株病残体 病株病残体 病株病残体 病株病残体-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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